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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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冀环办[2012]170号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

为切实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根据环保部《“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环办[2011]48号)和省环保厅、卫生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冀环防[2011]130号)要求,现就强化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和任务

各设区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以保障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和控制污染为目标,从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督促产生企业加快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力度,处置利用企业严格依法经营,坚决杜绝危险废物排放行为,实现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的规范化管理,防止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河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到2015年,摸清全省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经营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设区市和县级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结合实际确定并抓好各级危险废物重点源的管理

全省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都要实行规范化管理。

根据环保部要求,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列为国家级重点源;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0—100吨的,列为省级重点源;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10吨的,列为市级重点源。

各地要结合辖区实际,确定重点监管单位,突出抓好年产10吨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环保部要求省级及以上重点监管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见附件)监督管理。

三、全面推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

1、建立管理台账和经营记录薄。

危废产生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台账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2]44号)要求,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产生环节、去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每年定期向环保部门申报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处置等有关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认真填写该《指南》所附各类表格。

记录内容包括:

①危险废物分析及试验相关记录②危险废物接收、产生和处置(利用)记录③内部检查相关记录④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有关记录⑤其他记录(人员培训记录、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关于填埋场施工质量的记录)。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情况按季度向省、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当经营过程发生的事故或发现其他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条件的情形时,应即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2、认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规定。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栏目内容,规范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各相关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运行、报送和保管转移联单。

3、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当地和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其内容应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措施和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办法以及按月(季、年)转移(频次)计划。

当管理计划的内容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变更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还应包括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处置周期、处置效果以及新产生废物的数量、去向、处置措施等内容。

4、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各项要求。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有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贮存设施应有隔离设施和防风、防雨、防晒设施,并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有符合危险废物运输技术规范要求的运输工具(或与有资质运输单位签订的协议),运输工具有必备的应急防护设备,做到单独收集、密闭运输,禁止混装其他物品,禁止使用敞开式车辆。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配套化验室、发电机组、烟气监测设备和废水处理设施以及底渣和飞灰储存间等设施、设备。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绘制生产工艺流程图,在流程图上标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产生量及去向,并在车间、贮存场所等显著位置张贴。

绘制厂房平面布置图,标明单位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的道路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的位置,并在场区显著位置张贴。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有关管理规章制度,也要张贴于厂区显著位置。

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要特别明确:

设施运行和管理记录制度、交接班制度、危险废物接收管理制度、危险废物分析制度、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化验室特征污染物检测方案和实施细则、处置(利用)设施运行中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以及环境监测制度等相关内容。

5、按照环保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在①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②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场所③运输工具,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在①处置厂的主要出入口②贮存设施(含新产生的危险废物)③运输工具及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④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⑤污染物排放口,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识别标志要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

医疗废物的识别标识执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中对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有关规定。

6、制定并落实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各项措施。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分别报省、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要建立应急队伍,有基本的应急设施设备,并针对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绘制厂区应急疏散路线示意图,图中包括厂区周边地理位置,单位的地理位置、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场所的位置以及周边的道路、河流和环境敏感点信息,并在显著位置张贴。

制作应急响应有关人员联系通讯表、外部应急救援单位联系通讯表、危险废物理化特性及处理措施图等,并在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设施场所显著位置张贴。

7、加强业务人员培训。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工作岗位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岗位人员的培训,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提高其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

每年组织培训不少于一次,并建立培训档案,档案包括:

培训教材(结合本单位实际自编)、讲课记录、影像资料等相关资料。

8、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有关规定,对其所产生的废物进行鉴别。

对未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鉴别机构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规范对其进行鉴别。

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9、强化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贮存。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并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贮存危险废物,且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10、开展危险废物环境监测。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场所周边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进行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四、具体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危险废物规范化实施方案,明确推进危废规范化管理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

从排查污染隐患、防范环境风险的角度,查找当前管理存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2、强化考核。

为保障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省环保厅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纳入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各设区市环保局也要将各县(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县(市)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对各类产废、处置企业的检查考核,严格按照环保部《“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环办[2011]48号)进行。

3、加强宣传。

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对危险废物的特性、危害,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要求、技术标准进行广泛宣传,选树一批正面管理典型,同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及时曝光,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发挥责任主体意识,积极投入到规范化管理工作中来。

4、严格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对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及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及时对危废规范化管理工作认真总结,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上一年度书面总结报告,同时报送电子版。

报告内容应包括对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宣传贯彻情况、主要工作过程、时间进度安排、分析结论,规范化管理对象和范围的基本情况、达标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工作建议。

联系人:

省环保厅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赵倩

联系电话:

0311-83016296

电子邮箱:

hbggzx@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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