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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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
定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对外开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工作的政策和发展规划、计划。
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对外开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依法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工作的政策和发展规划、计划。
2
承担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的责任;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承担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的责任。
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
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
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3
研究分析全县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本县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全县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并向县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研究分析全县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
研究涉及本县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负责全县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并向县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4
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监督执行上级物价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
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
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监督执行上级物价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县价格监督管理局履行职责
5
研究本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全县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我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指导和推进全县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研究本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全县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
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6
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核有关建设项目;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和意见;参与管理国家、省和县财政拨款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组织开展全县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
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核有关建设项目。
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
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
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和政策。
负责全县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县重点建设项目。
依法对全县重大项目实施稽察监督,承担对建设项目管理和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监督检查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
7
推进全县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全县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定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研究并协调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县新能源发展战略、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宏观指导全县高技术产业发展。
推进全县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
提出全县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组织拟定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研究并协调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
研究能源、交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宏观指导全县高技术产业发展。
8
研究分析全县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出全县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全县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研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工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
负责全县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9
研究分析市场的供求状况,负责全县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全县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搞好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提出全县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研究分析市场供求状况,提出全县重要商品市场供求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对策。
编制全县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
搞好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提出全县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10
负责全县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定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定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参与拟定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
研究提出就业、社会分配、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11
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协调全县环保产业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研究应对气候变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协调全县环保产业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12
起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案;承担县政府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
起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承担县政府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
13
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承办国民经济动员相关工作。
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承办国民经济动员相关工作。
14
分析研究全县招投标市场形势,协调和解决全县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规定指导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
分析研究全县招投标市场形势,协调和解决全县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规定指导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
15
负责已由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
负责已由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
16
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17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交通运输价格中的公共交通票价,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料附加费标准
县发改委
牵头制定我县公共交通票价,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料附加费标准。
1.《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实行)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中《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
《汽车运价规则》第十三条第四款:
燃油附加费是指各地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建立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支的费用。
3.《海南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琼价价管[2009]133号,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
改革现行公路客运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
将我省现行公路客运价格由政府制定基准价加上下浮动幅度的管理方式改革为由政府制定上限票价允许企业自主下浮的管理方式。
对我省公路客运班线车票价计算公式作相应更改,具体省内客运车型等级上限票价计算公式统一如下:
省内客运车型等级上限票价=(客运车型等级上限运价+燃油附加费)×计费里程+旅客站务费。
第六条第二款:
市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车型等级上限运价,负责制定辖区内发班的具体营运线路班车上限票价,并做好与毗邻地区票价水平的衔接工作。
4.《海南省定价目录》(琼府〔2015〕89号)第4项交通运输中公共交通票价、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和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料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我县公交车
票价
县交通局
配合制定我县公共交通票价,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料附加费标准。
2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县发改委
牵头制定我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价格和租金标准。
1.《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实行,条款:
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十九条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自2002年3月1日起实行,条款:
第七条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
)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于2010年8月31日颁布,条款: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暂无支付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
套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
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我县经济适用房价格
县住建局
配合制定我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价格和租金标准。
县房管局
配合制定我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价格和租金标准。
3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县发改委
牵头制定我县殡葬基本服务费。
1.《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实行,条款:
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第9条殡葬服务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243号,自2012年12月12日起实行,条款:
第十七条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的管理规则、业务规程由省民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收费办法和标准由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另行制定。
);4、《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自2012年3月22日起实行,条款:
第一条进一步明确殡葬服务收费有关政策)。
暂无
县民政局
配合制定我县殡葬基本服务费。
4
民办高等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县发改委
牵头制定我县民办高等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1.《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实行,条款:
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款:
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条款: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第六条、民办高等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我县德才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
县教育局
配合制定我县民办高等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5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县发改委
牵头制定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1.《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实行,条款:
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第五条、环境保护中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我县垃圾收费标准
县环城委
配合制定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6
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县发改委
牵头制定我县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1.《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实行,条款:
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项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实施机关: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琼府[2006]61号,2006年11月8日颁发,条款:
第三条第三款.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机制。
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调整水价,逐步建立以净资产利润率核定水价的定价模式。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