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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界定标准教材

“三违”界定标准

第一条在生产工作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反行业安全规程,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措施,违反上级和本单位有关安全文件、规定、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等均属于“三违”行为。

第二条存在下列较大安全隐患或严重问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整改。

可对单位记停止作业,每项次罚款1000元:

一、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无设计(措施)或不落实。

二、设计、作业规程、措施违反上级有关规定。

三、无规程、措施施工或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有明显漏洞。

四、突出危险工作面不制定或不落实防突措施。

五、瓦斯超限。

六、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七、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八、局部通风机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切换、风筒自动分风”。

九、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

十、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断电功能不起作用。

十一、无计划停风。

十二、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不稳定、不可靠。

十三、排放瓦斯、巷道贯通、过老空等没有制定或不落实专门措施。

十四、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未建立防灭火系统或不完善。

十五、对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制定或不落实防治水措施。

十六、对老空(窑)水患漏排。

十七、排放老空(窑)水时未制定或不落实措施。

十八、防尘系统不完善。

十九、工程质量低劣,危及安全生产。

二十、无规程、措施施工。

二十一、工作面超采超掘。

二十二、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少于20米,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

二十三、工作面面后浮煤超规定(2㎡内平均厚度不超过30mm)。

二十四、提升、运输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齐全、灵敏、可靠。

二十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二十六、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设施不齐全、有效。

二十七、其他较大安全隐患或严重问题。

第三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章指挥,责令整改,可对有关干部、班组长等现场管理人员记违章指挥,每项次罚款300元:

一、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二、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或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有明显漏洞安排施工。

三、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无设计(措施)安排施工。

四、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无独立的回风系统。

防突风门设置不符合《防突规定》要求。

五、突出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六、突出危险工作面不制定防突措施安排施工。

七、采掘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安排继续施工。

八、不组织传达学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

九、提升运输固定安全设施不齐全安排施工。

十、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十一、局部通风机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切换、风筒自动分风”,安排施工。

十二、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安排作业。

十三、无防尘设施或防尘设施不完好安排作业或粉尘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处理。

十四、瓦斯超限不停止作业或不采取措施处理。

十五、瓦斯异常地点不按公司、矿措施管理。

十六、工作面老空悬顶超过规定,不按规定放顶或加强支护继续施工。

十七、巷道贯通前不采取防止透水、有害气体超限、通风系统紊乱、放炮崩坏设备、着火、放炮伤人、冒顶等措施盲目掘进。

十八、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安排继续作业。

十九、现场违章作业现象严重不加制止。

二十、安排未按规定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上岗。

二十一、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二十二、对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制定防治水措施安排施工。

二十三、过老空(窑)没有制定措施安排施工。

二十四、老空(窑)水排放时未制定措施安排施工。

二十五、新施工巷道无法使用或报废。

二十六、其它违章指挥行为。

第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严重违章,责令整改,可对有关责任人员记严重违章,每项次罚款300元:

一、无规程、措施施工。

二、瓦斯检查空班漏检。

三、不执行“一炮三检”。

四、伪造瓦斯检查数据。

五、瓦斯浓度超过1%爆破。

六、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七、随意进入停风地点。

八、人为损坏通风设施、安全检测设备、设施。

九、空顶作业。

十、回撤支柱违反程序。

十一、爆破不执行“三保险”。

十二、装药无封泥。

十三、明电爆破。

十四、裸露爆破。

十五、短母线爆破。

十六、多母线爆破。

十七、联合爆破。

十八、无证人员进入爆炸材料库。

十九、藏匿或乱扔乱放雷管或炸药。

二十、爆炸炸料丢失、被盗。

二十一、防尘措施不落实继续作业。

二十二、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

二十三、斜巷轨道行车时行人。

二十四、斜巷轨道运输时超挂车或放飞车。

二十五、斜巷轨道运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合格或不使用。

二十六、小绞车斜巷运输不执行司机、上、下车场把钩工三人操作。

二十七、乘坐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带式输送机。

二十八、电气安全保护设施甩掉不用或失灵。

二十九、带电检修电气设备。

三十、隔爆电器失爆、电缆连接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或破口漏电等现象。

三十一、耙装机工作时,耙装机前方有人。

三十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三十三、地面严禁烟火区域吸烟或点火。

三十四、携带烟草或点火工具下井。

三十五、酒后下井。

三十六、地面特种作业人员酒后上岗。

三十七、其它严重违章行为。

第五条下列违章违纪行为,应责令整改,可对有关责任人员记违章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按规定进行罚款:

一、综合部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50元:

1.小绞车操作线、电动机电源线落地,如受条件限制落地敷设时没有套管保护。

2.小绞车无管理牌板,牌板不四角固定,填写字迹不清,内容不全,不符合实际情况。

3.小绞车安全设施不灵敏可靠,安装不牢固,位置不符合规定,零部件不齐全有效的。

4.所有使用的小绞车,操作硐室内有杂物操作按钮不灵敏可靠。

5.小绞车钢丝绳绳头不捆扎的。

6.机电设备外壳上放置杂物,电缆(包括电缆钩)、管路上悬挂其它物件,放置杂物。

7.井下使用的电动机风扇护罩不完整。

8.各种设备或设施不使用标准开口销防脱或不将销子开口劈开折弯的。

9.工作头面各种备用设备,备品备件没上架挂牌管理。

10.机电设备,有煤粉、积尘、渗漏油,未做到物见本色。

11.各类电缆没在巷道的同一帮吊挂。

12.在巷道两帮网上吊挂电缆的。

13.井下各种管线吊挂没按由下而上规定吊挂。

14.井下所有机电硐室的接地装置没在设备后侧平直铺设,拐弯处没走直角(包括硐室的进、出电缆)。

15.在用安全设施有螺丝松动。

16.工业卫生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100元:

1.小绞车固定(含护身板、操作按钮)不符合规定、小绞车的离合及制动装置不合格。

2.设备标志牌、接地极标志牌缺失、字迹不清晰、内容不完整、不符合现场实际。

3.各类机电设备,外壳及各连接部位螺栓不齐全。

4.各类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及安全保护设施不使用、不合格。

5.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安设地点有淋水,没有采取防护设施。

6.机电设备、设施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小型电器不完好。

7.井下所有备用开关、电动机等电气设备喇叭口没使用合适的橡胶密封圈、挡板封堵不严密,受潮。

8.电力电缆或信号电缆外护套损坏露出芯线绝缘层。

9.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没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没用螺丝固定牢固。

10.风水管路、电缆吊挂不符合设计要求。

11.重要岗位不按规定交接班。

12.重要岗位有关干部未按规定上岗检查、未填写上岗检查记录。

13.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区队长、通防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等相关人员下井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200元:

1.小绞车排绳不整齐。

2.一台小绞车在运输长度内有拐弯运输(不含甩车场)。

3.小绞车使用中的钢丝绳磨损、断丝超规定。

4.小绞车钢丝绳和保安绳有打结、破股、压扁、锈蚀、滑头插接不合格。

5.钢丝绳与绞车或保安绳与主绳之间的固定不合格。

6.斜巷提升运输保安绳直径小于主绳直径或长度与拉车数不匹配、绳胆不合格。

7.小绞车钢丝绳长度不能保证滑头松至底车场后滚筒上缠绕的母绳不低于3圈的最低标准。

8.绞车信号打点器未进信号硐室、一个信号硐室内悬挂两套信号打点器,信号装置不合格。

9.保护接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接地细则要求。

10.设备停机未停隔离开关,不加闭锁。

11.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进行爆破作业。

12.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进行爆破作业。

13.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后未洒水降尘。

二、采煤专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100元。

1.工作面柱鞋缺损、鞋链挂钩变形严重,使用铁丝或其它材料代替的,支柱底脚未放进鞋窝。

2.乳化液泵站压力不足,乳化液浓度配比不合格。

3.乳化液液压系统漏液,不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器,现场无乳化液浓度检查仪器。

4.刮板输送机安装不平直。

5.刮板输送机螺栓的螺帽不在刮板前进的相反方向。

6.工作面上下两端头原有巷道支护材料不及时回收,发现遗弃。

7.工作面上下两巷不设立迎山值对照牌板和检测工具。

8.工作面缺柱子、支柱初撑力不足、超高、钻底超过规定。

9.工作面铁鞋规格与规程不符、支柱迎山不合格、支柱空载、漏液失效。

10.工作面使用损坏的顶梁,顶梁之上背顶不实、支柱空肩、两爪吃劲,顶梁挂设不平直,顶梁下支柱支设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柱卡脖,顶梁倒悬,使用变形、损坏的扁销子或扁销子不紧固、无防飞措施,圆销子不到位。

11.不按规定配齐回柱及处理片帮长柄工具。

12.工作面末排支柱挡矸不好,回柱后喷矸埋压支柱、顶梁、铁鞋。

13.铰接顶梁单挑、不垂直工作面。

14.单体液压支柱手把体开裂变形,方向不符合规程要求,柱顶盖缺爪,三用阀松动或不平行工作面,回撤的支柱不竖放。

15.支柱直线性,柱距排距不符合规程要求,支柱没按要求使用2分钢丝绳拴牢防倒。

16.采煤面过断层、冒落区或顶板破碎严重处不按标准打木垛或背顶不严、不实。

17.支柱支设在浮煤浮矸上。

18.使用移溜器移溜后不及时收回移溜器活柱。

19.临时支护与作业规程不符。

20.工作面端面距超规定或伞檐超过规定不及时处理。

21.工作面在用水平调角楔变形损坏。

22.底板松软段不垫木板梁或穿铁鞋。

23.工作面出现变形支柱时,随意改柱子。

24.回柱前不先对人行道两排支柱进行补液。

25.上下两巷巷道内有积水。

26.泵站前后各20m范围内物料码放不整齐,物、设备不见本色,变速箱渗油。

27.工作面倾角在15度以上时,机组无可靠的防滑装置。

28.采煤机各部件螺栓松动或缺失。

29.采煤机各处仪表损坏或指示不正常。

30.采煤机停机时,不向相反方向牵引0.3~0.5m,不将操作手把置于“零位”,不切断电源。

31.采煤机喷雾装置损坏不起作用。

32.采煤机组一处齿轨松动。

33.遇断层或坚硬地质构造强行截割,不放震动炮松动。

34.溜头、溜尾压柱子打设不牢固或缺压柱子。

35.两台刮板输送机搭接运输时,搭接长度小于500mm,机头最低点与机尾最高点的间距小于300mm。

36.工作面支护形式及支护材料型号与规程措施不符。

三、掘进专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100元:

1.掘进施工中的锚杆(网、索)支护巷道,锚杆杆体、钢铰线及配件的材质、品种、规格、强度、结构、锚杆(索)预紧力矩、锚固力不符合设计要求。

2.锚杆(索)间排距、外露长度、角度、网片搭接长度不符合规程要求。

3.掘进施工中的架棚巷道支架规格及支设质量(包括棚梁水平、支架迎山、棚腿扎角等)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棚腿没支到实底,腿窝深度不够,背帮、背顶松动不实、不整齐、支架间没有支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等防倒设施,撑杆打设直线性差,棚腿上端未焊接防掉棚梁的装置或焊缝存在瞎缝。

4.前探支架的前探梁规格、尺寸、数量,前探梁上方使用的板梁规格不符合规定,前探梁的固定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5.喷浆机料槽清理不及时。

6.掘进巷道施工完毕,有遗弃设备、工字钢、锚杆、道木等其它物料。

7.巷道支护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

8.架棚巷道背帮背顶不严不实,有片帮、漏矸现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200元:

1.锚索未安装柔性胶质护套。

2.掘进巷道迎头缺少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合格的。

3.锚喷巷道喷浆厚度不够,两墙基础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4.锚杆(网、喷)巷道不按规定进行锚杆锚固力检测,现场没有完好检测工具。

5.架棚巷道迎头10m范围内没有采取规程规定的可靠防倒措施。

6.巷道成型差。

7.巷道开门前,现场未悬挂与设计相符的施工图板。

四、机电专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50元:

1.变电所、泵房、绞车房各类牌板悬挂不整齐。

2.采区变电所、绞车房、泵房卫生差有杂物、小杆、小铺。

3.机电硐室前后门外各10m范围内,存有垃圾和杂物。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100元:

1.工作地点缺少必要的综保试验记录、风车切换记录、甲烷断电记录、小绞车及钢丝绳、安全设施检查记录或未及时填写记录。

2.机电管理制度、记录不健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3.机电硐室内防火设施、绝缘用具缺失或不合格。

4.主副井提升机房,所有设备检修检查记录发现漏检、漏签字、代签字或其他违规现象。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200元:

1.大型固定设备各类保护、装置等不全,随意停用。

2.井下主要上下山绞车房机电设备、安全设施、钢丝绳、连接装置空班漏检。

3.提升(含井下主要上下山绞车)钢丝绳漏检、钢丝绳连接装置不按规定拆检、探伤。

4.高低压供电系统停送电制度不执行或执行不严格。

5.采区变电所不按规定派人值班、关门加锁。

6.反送电的开关未加锁、无明显标志的。

7.高压供电线路清障不彻底,有危及供电线路安全。

五、运输专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50元:

1.带式输送机机道缺日光灯或有一盏不亮。

2.缺托辊、托辊不转、托辊机架缺销子、销子不到位。

3.带式输送机胶带或托辊与机架有摩擦,托辊轴承损坏造成异常声响。

4.带式输送机机身钢丝绳吊挂没有专门安设吊挂钩,吊挂在顶板锚盘、钢筋梯、铁丝网等巷道支护设施上,绳体没有使用花篮螺丝吊挂,吊钩开口方向未朝向皮带,开口大小与所用钢丝绳直径不相符合,钢丝绳没有全部进入钩内,吊挂点与花篮螺丝的连接没有使用2分钢丝绳,钢丝绳卡好后外露部分没有绑在绳体上,出现脱钩、松动现象,钢丝绳吊挂不平直。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100元:

1.铁路有杂拌道,不平直,枕木间距大于1m,道钉不成“八”字形,距路头两侧0.4m范围内无枕木。

2.铁路打撑棒。

3.道岔尖轨、开程、方向、前后高低不合格。

4.上部车场轨道铺设下山方向有负坡。

5.轨道接头回流线缺失或开焊。

6.铁路枕木规格小、间距超规定、吊板、空板。

7.铁路轨距、水平及接头间隙、平整度不合格、道钉、夹板、扣件失效。

8.曲线段目视不圆顺、轨道接头错接不符合规定。

9.轨道缺托绳轮,托绳轮使用不合格。

10.铁路枕木、道钉浮离,挡车棍、阻车器、吊梁、岔尖缺零部件。

11.带式输送机各类保护装置(打滑、堆煤、满仓、防跑偏、超温洒水、烟雾报警等)不齐全可靠。

12.行人经过路线上需跨越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的地点缺便于行人通过的过桥。

13.皮带机道安全距离达不到规程要求。

14.皮带出现一处跑偏。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200元:

1.道岔磨损、老化超规定,不及时更换。

2.扳道器设在人行道上。

3.变坡点、底弯路、平巷拐弯处有接头,斜巷上部平车场变坡点有负坡度。

4.采区内车场人行道侧安全间隙小于800mm、另一侧安全间隙小于300mm、错车间隙小于200mm。

5.流水冲刷道床。

6.简易道岔铺设不符合标准(尖轨跟部轨缝大于20mm、尖轨顶面与基本轨高低差大于5mm)。

7.轨道绝缘不齐全、不合格。

8.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连接装置。

9.矿车、平盘车、材料车不完好。

10.带式输送机转动部位及机头、机尾防护装置缺失、不符合要求。

11.带式输送机底皮带下堆积浮煤等杂物,磨底皮带,缺清扫装置或清扫装置不起作用的。

12.带式输送机机巷的巷道高度、宽度不符合要求的。

13.所有煤仓、溜煤眼入口没设置坚固的栏杆,没悬挂明显警示标志牌。

14.上山掘进小绞车倒拉提升时,绞车的上方5-10m内未使用两颗直径不小于200mm的圆木或11号矿用工字钢做护身点柱,柱子下端打入实体煤岩小于100mm,上端未与顶板垂直打牢,与最近轨道内沿间距小于0.5m。

六、通防专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50元:

1.局部通风机进风口前5m范围内有杂物或障碍物;局部通风机未安装消音器、吸风口无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无衬垫(漏风);局部通风机离地高度小于0.3m。

局部通风机未悬挂管理牌板,牌板内容与实际不相符。

2.风筒吊挂质量不符合要求,出现挤压、摩擦、损坏;风筒接头不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到漏风),有破口(末端20m除外);风筒拐弯处未设弯头或缓慢拐弯,出现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未用过渡节,出现花接。

穿墙硬质风筒外露长度小于0.2m。

3.风门、密闭、风窗墙体不平整,裙边不符合要求,墙面未进行白化;设施未编号、未设管理牌板,设施前后5m内巷道有杂物、积水、淤泥。

4.密闭处有水未设反水池或反水管;采空区密闭未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不严密。

未按规定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记录牌板。

5.风门未设底坎,风门不能自动关闭;风门安设不符合要求、漏风,风窗不能调节风量。

风门未进行联锁。

6.永久测风站设置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

7.矿井通风系统图﹙标注风量、风向、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及参数、通风设施、主要通风机参数等﹚和通风网络图,通风设施检查及维修记录、测风记录、密闭管理台账与现场实际不相符。

各种管理牌板、记录、台帐及相关制度不齐全。

8.转载点、进(回)风巷、扒装喷雾等综合防尘设施使用不正常、不灵敏、不就位、不雾化。

9.未按规定检查隔爆设施,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10.防尘管路未按质量标准吊挂,拐弯处未使用弯头,过路处未使用龙门,同管径管路用异径管路连接,出现漏水(滴水成线)。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100元:

1.未执行每10天一次测风制度、测风点未设置测风牌板。

2.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安设不符合要求;两台运行的局部通风机同时给一趟风筒供风;正常工作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未安装开停传感器并与监测系统联网,未按《规程》规定进行主备风机自动切换装置试验。

3.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未按规定测定,外部漏风率不符合规程规定。

主通风机房未安设水柱计或数据不准确;防爆门在主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不能自动打开。

4.通防设施墙体损坏、漏风,维修不及时。

5.矿井进、回风井,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之间风门未按规定安装风门状态传感器、实现风门遥讯,未设置反向风门。

局部通风机风筒穿过风门(风墙)墙体时,未在墙上安装与胶质风筒直径匹配的硬质风筒。

6.瓦斯抽放管路敷设不符合要求,抽采管路出现破损、泄漏、积水,抽采管路离地高度小于0.3m。

抽采钻场(钻孔)无观测记录牌板,各种记录、台账不齐全。

7.经效果检验允许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无允许推进或允许进尺长度的记录和标识。

8.通风、瓦斯检测仪表未定期校正。

9.瓦斯检查工胶皮管(长度大于1.5m)、温度计、手册、瓦斯便携仪等未按规定携带齐全。

瓦斯检查时间间隔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检查温度。

10.安全监控分站、传感器等安设位置不符合AQ1029-2007标准要求。

11.未执行定期冲刷巷道积尘制度;井下巷道出现煤尘堆积。

12.未按规定使用防尘设施。

在煤、岩层中钻孔未采取湿式钻眼(符合规程特殊要求可采用干式钻孔时,但必须采取措施)。

13.综合防突措施的全过程记录不详细,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签字不正常。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200元:

1.出现单道风门、用风帘作通风设施、未按规定设置调风设施等造成通风系统不合理、不稳定、不可靠。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违反规定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2.未按规定编制月度矿井供风基础。

3.存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

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4.局扇选型、供风量不符合通风设计要求,主、备扇能力不一致,巷道风速达不到要求。

5.风筒距离掘进工作面迎头超过规定。

6.盲巷封闭不及时

7.临时停掘巷道未按规定设置栅栏。

8.瓦斯检查仪器仪表不能正常使用。

不按规定设置瓦斯检查点、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

9.突出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下井人员未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10.未严格按照“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施工。

11.遇有采空区、过老巷道或瓦斯涌出异常等特殊情况时,未采取加强瓦斯管理的措施

12.采煤机组内外喷雾效果达不到要求。

13.密闭、风门、风窗施工不掏槽,砌筑、安装质量较差的。

14.未按规定安装隔爆设施的。

15.未定期测定抽采系统的瓦斯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封孔长度、质量不符合要求。

七、火工品专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50元:

1.爆炸材料装卸过程中,装卸人员不轻拿轻放,乱摆乱放。

2.爆炸材料在没有进入井下至施工地点前,没有专人运输、看管。

3.各单位井下工作地点需用爆炸材料时,没有使用专用爆炸材料箱。

4.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未进行导通试验。

5.爆破工领用爆炸材料时未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未执行爆炸材料领退制度。

6.爆破工作完毕后,未在安监员及班组长监护下,现场清点爆炸材料剩余量,填写实际消耗量,班组长、安监员没核对后签字。

7.押运员、库管员、爆破工等未持证上岗并定期培训。

8.未执行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9.爆炸材料库未执行交接班登记制度。

10.爆炸材料库房门、栅栏门、窗户、大门未做到随时关闭。

11.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矿灯等出入库区,库管员脱岗、睡岗。

12.爆炸材料库设置水源、沙箱、灭火器、铁锨等消防工具不齐全。

13.爆炸材料库电话不完好,库房内外通道不畅通。

14.进入火药库未用带套的手电筒或用不带隔离套的矿灯。

15.爆炸材料库防火、防潮、防水、防盗、防鼠、照明、防爆不符合安全要求。

16.爆炸材料库帐、卡、物不相符,帐目不清楚,所有表格、台帐、票据、记录有涂改情况。

17.爆炸材料库超规定存放火工品。

18.报废的爆破器材未单独记帐和分别保管。

19.爆炸材料库干湿温度不符合要求,最高温度超过35℃。

20.未执行爆炸材料库无声无尘、定员、定量制度。

21.爆炸材料领用单未执行施工单位负责人、爆破工、库管员签字盖章,退库时班组长核实签字盖章。

22.未执行爆炸材料清退制度,爆炸材料领用单漏签、代签、不按程序提前签字。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次罚款200元:

1.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2.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

3.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雷管脚线未扭结成短路。

4.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5.爆破母线有明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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