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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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附件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

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40号);

(三)《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六)《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调整范围

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预算定额》、2013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古建(明清)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2015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三、调整内容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相应计价依据调整方式如下:

 

(一)一般计税方法

在现行计价依据体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增值税征收有关规定,税金计算程序如下:

税金=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增值税应纳税额和附加税费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1%

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0时,按0计算。

附加税费=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计取费率

附加税费计取费率如下:

附加税费计取费率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计取费率(%)

市区

县城、镇

不在市区、县城、镇

费率

增值税应纳税额

13.50%

11.23%

6.71%

2.进项税额计算

进项税额=含税价格×除税系数

各费用含税价格组成内容及计算方法与营业税下相同,除税系数即各项费用扣除所包含进项税额的计算系数。

(1)人工费、规费、利润、总承包服务费进项税额均为0。

(2)材料费、设备费按“材料、设备除税系数表”中的除税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材料名称

依据文件

税率

除税系数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3%

2.86%

农膜、草皮、麦秸(糠)、稻草(壳)、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13%

11.28%

其余材料(含租赁材料)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7%

14.25%

以“元”为单位的专项材料费

4%

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中材料费

6%

设备

17%

14.34%

(3)机械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系数按下表计算,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中机械费除税系数为4%。

机械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序号

台班单价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1

机械

各组成内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1.1

折旧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扣减。

1.2

大修费

考虑全部委外维修,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扣减。

1.3

经常修理费

考虑委外维修费用占70%,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扣减。

1.4

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

按自行安拆运输考虑,一般不予扣减。

1.5

人工费

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不予扣减。

1.6

燃料动力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扣减。

1.7

车船税费

税收费率,不予扣减。

2

租赁机械

以接受租赁有形动产适用的税率扣减。

3

仪器仪表

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3.1

摊销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扣减。

3.2

维修费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扣减。

(4)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为2.5%。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除税系数为3%。

(6)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及投标报价时按除税系数3%计算,结算时据实调整。

(7)在计算甲供材料、甲供设备费用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时,其对应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均为0。

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的,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的采保费按规定另行计算,并计取销项税额。

3.计价程序及表格调整

(1)工料单价法

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材料、机械、设备增值税计算表”,调整工程造价计价程序。

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1

材料费进项税额

2

机械费进项税额

3

设备费进项税额

4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进项税额

5

其他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进项税额

6

企业管理费进项税额

合计

材料、机械、设备增值税计算表

编码

名称及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除税系数

含税价格(元)

含税价格合计(元)

除税价格(元)

除税价格合计(元)

进项税额合计(元)

销项税额合计(元)

合计

/

/

/

/

/

/

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1

直接费

1.1+1.2+1.3

1.1

人工费

1.2

材料费

1.3

机械费

2

企业管理费

(1.1+1.3)×费率

3

规费

(1.1+1.3)×费率

4

利润

(1.1+1.3)×费率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

6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1+2+3+4+5)×费率

7

税前工程造价

1+2+3+4+5+6

7.1

其中:

进项税额

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

8

销项税额

(7-7.1)×11%

9

增值税应纳税额

8-7.1

10

附加税费

9×费率

11

税金

9+10

12

工程造价

7+11

(2)综合单价法

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材料、机械、设备增值税计算表”,调整“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1

材料费进项税额

2

机械费进项税额

3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进项税额

4

其他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进项税额

5

企业管理费进项税额

6

暂列金额进项税额

7

专业工程暂估价进项税额

8

计日工进项税额

合计

材料、机械、设备增值税计算表

编码

名称及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除税系数

含税价格(元)

含税价格合计(元)

除税价格(元)

除税价格合计(元)

进项税额合计(元)

销项税额合计(元)

合计

/

/

/

/

/

/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序号

名称

计算基数

费率(%)

额(元)

其中(元)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1

单位工程1合计

1.6+1.10

/

1.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

/

/

1.2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

/

1.2.1

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

/

/

1.2.2

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

/

1.3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

/

/

/

/

1.4

规费

/

/

/

1.5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1.1+1.2+1.3+1.4

费率

/

/

/

1.6

税前工程造价

1.1+1.2+1.3+1.4+1.5

/

1.6.1

其中:

进项税额

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汇总表

/

/

/

/

1.7

销项税额

1.6-1.6.1

11%

/

/

/

1.8

增值税应纳税额

1.7-1.6.1

/

/

/

/

1.9

附加税费

1.8

费率

/

/

/

1.10

税金

1.8+1.9

/

/

/

/

2

单位工程2合计

/

(同单位工程1)

……

/

合计

/

/

(二)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工程造价除税金计取费率调整外,仍按营改增前的计价程序和办法计算。

调整后的税金计取费率如下:

税金计取费率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计取费率(%)

市区

县城、镇

不在市区、县城、镇

税金

税前工程造价

3.38%

3.31%

3.19%

(三)上述两种方法的适用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执行。

四、执行时间

(一)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在建工程,2016年5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本办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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