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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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含地铁)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的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主管部门)?
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抽查。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抽查.
本细则所称监督抽查是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和执法监督活动。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协助调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并依据本地区相关规定对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备案文件;
(三)建设单位出具的见证取样人员授权书。
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第八条工程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后,监督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本地区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不同类型受监工程的普遍规律,制定的兼具通用性和预见性的告知工作计划。
监督机构也可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类别、特殊性和过程实际监管状况以及差异
化管理情况,及时调整、深化并编制有针对性的适用于受监工程的《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补充方案》,以确保有效监督。
监督方案(补充方案)应包括监督依据、监督方式、现场实体抽查和行为抽查重
点、主要内容及监督联系方式等。
监督方案应书面告知有关责任主体。
第五章工程质量行为监督
第九条监督机构对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应突出重点,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2)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抽查,首次应抽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3)抽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依法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工程质量行为抽查的重点应包括有关责任主体的履职到位情况,相关技术资料的收集、签署情况,参加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签署、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情况。
第六章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
(1)突出抽查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
(2)随机抽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
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4)监督人员应根据抽查结果,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提出明确的抽
查意见;对违反相关法规、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整改通
知书。
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工程应签发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及进行不良行
为记录,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基坑(或桩基、复合地基)第一检验批隐蔽验收,建设(监理)单位
应通知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到场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对
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并按照监督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监督交底.
第十三条基础、主体阶段的巡查应重点对观感质量进行抽查,对混凝土强度、
承重砌体的砂浆强度及钢筋保护层厚度等进行抽测。
装饰阶段主要对装饰样板(段)间、外墙保温、装饰钢结构、幕墙及安装工程进
行抽查。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在进行基础、主体分部质量验收或分阶段隐蔽时应
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特点、施工进度、质量责任主体的信誉、质
量保证能力安排监督抽查。
当未组织分部验收或组织分部验收未通知监督机构就擅自进行结构隐蔽,监督机
构可责令相关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抽测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主要使用功能;
(二)抽测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
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
(三)经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监督机构应责令相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
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四)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规范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数据及时归档。
第七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
和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的活动
。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内容及要求:
1、监督机构接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并发出《
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
2、监督机构应对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监督机构应及时签发《工程复工通知书》。
4、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事故处理的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并归入监督档案。
第八章工程质量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差异化管理,是指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信
誉和施工现场管理质量水平优劣,对工程开展诚信激励、失信惩处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差异化管理工作包括:
(一)优质工程推选;
(二)质
量观摩工程评选;(三)不良行为记录;(四)重点监管企业和个人统计、公示
;(五)其他相关的信息收集工作。
第二十二条监督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对应的差异化管理相关制
度和信息收集,确保差异化管理工作有效实施。
差异化管理工作情况将计入责任
主体企业业绩评价手册。
第九章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监督机构应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对实体质量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监督工程竣
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有关质量文件(资料)进行抽查;
(二)对竣工验收组织形式和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
(三)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进行抽查;对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发现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工程存在有影响使用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时,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
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责任主体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章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七条监督机构完成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后,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监督人员签署监督意见,经监督机构负责
人审核签字,加盖业务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
参与验收各方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
程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并且签署了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毕,手续齐备;
(三)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已经进行了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隐患以及影响使用安全、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已经整改完毕;
(四)监督机构要求工程建设各方报送存档的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基本齐全。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抽测)情况;
(四)质量文件(资料)抽查情况;
(五)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第十一章工程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有效证明文件。
监督机构应及时、完整、准确地收集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文件并整理归档。
第三十二条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监督文件:
(一)卷内目录;
(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质量监督备案表(含见证取样授权书);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和备案文件
(五)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七)工程质量体系审查表
(八)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测记录(含影、音像记录资料);
(九)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及整改完成报告;
(十)停、复工通知书;
(十一)地基验槽记录;
(十二)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
(十三)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
(十四)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
(十五)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
(十六)基础,主体分部验收申请表
(十七)其他子分部(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
(十八)工程质量监督联系单;
(十九)不良行为记录;
(二十)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二十一)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单;
(二十二)勘察、设计文件自查报告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
(二十三)其他质量文件。
第三十三条质量监督档案案卷盒尺寸标准、装订统一、整齐牢固,应符合相关
规定,便于保管与查阅。
第十二章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投诉适用范围、处理范畴、调解途径、监督方式、办结时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投诉处理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