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建筑设计合同标准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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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建筑设计合同标准文本》
CAG—SC—001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国内版)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合同依据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2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占地面积m2,总建筑面积m2(其中地上约万m2,地下约万m2);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高度m
(4)建筑功能:
、、等
(5)结构形式:
(6)投资估算:
约万元人民币
3设计范围、阶段划分、设计深度、设计规范及设计服务
3.1设计范围
本合同设计范围为:
建筑红线内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专业(不含住宅小区总图)的设计。
不含精装修设计、智能化专项设计、泛光立面照明设计、景观设计、娱乐工艺设计、声学设计、舞台机械设计、舞台灯光设计、厨房工艺设计、煤气设计、玻璃幕墙设计、特殊工艺设计;不含按当地规定有限制的专业(如人防等);不含超越设计人资质范围的专业(如市政、岩土工程等)。
3.2设计阶段
包括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3.3设计深度
满足2008年11月住建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3.4设计规范
本合同设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相关规程和规范。
3.5设计服务
解决施工中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定期参加重要的工地例会,解答业主咨询的技术问题,协助发包人办理与设计人工作相关的报批手续。
4设计费及支付
4.1本合同设计费估算为元(大写:
),单价为元/平米(或费率%),若发包人书面提出项目不做初步设计,收费标准保持不变。
4.1.1包含设计人方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过2天。
超过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方另行支付。
4.1.2本工程实际设计费按政府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和按本合同约定的费率结算,多退少补,或按初步设计批准(或施工图设计)的建筑面积和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多退少补。
4.1.3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的技术服务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4.2发包人设计人双方确认,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
4.2.1签订后3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计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抵作工程设计费。
4.2.2设计人交付发包人方案设计文件后3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元。
4.2.3设计人交付发包人初步设计文件后3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元。
4.2.4设计人交付发包人施工图设计文件后3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5%,计元。
4.2.5设计人交付发包人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图后3日内,或提交施工图后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5%,计元。
4.2.6工程结构封顶后3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计元。
4.2.7工程竣工验收乙方盖章前,发包人向设计人结清设计费,计元。
5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各1
方案开始三天前
2
设计任务书(含对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等专业的具体要求)
1
方案开始三天前
3
建筑红线图,建筑钉桩图
1
方案开始三天前
4
当地规划局的规划意见书
1
方案开始三天前
5
工程详细地质勘察报告
2
初步设计开始三天前
6
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1
各阶段设计开始三天前
7
方案设计确认单(含初设开始设计指令)
1
初步设计开始三天前
8
初步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开始设计指令)
1
施工图设计开始三天前
9
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
1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5日内
10
市政条件(包括上下水、暖通、电力、道路、热力、通讯等)
1
初步设计开始三天前
11
其它设计资料
1
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三天前
12
竣工验收报告
1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日内
6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方案设计文件
3
合同签订后xx天
2
初步设计文件
10
在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方案设计文件后xx天
3
初步设计工程概算文件
3
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后20天
4
施工图设计文件
10
在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扩初文件后xx天
5
施工图总图设计文件
10
交付施工图文件后30天
注:
(1)在发包人方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及开始下一阶段设计指令、规划局及其他政府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相应阶段设计的前提下方开始计算该阶段的设计时间。
(2)初步设计工程概算文件(按XX定额)周期在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后开始计算。
(3)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期间。
(4)设计周期不包括设计人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后发包人审核与反馈意见的时间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
7发包人责任
7.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计算相应费用,并在合同签订后【】天内予以支付。
7.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赶工费的标准为:
。
7.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7.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8设计人责任
8.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8.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设计规范、行业设计标准及技术措施。
8.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50年(其中智能化15年,加固改造30年)。
8.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3条和第6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如发包人书面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文件时,设计人原则上仅提供PDF版电子设计文件(发包人需签收)。
8.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8.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8.7通过设计洽商能解决的设计小修改,不再另行收取设计费。
但是,若发包人要求建筑功能性、立面风格、结构层高、机电系统等修改或同一处重复修改,则双方协商,设计人另行收取修改设计费。
9违约责任
9.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同时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部分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主管单位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项目停建或缓建超过【】天的,及/或在设计人提交相应阶段的设计文件后的【】天内,发包人仍未向设计人提交该阶段设计成果的政府批文或开始下一阶段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的,发包方应按照本合同9.1条约定支付设计费。
9.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由双方商定,累计赔偿总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
首先由设计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不足部分的赔偿金由设计人支付。
9.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阶段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10其他
10.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0.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本合同第6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10.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0.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0.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7本合同项下所有文件可通过专人送达,也可以通过特快专递或传真送达下列指定的地址、传真机和收件人。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设计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10.8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xxx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10.9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肆份。
10.10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11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0.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13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和设计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应保密,一方违反签署约定导致对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