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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协议

增资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原股东):

乙方(投资方):

丙方:

(目标公司):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2.目标公司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3.乙方,是一家根据法律设立的公司,注册地址为,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4.甲方是丙方目前唯一的股东。

5.协议中各方同意以丙方增资的方式增加注册资金。

甲方及乙方已同意认缴丙方的增资额,具体将按照交易文件的条款执行。

上述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共各方共同遵守:

第1条定义和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或者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意义:

1.1本协议,指本《增资协议》及各方就本《增资协议》约定事项共同签订的补充协议和相关文件。

1.2交割,是指乙方依本协议的约定完成对丙方增资的认购。

1.3交割日,是指交割完成的日期。

1.4协议各方,是指本协议的所有各方;协议方,是指协议各方中的任何一方。

1.5过渡期,是指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1.6工作日,是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以外的时间。

1.7本协议标题不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8本协议中所提及的中国法律应包括中国有关机构公开颁布的所有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所提及的法律应包括不时对其进行的修改和变更。

第2条投资的前提条件

2.1各方确认,投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投资义务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1)协议各方同意并正式签署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内容。

(2)本次交易取得政府部门(如需)、丙方内部和其他第三方所有相关的同意和批准,包括但不限于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协议项下的增资事宜。

(3)甲方已经完成在本次丙方增资过程中认缴的出资;甲方已出具文件放弃优先认购乙方所认缴的丙方的增资额的权利。

(4)丙方按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修改章程并经丙方所有股东正式签署,该等修改和签署已经乙方以书面形式认可。

(5)丙方已同有关政府部门签署了有关协议或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并据有关协议或批准文件的内容是乙方认可的。

(6)丙方及甲方已经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充分、真实、完整披露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全部信息。

甲方与丙方承认乙方签署交易文件是依赖于包括上述披露信息在内的事项。

(7)过渡期内,丙方未在任何资产或财产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权利负担,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丙方没有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置其主要资产,也没有发生或承担任何重大债务(通常业务经营中的处置或负债除外)。

(8)过渡期内,甲方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乙方股权或在其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

(9)过渡期内,甲方与丙方不得对丙方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做或同意做任何改变(依照交易文件所做的改变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或允许第三方认购丙方的注册资本或给予第三方认购丙方的注册资本的选择。

(10)过渡期内,采取、允许他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动,而此等行动或非行动将导致产生重要的义务(与项目有关的义务除外);及采取、允许他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动,而此等行动或非行动可能排除,延迟或严重影响交易文件中的交易的完成。

(11)丙方作为连续经营的实体,不存在亦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丙方将维持如本协议签订之前一样正常进行其经营;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保存和保护其资产。

2.2若本协议第2.1条的任何条件在交割时因任何原因未能实现,则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行使乙方所拥有的法律救济权利。

但是如果乙方不行使其上述任何权利,并不意味其放弃上述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索求赔偿的权利)。

2.3如果在交割之前,因不可归责于甲方或丙方的原因使丙方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营业额、收益率、前景或声誉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则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协议,但乙方无权就此类事件的发生索求赔偿。

2.4甲方和丙方共同及分别的向乙方承诺他们将尽最大努力以使第2.1条中所列的条件在合理可行的期限内尽早得到满足,最迟不超过本协议签订后的个月以内。

2.5除非协议各方另行书面约定,如果以上条件在本协议签订后的个月以内未得到使乙方满意的满足,那么本协议将自动终止,协议各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3条增资额的认缴

3.1丙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RMB),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已全部缴清。

3.2协议各方同意对丙方增资,增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其中:

3.2.1甲方将在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以现金认缴增资额人民币元。

3.2.2乙方应将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按以下约定条件,以现金方式认缴增资额。

(1)在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全部条件满足且甲方和丙方共同及分别将以下文件交付给乙方后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全部出资,即人民币元。

(2)甲方和丙方应共同及分别将以下文件交付给乙方或促使以下文件被交付给乙方。

将核准无误的正式签署的丙方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经核准无误的正式签署的甲方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有关决议需授权签署交易文件和放弃优先认购乙方所认缴的丙方增资额的权利;

甲方签署的一份内容经乙方认可的承诺书,同意乙方的权利和诉求将优先于其各自作为丙方的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诉求;

由丙方和有关部门正式签署的有关项目的协议及取得的批准文件经核准无误的复印件。

3.3增资完成后,丙方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

股东

投资金额

所占比例(%)

3.4甲方与丙方共同及分别的向乙方承诺,丙方的增资额应只能按照本轮私募融资招股文件载明的正常经营需求(主要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或经公司董事会以特殊决议批准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偿还公司或者股东债务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或者与公司主营业务不想关的其他经营性支出。

3.5各方同意,由丙方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方的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并依据验资报告由丙方向乙方签发并交付公司出资证明书,同时,丙方应当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将乙方登记为公司股东,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3.6如果丙方未按约定时办理相关验资和工商变更手续,且逾期超过30天仍无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政府方面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情形除外),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出终止本协议,丙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该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出资款,并返还等同该笔款项银行同期贷款产生的利息。

甲方对丙方上述款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4.1甲方和丙方必须在交割日之后的年内尽全部努力实现丙方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4.2甲方和乙方同意在投资完成后,将逐步按照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丙方公司、子公司和有关各方在历史沿革、税务、劳动、资产、关联交易、独立性等各方面的合规性进行完善,以便保证丙方在年月日前实现首次公开发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原则上应由相关各方独立承担,但如果上述费用的产生系由于甲方或丙方在尽职调查中未披露事项相关或因违反本协议之原因所造成,则应由甲方和丙方承担全部该等相关费用。

第5条股权回购

5.1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乙方所持有的全部丙方股份:

5.1.1不论任何主观或客观原因,丙方不能在年月日前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丙方经营业绩方面不具备上市条件,或由于公司历史沿革方面的不规范未能实现上市目标,或由于参与公司经营的甲方存在重大过错、经营失误等原因造成公司无法上市等;

5.1.2在年月日之前的任何时间,甲方或丙方明示放弃本协议项下的丙方上市安排工作。

5.2本协议项下的股份回购价格应按以下两者较高者明确:

5.2.1乙方的全部出资额及自从实际缴纳出资日起至甲方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5.2.2回购时乙方所持有股权相对应的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

5.3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回购均应以现金形式进行,全部股份回购款应在乙方发出书面回购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全额支付给乙方。

乙方之前从丙方所收到的所有股息和红利可作为购买价格的一部分予以扣除。

第6条股权转让

6.1当日现下列任何重大事项时,乙方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股份,甲方具有按本协议第5.2条规定的股份回购价格受让该等股份的义务;但是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的购买该等股份的条件优于股份回购价格,则乙方有权决定将该等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1)甲方和丙方出现重大诚信问题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情形;

(2)丙方的有效资产(包括土地、房产或设备等)因行使抵押权被拍卖等原因导致所有权不再由丙方持有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并且在合理时间内(不超过三个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由此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3)甲方所持有的丙方之股份因行使质押权等原因,所有权发生实质性转移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

(4)丙方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实质性调整,并且不能得到乙方的同意;

(5)其他根据一般常识性的、合理的以及理性的判断,因乙方受到不平等、不公正的对待等原因,继续持有丙方股份将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或无法实现投资预期的情况。

第7条反稀释条款

7.1本协议签署后,丙方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的,应确保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得低于本协议乙方的投资价格。

7.2如新投资者根据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导致其最终投资价格或者成本低于本协议乙方的投资价格或者成本,则甲方无偿转让所持丙方的部分股份给乙方,直至本协

议乙方的投资价格与新投资者投资的价格相同。

股权转换价格应根据加权平均法进行调整。

7.3投资完成后,如丙方给予任一股东(包括引进的新投资者)的权利优于本协议乙方享有的权利的,则乙方将自动享有该等权利。

第8条优先分红权条款

8.1在丙方每次宣告分配的股息数额达到乙方投资额的%时,乙方的分红权比例是%,甲方的分红比例是0%。

如果丙方宣告分配的股息数额超过乙方投资额的%时,乙方先收取相当于乙方投资额的%部分的股息,剩余的股息部分,甲方和乙方再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9条清算优先权条款

9.1丙方在进行清算时,丙方在支付完公司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欠款、其他公司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时,按照如下原则分配:

(1)如剩余财产未超过乙方原始投资金额的倍加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息,则乙方有权获得全部剩余财产,甲方五权获得剩余财产。

(2)对超过乙方原始投资金额的倍加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息的剩余财产部分,甲方和乙方再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注意:

清算优先权条款多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内资企业中存在法律障碍。

具体原因在本章前面已有论述。

第10条新股优先认购权条款

10.1丙方再次进行增值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以最高不超过其股权比例对增资进行优先认缴;如果乙方放弃其优先认购权,则其他方有权认购其放弃部分。

第11条公司治理条款

11.1投资完成后,丙方董事会成员应不超过人,丙方有权提名人担任丙方董事,各方同意在相关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上述乙方提名的人士出任公司董事。

丙方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同时办理董事变更手续。

丙方新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

11.2投资完成后,丙方的财务总监由乙方提名担任,各方同意在相关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上述乙方提名的人士出任丙方财务总监。

11.3当上述任何一方提名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时,由提名该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一方继续提名继任人选,且各方应保证在相关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该等人士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11.4丙方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解聘必须取得乙方的同意或认可。

11.5任何下列可能影响丙方及其附属公司的公司行为和交易(无论是否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还是其他方式,无论是单一交易还是多笔相关交易),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决策机制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系董事会决议事项,则必须经公司董事会中至少一名乙方董事的投票确认方可形成决议;如系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则须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2/3)以上,并且同时需要乙方的股东代表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1)修订或改变乙方股权的权利和利益,或者给与某些投资者任何新的权利、优先权和特别权利高于或者等同于乙方股权;

(2)病房业务范围、本质和/或业务活动的重大改变;

(3)丙方合并、分立、被收购、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增加或者减少丙方注册资本;

(5)并购或处置(包括购买及处置)超过万元的主要资产;

(6)对外担保或提供贷款;

(7)股息或其他分配的宣告和派发及公司股息政策的任何改变;

(8)进行公司资本重组、重新分类、分立、分拆、破产重组或业务重组的事项;

(9)任何(或者导致)收购、重大资产或控制权售卖、兼并、合并、重组、设立合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或成立子公司,或与减少股本、解散和清算的决议;

(10)丙方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购买、出售、租赁及其他处置;

(11)在个月内交易总额超过人民币万元的任何开支或者购买任何有形或者无形资产(包括对任何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12)与丙方的关联企业、股东、创建人、董事、经理或者其他有关联方约定或达成任何交易和协议;

(13)增加或者减少董事会、监事会或任何董事会委员会中的席位数;

(14)对会计制度和政策作出重大变更,聘请或变更审计师;

(15)聘任或解除丙方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6)提起或和解金额超过万元的任何重大法律诉讼、仲裁;

(17)丙方的上市计划,包括选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商和上市交易所,或批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条款和条件;

(18)丙方新的融资计划;

(19)制定或修订任何雇员期权计划、高官期权激励计划或方案;修改标准雇佣合同或高管薪酬和福利计划;

(20)修改或放弃丙方新的章程中的任何规定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21)其他可能对丙方生产经业绩、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

第12条共同出手权条款

12.1若甲方计划向任何第三方出售其全部或部分持有股权,则必须首先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按出资比例以拟受让人提出的同样条款优先出售给买受人。

12.2甲方经乙方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股权的,甲方应保证股权受让方前述接受本协议条款的协议。

12.3除非法律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外,乙方股权的转让不收限制。

如果法律有规定要求乙方股权的转让受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限制或其他限制,其他股东同意预先给与乙方股权的转让法律所要求的同意或豁免优先受让权及其他任何限制。

第13条信息权

13.1乙方享有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对丙方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进行监督的权利,乙方有权取得丙方财务、管理、销售、市场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丙方应按时提供给乙方以下资料和信息:

(1)在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天内提供经乙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之后的合并财务报告和经营报告;

(2)每财务季度结束之后的天内提供未审计的季度财务报告和经营报告;

(3)在每月结束的天内提供未审计的阅读财务报告和经营月度报告;

(4)所有提供给股东的文件或者信息的副本;

(5)在下一财务季度开始前的天内提供下季度预算报告;

(6)在下一财务年度开始前的天内提供下年度预算报告。

13.2所有财物报告均需按照通用会计准则准备。

13.3所有经营报告均需包括财务数据也与对应季度或年度预算目标的对比。

13.4授权乙方检查丙方和附属公司的设施、账目和记录。

13.5按照乙方要求的格式提供其他统计数据、其他财务和交易信息。

第14条业绩调整条款

14.1原股东甲方承诺丙方年度税前利润(或净利润)不低于万元。

如果丙方没有打到上述税后利润目标,则丙方全面稀释的投资后估值应根据以下公司调整:

调整后公司估值=实际完成净利润*倍市盈率

14.2如果启动以上业绩调整条款,甲方应立即无偿向乙方转让部分股权,使乙方所占的股权比例反应丙方的调整后全面稀释投资后估值。

第15条股权锁定条款

15.1投资完成后至丙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丙方创建人、大股东、关键股东和持股管理人员不得发生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转让丙方的权利行为,或进行可能导致丙方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股权质押等任何其他行为,而不论交易之时个人与丙方公司的雇佣状态如何,除非已提前获得乙方的书面许可。

15.2乙方持有的丙方的股份可在丙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根据上市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在禁售期满后出售全部或部分股份。

第16条债务条款

16.1甲方承诺并保证,除已向乙方披露之外,丙方并未签署任何对外担保性文件,亦不存在任何其他未披露的债务:

如丙方还存在未披露的或有负债或者其他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

若丙方现行承担并清偿上述债务,因此给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当在丙方实际发生损失后个工作日内,向丙方全额赔偿,甲方应以其从丙方取得的分红或从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履行赔偿义务。

第17条同业竞争条款

17.1甲方和丙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丙方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17.2甲方和丙方承诺,其两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在任职期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丙方形成竞争关系的任何其他业务经营活动,在离开公司2年内不得在丙方经营业务相关的企业任职。

如果上述人员出现上述行为致使丙方和乙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除该等人员须赔偿丙方及乙方损失外,甲方应就丙方或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18条费用条款

18.1如因甲方的原因致使本轮投资交割未能进行,则甲方应承担因本合同起草、谈判和签约而产生的所有支出(包括法律费用)、费用和税金。

18.2如因乙方的原因致使投资交割未能进行,则乙方应承担本合同起草、谈判和签约而产生的所支出(包括法律费用)、费用和税金。

18.3如因丙方的原因致使投资交割未能进行,则丙方应承担因本合同起草、谈判和签约而产生的所有支出(包括法律费用)、费用和税金。

甲方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18.4如因上述原因之外的原因致使投资交割未能进行,则各方应个自承担因本

合同起草、谈判和签约而产生的所有支出(包括法律费用)、费用和税金。

18.5如果本次投资完成,各方应各自承担因本合同起草、谈判和签约而产生的所有支出(包括法律费用)、费用和税金。

第19条保密

19.1协议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受信息的一方保护自己的信息。

但无论如何,接受信息方对该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企业保护自己的信息的保护程度: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本协议的标的;

(4)协议各方的商业秘密。

19.2协议各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上述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19.3协议各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19.4例外情况:

协议各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有书面材料证明,提供信息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

(2)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协议各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

(3)有书面材料证明,上述信息已经被信息接收方之外的其他地方公开;

(4)有书面材料证明,信息接收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

(5)如果协议一方对上述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负有该等宣布公开义务的协议一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其他协议各方。

19.5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任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20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20.1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0.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0.3如果各方在前述争议发生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20.4仲裁过程中,本协议除争议事项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均应继续执行。

第21条违约责任

21.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及全部附件、附表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包括全部附件、附表约定的条款,均构成违约。

21.2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1.3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

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进一步继续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第22条生效及其他

22.1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文件,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六份,各方持一份,其余由丙方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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