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详细全面总1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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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详细全面总16页
财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公司所有财务工作均应以本制度为准则,具体财务事项可在本制度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管理细则及业务规范。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
第三条公司的财务管理采用法人治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合作协议的规定、约定对公司的财务工作履行相应的职责,受托管理方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及其自身的财务管理模式对公司开展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第五条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最终签署。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具体分管、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包括:
(一)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监督和审批公司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可能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有权提请公司按规定处理。
(二)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
(三)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落实和监督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财务预算、计划、方案等,对于偏离预算、计划和既定方案的经济事项有权予以纠正或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负责公司资金的筹集、回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障公司项目开发和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负责公司的资产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侵害公司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参与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项目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为公司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七)负责公司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做好各开发项目的税务筹划,合法降低项目的税务成本。
(八)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九)负责对公司财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十)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财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违反财经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财务人员。
公司领导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职务,财务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从事出纳工作。
第八条财务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九条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第十条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财务、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
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
第三章财务会计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在遵循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参照执行受托管理方的会计政策。
第十三条公司独立设账,独立核算盈亏。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内部稽核机制,应建立专门稽核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对经济业务及其会计记录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第十六条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编制,并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和盖章,各签字盖章的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第十七条公司在报送财务报告的同时,应有相关的财务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公司经营环境、经营范围等发生重大调整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并详细说明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财务人员应遵守财务信息保密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招投标、融资等业务需要和公司股东、受托管理方要求外,不得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财务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需经审计的,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通过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合理安排资金的周转,严格控制各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一条公司每年应成立总经理领导下的预算编制工作组,组织协调各部门、各条块的财务预算编制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按时完成公司下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的编制。
第二十二条财务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执行。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管理层应将财务预算各项预算指标分解至各层级,各部门,明确预算执行责任人,采取措施确保预算的有效执行。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监督财务预算的落实执行。
财务部应制定相关业务细则,规范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等流程。
第二十四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变化、经营计划改变、项目开发销售进度变化等致使实际情况与原预算产生或将要产生重大偏离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对财务预算提出修订建议意见,按规定报批对原预算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代表公司管理层向董事会汇报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银行贷款、基金、发行信托、股东投入、销售回笼等方式筹集项目开发所需的资金。
财务部应加强资金的管理,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基础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正常周转,严格控制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所有资金必须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严禁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立❽小金库❾。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资金使用必须与公司的经营业务有关,严禁将资金投入证券市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活动,或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活动;除正常业务借支外,严禁将资金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一节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私自开立银行账户。
第三十条开立银行账户应遵从从紧原则,各账户开立需有明确的用途,没有实质性经济业务的银行一律不得开立账户。
因业务需要开设新银行账户的,应报公司董事长最终审批,董事长不得对该项业务的批准权限向下授权。
对于已开立的银行账户,财务部应定期清理,已无经济业务往来的银行账户应及时注销。
银行账户的注销须经由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一条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由相应职责岗位的人员操作,不得由他人代办。
所有开户资料必须由两名以上经办人员共同到银行柜台提交办理,确认银行存档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开户过程合规。
第三十二条严禁将公司的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利用公司账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严禁利用公司账户或票据从事非法活动。
第三十三条除日常费用报销、备用金、少量业务借支等需要现金支付外,公司所有款项必须通过公司银行账户结算,不得通过其他单位账户、个人账户收取、留存。
不得将银行存款转入无实质性业务的银行,严禁将公司存款转入非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严禁违反国家法定利率从事高息存款、异地存款及其他违规存款行为。
第三十四条财务部应对所有银行账户开通网上银行的查询功能,通过网上银行查询功能及时了解、监督所有银行账户的收支情况,并与会计账簿记录相互核对一致,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处理。
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均使用网上银行对外付款,原则上不允许购买转帐支票。
特殊情况下确有需要购买和使用转账支票的,需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
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时,账务部门应按照与开立银行账户相同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后方能开通。
在具体操作款项支付的过程中,至少需要经过三名或三名以上不同岗位、相互牵制人员复核后方能支付,且具体操作支付的人员不得参与复核。
复核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核对相关资料和审批手续,不得敷衍应付。
第三十五条银行印鉴章应严格执行分管制度。
开具支票所用印鉴章应由二人分别保管,印鉴章的保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或内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盖章。
如遇印鉴章保管人员外出,应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临时兼管人员或由财务负责人亲自兼管,但不能同时兼管两个印鉴章。
财务专用章原则上不允许携带外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外出,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外出时需两人同行。
第三十六条重要空白银行票据应由出纳负责保管。
对于与付款有关的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背书转让、注销等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设立台帐记录新购买、已使用及作废票据,防止重要空白票据的遗失或被盗。
第三十七条公司出纳应定期取得银行业务回单、结息单、对账单等银行单据。
每月终了,出纳应根据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与银行对账单明细进行逐笔核对,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并经财务专人审核签字。
未达账项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内部资金往来等相关记录,核查资金收付和资金余额,确保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检查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现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完善现金管理的业务流程和硬件设置,确保现金的安全。
第四十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库存现金余额,每日现金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
多余现金应于营业结束前送存银行。
金额较大的现金送存银行时必须两人以上同行。
第四十一条现金的提取和支出必须符合现金管理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审批手续。
现金收付应坚持收有凭、付有据,严格执行公司的审批及操作流程,杜绝收支不清、手续不全等现象。
除财务部或受财务部委托的工作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接受现金或办理与其他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员工因公需要借用现金应取得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在权限内审批,业务结算后应及时报账和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非公司正式员工和外来人员不得办理现金预借手续。
第四十三条出纳应建立现金日记账,逐日序时登记。
每日下班前,出纳员须盘点现金余额并与日记账余额相核对一致,如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处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并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出纳对库存现金的安全负责,如发生现金短缺,除不能归责于出纳的情形外,原则上由出纳赔付。
出纳人员由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财务人员担任,原则上连续担任出纳岗位不得超过3年。
第三节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第四十六条所有对外资金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
第四十七条原则上公司所有支出应由董事长最终审批。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董事长可进行适当授权。
具体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偿还股东借款及利息:
(1)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最终审批;
(2)单笔金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由董事长最终审批。
2、日常现金提现:
(1)单笔或当天在1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现金提现,由总经理最终审批;
(2)单笔或当天超过10万元的现金提现,由董事长最终审批。
3、现金借支:
(1)单笔或当天在5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现金借支,由总经理最终审批;
(2)单笔或当天超过5万元的现金借支,由董事长最终审批。
4、管理类费用报销:
(1)预算批准内管理类费用,由总经理最终审批;
(2)各部门或个人发生的超预算管理类费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由董事长最终审批之后,方可调增。
(3)除公司有效签单人以外,各部门或个人发生的单次2000元以上的管理类费用开支,在开支前需办理预审批手续。
(4)管理类费用包括:
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差旅交通费,车辆使用费,办公费,会议费,房租物业水电费,修理费,审计咨询费,董事会监事会费,以及其他管理类费用等等。
5、营销类费用支付:
(1)已签订合同的营销类费用:
在合同范围内单次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款项支付(不含最后一笔),由总经理最终审批;合同范围内单次金额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款项支付、合同范围内最后一笔款项的支付、合同最终结算款的支付、超合同进度或超合同范围的款项支付、合同质保金的支付,必须由董事长最终审批。
(2)未签合同的零星营销类费用的支付,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最终审批。
(3)营销类费用包括:
展览费,广告费,销售代理费,宣传活动费,销售资料费,销售现场费,产权交易费,整体推广费,等等。
6、成本类款项支付:
(1)已签订合同的成本类款项:
在合同范围内单次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款项支付(不含最后一笔),由总经理最终审批;合同范围内单次金额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款项支付、合同范围内最后一笔款项支付、合同最终结算款的支付、超合同进度或超合同范围的款项支付、合同质保金的支付,必须由董事长最终审批。
(2)政府性收费、施工手续类支出及其他非合同的零星工程款支付,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最终审批。
7、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财务顾问费及担保费的支付,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最终审批。
8、日常税费的缴纳,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最终审批。
9、与职工薪酬相关的支出,包括月度工资、社保、职工福利等支出,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最终审批。
10、客户退赔款支出,包括面积差补款、退房款等支出,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最终审批。
11、股权投资款支出,需报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12、公司的捐赠及赞助支出,需报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13、资产购置支出:
(1)预算内的资产购置(不含车辆购置),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资产购置或处置由总经理最终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2)预算外的资产购置(不含车辆购置),当年总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由董事长最终审批;
(3)车辆购置支出,以及当年总额超过20万元的预算外资产购置,须报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车辆购置需单独提出议案。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对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作为❽固定资产❾核算。
为了简化账务处理,对于单项价值较小的固定资产,各公司在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参照低值易耗品的处理方法进行管理和核算。
单项价值较小的认定标准一般为不超过2000元。
第四十九条办公室作为公司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固定资产原始卡片的填写和保管,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财务部定期核对。
受理、审核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报废、转让或出让处置等相关事项及固定资产购置的具体实施;对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定期进行盘点,并向总经理报告。
第五十条财务部协助办公室进行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建立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和明细账,对各类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报废、转让或出让处置等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和财务核算,分类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配合办公室进行定期盘点。
第五十一条资产使用部门作为公司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实物使用和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部门应配备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确保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资产管理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二条固定资产达到正常使用年限,或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毁损无法修复,丧失使用价值的,可以申请报废。
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列明固定资产报废原因,由财务部签字确认该固定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等基本情况,经主管副总、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未达使用年限或超过10万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应经董事长审批。
第五十三条每年12月份,办公室应会同财务部、资产使用部门进行实地盘点,办公室填写盘点表,各部门确认签字。
如有差错,要及时查实纠正。
在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损失和待报废的,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及时调整、处理账目,做到账、卡、物三相符,堵塞漏洞,减少损失。
第七章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第五十四条应收及预付款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办法,完善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应收及预付款的安全回收。
第五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应收款项的管理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自身业务产生欠款的催收工作。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设立台账逐笔登记、按时催收。
台账中记录的应收账款除账面反映的应收账款外,还应包括账上尚未结转收入,在账上暂时未体现为应收账款,但根据合同约定应收的销售房款及其他收入。
第五十七条凡办理借支、预付款手续的部门或个人,款项一经付出,经办部门和承办人应督办款项的落实,业务结算后及时将余款清回;否则,由此造成的呆坏帐损失,将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于逾期接近两年的应收款项,法律部、销售部门和财务部的有关经办人员应取得债务人确认欠款的书面凭证(如还款计划书、还款保证书或债务人在催款书上签章确认等),或取得其他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以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权,致使应收款项无法收回。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形成定期召开应收账款专题会议的制度,由财务、法律、销售、客服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分析、研究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寻求解决方法。
第六十条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经发生坏账的应收款项,财务部应会同销售部门、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对该部分应收款项提出核销的意见,报董事会批准后作有关账务处理。
第六十一条公司员工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应结清所欠公司款项,未办妥结清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八章负债及融资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适度控制负债规模,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第六十三条公司发行信托资金、银行贷款等融资行为需报董事会审批。
资金的筹集应根据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尽量避免资金闲置,并严格控制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第六十四条除按照行业惯例为购房客户提供的阶段性按揭担保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上报股东会并按规定流程审批。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做好项目的年度融资计划,充分利用股东或受托管理方的融资平台功能,积极推进融资进度,确保融资计划的按时完成。
第六十六条财务部应时刻关注宏观融资政策,应根据金融政策、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新增和存量贷款的利率和利率调整周期。
在利率方面,争取当期市场的最优惠水平。
第九章收入、成本及利润管理
第六十七条公司各种收入均应有合法的依据、凭证,并规定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按照公司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确认和反映,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管理体系,并按照财务预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
第六十九条各成本支出应真实、合法,并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
第七十条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准确进行收入的结转和成本的分摊、结转。
第七十一条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如有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一)按法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根据股东会的决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三)根据股东会的决定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和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财经法规为准。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自正式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