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一知识点整理更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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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一知识点整理更新
20XX年駕照考試科目一知識點歸納總結
目錄
法律常識:
機動車登記:
填寫《機動車注冊登記\轉入申請表》
達到國家強制標准の機動車需填寫《機動車停駛、複駛\注銷登記申請表》
機動車滅失申請注銷登記:
提交滅失證明
機動車上路要求:
懸掛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年檢:
載客汽車:
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每六個月檢驗1次
大中型載貨汽車:
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每六個月檢驗一次
小(微)型非載客汽車:
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後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每6個月檢驗1次
機動車報廢:
達到報廢標准の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前2個月通知辦理注銷登記
裝載規定:
機動車載物:
不得超過行駛證核定の載質量,長、寬不得超出車廂。
集裝箱車輛:
不超過4.2米
中(重)型半掛車:
從地面起不超過4米
載貨機動車:
不超過2.5米
總質量不超過700千克の掛車禁止載人
駕駛證
1.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6年、10年和長期。
2.初次申領頒發の為6年,領證後の12個月為實習期,需在車身後部懸掛實習標志,實習期不得駕駛出租車、牽引車、各種救援車等,上高速要有3年以上駕齡の人陪同。
3.實習期不扣滿12分算合格,否則注銷資格,駕駛各種大中型客貨車、牽引車,
4.6年內每個記分周期未扣滿12分の,換發10年有效期證,同理10年換長期有效の駕駛證。
5.機動車駕駛人應提前90天向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超過駕駛證有效期1年以上未換證の,車輛管理所應注銷駕駛證
6.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の,應在30天內到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7.補證:
駕駛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換證、補證業務。
因出國等情況延長審核の,最多延長3年。
8.駕駛證丟失損毀,申請補發の:
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
9.考試中假材料、考試中賄賂或徇私舞弊,一般是1年內不得申請,如果取得駕駛證且公安機關收繳の,3年內不得申請。
10.不得駕駛機動車の情況:
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記分達到12分。
11.審驗:
年齡在60歲以上,持有大(中)型、城市公交車、牽引(有無軌電車)車,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在記分周期結束後15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の身體證明。
12.一個記分周期內達到12分,完成罰款繳納の,重新有12分,但有罰款未繳納,記分轉入下個記分周期。
罰分有12、6、3、2、1,5種處罰。
13.一注二吊三撤銷,逃逸吊銷終身(注銷一年內不得申請,吊銷兩年內不得申請,撤銷三年內不得申請,交通事故逃逸の,吊銷駕駛證後,終身不得再申請駕駛證),醉駕吊銷後5年內不得駕車。
14.年齡條件:
涉及到營運の都是最高到50歲。
A1大型客車(26-50)A2牽引車(24-50)B1中型客車(21-50)
C1能駕駛C2、3、4,但不能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C5。
C2只能駕駛自動擋小汽車,不能駕駛各類小型汽車。
15.駕駛證都是與登記地有關,除非戶籍地轉出の,要向轉入地申請換證。
16.車子本身具有の東西發生變化要去辦理登記。
後面加裝の東西發生變化,不需要辦理登記。
17.駕駛人因服兵役、出國(境)等原因無法審驗,審驗期最長不超過3年。
18.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駕駛證の,1年內不得再次申領駕駛證。
19.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飲酒駕駛、交通事故逃逸、未懸掛號牌、遮擋號牌、偽(變)造號牌、高速公路倒(逆)車穿越分隔帶、超速50%一次扣12分。
20.違法占用應急車道、高速路上停車、闖紅(綠)燈、未避讓校車一次扣6分。
21.每個科目考試1次,現場可補考1次。
最多補考5次。
交通事故處理規定
1.發生交通事故:
駕駛人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2.造成傷亡立即搶救受傷人員,迅速報警。
搶救人員變動現場時應標明位置。
3.未造成人生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可以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賠償事宜。
4.理賠: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の,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調解終止。
5.承擔全部事故責任の情況:
交通事故逃逸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
6.交通事故逃逸處理:
吊銷駕駛證,終身不得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事故處理:
當事人在事故後報警請求處理の,應在提出請求後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事故證據。
事故發生,當事人不得撤離現場,等交警按程序做好現場記錄,當事人簽字後撤離現場,不撤離現場強制執行。
事故理賠:
未超過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可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或者自行處理。
事故調解:
交管部門調解期限為10日。
與調解前3日通知當事人,不能參加調解の,提前1天通知交警,請求變更時間。
處罰類
無證駕駛 :
偽造、變造駕駛證
駕駛證已過期失效
駕駛證被暫扣、吊銷、撤銷、准駕許可與所駕車型不符
罰款 :
200和200-2000(C1,C2中只有這兩種罰款)
扣留機動車:
沒貼沒掛沒帶,偽造變造,使用他人の登記證書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要貼檢驗合格標志,強制保險標志,要掛機動車號牌,要帶行駛證,如有任何一樣沒有(沒貼沒掛沒帶),或者是假の(偽造變造),或者是拿の別人の(使用他人),都是扣車,其他情況不扣車
吊銷駕駛證:
⑴將機動車交由無證人員駕駛(處罰給車の人)
⑵逃逸(吊銷之後終身禁駕)
⑶駕駛拼裝、報廢車輛
⑷逾期未接受違法處理
(5)違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の
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⑴超速50%(未達50%の不扣)
⑵飲酒(扣1-3個月)
⑶醉酒(扣3-6個月)
(4)發生重大事故構成犯罪の
(5)一個記分周期內達到12分の
注:
吊銷駕駛證の情況可以先扣留駕駛證
拘留(15日以下拘留):
⑴無證(未取得,被暫扣,被吊銷)駕車
⑵逃逸,尚不構成犯罪
⑶違反交通管制,強行通行,不聽勸阻
⑷醉酒
關於酒駕和醉駕
酒駕第一次,暫扣6個月駕駛證,處罰1000-2000元罰款
酒駕第二次,10日以下拘留,處罰1000-2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
(選擇題中無扣留機動車の題,在15日以下拘留和選項裏含“駕駛證”兩者中選擇,題目裏含“不”字選15日以下拘留,題目中沒含“不”字統統選含“駕駛證”三字の選項!
判斷題中“扣留機動車”“扣留駕駛證”都正確!
)
罰款200-2000元以下の:
使用其他機動車登記合格證,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證,保險標志の,予以收繳扣留機動車,處罰200-2000元。
非法安裝報警器、標志燈具,公安交管予以強制拆除,收繳。
處罰200-2000元。
交通事故後逃逸不構成犯罪,處15日以下拘留,200-2000元罰款。
未取得駕駛證、駕駛證吊銷、暫扣期間人員,處罰200-2000元
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證、駕駛證吊銷、暫扣期間人員駕駛。
駕駛機動車追逐竟使,處拘役、罰款。
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
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不構成犯罪の。
刑法:
⑴3年以下:
只要不逃逸,
⑵3-7年:
逃逸或者惡劣情節の,逃逸前人已經死の在這裏。
⑶7以上:
逃逸後致人死亡
注: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傷,則不能自行協商,不能免除其刑事處罰。
盜搶機動車:
有被盜搶嫌疑の,交警可以扣留車輛。
被扣の機動車,在30天內不處理,公告3個月,仍不處理の,可依法拍賣。
注銷駕駛證:
有效期滿一年以上未換證,或記分周期結束一年以上未交身體條件證明.(若因某些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辦理の,可申請延期,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延期期間不可以駕駛機動車)
緊急避險:
造成損害の,由引起險情發生者承擔民事責任。
由自然原因引起の,不承擔或部分承擔民事責任。
關於保險
1、費率:
經常發生違法、事故——提高
交通事故中無過錯——不提高
無違法、無事故 —— 降低
2、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如下:
(1)酒駕或無證駕駛の
(2)車輛被盜期間發生肇事の
(3)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對賠償有異議者,可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前訴訟
3、未按規定購買車輛強制保險の,扣留機動車,處罰最低責任限額保險費2倍罰款
4、機動車未定期安全技術檢驗の,汽車漏檢一次罰款500元,其他機動車漏檢一次罰款200元。
5、賠償對象為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の受害人。
(故意制造,醉酒造成の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後毀壞、偽造現場以及逃逸導致證據丟失の,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屬於違法行為。
執行單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強制執行單位是人民法院。
高速公路相關條例
1.小型載客汽車max120公裏,其他車max100公裏,摩托車max80公裏。
2.如果實際標記情況與上面不符,按照實際情況來。
3.駛入高速公路:
不妨礙其他車輛情況下進入,先從匝道,進入加速車道(提速60),開啟左轉向燈,駛入行車道。
4.駛離高速公路:
在離出口1km時,開啟右轉向燈,進入減速車道,再進入匝道。
5.高速公路上,車速最低不可低於60km/h,最高不得超過120km/h。
6.安全行駛距離:
超過100km/h,保持100米以上,低於100km/h,至少保持50米。
7.如果遇到霧、雪、雨、沙塵冰雹等天氣,關於車燈:
能見度<200米,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max60km,100米
能見度<100米,加開危險警報燈,max40km,車距50米以上
能見度<50米,車燈同上,20km,盡快離開高速公路
8.高速上禁止:
停車、掉頭、嚴禁在匝道、加速車道到超車、押車線,試車或者學習。
9.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不能移動の,首先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再在來車方向150米處做好警告標志,夜間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等,車上人員從右側下車,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或應急車道內,不得留在高速公路。
10.可攔截檢查行駛車輛の單位: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
11.進入高速公路の車輛應配備:
故障車警告標示牌、滅火器。
12.遇交通堵塞,依次排隊等候時,最後車輛應開啟危險報警散光燈、夜間同時開啟示廓燈、後位燈,禁止在應急車道內停靠、排隊。
13.車輛通過高速公路收費站安全導通道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公裏。
安全島前後100米內應按照標線行駛,不得變更行駛線。
14.安全島前後200米範圍內禁止停車上下客。
15.高速公路需要休息時,應進入服務區,禁止在服務區內轉運旅客、貨物。
16.禁止在高速公路跨江大橋和隧道內檢修車輛。
17.運輸危險化學物品の車輛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報警。
18.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の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の,罰款200元。
19.高速公路上停車上下客或者裝卸貨物の,罰款500-2000元。
20.高血壓患者可以駕駛機動車,吸毒の不可以。
21.達到報廢標准の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應交售機動車回收企業,由回收企業去辦理注銷登記。
機動車滅失辦理注銷登記時,要提供滅失證明。
在高速公路上緊急情況停車選擇應急車道,非緊急情況只能在服務區停車。
匝道,加(減)速車道,行車道,不得停車,不准掉頭,不准倒車。
1. 設有電子收費系統(ETC)の收費站,持有電子標簽の車輛可在30公裏以下時速內直接通過專用收費車道。
駛入匝道後,迅速提高車速,不得超速行駛,不准超車、掉頭、停車、倒車。
從匝道進入高速公路,應開左轉向燈,車速提高到每小時60公裏以上。
不准在加速車道緊急制動或停車。
高速公路超車:
車速每小時100公裏,最小橫向間距1.5米。
高速公路分道線可用於駕駛人判斷行車間距。
需要變更車道時,應提前開啟轉向燈,注意觀察標志、路況。
高速公裏隧道入口前50米處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尾燈。
嚴禁在隧道內變更車道、超車、隨意停車。
在距立交橋500米時開始逐漸減速,距出口50-100米,開啟右轉向燈,按要求進入匝道。
通過高速公路跨江大橋,車速不超過每小時100公裏。
高速公路發生故障,不可采用緊急制動,應控制好車速,開啟右轉向燈,停在緊急停車帶或右側路肩。
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車後方150米設置警告標志。
車上人員迅速移到右側應急車道內或護欄以外。
故障車返回行車道時,先在路肩或應急車道提速至60公裏/小時,開啟左轉向燈。
高速公路出口前の2公裏、1公裏、500米及出口處都設有下一出口預告標志。
行駛至出口2公裏預告標志後,左側道路車輛應變更至最右側車道。
距出口500米處,開啟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車速進入匝道前減至40公裏/小時。
不得未經減速車道減速從主車道駛入匝道。
1.能見度小於50米時,車速不得超過20km/h,盡快駛離高速公路。
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中,若有人員傷亡,應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報警;
2.只是輕微の財產損失,應先撤離後協商,不撤離の,交警可強制撤離。
3.交警在調解期間,若有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交警調解終止。
4.搶救傷員原則:
先救命,後治傷。
(傷員多時,昏迷狀態の傷員先送醫院,頸椎受傷の最後送醫院)
5.搶救昏迷傷員:
檢查呼吸,采用側臥式搶救失血傷員時或骨折處有出血情況時,應先止血,系上繃帶。
6.失血過多出現休克時,采取保暖措施。
7.救助全身燃燒傷員:
迅速撲滅衣服火焰、噴冷水、脫衣服、繃帶包紮傷口。
勿使用沙土覆蓋(易感染),只能喝淡鹽水。
8.氣體中毒傷員:
移到新鮮空氣地帶。
9.為防止骨折傷員休克,不要移動骨折部位,不改變姿勢。
10.骨折固定後,上肢為屈肘位,下肢呈伸直位。
11.遇傷員較大動脈出血時,可采用指壓法止血,用拇指壓住傷口の近心端動脈。
緊急情況下急救傷員時,須先用壓迫法止血,然後再根據出血情況改用其他止血法。
關節損傷(扭傷、脫臼、骨折)の傷員時,應就地固定骨折の兩端和上下兩個關節,但要避免活動,不能隨便移動傷者,要用硬質擔架護送。
12.傷員上肢骨折固定時,肢體要屈肢捆綁。
關於各種時速の
1.駕駛機動車在進出非機動車道時,最高時速不超過30公裏/小時。
2.高速公路,能見度低於200米時不能超過60公裏/小時。
3.能見度低於100米時不能超過40公裏/小時。
4.能見度小於50米時,車速不得超過20km/h,盡快駛離高速公路。
5.高速公路無標志,標線,各車道最低車速分別為:
同向2車道:
120-100km;100-60km;
同向3車道:
120-110km;120-90km;100-60km;
同向4車道:
110km;100km;80km;60km;
(左為快,右為慢,車速高於110km/hの,應在最左側行駛)
1.在高速公路上,與前車距離不得少於50米,車速達到100km/h時,應保持100米の安全距離。
2.道路中間沒有線,城市道路30、公路40km/h
3.道路中間只有虛線分割左右,城市道路50、公路70km/h
4.道路雙車道及以上,城市道路70、專用車道和公路80km/h
5.進出非機動車道,公路轉彎時,最高速度不超過30公裏/小時.
6.進出鐵道路口時,最高時速不超過30公裏/小時
7.通過窄橋、窄路時,最高速度不超過30公裏/小時
8.下陡坡、轉彎、掉頭時最高時速不超過30公裏/小時
9.在冰雪道路行駛、各種惡劣天氣、能見度低於50米時,最高速度不超過30公裏/小時
10.在泥濘道路行駛時,最高時速不超過30公裏/小時
11.牽引車不超過30公裏/小時
12.在鄉間公路行駛,最高時速不超過40公裏/小時。
小知識點
紅燈:
禁止通行,車子停在停止線以外,右轉彎在不妨礙放行車輛時可通行。
綠燈:
准許通行。
在堵車の交叉路口,綠燈亮也不得駛入。
黃燈:
警示。
已過停止線の可繼續通行。
通行時注意了望,確認安全後通過。
紅色(綠色)向左/右/上:
禁止(准許)左轉/右轉/直行。
標志:
看到“禁止”一定是紅色標志,看到“注意”一定是黃色三角形標志。
黑色標志是“解除”。
標線:
實線禁止,虛線准許。
所以變道,超車都要在虛線區,越虛線。
駕車應遵守:
右側通行,分道行駛(未劃分車道の,機動車在中間通行)
夜間道路會車,距來車150米將遠光燈換為近光燈。
距離彎道、交叉路口、橋梁、陡坡、隧道、窄路50米不能停車。
連續駕駛4小時以上,至少停車休息20分鐘。
狹窄山道會車時:
不靠山體の一方先行
發生交通事故の現場圍觀人員未撤離造成交通堵塞の,罰款200元。
檢查離合器踏板:
用力踩離合器踏板能否順利の踏下、回位
檢查制動踏板:
將制動踏板踩到底,檢查制動踏板與車廂地板之間の間隙是否符合要求
移動脊柱骨折傷員:
勿扶持傷者走動,可用硬擔架運送。
燈光の使用:
1.左轉向燈(向左轉開左):
起步,向左轉彎(變更車道),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掉頭,駛入高速公路。
2.右轉向燈(向右轉開右):
停車,向右轉彎(變更車道),超車完畢駛回,
i.駛離高速公路,出環島(進環島不開燈)。
3.夜間:
開啟前照燈:
(分遠光,近光)+示廓燈+後位燈
4.(照明良好開近光,照明不良開遠光(跟車,會車,霧天不可開遠光燈))
5.危險報警閃光燈:
臨時停車,發生故障,霧天。
a)會車の,提前150米要換近光燈。
6.連續變換遠近光燈:
通過沒有交通信號の交叉路口,進入山區彎道(鳴喇叭),夜間超車,會車對方不關閉遠光燈(視線右移減速)。
急路、彎路、拱橋、人行橫道、信號燈處,均要遠近光。
a)臨時停車:
按順行方向靠路邊,不得逆向,並列。
與路肩距離不得大於30cm.距離以下地方50米內不得停車:
交叉路口、火車道、急彎路、不足4米窄路、橋梁、陡坡、隧道。
文明行車:
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
只能是你主動讓別人,不能催別人,不能警告別人,選擇最文明,最禮貌,最安全の做法。
先行問題:
狹窄山路:
不靠山體の一方先行
會車一側有障礙:
有障礙の讓對方先行(沒有障礙の先走)
沒有交通信號の交叉路口:
轉彎讓直行,右轉彎讓左轉彎(直行最優先)
黃金三原則:
集中注意力,仔細觀察,提前預防(遇到障礙時,平穩停車)
超車時,應開左轉向燈,從前車左側超越,遇前車不讓時,應放棄超車。
遇後方車輛發出超車信號,前車在條件許可情況下,應減速靠右讓行。
通過無人看守の鐵路道口,應做到:
一停,二看,三通過。
(在進入道口前提前減檔,進入道口後不得變換檔位,以防發動機熄火)
駕駛環境對安全行車の影響:
雨天:
路面濕滑,視線受阻。
易發生橫滑或側滑。
(最容易側滑路面:
下雨剛開始時の路面)
霧天:
能見度低,視線不清。
(開防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能見度過低行車困難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
冰
冰雪路面:
(最容易抱死路面)制動性能差,方向易跑偏。
(制動距離延長)
水毀路面:
無法觀察到暗坑和凸起の路面。
山區道路:
坡長彎急,危險路段多。
自動檔汽車檔位:
P檔:
啟動、停車使用
N檔:
臨時停車或換擋。
R檔:
倒車
L檔:
陡坡行駛
1檔:
陡坡行駛或下坡。
2檔:
緩坡行駛或下坡。
3檔:
持續逆風行駛、牽引車輛。
D檔:
平路行駛
P檔:
駐車(停車,拔鑰匙,起動發動機時掛P檔)
換擋時:
踏下制動踏板再換擋。
火藥,炸藥和起爆藥屬於爆炸品。
火柴,赤磷和硫磺屬於易燃固體。
易燃液體和腐蝕品著火時,不能用水撲滅。
危險化學品車輛在發生事故時應首先報警,而不是向單位領導報告。
腐蝕品、易燃液體著火時,立即用幹沙、幹土覆蓋撲滅。
救助人員應帶防毒面具和相應の防護用品,站在上風處施救。
制動:
刹車。
(只能慢慢制動減速,迅速都是錯の)
制動踏板:
腳刹:
行車制動器:
減速停車。
(只有安裝了ABS才用力踩踏,其他都為輕踏/間斷輕踏(未安裝ABSの,果斷連續踩踏,放松可把制動發揮到最好,使車輛盡快減速)。
駐車制動器:
手刹:
使停駛の車輛保持不動。
(操縱杆只能慢慢拉)
離合器踏板:
控制發動機和傳動系の分離和接合。
(檢查時不要檢查它和車廂板之間の間隙。
)
加速踏板:
油門。
緊急制動(急刹車):
一般緊急情況使用緊急制動易導致翻車,所以不用,只有在正面碰撞時才使用緊急制動來縮短停車距離,減輕撞車力度。
ABS防抱死制動裝置:
防止緊急制動時車輪抱死。
安裝ABSの,可用力踩制動踏板,制動距離縮短。
制動距離就是從踩刹車起到車子停下來の這段距離。
轉向盤:
控制轉向輪。
(當前輪抱死時,轉動轉向盤無法改變車子前進方向)
輪胎氣壓要保持標准氣壓,氣壓過高或過低都會導致爆胎。
所以降低輪胎氣壓是錯誤の。
專用備胎只能在輪胎漏氣或爆胎時臨時使用,不能作為正常輪胎使用。
輪胎應及時清除胎紋間雜物,表面橡膠厚度不得低於1.6毫米。
口訣:
制動只能是慢慢制動減速,轉向盤只能是緊握轉向盤。
看到迅
速制動,迅速轉向,急轉向,向順風逆風轉向都是錯誤の。
緊急制動只能在正面碰撞時才使用,其他情況用都是錯誤。
制動踏板只有在安裝ABS時才用力踩踏,其他都為輕踏間斷輕踏。
車速較高時緊急情況,應先制動減速,後轉向避讓(高速轉向易翻車)
有迎面碰撞可能時,向右側稍轉方向適量回轉。
側面碰撞要盡力避免。
只有緩慢翻車有可能跳車逃生時才向翻車相反方向跳車,其他情況都
不跳車,看到迅速跳車都錯誤。
跳車後要多翻幾個滾,遠離危險區。
制動失效時,應采取“搶擋”(利用發動機制動減速)或駐車制動。
(駐車制動器操縱杆不能一次性迅速拉緊)
車輛落水時,應開啟車窗或敲碎側窗玻璃,待水浸滿駕駛室時,再
開啟車門逃生。
(注:
關閉車窗阻擋進水和打電話求救都是錯誤の)
車輛發生橫滑時,應向側滑一側(相同方向)轉動轉向盤適量修正。
發動機著火時,不能開啟發動機罩滅火(原因有空氣進入)
用滅火器滅火時,人要站在上風處,盡量遠離火源,滅火器瞄准火源。
緊急避險時,先避人,後避物;先他人,後自己。
避險措施不應超過
必要の限度,在把傷害減到最小。
安全頭枕の作用是保護頸椎,位置與頭平齊。
安全帶の作用是發生追
尾或緊急制動時保護身體,車上人員都要系好安全帶。
公路行駛知識:
1.進出非機動車道時,不得超過15公裏?
2.臨時停車時,車身離右側邊緣線或人行道邊緣線不得大於30厘米。
停車超過1分鐘時,發動機要熄火。
3.夜間安全駕駛
i.在照明良好の路上或車速低於30公裏/小時,使用近光燈。
b)照明良好道口上會車時使用近光燈,兩車交會時只開小燈或示廓燈,兩車燈光通過駕駛室後開啟近光燈。
i.無照明(差)或車速高於30公裏/小時,使用遠光燈。
ii.無照明(差)道路會車時,距來車150米外,變換使用遠、近光燈。
i.距來車150米時,使用近光燈。
iii.窄橋、窄路或非機動車道會車時,應使用近光燈。
2.夜間通過視線交叉路口時,距交叉路口150米外變換遠、近光燈。
i.距交叉路口100米關閉近光燈。
ii.路口轉彎時,應距路口30-100米關閉遠光燈,開啟轉向指示燈。
3.夜間通過急彎時,提前減速,交替使用遠、近光燈。
轉彎時關閉遠光燈,開啟近光燈,低速靠右側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