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地方税务局基金费征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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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地方税务局基金费征收标准
镇江市地方税务局基金费征收标准
序号
名称
文件号
征收范围
征收标准
申报期
财务列支
报送资料
地域范围
1
教育费附加
苏政发[2003]66号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外资企业除外)和个人
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月后15日内申报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全市范围
2
地方教育附加
苏政发[2003]66号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实际缴纳“三税”税额×1%
月后15日内申报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全市范围
3
地方教育基金
苏政发
[2003]66号
镇江市范围内的各类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驻镇单位及部队)在职人员、"三资"企业中方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
月工资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的统计口径为准)在401-500元的每月征收1元;501-600元的每月征收2元;601-700元的每月征收3元;701-800元的每月征收4元;801元以上的每月征收5元;400元以下的免征。
镇江市区:
半年后15日内缴纳
按税前扣除办法执行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镇江市区、丹阳市、丹徒区
丹阳市:
月后15日
丹徒:
按季或按年申报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镇江市区:
镇政发[1997]86号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员就业
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0%计征
镇江市区:
半年后15日内缴纳
按税前扣除办法执行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全市范围
丹阳市:
丹政发(2005)78号
丹阳市:
月后15日
扬中市:
半年后15日内
扬中市:
扬地税发[2007]52号
句容市:
苏财社[2004]154号、苏地税发[2004]242号、苏残发[2004]43号
句容市:
次月15日
丹徒区:
苏地税发[2004]242号
丹徒区:
按年申报
5
人防建设资金
镇江市区:
镇政办发[2001]14号
企业(含中央、省内外驻镇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三资、股份制、私营、部队兴办的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年14元
镇江市区:
半年后15日内缴纳
按税前扣除办法执行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镇江市区、丹阳市、丹徒区
丹阳市:
丹政办发(2002)62号
丹阳市:
月后15日
丹徒区:
镇政办发[2001]14号
丹徒区:
按年申报
6
工会经费
镇政办发[2003]184号
镇江市区已建立工会组织和开业或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的相关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算基数,按计算基数的40%上缴地税机关。
半年后15日内缴纳
按税前扣除办法执行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镇江市区
扬政办发[2004]7号
我市境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相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相关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筹备金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作基数,地税机关按上述基数的40%收缴工会经费;金融、保险、电信按10%、供电按20%的比例收缴;工会筹备金按工资总额的2%全额收缴。
按月或按季
按税前扣除办法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扬中市
句政办发[2003]82号,《转发市总工会和市地税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收的通知>的通知》
企事业单位
计算基数:
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算基数。
征收比例:
按照上述基数的40%收缴单位应上交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全额收缴。
次月15日
按税前扣除办法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句容市
镇政办发[2003]184号
已建立工会组织和开业或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的相关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算基数,按计算基数的40%上缴地税机关
按季或按年申报
按税前列扣除办法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丹徒区
7
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
国税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
苏财预(1997)70号
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设费月后15日内申报
按税前扣除办法执行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镇江市区
苏财预(1997)70号
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费率为3%
月后15日内
按税前扣除办法执行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扬中市
国发[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
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计算娱乐业、广告业营业额和3%的费率征收。
次月15日
按税前扣除办法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句容市
8
职业教育培训统筹经费
镇政办发(2005)102号
镇江市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含部、省和外省、市驻本市企业),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及其他城镇企业
各类企业按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其中1.5%留在本企业,0.5%由市政府集中统筹
半年后15日内缴纳
按税前扣除办法执行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镇江市区
按镇江标准
全市城、镇、村企业(含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
职工工资总额的5‰
月后15日
按税前扣除办法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丹阳市
句政发[2006]30号。
我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
各类企业按照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列入成本,其中0.5%市政府集中统筹,由地税局征收。
次月15日
按税前扣除办法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句容市
9
城镇垃圾处理费
镇政发[2001]79号
行政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等
市区内的单位,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离、退休人员、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
半年后15日内缴纳
按税前扣除办法执行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镇江市区
10
市区基金
苏政发[2008]78号
镇江市区范围内,一切有销售或经营收入的国有、集体、事业单位(含发电、供电、银行、保险部门),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其他0.1%
商业批发0.05%
银行保险0.06%
地方基金月后15日内申报
按税前扣除办法执行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镇江市区
11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
丹地税发(2004)87号
全市各类企业、纳税事业单位
每个职工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费额超过100元的,按100元缴纳
月后15日
按税前扣除办法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丹阳市
12
基金
丹政发(2009)55号
缴纳营业税的企事业单位
工业3‰、商业1‰、金融1.5‰
月后15日
按税前扣除办法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丹阳市
13
综合基金
扬委发[2005]82号
销售收入
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0.3%,商业企业按销售收入0.1%
按月
按税前扣除办法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扬中市
14
基金
苏政发[1999]46号、句政发[2008]196号
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销售收的1‰征收。
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征收,批发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5‰征收。
银行(合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征收。
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该营业收入指事业收入(主营收入)、经营收入计征管业税或增值税的营业额。
城镇个体工商户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
次月15日
按税前扣除办法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句容市
15
综合基金
镇地税发[2008]228号
镇江市和丹徒区范围内,一切有销售或经营收入的国有、集体、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销售收入0.001;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零售0.001;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批发0.0005;银行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保费收入0.0006;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非金融机构0.001;其他行业企业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0.001;行政事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销售收入0.001;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0.001
月后15日
按税前列扣除办法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丹徒区
16
社会保险费
苏政办发[2000]56号
在我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
企业(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月后15日
按税前列扣除办法
地方税(费、基金)通用申报表
全市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