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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建筑工程价款管理

32-4建筑工程价款管理

32-4-1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

32-4-1-1建筑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主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内习惯上又称为预付备料款。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表明该工程已经实质性启动。

1.预付款的确立

预付备料款(国外通称为“开办费”)是我国工程建设中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早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使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职能时,就对备料款的拨付作了专门规定,明确备料款作为一种制度必须执行,对全国各地区、各部门贯彻预付款制度的工作在原则和程序上曾起过重要的指导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地区和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对不同承包方式、年度内开竣工和跨年度工程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例如:

上海市规定:

凡是实行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备料款由发包人通过经办银行办理,且应在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一个月内付清;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原则上不应得到备料款。

施工单位对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按施工图预算和合同造价规定备料款额度预收备料款;跨年度工程,按当年建安投资额和规定的备料款额度预收备料款,下年初应按下年的建安投资额调整上年已预收的备料款。

凡合同规定工程所需“三材”(钢材、木材、水泥),全部由发包人负责供应实物,并根据工程进度或合同规定按期交料的,所交拨材料可按材料预算价格作价并视作预收备料款;对虽在施工合同中规定工程所需“三材”全部由发包人负责供应实物,而未能遵照合同规定按期、按品种、按数量交料的,承包人可按规定补足收取备料款;部分“三材”由发包人采购供应实物的,相应扣减备料款额度,或将这部分材料抵作部分备料款。

在对备料款的具体操作作了规定后,同时又规定了违规操作的处理办法:

凡是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和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拨给承包人备料款,更不准以付备料款为名转移资金;承包人收取备料款两个月仍不开工,或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付给备料款的,经办银行可根据双方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分别从有关账户收回和付出备料款。

建设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4条明确规定:

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工程预付款作了如下约定: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d。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d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d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预付款在国际工程承发包活动中亦是一种通行的做法。

国际上的工程预付款不仅有材料设备预付款,还有为施工准备和进驻场地的动员预付款。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预付款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0%~15%。

世界银行贷款的工程项目,预付款较高,但也不会超过20%。

近几年来,国际上减少工程预付款额度的做法有扩展的趋势,一些国家都在压低预付款的数额,如科威特政府将承包工程预付款的百分比从原来的10%削减到5%,但是无论如何,工程预付款仍是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未支付预付款由承包人自己带资、垫资进行施工的情况尚未有所闻。

因为此种做法对承包人来说是十分危险的,通常的做法是:

预付款支付在合同签署后,由承包人从自己的开户银行中出具与预付款额相等的保函,并提交给发包人,以后就可从发包人开户银行里领取该项预付款。

2.预付款额度

预付款额度主要是保证施工所需材料和构件的正常储备。

数额太少,备料不足,可能造成生产停工待料;数额太多,影响投资有效使用。

一般是根据施工工期、建安工作量、主要材料和构件费用占建安工作量的比例以及材料储备周期等因素经测算来确定。

下面简要介绍几种确定额度的方法。

(1)百分比法。

百分比法是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预付备料款额度的一种方法。

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各自的条件从实际出发分别制定了地方、部门的预付备料款比例。

例如:

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25%,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安装工作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小型工程(一般指30万元以下)可以不预付备料款,直接分阶段拨付工程进度款等等。

(2)数学计算法。

数学计算法是根据主要材料(含结构件等)占年度承包工程总价的比重,材料储备定额天数和年度施工天数等因素,通过数学公式计算预付备料款额度的一种方法。

其计算公式是:

工程备料款数额=

工程总价×材料比重(%)

年度施工天数

×材料储备定额天数(32-18)

工程备料款数额=

预收备料款数额

工程总价

×100%(32-19)

公式中:

年度施工天数按365天日历天计算;材料储备定额天数由当地材料供应的在途天数、加工天数、整理天数、供应间隔天数、保险天数等因素决定。

(3)协商议定。

在较多情况下是通过承发包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来确定的。

在商洽时,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应争取获得较多的备料款,从而保证施工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得以正常进行。

但是,因为备料款实际上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可使承包人减少自己垫付的周转资金,从而影响到作为投资人的建设单位的资金运用,如不能有效控制,则会加大筹资成本,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必然要根据工程的特点、工期长短、市场行情、供求规律等因素,最终经协商确定备料款,从而保证各自目标的实现,达到共同完成建设任务的目的。

由协商议定工程备料款,符合建设工程规律、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必将被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越来越多地加以采用。

3.预付款的回扣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备料款的性质是“预支”。

随着工程进度的推进,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数额不断增加,工程所需主要材料,构件的用量逐渐减少,原已支付的预付款应以抵扣的方式予以陆续扣回。

扣款的方法,是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预付备料款数额时扣起,从每次中间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及构件比重扣低工程价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

因此确定起扣点是工程预付款起扣的关键。

确定工程预付款起扣点的依据是:

未完施工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构件的费用,等于工程预付款的数额。

工程预付款起扣点可按下式计算:

T=P-M/N(32-20)

式中T——起扣点,即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

M——预付备料款数额;

N——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或建安工作量价值)。

例如:

某项工程合同价100万,预付备料款数额为24万,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60%,问:

起扣点为多少万元?

按起扣点计算公式:

T=P-M/N=100-24/60%=60万元

则当工程量完成60万元时,本项工程预付款开始起扣。

在实际工作中,工程备料款的回扣方法,也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洽商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还可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造价较低,就无需分期扣还;有些工期较长,如跨年度工程,其备料款的占用时间很长,根据需要可以少扣或不扣。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FIDIC施工合同也对工程预付款回扣作了规定,其方法比较简单,一般当工程进度款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格的10%~20%时开始起扣,每月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内按预付款占合同总价的同一百分比扣回。

32-4-1-2建筑工程进度款

1.工程进度款的计算

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发包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按工程的形象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工程款的支付也作出了相应的约定: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二是单价的计算方法。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应由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清单或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

发包人代表接到工程量清单或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经确认的计量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的依据。

发包人代表收到已完工程量清单或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确认,可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进度款单价的计算方法,主要根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事先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决定。

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可以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两种方法。

在选用时,既可采取可调价格的方式,即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也可采取固定价格的方式,即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造价中已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了固定价格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经常性工作,其具体的支付时间、方式都应在合同中作出规定。

(1)时间规定和总额控制。

建筑安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实行月中按当月施工计划工作量的50%支付,月末按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扣除上半月支付数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的办法。

在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收取的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价值)的95%,其余5%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除保修金外一并清算。

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履约保函或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尾款。

(2)操作程序。

承包人月中按月度施工计划工作量的50%收取工程款时应填列特制的“工程付款结算账单”送发包人或工程师确认后办理收款手续,每月终了时,承包人应根据当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单价、费用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特制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量月报表”送发包人或工程师审查确认后办理结算。

一般情况下,审查确认应在5天内完成。

(3)付款实例。

例如:

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固定总价500万元,合同工期为140日历天,从当年1月1日开工至5月20日竣工,主要材料和结构件金额占工程合同总价款的60%,根据规定材料储备为70d,各月完成的施工产值见表32-4。

试求:

预付备料款、备料款的抵扣、每月的结算工程款。

【解】

(1)预付备料款=

=150万元

(2)备料款的抵扣额:

T=P-M/N=500-150/60%=250万元

即当累计结算额为250万元时,开始抵扣备料款。

各月施工产值单位:

万元表32-4

月份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完成施工产值

80.00

120.00

160.00

90.00

50.00

(3)一月份完成施工产值80万元,结算80万元。

二月份完成施工产值120万元,累计结算200万元。

三月份完成施工产值160万元,因200+160=360万元>250万元,已超过起扣点110万元,其中160-110=50万元全部结算,110万元要扣除预付备料款,实际三月份应结算工程款为:

50+110×(1-60%)=50+44=94万元,累计结算294万元。

四月份完成施工产值90万元,结算款为90×(1-60%)=36万元,累计330万元。

五月份计算款为50×(1-60%)=20万元,累计350万元。

加上预付备料款150万元,共结算500万元。

(4)付款方式。

承包人收取工程进度款,可以按规定采用汇兑,委托收款、支票、本票等各种手段,但应按开户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进度款也可以使用期票结算,发包人在开户银行存款总额内开出一定期限的商业汇票,交承包人,承包人待汇票到期后持票到开户银行办理收款;还可以因地域情况采用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的方式,总之,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方式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和选择。

(5)关于总包和分包付款。

通常情况下,发包人只办理总包的付款事项。

分包人的工程款由分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规定向总包提出分包付款数额,由总包人审查后列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统一向发包人办理收款手续,然后结转给分包人。

由发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人,可以由发包人指定总包人代理其付款,也可以由发包人单独办理付款,但须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事先征得总包人的同意。

32-4-2建筑工程变更价款和施工索赔价款的结算

32-4-2-1工程变更价款

工程变更价款一般是由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进度计划变更以及为完善使用功能提出的新增(减)项目而引起的价款变化,其中设计变更占主导地位。

所谓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图设计完以后,由于建筑物功能未能完全满足使用上的要求,或未能达到设计规范要求,或设计中存在其他某种缺陷,经过发包人、设计人同意,对原设计进行的局部修改。

由于设计发生了变更,必然会引起建筑物承发包价格的变化,因此,如何处理工程变更价款,是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的任务之一。

1.工程变更的内容和控制

(1)工程变更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物功能未满足使用上的要求引起工程变更。

例如,某工厂的生产车间为多层框架结构,因工艺调整,需增加一台进口设备,在对原设计荷载进行验算后,发现现有的设计荷载不能满足要求,需要加固,对设备所处部位如基础、柱、梁、板提供了新的变更施工图。

2)设计规范修改引起的工程变更。

一般来讲,设计规范相对成熟,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作某种调整或禁止使用。

例如:

碎石桩基础作为地基处理的一种措施,在大多数地区是行之有效的,并得到了大量推广应用,但由于个别地区地质不符合设计或采用碎石桩的要求,同时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地下暗浜、流沙等发生的情况频繁,不易控制房屋的沉降,因而受到禁止,原设计图不得不进行更改。

3)采用复用图或标准图的工程变更。

某些设计人和发包人(如房地产开发商)为节省时间,复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或采用标准图集施工。

这些复用图或标准图在过去使用时,已作过某些设计变更,或虽未作变更,也仅适用原来所建设实施的项目,并不完全适用现时的项目。

由于不加分析全部套用,在施工时不得不进行设计修改,从而引起变更。

4)技术交底会上的工程变更。

在发包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上,经承包人或发包人技术人员审研的施工图,发现的诸如轴线、标高、位置和尺寸、节点处理、建筑图与结构图互相矛盾等,提出的意见而产生的设计变更。

5)施工中遇到需要处理的问题引起的工程变更。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考虑到的具体情况,需进行处理,因而发生的工程变更。

例如挖沟槽时遇到古河道、古墓或文物,经设计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研究,认为必须采用换土、局部增加垫层厚度或增设基础梁等办法进行处理造成的设计变更。

6)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

工程开工后,发包人由于某种需要,提出要求改变某种施工方法,如要求设计人按逆作施工法进行设计调整,或增加、减少工程项目,或缩短施工工期等。

7)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

这是指施工中由于进度或施工方面的原因,例如某种建筑材料一时供应不上,或无法采购,或施工条件不便,承包人认为需要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变某些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等,因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可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很多,如合理化建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各种洽商都可能是工程变更的内容或会引起工程的变更。

(2)工程变更的控制。

由于工程变更会增加或减少某些工程细目或工程量,引起工程价格的变化,影响工期,甚至影响质量,又会增加无效的重复劳动,造成不必要的各种损失,因而设计人、发包人、承包人都有责任严格控制,尽量减少变更,为此,可从多方面进行控制:

1)不提高建设标准。

主要是指不改变主要设备和建筑结构,不扩大建筑面积,不提高建筑标准,不增加某些不必要的工程内容,更应该防止“钓鱼”工程现象和利用工程建设之便,追求豪华奢侈,满足少数人之需要,避免结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三超现象发生。

如确属必要,应严格按照审查程序,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方可办理。

2)不影响建设工期。

有些工程变更,由于提出的时间较晚,又缺乏必要的准备,诸如某些必需材料的准备,施工设备的调遣,人员的组织等,可能影响工期,忙中添乱,应该加以避免。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提出工程变更,一般也不应影响工程的交工日期,增加费用。

3)不扩大范围。

工程设计变更应该有一个控制范围,不属于工程设计变更的内容,不应列入设计变更。

例如:

设计时在满足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的条件下,在施工图中说明钢筋搭接的方法、搭接倍数、钢筋定尺长度,这样,可以避免因设计不明确而可能提出采用钢筋锥螺纹、冷压套管、电渣压力焊等方法,引起设计变更,增加费用。

即使由于材料供应上的原因,不能满足钢筋的定尺长度规定,也可由承包人在技术交底会上提出建议,由发包人或设计人作为一般性的签证,适当微调,而不必作为设计变更,从而引起大的价格变化。

4)建立工程变更的相关制度。

工程发生变化,除了某些不可预测无法事先考虑到的客观因素之外,其主要原因是规划欠妥,勘察不明,设计不周,工作疏忽等主观原因引起,从而发生扩大面积,或提高标准,或增加不必要的工程内容等不良后果。

要避免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就要提高工程的科学预测,保证预测的准确性;要避免因主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就要建立工程变更的相关制度。

首先要建立项目法人制度,由项目法人对工程的投资负责;其次规划要完善,尽可能树立超前意识;还要强化勘察、设计制度,落实勘察、设计责任制,要有专人负责把关,认真进行审核,谁出事,谁负责,建立勘察、设计内部赔偿制度;更要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增强职业道德观念。

在措施方面,既要有经济措施,又要有行政措施,还要有法律措施。

只有建立完善的工程变更相关制度,才能有效地把工程变更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5)要有严格的程序。

工程设计变更,特别是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和有关材料指标。

对于其他工程变更,要有规范的文件形式和流转程序。

设计变更的文件形式,可以是设计单位作出的设计变更单,其他工程变更应是根据洽商结果写成的洽商记录。

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洽商记录同时应经过三方或双方签证认可方可生效。

6)明确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主要是民事经济事件,责任方应向相对方承担民事经济责任,因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从而导致非正常的经济支出和损失时,按其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经济赔偿或补偿。

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同工程价格的编制和审核基本相同。

所不同的是,由于在施工过程中情况发生了某些新的变化,针对工程变化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办法来处理工程变更价款。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仍应根据原报价方法和合同的约定以及有关规定来办理,但应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1)手续应齐全。

凡工程变更,都应该有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盖章及代表人的签字,涉及到设计上的变更还应该由设计单位盖章和有关人员的签字后才能生效。

在确定工程变更价款时,应注意和重视上述手续是否齐全,否则,没有合乎程序的手续,工程变更再大,也不能进行调整。

(2)内容应清楚。

工程变更,资料应该齐全,内容应清楚,要能够满足编制工程变更价款的要求。

有的资料过于简单,有的资料不能反映工程变更的全部情况,只是草草地提了一下,认为施工现场都已经知道了变更后的做法,不担心不能计算,有个手续就行了。

这样,就给编制和确认工程变更价款增加了困难。

遇到这种情况,应与有关人员联系,重新填写有关记录,同时可以防止事后扯皮。

(3)应符合编制工程变更价款的有关规定。

不是所有的工程变更通知书都可以计算工程变更价款。

应首先考虑工程变更内容是否符合规定,采用预算定额编制价格的应符合相应的规定,如已包含在定额子目工作内容中的,则不可重复计算;如原编预算已有的项目则不可重复列项;采用综合单价报价的,重点应放在原报价所含的工作内容,不然容易混淆,此外更应结合合同的有关规定,因为合同的规定最直接、最有针对性。

如存在疑问,先与原签证人员联系,再熟悉合同和定额,使所签的工程变更通知书符合规定后,再编制价格。

(4)办理应及时。

工程变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工程变更价款的确认应在工程变更发生时办理,有些工程细目在完工之后或隐蔽在工程内部,或已经不复存在,如道路大石块基层因加固所增加的工程量、脚手架等,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便无法计量与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变更价款的处理

工程变更发生后,应及时做好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增减的调整工作,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里,先由承包人根据设计变更单、洽商记录等有关资料提出变更价格,再报发包人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变更价款的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1)适用原价格。

中标价、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中标价、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或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通常有很多的工程变更项目能在原价格中找到,编制人员应认真检查原价格,一一对应,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2)参照原价格。

中标价、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合同中没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价格,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情况的价格,应按中标价、定额价或合同中相类似项目,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此种方法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其一是寻找相类似的项目,如现浇钢筋混凝土异型构件,可以参照其他异型构件,折合成以立方体为单位,根据难易程度、人工、模板、钢筋含量的变化,增加或减少系数返还成以件、只为单位的价格;其二是按计算规则、定额编制的一般规定,合同商定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参照消耗量定额确定合同价款。

(3)协商价格。

中标价、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定额分项、合同价中既没有可采用的,也没有类似的单价时,应由承包人编制一次性适当的变更价格,送发包人代表批准执行。

承包人应以客观、公平、公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制定一次性价格,尽可能取得发包人的理解并为之接受。

(4)临时性处理。

发包人代表不能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格,在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格后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提请工程师暂定,事先可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以其他方式解释处理。

(5)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解释等其他方式有异议,可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1)向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要求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工程造价确定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代理单位负责。

32-4-2-2工程施工索赔价款

1.施工索赔的内容

(1)不利的自然条件和不可预见事件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招投标时无法预见的施工条件,如地下暗浜、溶洞、地质断层、沉陷等。

不可预见的条件,包括自然灾害、地下文物以及诸如发生战争、暴乱、动乱等特殊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或费用增加。

(2)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人为障碍来自于诸多方面,有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场地和必要的施工条件、提前占用部分永久性工程、要求赶工和终止合同等造成的损失;也有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师下达不正确的指令(包括暂停施工令)、延误发放施工图或延时审批图纸、干预承包人的正常施工组织造成的损失;还包括其他承包人的干扰、材料设备供应人的干扰以及设计图纸的错误、勘察资料的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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