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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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解
目录
一、铁岭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职工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方案……………………………………………………………1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4
三、铁岭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5
四、职责分解
1.铁岭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9
2.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职责分解表……………………10
3.防汛办公室职责分解表…………………………………11
4.河务处职责分解表………………………………………12
5.农水科职责分解表………………………………………13
6.渔建科职责分解表………………………………………14
7.渔政渔港监督站职责分解表……………………………15
8.水土保持站职责分解表…………………………………16
9.水利技术维护中心职责分解表…………………………17
10.水政监察支队职责分解表………………………………18
五、各项制度汇编
1.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9
2.水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20
3.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21
4.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22
5.立、结案领导审批制度…………………………………23
6.规范性文件审核和上报备案审查制度…………………24
7.水行政执法登记和统计制度……………………………26
8.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评议考核制度…………………27
9.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9
10.水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31
11.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报告、裁判结果制度……32
12.重大处罚备案制度……………………………………34
13.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36
14.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37
六、行政执法程序及行政许可程序流程图
1.铁岭市水行政执法检查程序流程图……………………38
2.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39
3.水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40
4.水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41
5.水行政复议程序流程图…………………………………42
6.取水许可程序流程图……………………………………43
7.水土保持许可程序流程图………………………………44
8.河道采砂许可程序流程图………………………………45
七、铁岭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百分考核评议标准……46
八、行政执法案卷标准文本…………………………………47
铁岭市水利局行政执法
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2009年度铁岭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水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保证依法行政,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在我局各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依法治国方略,紧紧围绕市委和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水利法制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实现执法权限法制化,水利的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
为我市改革开放、招商引资、经济发展及水利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实施范围
凡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有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均应实施本方案。
三、目标
我局实施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目标是:
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在我局各职能单位内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执法和执法监督机制。
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实现依法治水的总目标。
四、方法步骤
总体上按市政府的要求进行实施。
首先制定水利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方案》,与市政府的方案相衔接。
(一)动员宣传阶段
召开有关部门领导会议,传达市政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提出我局贯彻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意见。
(二)培训阶段
举办各有关人员参加的专门工作培训班,介绍建立执法责任制的目的、意义、内容、方法、步骤及要求。
(三)实施阶段
⒈进行职责分解
⑴汇总法律、法规和规章
⑵筛选常用有效法律、法规和规章
⑶按职责分解表进行职责分解
⑷职责分解审查
⒉制订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
⑴水行政执法检查程序流程图;
⑵水行政许可程序流程图;
A、取水许可程序流程图
B、河道采砂许可程序流程图
C、水土保持工程许可程序流程图
⑶水行政工程许可程序流程图
⑷水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A、简易程序
B、一般程序
C、听证程序
⑸水行政复议程序流程图
⒊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制度
⑴执法公示制度;
⑵培训上岗制度;
⑶执法监督制度;
⑷过错追究制度;
⑸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制度;
⑹立案案件领导审批决定和重大案件(应告知听证权利的)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⑺文明执法和廉政建设制度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领导,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水政水资源办,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上述工作。
年终考核由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进行。
铁岭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和评议考核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曹阳局长
副组长:
张继宏副局长
成员:
姚鹏怀水政水资源办主任
张栋良防汛办副主任
崔起河道处处长
吕凤山水保站站长
林红农水科科长
杨玉久渔建科科长人
刘军水利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水政监察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姚鹏怀兼任
铁岭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七届人大二十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年1月20日六届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
二、行政法规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46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9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99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86号
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
5.水利工程水费规定、计收和管理办法
国发[1985]94号
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1991年1月25日国务院令第74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三、地方法规
1.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
2.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
3.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通过
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省人大八届15次会议通过
5.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
省10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6.《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省10届人民政府第69常务会议通过
四、部门规章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89]环管字第201号
2.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利部令第13号、2000年5月15日发布
3.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水利部令第4号1994年6月9日发布
4.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政资[1995]485号
5.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水利部、财政部、物价局水财[1990]16号
1990年6月20日发布
6.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1992年4月3日发布
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水政资[1995]457号
8.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部[83]水电管字第03号
9.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条例
[86]水电基字第47号
10.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水保[1994]513号水利部、国家计委环保局
11.地质矿产部、水利部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地发[1993]227号
12.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
[1989]国土[规]字第88号
1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
14.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水利部水保[1995]155号
15.关于严禁炸鱼、毒鱼及非法电捕作业的通知
农业部、公安部、农渔发[1996]9号
16.水文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政[1991]第24号
五、政府规章
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利专项建设基金的决定
2.关于辽宁省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1996]26号
3.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3日省政府令第55号
4.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辽政发[1983]185号
5.转发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1994]33号
铁岭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百分考核评议标准
序号
考核内容
基础分
减分标准
得分
1
实行了执法公示
10
无公示板减10分
2
实行了定期考评
8
无标准减8分,未考评减6分
3
有明确的年度执法计划及总结
8
无计划减5分,无总结减3分
4
有执法专职人员
5
无专职人员减5分
5
以部门名义制定发的规范文件按规定备案
2
未上报备案1件减1分
6
实施了执法过错追究
5
应追未追1起减1分
7
无合同工临时工及工勤人员上岗执法
5
有此问题减5分
8
执法人员按时参加行政执法培训
5
未全员培训减2分
9
执法人员遵纪守法
3
违法违纪1起减1分
10
执法资格合法
3
不合法1例减1分
11
无纵横越权
3
有1例减1分
12
认定事实准确
4
不准确1案减1分
13
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3
适用依据错误1案减1分
14
证据确实充分
3
证据不足1案减0.5分
15
程序合法
3
程序违法1案减1分
16
文书齐备、使用正确
3
文书不全1案减0.5分、使用错误减0.5分
17
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3
违法1案减1分
18
行政执法决定依法执法
3
无法定事由未执行结案减0.5分
19
无依法应作为在法定时限内不作为现象
3
有投诉1起减1分
20
被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无败诉
10
有1起变更、撤诉或败诉减2分
21
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3
未开展减2分
22
向《铁岭法制》供稿
2
未供稿减1分
23
通过新闻传媒宣传法制
3
无稿件减2分
总计
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执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所属各执法单位。
第四条、局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是本制度的管理单位。
第五条、各执法单位的设置,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时限、职责范围、办公地点、办公电话等都需要公示。
第六条、公示的形式可多样化以便于管理相对人了解情况;
第七条、公示实行负责人制度。
每个公示制度上都要注明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第八条、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检查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市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布热线电话,接待管理相对人的投诉。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水利系统执法单位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的培训要结合省厅的安排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是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总体培训计划;各执法科(办)负责全市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培训工作。
各执法单位负责本部门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培训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赔偿法、行政复议等机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
第六条、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适时举办培训班,经验交流会和法制讲座等。
第七条、执法人员未经培训取得执法资格一律不准上岗。
第八条、每次培训结束后,要认真组织考试,公布成绩,并做到年度考核评议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调离执法岗位。
第九条、培训与执法证年审结合起来,未经培训、年度审查视为不合格。
第十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完善执法人员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水利系统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应结合市政府的要求,理论联系实际,以按需施教、讲求实效为原则。
第四条、水政监察支队是执法人员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水利系统执法人员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执法人员要通过培训,培训合格才能取得执法资格。
第六条、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准从事执法工作。
第七条、培训与执法证年审结合起来,未经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年度审核视为不合格,不予年审。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执法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用于本局各执法机构。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取得监督、监察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证”是指经上级机关和部门审查后所发的执法证件。
第五条、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按《辽宁省水政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水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条、未经培训和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
第八条、违反制度的人员视其情节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立、结案领导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立案案件的领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立案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给予处罚的:
㈠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
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
㈢属于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
㈣违法行为未经过追究时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行政执法机构。
第四条所有立案案件必需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水政机构审查签定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决定后方可立案。
第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负责人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规定的法律责任给予处罚。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规范性文件审核和上报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避免违法及越权现象的发生,根据《铁岭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水利局所属各部门和各县区水利局及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加强水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其中包括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几个部门联合下发,或以本单位名义下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出台之前,必须上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备案审查。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由市水政监察支队完成,并交由领导小组审批决定,之后再进行公布。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必要性;
(二)规范性文件草稿;
(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四)规范性文件的拟出台日期,及有效期。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出台部门应跟踪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并在执行一年后以书面形式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经备案审查,不准下发。
一但下发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登记和统计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水事案件的规范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系统各执法单位。
第三条、行政执法登记和统计工作由执法单位具体负责。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水事案件登记簿,认真填写,做到一案一记。
第五条、统计工作要认真填写案件统计表,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六条、上报的时限为市政府法制部门每年两次,省级部门每年一次。
第七条、行政执法登记和统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第八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水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水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水利系统各执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执法单位。
第三条、局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是对各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监督检查工作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㈠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性;
㈢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㈣使用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㈤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㈥执法责任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㈦其它应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监督的方式
㈠采取日常和年终检查、抽查的现场检查的形式对各执法单位进行检查;
㈡各执法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随时报告自查情况,年终报告全年执法检查情况;
㈢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给市政府法制办及省厅有关部门。
第七条、局监督检查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水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水行政执法责任制,使全体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对错是指违法执法或执法不当,给行政机关或相对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追究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各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其违法或不正当执法行为一律追究过错责任。
第五条、各执法单位应结合实际、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过错追究办法。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造成错案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㈠承办人员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失当形成错案的;
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结案造成错案的;
㈢违反水事案件办理程序的;
㈣超越成滥用职权的;
㈤受贿、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导致错案的;
㈥应及时结案而拖延不办的;
㈦其它原因造成错案的。
第七条、对错案责任的追究
触犯第六条第五项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㈠领导审查案件不细致,不严格、不准确,或凭主观意志,办理案件错误的应追究审批领导的责任。
㈡承办人员有意或无意提供失实情况,致使领导误批定的,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承担的责任
㈠因故意或过失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而引起国家赔偿后果的,当事人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并追究党纪、政纪处分;吊销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㈡对没有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吊销执法证件;党纪和政纪处分。
㈢执法人员执法不当,造成后果的,该执法人员所在部门的领导应负相应责任。
㈣领导审批案件不慎,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追究责任者的责任,由责任者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后,给予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铁岭市水利局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水行政复议工作,加大对复议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的所有复议工作人员。
第三条、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为我局的复议工作机构。
第四条、较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决定必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第五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市政府核发的复议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条、在复议活动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第七条、复议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文明执法,廉洁自律。
第八条、复议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注重调查了解,做到公正、公开,不能徇私舞弊。
第九条、复议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裁判结果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铁岭市行政机关应诉管理暂行规定》、《行政赔偿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系统各执法机构。
第三条、水政监察支队是具体的实施机构,制度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以法律为基础,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应诉、赔偿的案件必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六条、在应诉过程中,执法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事实为基础,严格依法办事。
第七条、在赔偿过程中,执法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对于应诉、赔偿以及裁判结果应建立档案,及时备案
第九条、重大的赔偿案件要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条、在应诉、赔偿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调查了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一条、在活动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重大处罚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纠正违法和不正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铁岭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水政组织及所属水政监察员。
水政组织包括水政机构和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
第三条、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报送备案: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的
(三)对公民个人处以5000(包括5000元)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主处以10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的。
第四条、重大案件应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包括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