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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的几点思1

关于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以中部地区某法院近2年审判微观管理实践为视角

 

案件评查是人民法院内部从微观层面对已审结个案的质量进行内部综合评价的一种审判管理制度,属案件审结后的监督,旨在提高审判水平,着眼于未来案件审判。

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将评查结果与总结审判经验、加强绩效考核有机统一,构建符合审判规律的案件评查机制,真正充分发挥评查在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效能,必然对司法公正起到保障作用。

一、近2年的案件评查实践

1、评查理念求“实”

近2年来,院党组高度重视案件的审判质量问题,始终把审判质量做为审判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

2013年7月,院首席在机关新聘评查员第一次评查动员会上,对案件评查工作明确指出:

“案件讲评要到庭到人到案号,内部关起门来讲问题,这不要紧;你泛泛而谈、无关痛痒,可能作用不大,没有触动”。

包括案件评查在内,审判管理工作严格抓落实,杜绝虚无与形式主义,做足“实”字功,各项审判管理工作围绕审判并坚守“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管理的职能定位。

为有效开展案件评查、庭审观摩、优秀文书评选,年初专门制订活动方案,梳理案件评查相关规范,制订涵盖三大审判的庭审操作规程、庭审评查实施细则,并统一编入审判管理工作手册,印发包括人民陪审员在内的全市法院审判人员学习。

2、评查特点求“新”

一方面组织参加上级法院2013年组织发改与常规案件抽查及文书专项评查、2014年全市法院网上文书专项评查、2014年某基层法院已结全部刑事案件专项评查以及2013年度市委政法委组织的2次执法状况考评活动,亦主要承担了上述评查结果的反馈报告工作。

另一方面,审判管理部门亦于2013年、2014年分别组织对机关、辖区基层院的常规案件抽查及全部发改案件评查,共抽查常规案件500余件,重点评查发改案件500余件,合计评查1000余件,其中各基层法院2013年优良率为8成5,2014年为9成5,无不合格案件,案件质量整体平稳提高。

案件评查亦出现新特点,一是评查理念变化,从评差错案件促审判质量提高向通过案件评查全面发现问题以提高案件质量与优化司法绩效的转变。

二是评查案件改变,由全面评查发、改案件向重点评查发改案件及全面抽查常规案件的转变。

三是案件类型变化,由评查审判案件向立案、审判、执行案件全覆盖的转变。

四是评查频率变化,由法院系统年度评查向院机关半年度评查、对基层法院发改案件年度评查的转变,评查具有常态化。

五是评查报告内容变化,从重个案阐述转变为倾向性问题归纳为主,个案阐述为辅,着重从面上反馈,促案件质量提高更有针对性;由“差错案件讲评”制度发展到因发改案件全面评查与立、审、执案件全覆盖的集中抽查两结合,以全面发现、讲评重点问题,促进案件质量全面提升。

3、专项评查求“是”

专项评查直面审判现状,务求发现问题,以给瑕疵审判者心理震动,而对问题进行归纳,对规律性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形成求“是”的具体意见。

2014年开展庭审观摩,实施第一次面对面的庭审评议,虽场面气氛尖锐,但收到了实效,反映普遍较好。

历时5月观摩15场庭审,再进行16次面对面的评议、打分、评比,共评出6场优秀庭审。

最后将评议情况从法庭设施、庭审准备、庭审程序、庭审驾驭、警务保障、礼仪语言等6个方面进行了总结,形成了观摩实证报告,印发全院供学习、整改,庭审质量普遍有了提高。

2014年还在全市法院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共收到参选裁判文书175份,经院文书初评小组和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小组筛选、初评、复评、审核等四大环节,共评选出优秀裁判文书23份,附上点评意见,统一汇编为2014年优秀裁判文书选集,印发全市法院学习提高。

从文书评选活动不走过场,切实按流程推进,实质上对审判一线的同道进行了写好文书的再动员;全市法院的文书质量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当前评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随着司法改革深入,审判方式改革不断完善,审判权的下放将成为必然,结合现在案件评查工作的一些困惑,如何有效地确保案件质量,必将成为审判管理的重要课题,案件评查只可能加强,而不会弱化;审判管理的地位只会突出而不会边缘化。

现结合审判管理实践,谈谈管理中常见问题,以冀良策能更好地为审判服好务。

(一)评查组织人力不够,专业知识更新慢。

1、案件评查既要防止闭门造车,又要杜绝议而不决的不正常现象,案件评查结果应经得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

法院无专门的案件评查机构,需要评查时,由审管办牵头组织实施,容易造成错觉,认为案件评查就是审管办一家的事,也容易造成被评查对象及部门与审管办的对立情绪。

他院专设案件评查机构,审判管理模式走在区域优秀之列,其管理理念无疑值得借鉴。

故建议:

一是参照省院及省内审判管理工作经验成熟的兄弟法院作法,从强化案件评查及加强微观审判管理的角度考虑,可专设评查机构或组织,挂靠审管办管理。

二是要继续成立审判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支持、管理和监督,从制度上消弥管理双方的对立与消极情绪,防止案件评查走过场;院领导要高度重视案件评查工作,必要时亲力亲为,给评查队伍树规距,并营造一种支持案件评查的氛围。

2、案件评查扣分与扣分点详情均来源于一页页案卷与一行行文书,每份评查报告的数据与材料以实证方式出现,均有来源与出处。

案件评查从方案制订到评查报告初稿出台,至少涉及24个环节,案件评查工作从人力等配备上仍处于冷兵器时代。

审管办牵头组织评查工作,对全市法院微观审判管理工作承担了指导与协调,但未设置专人具体组织案件评查,并配备必要的书记员。

案件评查从微观解剖个案,数据与信息来源务必有出处,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充分运用好评查信息,必将切实提优审判质量与进一步规范审判行为,并夯实争创一流法院的基石。

建议案件评查工作增配人员,为案件微观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力支持。

3、法律及司法解释更新快,评查组织人员及审管办从事评查工作的评查员法律知识更新慢,几乎未参加过与三大审判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尤其是有的同志参加工作多年,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颁布后由上级法院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没参加过一场,这种培训盲区的管理亦值得深思。

建议法院在加大对审判人员培训的同时,对包括案件评查工作在内的审判管理人员的培训要制度化,考虑一并纳入人民法院的年度培训规划中。

唯有审判管理者有专业眼光并自身强大,才能以己服人、律人从严。

4、就案件评查等微观审判管理工作看,与上级法院的沟通有待加强,对其在审判管理中的地位存在认识偏差,理应纠偏。

近2年来,单位司法绩效在全省排名稳定居前,案件评查成绩亦较稳定。

但存在与上级法院沟通不畅的问题,很多信息按评查规则该反馈而未及时,或未全面反馈;存在主动追却要不到,被动等更轻松的状态。

如2014年全国互联网文书评查结果进行了通报,但对个案评查详情未予下发、无回音。

建议:

就案件评查等微观审判管理问题,可指定专人负责联系上级法院;需要信息时,具体经办案件评查的同志直接与指定专人对接,无需与上级法院非组织性地联系,既高效管理又能避免烦扰上级法院。

随着数字法院与文书上网等宏观审判管理的加强,案件评查在法院日常具体审判管理中,必然有所收缩。

但这并不表明案件评查,甚至文书评查、庭审观摩等审判微观管理地位的弱化,甚至可以不搞了,这种认识是极端错误的。

要充分认识到审判微观管理的支点作用,通过案件评查能具体介入个案实体与程序方面,发现审判失范即能具体纠正日常审判行为,对审判行为的具体失范与不当,能及时发力并有效阻隔。

故法院人应树立与强化案件评查等审判微观管理正确观念,杜绝虚无、错误的认识倾向,更要防止出现审判管理就是找审判人员的麻烦、人为设难的认识错误的倾向。

(二)评查员有思想顾虑,评查积极性普遍不高,且来源单一,致评查问题少而浅显。

按照现有评查模式,法院机关评查员均由各业务庭(局)推荐的庭室副职担任。

评查员与被评查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是同事,严格执行标准难免引来误解,甚至认为故意“设难”。

在涉及个人的考核或竞聘等民主测评时,可能会获得不公正评价,故产生畏难与厌倦情绪,势必影响评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即使参与评查也是虚于应付,使质量评查可能低效甚至空转。

基于省高院重塑案件评查制度,要大力开展研究性案件评查。

在评查员队伍建设上,审慎建议如下:

一是重视评查员队伍建设,首先评查案件范围广泛,评查员应当审判业务素质强,擅于通过个案评查发现问题,且评查员的专业经验要与评查案件类型相对应,不能认为评查员是万金油,什么病可治,什么案件都可评,除非主动要求增加案件类型且能胜任。

其次,建议设立评查员人才库,将公道正派、审判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强,又有参与案件评查热情的法官,均可择优聘为评查员,尤其要向审判委员会委员及资深法官倾斜,也可考虑在身体条件允许、又有兴趣的退休法官中返聘。

为保障公平,评查时,由纪检监督,各庭室负责人抽取评查员名单的方式确定评查员。

三是对评查员队伍应当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给予评查员一定的尊荣感。

评查员除承担繁重的审判工作外,还额外负担评查工作,并服从案件评查的需要,可能加班加点,须具备奉献精神;在主要强调精神奖励时,还要给予适当的物质补助。

而审管办作为评查员的娘家人,应当解决他们在兼职评查工作中的困惑,从制度上保障评查员无后顾之忧。

对于积极参与评查工作,案件评查表现突出的,应当进行评比,并给予嘉奖;在同等条件下,其晋级晋职时应当优先考虑,要建立人事晋升与审判管理相挂钩的具体制度。

很明显,全市法院应当形成一种氛围,即法院以审判为中心,审判管理渊于审判,为审判而生;要大力支持、服从从事审判管理的人员,对审判管理工作有突出表现的,应与审判一线的工作人员,同样给予褒奖,形成审判与审判管理良性互动的局面。

四是要设立评查不当的监督机制。

评查案件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促使审判人员规范、公正裁判案件。

评查员须实事求是地进行评查,但因未能设立并执行评查不当的制约机制,致评查员认识出现偏差或责任心不强,个案评查很多问题尤其重大问题都未能发现甚至发现了故意隐报。

案件评查应付了事,评查质量无法获得保障,案件评查制度执行实效必然大打折扣。

对评查工作不积极的评查员,在第二次抽取评查员时应有所取舍。

并对个案发现的问题,在年终时以个案发现问题平均数进行通报,相差过于悬殊的,则必然划入不合格之列,可以依规实施淘汰。

(三)对案件评查标准的认识不仅统一。

中西部地区某省法院06版案件评查标准已执行十年,至今有效;2012年出台了案件质量评查新规则的讨论稿,实践中确有如何进行案件评查的参考价值。

案件评查属内部审判管理,微观介入个案,主要从程序上检测个案,以着眼未来。

但无论是审判一线还是从事审判管理的领导层,似乎都比较忌讳案件评查的分数与排名,对评查扣分的问题却普遍性漠视。

省院案件评查制度虽执行十年,但其作为案件评查的标准,实际上就是全省三级法院进行微观审判管理的宪章。

基于上列认识偏差,在实践中对评查标准很自然地出现一些不仅合理的变通操作,如重大程序问题致案件发改应扣大分改为仅扣零头分等,评查实效必然大打折扣。

故建议在对评查规则中除一些因法律变化而表述不再适宜的、以及更新审判管理理念需要进行替代补充等之外,仍须执行省院的扣分项目与标准,并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四)评查结果反馈与公布存在随意性,仍未走向制度化、科学化,致使评查成果未更好地反哺审判。

评查结果反馈问题是审判一线对审判管理有歧见的根源之一,普遍认为案件评查消极作为,作用不大,可有可无甚至可以废弃;若评查结果适当反馈甚至包括讲评等适当方式公布了评查问题,则从积极作为方面更进一步加深了对具体从事审判管理工作同志的误解,认为是存心让人难堪。

近2年,案件评查结果反馈时,由个案向个人反馈改变为以庭室为单位进行个案汇总反馈;对上级法院案件评查的扣分详情,必要时形成实证分析报告,一并以电子档发往各业务庭室负责人或内勤,至少保证了在各业务庭室范围内进行了必要的公开。

因为考虑到办案之艰苦,为避免不必要的对立情绪,操作中绝对不主张并从不发个案问题通报,尤其到案到人。

但冷静反思,基于管理职责,让管理成果反馈并成效至大化,也为加强对参与审判管理的相关人员的监督,确有必要将审判管理结果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必要的公开。

公开促公正,审判管理定位规范、促进、保障、服务审判的功效能否发挥,也在于审判管理信息能否在法院内部,也只能在内部以更好地方式进行适度地公开。

事实证明,兄弟法院很多在内网上甚至采取加密方式进行公开,是证明行之有效的,也是确有必要的。

故慎重建议,由审委会讨论、制订包括案件评查等审判微观管理在内的审判信息发布制度,涵盖哪些信息应当反馈、如何公布,公布方式等内容。

信息公布形成制度化,必然使案件评查成效尽释,也大大减少审判与管理的疏离与潜在冲突。

亦可考虑建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及再审案件分析研判、典型案件通报等有助于保证和提升案件质量的制度,对任性审判及瑕疵审判者要形成一种内部公开的威慑制度。

(五)未将评查结果真正纳入司法绩效档案。

案件评查个案总数及平均得分情况主要是在年中开会讲评时使用,而对于庭室及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的评查个案数与具体得分情况,并未真正计入或建立绩效档案,个别法院建立了绩效档案也是两张皮,未切实执行,或者主要累计审判业务庭的成绩,不具体统计主审法官与合议庭成员的案件质量情况,不利于客观、公正地体现审判一线包括业务庭与个人的审判业绩,当然也无助于被评查案件的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自觉纠正评查发现的问题。

审判一线事实上亦存在着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的懒散思想,无法从案件评查问题中自觉纠正审判失范的不端行为。

故慎重建议,应尽快将案件评查信息纳入绩效档案,且将绩效档案与人事档案对接,做为审判人员年终评优或晋升晋级的考核依据。

绩效档案持续地客观与真实,必将为“凭业绩用人”提供坚实地支持。

而在对各单位进行绩效考核排名及个人年终评先评优时,建立绩效档案能在根本上杜绝管理漏洞,为审判管理人员扎密篱笆桩,防止出现管理任性与道德瑕疵问题,以免损坏审判管理的公信力。

(六)组织案件集中评查,活动单一,评查员多无深入交流;评查环节必不可少,但执行时可更为快捷化,或进行适当分解,化繁为简。

一是集中评查,模式单一,集中评查次数多了,不利因素也日益突现,形成了集中评查综合症。

基层法院近2年的案件评查均统一收集案卷,集中评查员在中院统一进行。

各基层法院普遍关注案件评查的得分情况,但对案件评查本身意义大多忽视,对评查问题反映的无序审判,整改重视不够。

而案件评查初评结果出来后,基层法院提异议时,多应付了事,或不带案卷,或办案人员对评查结果漠视,而审管办主任对此只能干瞪眼。

近2年的基层院案件评查时,案件承办人书面提出异议,基本上不当面回复,评查效果必然打了折扣。

且复核异议时,复核人员并非异议案件的评查员,复核人员必须将异议案件异议问题重新比对案卷审阅,而有的异议并未按要求重新提交案卷,复议效果也不太好,且人为不必要地增加了评查异议的复议成本。

如何从心理上触动基层法院审判一线的同道,确费心思。

审管办改坐堂评查为下基层评查,既能避免案卷流转过多产生安全隐患,又能引及被评查案件的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认真提出异议;并提高规范办案的认识与能力。

且案件评查由承办人或审管办主任当场提出书面或口头异议,由派驻评查员集体研究并当面回复,既促进了评审相长,又避免了基层院以前对异议复议环节的不公开可能产生的顾虑与不信任感,且简化了专门设置的异议复议环节,由负责评查的评查员当场、当面答复承办人异议,大大提高了评查的办事效率,也丰富了审判一线同志对规范审判行为的感性认识。

二是评查员作为参与案件评查的个案检测者,应有丰富的审判经验,还要有一定的审判管理经验,能将问题看得准,定性对。

为评查标准的统一,评查员之间要互相交流。

集中评查时,相互交叉进行,均是背靠背方式进行。

案件评查如何评,评的效果怎样,承办人能否接受,三方都不在一个时空点上。

而实行下基层评查,审管办主任或派出评查员均在单位,能对评查案件情况进行个案协调,知晓个案评查的具体情况;而评查员对评查个案的情况,随时准备接受质疑,必然促进评查员提高评查责任心,提升评查质量,而态度马虎、评查应付及故意压分、评查不端的现象必然减少。

评查员到其他兄弟法院评查,也是对审判管理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互动过程。

三是改集中评查为下基层就地评查,可保障管理廉洁,并更好地做好评查工作。

一方面避免异议复核的不公开,大力推行当面异议,当面集体复核的阳光评查制度。

案件评查结果是当面复核进行,对评查结果签字确认后,几无更改的可能,从制度上也杜绝了基层法院为获得较好排名,而可能打招呼或存在不切实际的想法。

审管办要保证案件评查数据、材料均为客观形成、真实存在,不可人为任性更改。

在评查期间,评查员由被评查单位安排在食堂统一用餐,食宿费用按出差要求统一回单位按出差报销。

严禁接受红包礼金、土特产,禁止在外接受公款消费等作为评查纪律,应从严要求评查员队伍,要求评查员做到的,审管办带队同志首先做到,并告知若有违反规定的,相互监督,并将违纪情况直报中院纪检组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三、结论与措施

案件评查制度解决审判微观管理存在的问题,是主要的微观管理手段,包括庭审观摩、优秀文书评选、文书评查等都是常用的手段,运用好并丰富这些审判微观管理手段,对规范审判行为,依法推进诉讼进程,最终提高审判的质量与效率,无疑起到了规范、促进、保障审判的作用,让审判管理真正服务于审判。

二审发改率、超审限、再审申请案件必将大幅下降,司法公信力、民调满意率必将稳步增长。

作为案件审结后的内部评价制度,将评查结果与总结审判经验、加强绩效考核有机统一,真正构建起符合审判规律的案件评查机制,任重道远。

在2014年中院机关开展庭审观摩与优秀文书评选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2015年全市二级法院开展案件评查的同时,年内在中院机关组织开展对发改、涉诉信访、媒体炒作、向纪检投诉举报、严重超审限等案件进行专项评查,年内组织全市法院开展“精品文书推选活动”,向省院推荐3份优秀裁判文书;全市法院争取在三年内逐步推进文书与庭审两评查活动,在中院机关参与刑事案件缓、减、免的专项评查。

尤其强调的是,为避免评查走过场,对2015年度基层法院案件评查及未来开展庭审观摩、文书评查工作,应当考虑到基层法院实施就地评查,当面评议制度,务求取得实效。

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充分运用案件评查手段,科学设立并完善案件评查制度,向三大审判及立案、执行等诉讼进程深层发展,充分发挥案件评查的效能,注重评查结果的反馈运用,真正做到以评查促规范审判的作用,让审判管理为“争创全国一流法院”夯实审判基础,为“全国优秀法院”真正实至名归而添砖加瓦。

(作者:

舜山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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