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财政预算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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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财政预算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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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财政预算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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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算、决算的编制

第三章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

第四章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五章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的管理,保证国家资金有计划地筹集和合理的分配,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决算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预算管理必须坚持发展经济、广开财源、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贯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负责对本级总预算、总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对总预算的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

具体负责编制总预算、总决算草案和组织督促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预算、决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动。

第七条预算、决算每一预算年度编制一次。

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预算、决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决算的编制

第八条预算草案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年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现行的预算体制进行编制。

第九条预算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于预算年度之前部署、编制。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组织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事业企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搞好预算草案的编报汇总,综合平衡,按规定时间编制。

第十条各级总预算、总决算由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决算和所属下级的预算、决算汇总组成。

在总预算、总决算中,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决算应当单独编列。

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决算由其直属各部门的预算、决算及所属全民所有制的事业企业单位的预算、决算组成。

各部门预算由其直属单位的预算、决算组成。

单位预算、决算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与预算、决算有关部分。

第十一条各级预算、决算包括收入、支出两部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预算实行复式预算制。

即分别编制经常性收入支出预算与建设性收入支出预算。

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例,并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来确定。

在保证经常性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安排好建设性支出。

经常性预算不列赤字。

第十三条经常性预算收入包括:

(一)地方各种税收收入;

(二)地方企业上缴利润收入和中央企业的分成收入;

(三)预算调节基金收入;

(四)上级财政对本级财政固定补助收入;

(五)下级财政固定上解的财政收入;

(六)上年本级财政给余、结转;

(七)其他收入。

经常性预算支出包括:

(一)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工业、交通、邮电、商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费支出;

(二)抚恤、社会救济和城镇知识青年安置费支出;

(三)行政、公安、检察、法院和民兵事业经费支出;

(四)价格补贴支出;

(五)少数民族机动费支出;

(六)预备费支出;

(七)上解上级财政支出;

(八)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建设性预算收入包括:

(一)经常性收入结余;

(二)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各项建设性税收和费用收入;

(三)专项基金、专款收入;

(四)发行建设债券收入;

(五)其他收入。

建设性预算支出包括:

(一)基本建设支出;

(二)企业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

(三)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支出;

(四)地质勘探费支出;

(五)支援农业生产支出;

(六)城市维护建设支出;

(七)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支出;

(八)商业简易建设支出;

(九)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第十五条农业生产及其事业经费、科技经费的支出预算,在财政增收的基础上,应高于上年的预算数。

教育经费支出预算,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建设性预算支出,应当增加农业、能源、原材料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投入。

各级预备费按本级支出总预算的1--4%编制。

民族自治县的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县。

第十六条决算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后编制。

决算草案必须如实反映本行政区、本单位预算收入、支出的真实情况,划清预算年度,分清资金界限,科目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不准隐瞒收入,虚列支出,也不准虚报收入,少列支出。

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决算草案,财政部门有权作出调整。

各级总决算草案应当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决算草案,上级财政部门有权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各级预算草案报告,应当详述预算指标的依据、收支增减的原因和实现预算的措施。

各级决算草案报告应当详述当年预算执行的结果,分析预算指标完成或者未实现的原因。

各级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的分类科目,编制预算、决算表和说明书。

第十九条各级预算、决算草案经人民政府讨论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三章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预算、决算草案及其报告,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的预算、决算草案及其报告,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20日,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的预算、决算草案及其报告,于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召开前20日,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预算、决算草案的初审工作,并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财政部门关于预算、决算草案编制情况的汇报;

(二)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预算、决算草案的意见;

(三)对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预算、决算草案初审后,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10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初审报告,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决算草案报告。

代表大会对报告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就预算、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提出的质询案,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后,人民政府应当派负责人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就预算、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提出的修正案,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决议修改预算、决算草案。

第二十五条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们审议的意见,拟定并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作关于预算、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决算草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交审查批准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抵触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或者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预算部分变更,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预算,不能超越权限作出减收增支的决定。

因特殊情况出现减收增支时,应当采取措施增加收入和紧缩支出。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检查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严格执行预算,并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算期的第三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必须加强各级金库的管理。

各级金库的支配权属于本级财政部门。

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经财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金库的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动用非本级金库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库、退库,必须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和预算管理体制规定办理。

一切有缴纳预算收入的单位,应当将缴纳的款项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

预算资金的支出,应当按照计划和用款进度分次拨款。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市、县采取减税或者免税措施,按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应当按时准确地编制执行预算的会计报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委员、代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视察。

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可以组织委员进行调查。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通知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部分预算、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预备费是为了预防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预料不到的特殊支出需要而设立的。

除因紧急情况必须支出的外,上半年不得动用。

预备费的动用,由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六条计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配合财政部门监督地方各级预算的执行。

财政部门应当把执行预算的会计报表分别抄送上述部门。

第五章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三十七条在预算期内,遇到重大事件发生、重大方针、政策的调整或者经济情况变化,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的影响时,可以对预算作出部分变更。

地方各级预算变更达到下列幅度之一,必须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财政支出超过预算总额3%以上;

(二)财政收入低于预算总收入3%以上。

地方各级预算变更未达到上述幅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执行,但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予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需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的预算部分变更,由本级人民政府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0日提出预算变更议案。

预算变更议案应当提出预算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增加支出的变更,必须有相应的增收来源。

减少收入的预算部分变更,应当有相应的压缩支出措施。

第三十九条部分预算变更议案,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初审,报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条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部分变更议案,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由于上级人民政府对本级预算的追加或者追减,预算的划转或者代编预算而引起的预算变动,专项结转,科目调剂等,不属于预算的变更,由各级人民政府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或者决算报告时予以说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属于预算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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