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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社会法

2021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

社会法

  

  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因维护劳动权利、救助待业者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层面的社会法,专指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义层面的社会法,指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除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外,还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等;广义层面的社会法除上述法律外,还包括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一、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法最早出现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产业革命时期。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实施以来,对于劳动关系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劳动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显现出一些问题。

2007年6朋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

  1、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所以,劳动法适用于企业(包括: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劳动法的宗旨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1、劳动法的宗旨

  劳动法的宗旨是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一条都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有: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一般称之为劳动权或工作权;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9)依法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实行平等协商的权利;(10)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为:

“劳动者理应完成劳动任务,提升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另外,《劳动法》第六条规定了倡导性内容,即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展开劳动竞赛和提出合理化建议,鼓励实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等。

倡导性内容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但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同样具有重要地位。

  (三)就业促动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和就业促动法规定动作了就业促动的基本原则:

就业平等原则;多渠道扩大就业原则;促动就业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四)集体劳动合同

  集体劳动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工会或者在无工会的情况下,选派代表实行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五)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制度

  1、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者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3)按规定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

  2、工时

  我国的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度以及不定时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是指劳动法所确定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而综合工时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能够分类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律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不定时工作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

  3、休息休假制度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已经满20年的,可享受带薪休假15天。

并且,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将法定节假日由原来的10天增加为11天,其中“五一”劳动节从放假3天减为1天,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

  真题回顾(单选)王某的日工资为80元。

2021年10月1日至7日,根据政府规定放假7天,其中3天属于法定假日,4天属于前后两周的周末公休日。

公司安排王某在这7天加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除应向王某支付每日80元的工资外,还理应同王某支付多少加班费?

()

  A.560元B。

800元C。

1120元D。

1360元

  B[解析]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六)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法第六章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除劳动法以外,还制定了多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公布,199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公布,2021年12月31日第一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制定了大量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障法律概述

  1、社会保障法发展历史简况

  社会保障法律最初称为社会保险法或劳动保险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于1951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七五”计划的建议中,首次使用了“社会保障”一词。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列举了“社会保障以及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等问题。

2007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

2021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社会保障体系和立法体系

  

(1)社会保障体系。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认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内容。

2007年,十七大报告对于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了更为完善的界定:

“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

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回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2)社会保障立法体系。

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当前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改变,制定一部分城乡统一施行的社会保障法典是不可能的。

在部门基本法缺位的情况下,制定下一层次的法律即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等是可行的。

这些法律,在它们各自适用的领域内,起到了基本法的作用。

在这个层次下面,再制定一个层次或两个层次的法律、法规。

这里所说社会保险法主要适用于城镇从业人员;农村的社会养老、合作医疗保险等需另行规定适用办法。

  

(二)城镇社会保险制度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水平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合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升。

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

  

(1)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

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拽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又有联系。

其区别主体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奖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

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相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会或分次支付给本人。

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

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2、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

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必要时政府给予补贴。

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其期限按缴费时间长短分段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医疗保险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用人单位缴纳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纳率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

缴纳率可依情况发展作适当调整。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出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承担一定比例,超过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能够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该决定对离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等特殊情况作了规定。

  4、工伤保险

  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2021年12月8日第一次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保险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动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所有用人单位均须参加工伤保险,所有待业的工伤风险情况不同,采用待业之间差别费率,一个待业内又可依情况不同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条例》对工伤认定、劳动水平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作了规定。

  (三)社会救济制度

  社会救济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证每个公民享有基本生活权利,而对贫困者提供物质协助。

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

国家和社会以多种形式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残疾等原因而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灾民、贫民提供救助。

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福利设施,急需的生产资料、劳务、技术、信息服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人民政府承担了大师的社会救济工作,如资遣******军队散兵游勇,接收、履行旧社会慈善团体,收容和履行烟民、游民、妓女,救济城市失业工人和贫民,以及安置孤老残幼、遣送外流农民等。

从1954年起历次宪法都相关于社会救济的规定。

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水平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协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根据这个规定,国家的社会救济工作,主要是依靠群众和集体,展开生产自救,实行邻里相助,国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

我国现行社会救济工作包括城市社会救济和农村社会救济。

  

(1)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包括:

①城市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定期宣救济对象),无固定收入或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居民(临时救济对象);②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简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弱残职工;③原******起义、投诚人员,被宽大释放的原******的党、政、军、特人员中无家可归者,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去台人员亲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水平的下乡知识青年,医疗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生活困难的刑事犯罪分子家属,生活困难的归国华侨和侨眷等。

城市困难户救济标准,以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项目包括国家供应的生活必需品和其他一些必需品,以及一定数量的必要的生活费用。

救济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规定,并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升而适当调整。

  

(2)农村社会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农村社会救济主要由政府负责;农业集体化以后,主要由集体经济负担。

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救济的任务是:

①对农村中无劳动水平、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的老人、残疾人和孤儿,采取依靠集体供养、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办法,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保证他们的生活达到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供养的形式有集体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②对农村中便宜收入维持不了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贫困户,发给救济费。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的社会救济正在逐步由低层向高层过渡。

经济不发达地区,已由单纯维持贫困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发展为以扶优、扶贫为重心,解决贫困人民温饱问题,开始由救济型向福利型转变;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社会救济原有的社会功能逐步由社会保险所代替,如建立合作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等。

  (四)社会福利和优抚制度

  1、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依法为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升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福利一般包括现金援助和直接服务。

现金援助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收入补贴等形式实现;直接服务通过兴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和设施实现。

主要内容有:

医疗卫生服务、文化教育服务、劳动就业服务、住宅服务、孤老残幼服务、残疾康复服务、犯罪矫治及感化服务、心理卫生服务、公共福利服务等。

服务对象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青少年、军人及其家属、贫困者,以及其他需要协助的社会成员和家庭等。

服务的形式有人力、物力、财务的协助,包括国家、集体、个人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的收养、社区服务、家庭服务、群体服务等。

  2、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

”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社会优抚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持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促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动经济发展的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颁布了一系列优抚优待的法规,如1950年颁布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兵工伤亡褒恤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五个规定,建立起了以军人及其家属为对象的优抚制度。

当时的规定主要涉及优待和抚恤问题,后来逐步扩展到安置、养老等措施和服务上。

1981年和1982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分别颁布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其中对军人的抚恤、优待、退休养老、退役安置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废除了50年代颁布的五个条例,建立了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抚恤优待制度。

  (五)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1991年,民政部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指示选择部分县市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到2005年底,全国1800多个县不同水准展开此项工作,54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300多亿元,有200多万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

200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展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将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中央财政将对地方实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助到农民个人。

  1997年5月28日国务院批转卫生部拟定的〈关于展开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若干意见〉。

恢复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改变农村缺攻少药的情况,是一项迫切任务。

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的〈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国家将积极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从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半大幅度提升补助标准,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007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决定在2007年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而劳动合同的订立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的过程。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期限

  1、劳动合同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理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此外,当事人双方还能够就其他事项实行约定,如试用期、培训、保密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2、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可分为三种: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其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质上属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一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全部或部分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劳动合同成立生效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理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而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包括:

全面履行原则和合法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后,因为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基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出现,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等。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都是相关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制度。

其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因不同。

  1、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能够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解除和当事人一方单方解除。

其中,单方解除包括:

  

(1)劳动者单方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即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包括

  第一,试用期的解除权。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过错解除权。

在劳动者存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法定的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经济性裁员的解除权。

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实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

  2、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效力向后消灭。

《劳动合同法》第四季度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跞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争议解决

  1993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确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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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仲裁和诉讼。

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能够申请调解,而调解是非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通常所称的“一调一裁两审”,且先裁后审,仲裁前置。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应该包括四个程序,即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前两者为非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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