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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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署,X市作为全国社会办中医试点地区。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全市中医药事业蓬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国家、自治区振兴发展中医药的政策方针,按照全国、全区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扶持、能力提升和加强管理等措施,积极探索社会办中医(含民族医,下同)的新路子,总结推广有别于中医医院的中医药民族医药诊疗服务新经验,完善社会办中医行业管理和研究机构,发挥行业管理及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优化中医药资源配置和完善管理机制,加快形成多元化办中医格局和中医药事业百花齐放的繁荣态势,构建以公立为主、社会办作为重要力量的完善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打造基层中医药15分钟服务圈,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廉、验”的优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中医药服务需求,为X市健康养生城市建设提供中医药服务支撑。

重点完善只提供传统中医服务(在本方案中所称传统中医药服务,包括中医辨证论治,中药治疗和中药调试、中药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以及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设置。

三、实施时间及步骤

(一)实施时间。

期限为两年(X年3月至X年3月)。

(二)实施步骤。

1.组织筹备(X年3月至X年1月)。

上报初步方案,修改实施方案,组织论证、发布实施方案,公布审批、备案程序。

2.全面实施(X年1月至X年3月)。

全面推进社会办中医工作,受理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审批、备案,开展针对性的规范化培训、检查。

3.督查指导(X年6月)。

组织调研摸底,进行督查指导,开展阶段性评估,宣传工作亮点。

4.评估总结(X年3月)。

开展终期评估,上报总结,发布试点成果。

四、主要工作

(一)公布办医程序,简化工作流程。

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中医医院、中医综合诊所等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基本标准和审批程序、权限、时限,由县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公布中医诊所(门诊部)备案程序。

简化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实行中医诊所设置备案制,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备案证(备案证上标注:

诊所机构名称、法人、设置地点、诊疗科目或范围、有效期限等内容)。

举办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仍需要按国家、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

(责任单位: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市行政审批部门)

(二)合理指导配置,留足资源空间。

纳入《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X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X—X)》,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进一步放开中医医疗机构准入条件,取消对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不作布局限制,取消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鼓励品牌化和商业化经营连锁化发展。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如X区、X区、X区等)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全市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按照0.08床/千人口比例为中医类专科医院留出足够的资源配置空间。

(责任单位:

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三)实施“四个一批”,探索办医路子。

鼓励发展一批。

鼓励社会办中医以拓宽服务领域为重点,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举办中医特色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中医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含中医妇科、儿科、肛肠、骨伤、疼痛、精神卫生等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

动员有条件的医疗资源举办中医类一级医院(含中医馆、国医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类二级(含)以上医院的,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中医一技之长诊所,或在乡镇和村设置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执业,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方法。

引导和支持中医药健康产业快速发展,重点扶持和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中医药健康旅游等新的健康业态。

(责任单位:

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动员转换一批。

鼓励和支持将现有养老机构中的医务室等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经过系统培训、改造,增加、配备相应中医药诊疗设备、人员,转换为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或者健康保健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在养老机构举办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参与医养结合,发展养老事业,开通养老机构与中医医疗机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

鼓励和支持培育一批社会办的中医医疗与养老融合发展的服务机构,促进中医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

同时,将发展态势不好的综合门诊部(诊所),引导逐步转换为中医门诊部(诊所)。

(责任单位:

市、县级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

规范升级一批。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经过组织正规的培训、考核,培养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集团或连锁机构。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自身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支持。

(责任单位:

市、县级工商和卫生计生部门)

重点打造一批。

进一步加强万众中医医院等现有社会办中医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扶持,动员其新增以中医药为主、或者植入中医药服务的连锁医院、诊所、门诊、卫生室,并将其纳入城乡医疗服务体系,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推动X同仁堂等连锁药企举办中医馆等机构,重点打造一批示范性的社会办中医机构。

(责任单位:

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四)突出X特色,打造服务品牌。

突出本地X中医药特色,打造市中医医院国医堂等X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X特色诊疗技术突出的中医药服务区域,并推广带动举办具有X特色中草药产品和诊疗技术的社会办门诊、诊所。

充分利用X丰富的中草药资源,通过开展蛇伤、骨伤等中草药使用培训,提升医疗机构和民间使用中草药的能力。

传承创新X中医药诊疗经验,将一些特色手法、理念总结归纳,提升为便于推广实施的诊疗规范。

推动从注重治疗转向同时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和康复等多元化服务,推广运用服务于老年病、慢病等领域的中医药产品和技术。

鼓励中医品牌化和商业经营连锁化发展,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筹建X城中医街,紧抓X城X景区创5A景区契机,结合旅游、佛教、膳食等,打造X中医药文化名街。

支持X县和X市申报中医药健康养老养生示范基地。

(责任单位:

X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医院)

(五)实行分类施策,鼓励差异发展。

X市列入X市社会办中医重点试点县(市)、示范县(市),要结合中医药诊疗服务基础好的实际,制定扶持中医药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引导掌握中医药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和诊所。

要扩大并提升社会办中医规模和质量,可将社会办的综合医院、门诊部建设为中医医疗机构。

积极探索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向乡镇、向农村延伸的路子。

每年新增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数量3家以上,试点期结束前,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服务量力争达到13%。

X县社会办中医要突出开展分级诊疗、先诊疗后付费工作的特色,社会办中医诊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报销目录,积极研究其按单病种限额付费和扩大优势病种治疗范围的方法和途径,试点结束前,实现按单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50种,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每年新增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数量2家以上。

X县要探索中医健康养老养生新业态,结合旅游产业、养生产业发展。

试点结束前,制定和出台促进健康养老养生发展、中医药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等政策文件,每年新增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数量2家以上。

X区要根据广大市民群众热爱中医、使用中医较好的情况,突出抓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诊所中医适宜技术运用,积极探索中医药民族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开办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方法的传统中医诊所路径,进一步完善社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着重打造X城中医街、中医特色聚集区。

试点期结束前,每年新增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数量3家以上,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服务量力争达到13%。

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中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进行培训、升级、改造。

试点期结束前,民政部门联合卫生计生部门对养老机构中医疗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诊疗、适宜技术培训率要达到100%,全市提供医疗服务的养老机构中,中医药诊疗设备配备率不低于75%、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机构比例不低于75%。

X市中医医疗集团内公立中医医院可以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探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试点期内,各中医医院制定出台政策和管理细则,鼓励中医类别医师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

市级中医医院每年至少与2个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协议合作关系,县级中医医院每年至少与1个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X市工人医院在探索合作举办老年病专科医院过程中,积极加入中医药元素,在日益增长的老年医疗养护服务需求中,彰显中医药服务特色。

合作举办的老年病专科医院规划中医床位数不低于10%。

其他县(市、区)、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中医药事业发展状况,探索社会办中医新路子,在组织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中,挖掘社会办中医的潜力,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全市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均要总结好试点相关工作经验。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市、县级民政部门,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纳入医保范围。

各县(市、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与公立医院机构同等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责任单位:

市、县医保管理部门)

同时,推行中医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商业保险,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务人员执业安全。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中医药养生保健等各类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责任单位:

市、县保险行业协会)

(二)引导规范执业。

落实中医类医师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备案管理,推动中医人才资源合理流动。

鼓励中医类别医师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提出申请的中医类别医师只要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累计执业满3年,即可以本人名义开办中医诊所。

鼓励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的人员依法依规开办中医医疗机构。

允许并鼓励离退休名老中医在公立医院注册执业的同时,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服务的个人中医诊所。

鼓励中医类医师到基层、中医医疗资源不足的医疗机构多机构执业。

鼓励中医类别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等的医疗机构间执业。

鼓励高等级公立医院中医人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弥补社会办医专家力量的不足,将大医院的中医优质资源延伸到老百姓的身边。

(责任单位:

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按照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将社会办中医类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

对无资质人员行医、超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大处方、过度医疗、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谋取不当利益、出现重大医疗事故、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并依法进行查处。

建立中医药服务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以违规违法行为、信用状况、服务质量检查结果、顾客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为重点,相关信息将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网站进行公布,实施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

被纳入黑名单的人员5年内不允许申办中医医疗机构。

卫生计生部门联合工商等部门制订《X市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行业管理文件。

(责任单位:

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和监督部门,市、县级工商部门)

(三)落实支持政策。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

允许和鼓励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类别医师牵头组建或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签约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

成立社会办中医行业管理协会和相应研究机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作用。

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

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用水电气热等的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争取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的政策。

优化投资环境,将社会办中医纳入第三产业优先发展范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开办中医医疗保健机构。

其他有关支持政策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X〕45号)执行。

(责任单位:

市、县级卫生计生、商务、投资促进、物价、税务部门)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动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在“X市中医药发展领导小组”基础上,成立X市社会办中医工作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人社、发改、医改、民政、地税、商务、投资促进、旅游、工商、行政审批和新闻媒体等部门组成,各单位报送联络员。

建立信息通报、联席会议制度,每月进行进度通报,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发力,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委分管中医药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兼任,人员抽调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科、体改科、医政医管科、法监科、市卫生监督所和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成立综合、督查、宣传等工作组,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社会办中医工作开展的日常工作,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对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指标列表推进,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抓好整改。

各县(市、区)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制度。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中医药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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