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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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第一条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向社会做出郑重承诺:
保证守法生产经营,保证生产的食品质量合格、安全,不会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条在申(换)食品生产许可领取证书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与当地质监部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制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公示板。
内容包括:
企业资质情况、承诺内容、监管人员、分类监管等级、投诉举报电话等,并在生产加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承诺内容应包括:
1、保证遵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主动维护食品安全秩序,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监管,依法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2、保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安全,不会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保证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等持续保持获证要求。
4、保证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5、保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
6、保证不伪造产品标识,不冒用QS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7、保证遇有食品质量问题及时报告相关质监部门,不欺骗,不隐瞒,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妥善处置。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敬请广大员工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等。
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食品质量安全进货查验制度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辅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食品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严格把关,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通过制定采购文件、采购计划、采购清单或采购合同,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等措施,对所采购的产品进行有效控制。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索取并检查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资质证明,查验并留存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购进的原辅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食品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要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验看产品标识,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第五条进货时应进行如下查验:
(一)标识查验。
所进货物标签标识应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事项。
标识内容包括:
品名、产地、厂名、执行标准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
(二)感官查验。
所进货物不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不应受到污染。
(三)合格证明查验。
对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
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禁止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不得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不得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对人体安全无害,便于清洗和消毒。
质量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质量档案包括企业建立的台帐和生产过程的记录、质量管理制度及工艺文件、外来的质量相关文件、相关的影像资料和其他需要归档的有关材料。
第二条企业建立的台帐和生产过程的记录包括:
进货验收记录、进货台账、环境场所清洁记录、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记录、库房保管记录、生产投料记录、关键控制点控制记录、出厂检验记录、产品检验留样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置记录、不合格原料处理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记录、学习培训记录、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风险收集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检验设备记录、停产复产记录。
第三条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及工艺文件包括: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进货查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厂区、车间分布图;工艺流程图(应标明质量关键控制点);关键工序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
第四条质量相关文件: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代码证等有效证件;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及产品标准;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监督抽查检验及委托检验报告单;食品添加剂备案书、与监管部门签订的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企业年度审查报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其它质量文件。
第五条质量档案由专门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生产场所和生产化验设备、人员等条件,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辅设,防止积水及尘土飞扬。
生产区与生活区应相互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坑式厕所应距生产区25米以外。
厂区内垃圾应密闭式存放并远离生产区,厂区内不得散发出异味并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等。
第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
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接受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者,方可参加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
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划一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要把双手洗净,防止污染食品。
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准戴耳环、戒指、手镯、项链、手表,不准浓艳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进入车间。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现场,设备设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布局合理。
上、下工序衔接要紧凑。
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生制品与熟制品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不得直接与地面接触。
成品应有固定包装,包装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防止异物带入食品。
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完好无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包装上的标签应按GB7718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具备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
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
应当符合计量、特种设备等相应规定。
出厂检验制度
第一条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条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可开展自行检验。
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第四条自行开展出厂检验的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第五条自行开展出厂检验的企业,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定期参加培训。
第六条自行开展出厂检验的企业;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检测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第七条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检验人员。
第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企业要组织职工定期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注: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8号)执行。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成立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企业的法人代表必须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全面负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除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外,应立即向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不合格的处理。
第二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不合格品控制的归口管理,负责不合格品的规定,并组织评审和处置。
不合格品的负责部门负责不合格的记录、标识,隔离和处置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不合格原辅材料可以采用拒收、让步接收(但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报废、返厂等办法处理。
第四条对不合格半成品、成品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处理:
按照标准允许返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人员应按相应技术规程的操作工艺,予以返工,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按照标准不允许返工的不合格产品,应采取先行隔离、后期销毁的措施予以处理,填写不合格品销毁记录。
食品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第一条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第二条 发现与食品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时,要组织企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及时做出反应,实施有效应对措施。
第三条企业要及时向辖区质监局报告与企业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第四条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第五条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顾客质量信息的作用,保证市场信息能快速有序反馈、收集、整改和相关责任落实与处理,同时为了提升产品质量,建立完善的品质改进闭环管理,以滿足市场市场服务需求提高市场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避免因顾客质量信息延误导致公司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顾客质量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顾客质量信息定义及反馈处理
第三条顾客质量信息的定义:
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如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包装未满足标准要求;生产过程不符合标准要求)引起顾客抱怨而向媒体、公司市场部门、管理部门投诉与反馈。
第四条根据市场质量信息真实性、危害程度、解决难易程度等划分为:
(一)媒体曝光:
指因产品质量、生产过程、服务存在的质量问题而在全国性、省市级电台、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出现各种负面宣传和报道的;
(二)市场抽检不合格:
产品被各权威质量管理部门抽查检验不符合明示标准或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质量投诉:
指产品存在恶性杂质(如苍蝇、铁块等)、批量性(批量性:
指单批产品数量达50个单体包装以上)产品变质、产品污染严重等问题引起顾客(包括顾客和业主)严重不满,并将该质量问题通过各种渠道反馈到公司市场部门及各相关管理部门(不含价格投诉);
(四)质量反馈:
指产品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要求或合同要求、产品未能达到竞争对手同等产品质量而引起的顾客抱怨。
如包装规格过大、口味差异、内污染等;
(五)异常质量反馈:
顾客多次反馈未能得到整改的顾客质量信息称为异常质量反馈。
异常质量信息由品控部负责落实整改和攻关;
(六)虚假顾客质量信息定义:
为了逃避自身责任故意混淆是非,对产品质量进行恶意评判的顾客质量信息称为恶意虚假顾客质量信息;
(七)虚假顾客质量信息反馈:
指市场质量问题反馈不符合产品应该具有的实际情况或市场市场人员为了逃避自己的各种责任而进行的违反实际的投诉与反馈。
第五条信息反馈及处理流程图:
投诉反馈
投诉单位(质量信息)业主(整理信息)市场部品控部
直接处理现场处理
财务生产部(落实责任)
审批
上报总经理审批品控出通报生产整改
上报
月总结
第六条顾客质量信息处理:
业主在接到投诉信息时,要在第一时间给予解决,业主解决不了的,要在接到信息后7分钟内反馈至市场部,市场部督导员或片区主管要在接到信息20分钟内解决完毕,并上报市场副总经理。
第七条顾客质量信息日反馈:
业主将信息反馈给督导员,由公司市场部将信息反馈到品管部,日反馈时间在每天上午11:
00之前,品管部将信息反馈给生产部,并共同分析原因,每天上午11:
50之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如:
需要验证等情况)。
第八条市场质量问题信息的整改:
生产部每天上午11:
50前进行确认,分析投诉原因后要组织专门的会议进行整改,整改措施要有责任人、考核人、整改完成时间;并要定期与市场确认整改情况;品控部每周汇总信息上报总经理。
第九条顾客质量信息整改措施的验证:
品控部要对生产与供应人员的整改情况、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无任何行动或整改不力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对确认的顾客质量信息生产部必须利用晨会、班前会或墙报等形式对其它员工进行案例教育;保证市场投诉涉及到的班组员工对当日市场投诉信息知晓率100%;重大顾客质量信息(包括媒体曝光、市场抽检不合格、质量投诉)所有员工必须100%知晓。
第十条当日顾客质量信息经确认后生产副总经理必须组织专人(当事人、班长、质控员、品控经理、生产主管等)讨论解决方案及落实责任,当晚必须反馈到总经理处。
第十一条品控部对生产部拟定的整改措施由专人负责整理归档,如没有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则打回重新整改,每日对生产部的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并按整改期限进行复查、验收整改效果。
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职能管理制度
第一条因质量原因被媒体曝光(电台、报纸、杂志等),生产副总经理(或市场部门副总经理)承担下列责任。
(一)属于生产副总经理管理不善导致的,对生产副总经理处罚500—1000元,对公司内部各相关科室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理;
(二)属于市场部门管理问题或市场部门未及时沟通导致的媒体曝光,对市场部门副总经理索赔500—1000元,市场部门副总经理还要对内部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理。
第二条出现市场抽检不合格的,属于生产部责任的,一次扣除生产副总经理当月工资300—500元;还要对公司内部各相关科室责任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理;属于市场部门责任的,一次扣除市场部门副总经理当月工资300—500元;市场部门还要对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理。
第三条质量投诉的处理:
(一)产品中发现恶性杂质(包括头发、蚊蝇、石子、金属、玻璃、塑料等)投诉,车间班长扣除当月工资30元/个;对直接责任人(可追溯到责任人的)扣除当月工资50元/个,品控员承担(车间班长扣款金额的)20%经济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由品控经理确定并进行责任划分,由财务直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二)在业主市场过程中发现产品中有蚊蝇、石子、金属、玻璃、塑料等恶性杂质投诉,车间班长扣除当月工资20元/个;对直接责任人(可追溯到责任人的)扣除当月工资50元/个,品控员承担(车间班长扣款金额的)20%经济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由品控经理确定并进行责任划分,由财务直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三)产品中发现普通杂质(包括头发、猪毛、线绳等)投诉,车间班长扣除当月工资20元/个;对直接责任人(可追溯到责任人的)扣除当月工资30元/个,品控员承担(车间班长扣款金额的)20%经济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由品控经理确定并进行责任划分,由财务直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四)出现产品封口不严的现象,对机修班长、车间班长各扣除当月工资50元/次,对直接责任人(可追溯到责任人的)扣除当月工资50元/个。
(五)产品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属于生产责任的,对责任生产副总经理及品控经理处罚300—500元/次。
属于物流原因导致的,追究物流主管的责任。
第四条对重大顾客质量信息(包括媒体曝光、市场抽检不合格、恶性杂质),责任部门、班组员工知晓率三天内达不到100%,对生产主管(或市场部门主管)扣除当月工资50元。
第五条质量反馈的责任落实:
市场出现重大或严重质量问题反馈时,各生产部门对员工可以进行停班培训和学习,对班组长与主任拟定指标考核,对于三次整改无效的,直接撤职处理。
第六条对于顾客质量信息整改不到位,在同一问题经整改后,出现两次以上的质量问题信息反馈的,对生产主管处以50元/次的罚款;生产主管还需对相关责任人同样落实经济处理。
第七条生产部未按要求回复整改措施的,第一次责令其整改并书面警告,第二次扣除生产主管当月工资各20元。
第八条每周对生产的整改情况进行测试并汇总通报,对测试、整改效果最差的车间主管,扣除当月工资50元;连续二周最差的,扣除工资100元。
第九条虚假顾客质量信息的处理:
(一)属于业主对标准认识不清的,对相关市场副总经理提出警告,并责令部门内部组织培训,提升市场人员的质量标准知晓率和质量意识;
(二)属于市场人员为逃避自身责任而恶意评判的,对市场主管领导处罚200元/次。
并责成其相关市场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外加工产品质量信息的处理:
经鉴定属于外加工方责任的,损失在500元以下的,除扣除加工方实际造成损失外,另处罚加工方500元;损失在500元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以实际损失金额的2—10倍对加工方进行扣款,如遇重大质量事故(损失2000元以上者)或被媒体曝光,加工方需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品控部应当承担的顾客质量信息管理责任。
成品贮存管理制度
第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二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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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标注事项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
第一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四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六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第七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条从事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条从事食品生产人员应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健康证。
第四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GB14881)
产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
第一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第二条食品进货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质量目标
□产品出厂合格率到达99.99%
□市场监督抽查合格率到达99.99%
□产品安全投诉率≤0.01%
□顾客满意度≥90%
公司所确定的安全目标必须持续改进并符合公司目标,包括效率和相关方的满意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第一条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伤害的人员,立即组织救治。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