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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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部治安保卫工作,切实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为进一步规,完善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根据《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市单位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厂在职员工、华福公司驻厂员工、外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厂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部治安保卫责任人,各科室、车间第一负责人是本部门部治安保卫责任人,负责本部门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
本厂部治安保卫机构由厂部治安保卫委员会、厂部治安保卫办公室、各部门部治安保卫领导小组组成。
第五条:
根据和行业有关发生突发事件的相关规定,成立临时应急机构
第三章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厂部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
1、根据,地政府,行业有关部治安保卫工作针、指导思想、法令、法规、制度、规定等对全厂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2、根据相关法令、制度、制定本企业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管理目标。
3、教育全厂员工遵纪守法,加强全厂员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的各项治安专项整治活动。
4、每季度召开一次部治安保卫委员会,研究、分析治安保卫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巩固治安成果。
5、检查督促保卫部门执行政策的情况。
6、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安全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隐患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条:
厂部治安保卫办公室职责
1、在厂部治安保卫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在政法部门指导下负责全厂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2、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措施。
3、预防和制止本单位发生各种犯罪行为,调解单位部治安纠纷,维护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4、帮助教育本单位有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教育本单位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依法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劳动教养执行人员。
5、维护企业部治安稳定,了解全厂治安动态,加强全厂治安防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打击各类犯罪活动。
6、定期向厂部治安保卫委员会汇报全厂治安防工作的情况。
7、落实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措施,并对全厂员工开展法律法规及“四防”教育。
8、完成治保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部治安保卫领导小组职责
1、教育本部门员工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厂里各项规章制度。
2、协助治安保卫办公室,加强对本部门的治安防工作,预防和制止本部门发生的各种犯罪行为。
3、调解部门治安纠纷,做好对有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4、了解和掌握本部门员工的思想情况,及时向治安保卫办公室反映发生在本部门的各种治安事故和不安定事端。
第三章管理制度
一、关于对贩毒、吸毒人员的处理规定
为切实抓好禁毒工作,维护企业部治安秩序的稳定,按照“贩毒必惩、吸毒必戒,种毒必肃,有毒必究”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八条:
对贩毒员工的处理:
凡受到机关刑事处罚的员工,按及行业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
对吸毒员工的处理:
①对吸毒员工,各相关部门要进行教育,帮助,规劝其改正。
②对吸毒员工,本厂将按照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③凡受到机关刑事处罚的员工,按及行业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④凡共产党员或管理人员参加贩毒、吸毒者,除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外,一律开除党籍或解聘管理人员资格。
第十条:
其它
本规定如与上级文件不符的地,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按照财务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库存现金不得存放过夜,下班前应将现金存入银行。
第十二条:
向银行提取大额现金,必须有二人以上进行办理并通知安全职能部门,派专人随车取送,途中不得停留办理其他事宜,保证资金绝对安全。
第十三条:
各类账册、报表、支票、印章应妥为保管和存档。
遗失必须及时报告,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肃处理。
第十四条:
市零星采购,必须格按现金支付限额办理,到外地采购按财经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必须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不得违反支票使用规定,禁事先盖章备用。
第十六条:
财务科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办公室钥匙,不得将办公室的钥匙转借他人,遗失必须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
第十七条:
各科室车间负责发放工资奖金的人员,对发放剩余的工资或奖金不得在办公室存放过夜,应存入银行。
第十八条:
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除追究本人责任外,并负责赔偿一切经济损失,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要害部位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重点要害部位是:
动力车间中心配电室、锅炉房,必须建立格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定期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三次,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挑选政治可靠、技术熟练、作风正派、纪律性、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对新吸收人员要贯彻先审查后录用的原则,发现不适宜人员要及时调离。
第二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要害部位员工的积极作用,及时掌握要害部位员工的思想动态和事故苗头。
经常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及时消除各种事故灾害的隐患,并提出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第二十二条:
要害部位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与经济考核责任制挂钩相结合,凡因失职或渎职造成的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要害部位出入登记制度,非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进入事先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应办理登记手续,一旦发生问题有案待查,凡进入要害部位协作的外单位人员,须经安全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可进入。
第二十四条:
要害部位的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凡不按照安全要求而发生各类事故,必须查清问题肃处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进出门制度
第二十五条:
凡进出厂区的员工(含本厂离退歇工人员,华福驻主厂员工、外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必须主动出示工作卡,来厂联系工作必须凭介绍信、身份证、填写会客单后可入厂。
第二十六条:
凡进出厂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遵守厂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禁私自携带各种酒类进入厂区,禁厂区(库区)喝酒,酒后禁进入厂区(库区),违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
凡进出厂的机动车辆、摩托车、自行车必须主动出示证件,停车接受门岗执勤人员的检查,并按指定停车位置停放,若损坏厂公物或公共设施,必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九条:
禁携带小孩进入厂区,禁穿拖鞋、赤膊进入厂区。
第三十条:
凡进出厂人员必须主动接受门岗的检查,携带各类物资出厂的人员必须凭物资出门条经检查后可出厂。
第三十一条:
凡进厂不出示工作卡、无证进厂、冒用他人证件、强行进厂不听门岗人员劝阻的,除对当事人处以50元罚款外,当事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二条:
凡出厂人员和机动车辆必须主动接受门岗执勤人员的检查,对未经检查强行出厂,不停劝阻的,除给与当事人处以50元罚款外,当事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
五、关于对外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治安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外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治安管理,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稳定,根据《市单位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及市政府56号令《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凡进入本厂工作一天以上的外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持用人部门书面申请到安全职能部门办理进出厂临时工作卡。
第三十三条:
申办工作卡条件:
1、提交近期登记照3;2、持有效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四条:
填写登记手续,缴清规定的治安保证金后办理正式进出厂临时工作卡,凡不符合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三十五条:
外来施工单位来厂施工需交纳治安保证金5000元,外来务工人员需交纳个人治安保证金300元,待工作完毕后退还工作卡时凭办证手续到保卫科退还全数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在本厂工作的外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进厂必须出示工作卡。
只准在申请的围工作,未经可,不得擅自进入其它部门和车间,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0—1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外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必须遵守本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有违反者按厂规厂纪视情节轻重处以100—500元罚款,罚款从保证金中扣除,差欠金额由用工部门负责追缴,同时对用工部门进行当月安全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十八条:
外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工作一以上,必须每月按时向保卫科缴纳治安管理费。
第三十九条:
外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个人或集体均不准居住在厂区域,违反者安全职能部门将强行令其搬出或处以3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外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违反厂治安管理规定或厂规厂纪者,按规定处理后安全职能部门通知用工部门立即辞退,并将用工部门纳入当月安全保卫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四章部治安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为加强本厂部治安管理,保障本厂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市单位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凡厂各部门不落实治安防措施,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扰乱本厂公共秩序;危及本厂安全;损害公私财物、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均依照本实施细则处理。
本厂员工在本厂管辖围违反部治安管理行为的,亦依照本细则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厂细则处罚形式:
1、赔礼道歉,公开检查;
2、罚款五十元以上或附加赔偿经济损失。
3、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厂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4、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具体处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部门不落实治安防措施,并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未在安全职能部门规定期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对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处部门第一负责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因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未在安全职能部门规定期限整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部门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对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处部门第一负责人三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故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对部门处三百元以下罚款,并处部门责任人二百元以下罚款。
依上述各款规定,对部门治安保卫责任人所处罚款,由被处罚人自己承担,不得在部门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七条:
对扰乱本厂生产工作秩序、打架斗殴的,不论参与均罚款一百元并根据情节及后果给予处罚;对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对扰乱办公秩序威胁企业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的,不听劝阻及起哄闹事的;故意损坏厂公共设施的;对以上行为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行政处分,情节恶劣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妨碍或拒绝治安管理人员、门卫执勤人员,不听劝阻的;非法传阅,制造、复印、宣扬邪教容出版物及其它淫秽物品的;未经可私拿他人保管使用的生产工具或其它物品的;违反进出门制度,不听劝阻的;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对违反以上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后果的予以行政处分或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携带管制刀具或工作期间制作管制刀具的;节假日或下班后办公室,车间仓库等重要部位没有关闭门窗,门锁的责任者,屡劝不改的;非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经同意擅自进入要害部门的,经劝阻不听的;对违反以上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因玩忽职守,使本厂财物遭受损失的责任者;故意剪摘,偷挖花草树木的;各种工具物品等,因保管不妥或无防措施的;故意毁坏机器设备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违反以上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以下罚款,情节重,态度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故意隐慝、毁弃或开拆他人信件的;辱骂他人,不听劝阻的;在公共场所无中生有,侮辱、诽谤他人的;对违反以上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情节及态度可并处行政处分或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因违反厂部治安管理造成经济损失或使他人遭到伤害,由肇事者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和医疗费用。
情节恶劣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后果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以上各条款的处罚均由安全职能部门执行,行政处分报请厂部审核批准。
第五十四条:
治安执行人员在执行本细则时,应格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明知故犯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厂治安管理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免予惩罚。
1、情节特别轻微,态度好,有悔过表现的。
2、主动坦白,真诚认错及时改正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厂治安管理并有下列情况之一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直至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1、后果较重的;
2、屡次处罚不改的;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拒绝询问调查或逃避处罚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中所述处罚金额“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处罚实施细则,由安全职能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