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乡镇街道权力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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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乡镇街道权力清单

附件1

奉新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

1

乡镇人民政府

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仍拒绝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拒绝的予以立案。

社会事务办公室责任人、中小学校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查阶段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

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乡镇人民政府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立案阶段责任: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停止侵害并责令限期修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予以立案。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城管队、环卫所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查阶段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

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乡镇人民政府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予以立案。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国土所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查阶段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

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乡镇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予以立案。

林业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查阶段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

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乡镇人民政府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催告阶段责任:

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综治办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3.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2.决定阶段责任: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

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

定期进行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乡镇人民政府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催告阶段责任:

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2.决定阶段责任: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

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查封工地或强制拆除。

4.事后监管责任:

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视情重新开工或重新建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乡镇人民政府

防汛采取非常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1.催告阶段责任:

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单位和个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

防汛抗旱办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

2.决定阶段责任:

向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

组织防汛非常措施实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乡镇人民政府

地质灾害应急疏散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撤离到安全地带。

情况紧急时,应当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非抢险救灾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防灾避险明白卡的指示,主动转移到安全地带。

1.催告阶段责任:

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防汛抗旱办、

国土所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行为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2.决定阶段责任:

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执行阶段责任:

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

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乡镇人民政府

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

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

受理计划外生育对象。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责任人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征收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截留、挪用、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审核阶段责任:

对计划外生育对象的婚育情况进行调查。

3.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对计划外生育对象征收社抚费进行立案并出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行程书》

4.送达阶段责任:

将《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行程书》送达到对象手中。

5.征收阶段责任:

开出收款收据向对象征收社指旨。

6.结案处理阶段:

对已征收社抚费对象作出结案处理,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装卷。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乡镇人民政府

给予接受绝育手术者补助

行政给付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接受绝育手术者系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1.受理阶段责任:

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分配原则确定分配对象和额度的;

2.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

2.审查阶段责任:

按规定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是否给予补助的决定(不符合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接受财政部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乡镇人民政府

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条:

公民之间、公民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山林坐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跨乡(镇)的,可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

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林业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执行裁决,督促不力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2.审理阶段责任:

对当事人之间争议进行审查。

3.裁决阶段责任:

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有关单位与个人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2

乡镇人民政府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1.受理阶段责任:

对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告知申请人。

国土所、集镇办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执行裁决,督促不力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

2.审理阶段责任: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裁决阶段责任:

在法定权限内,依据审查结果先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落实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3

乡镇人民政府

民间纠纷裁决

行政裁决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第五条: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或者居所地的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1.受理阶段责任:

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告知申请人。

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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