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驴察盗郑克文言文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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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循驴察盗郑克文言文答案】

诸葛计

《洗冤集录》是我国、也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法医学专着。

这部法医学著作,不仅比之世界各国在这方面的专书要早三个半世纪之久,而且内容相当丰富,在技术经验方面达到了较高的水平,直至今日,某些方面在法医学上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早在七百多年前,我国人民就在实践中积累了如此丰富的病理、解剖、药理、外科、骨科、检验学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作为当时一个封建官吏的宋慈,能够如此认真地吸收、总结民间的实践经验,集成专门著作,用以指导法官的审刑理案,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一、关于宋慈其人

《洗冤集录》的作者是我国历史上伟大的法医学家宋慈。

宋慈,字惠父,福建建阳人,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一一八六年),卒于理宗淳佑九年(一二四九年)[一]。

关于其先世,宋人刘克庄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五九《宋经略墓志铭》云:

「宋氏自唐文真公传四世,由邢(今河北邢台县西南)迁睦(今浙江建德县),又三世孙世卿,丞建阳,卒官下,遂为邑人。

曾大父(下当脱数字)安氏,大父讳华,父巩,以特科路广州节度使(当系推官),赠某官,母□氏,赠□人。

」这段文字讹脱甚多,不过还是可以解决宋慈的乡贯及其家庭出身。

其父官至广州节度推官,可见是一个中等官僚家庭。

宋慈少年时受业于同邑「考亭高第」吴稚的门下,受朱熹的考亭学派(又称闽学)影响很深。

宋宁宗嘉定十年(丁丑,一二一七年)中乙科进士,即除浙江鄞县尉。

但未赴任而遭父丧,丁艰于家,直至宋理宗宝庆(一二二五——一二二七年)中,才出任江西信丰县主簿,正式开始了他的仕宦生活。

此后,他先后任过福建长汀知县、邵武军通判摄郡事、南剑州通判、司农丞知赣州、提点广东刑狱,知常州军事、除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进宝谟阁奉使四路(皆司臬事)、拔直焕阁知广州、广东经略安抚使等官职。

宋慈在他仕宦生活的二十余年中,一方面,对于农民阶级反对封建剥削和压迫的革命起义十分敌视,曾参加过镇压江西南安等地的农民起义,镇压过福建汀州、邵武、剑州等处农民起义和汀州城军士囚禁州守陈孝严的哗变;另一方面,他又有比较关心民瘼的一些表现。

如他知长汀县时,由于这一带历来都食用闽盐,由福州经闽江溯流而上,途遥路艰,经常是「逾年始至,吏复减其斤数,民苦抑配」[一],往往酿成「激变」,成为「致盗之源」[二]。

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安宁,他曾「请改运于潮,往返仅三月,又下其估出售,公私便之」[三],减轻了人民的一些痛苦。

又如他通判南剑州时,正值浙右饥,当地的强宗豪右又趁天灾而屯积居奇,弄到「米斗万钱」的地步,他便代当道者谋之,实行「济粜」法,「析人户为五等,上者半济半粜,次粜而不济,次济粜俱免,次半受济,下者全济之,米从官给」[四],又累乞蠲免半租,使「民无饥饿者」,得以度过了灾荒。

此外,他为官比较清廉,「禄万石,位方伯,家无钗泽,?

无驵骏,鱼羹饭敝,缊袍萧然终身。

」[五]

尤其值得提出的是,他对待刑狱问题上的审谨态度和求实精神。

在宋慈一生二十余年的官宦生涯之中,有许多时间是与刑狱方面有关的。

还在他提刑湖南作《洗冤集录序》时就说,他已经「四叨臬寄」,四度任法官了。

以后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也是「皆司臬事」。

因此,他在听讼理刑当中,能比较实事求是,果断刚直「以民命为重」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

宋慈在《洗冤集录》的序文中,一开头就提出: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盖死生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

所以通差令佐理掾者,谨之至也。

」狱事中最严重的莫过于定大辟(杀头)之罪,定此大罪的根据是在于弄清初发的案情;要真正搞清初发的案情,最重要的又莫过于对被害者原尸的检验。

因此,委派什么人来理刑办案,实在是一件需要慎之又慎的事情。

对于当时许多官员的轻率不负责任的态度,以及一些州县往往将关系到人命大事的案件交付给一些新入选的、毫无实际经验的官员和一些武职官员去处理,宋慈都是反对的。

他认为,这些人很容易受仵作和胥吏的欺蒙,弄得黑白颠倒、是非莫辨。

他说:

「近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胥吏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

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忽视,掩鼻而不屑者哉。

宋慈本人,对于决狱理刑,一向都是十分认真的,从来不敢轻忽怠慢。

对于下面所呈报给他审批的结案和判决呈文,如若发现有伪、错,他必定立即驳下重新审理。

遇到一时疑信未决、是非难定的案情,他总是要反复深思,唯恐有什么错漏或疏忽之处。

他从不在疑窦尚未解决之前就匆匆下结论,使死者蒙受不白之冤。

他说自己四任法官,「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

若灼然知其为欺,即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

」针对当时一些「应试之浅」,没有实际经验的司法官员往往造成错案、冤案的情况,宋慈采撷前人著作如《内恕录》、《折狱龟鉴》等书中的有关记载,参以自己的实际经验,编辑了《洗冤集录》一书,用以指导狱事的检验。

他宣称自己辑撰此书的目的就是「洗冤泽物」,如同医者是为了「起死回生」的目的一样。

医者如能洞彻脉络表里,就能达到起死回生的目的;刑者只有通晓检验知识,才能收到洗冤泽物的效果。

当然,在封建社会中出现冤狱,不仅仅是如宋慈所说:

「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而是还有着更深刻的阶级和社会的原因。

这是他所不理解、也无法改变的。

但是,作为生在七百多年前的一个封建官吏,他能够要求自己对案件的审理严肃认真、一丝不苟,而且还希望帮助别人也如此办理,不能不说是很难得的。

正因为宋慈对狱事能够采取「审之又审」的严肃认真态度,能够平反一些冤、错案件,所以作为一个法官,他的名声一直是比较好的。

据刘克庄说,宋慈按刑广右时,「循行部内,所至雪冤禁暴」,而且还能深入各地查访,「虽恶弱处所,辙迹必至。

」他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司臬事」时,也是「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良善甚恩,临豪猾甚威。

」因而,他所奉使地区的官吏和豪强缙绅等人不敢为非,「部属官吏,以至穷闾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临其前。

」关于宋慈平反冤狱和严肃细致审理案件的具体事例,史书上给我们留下的记载极少。

现在我们所看到的唯一的一条材料,仍然是刘后村撰写的《宋经略墓志铭》中保存下来的。

这条材料说:

宋慈奉命提点广东刑狱之前,那里的官吏「多不奉法,有留狱数年未详覆者。

」他一到任,便「下条约,立期程。

阅八月,决辟二百余。

」一般说来,在那种时代难决疑狱的出现,主要的不外有两个原因:

一个是主管官员的昏庸胡涂和办事官吏的不负责任,没有去把案情弄清,天长日久,拖成疑狱;另一个便是地方豪猾的不法刁难,或讼狱的人凭借势力和某种「背景」,人为地制造疑似难明难断的案件。

宋慈能在七、八个月的时间内,便大刀阔斧地决辟囚二百余,解决了一大批疑案、积案,可见他办事严肃认真,而且是很有一点不畏豪猾权贵、决事果断的精神的。

二、关于《洗冤集录》一书

宋慈因为为官比较清廉,尤其是长时期出任法官,在审理刑狱当中能够严肃审谨,甚至揭暴锄奸,平反了一些错、冤狱案,因而在当时赢得了一定的好名声。

而他撰辑《洗冤集录》一书,更为他在历史上赢得了一定的地位,使他成为了世界法医史上第一个留下系统著作的法医学专家。

他的《洗冤集录》是我国古代长期积累的病理、解剖、药理学等方面知识的一个总结,也是宋代以前封建官府刑官检验知识和经验的一个汇总。

我国关于法医检验有着悠久的历史,这方面的知识究竟最早萌发于何时,已不可详考。

《礼记月令》中已载有:

「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

」「理」是周代以前治狱之官。

汉人蔡邕对于《礼记》这段文字的解释是:

「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

言民斗辨而不死者,当以伤、创、折、断、深浅、大小正其罪之轻重。

」[一]所谓瞻、察、视、审,也就是后世所说的检验之法。

可见早在周代就已经有定期派专门治狱之官进行检验,而且对骨、肉、皮伤都有了比较严格的分辨。

五代时,和凝(字成绩)及其子?

(字显仁)首先将历代折狱事例汇集成《疑狱集》一书共四卷。

进入宋代,类似的书就更多起来。

先有赵仝的《疑狱集》、王皞的《续疑狱集》、元绛的《谳狱集》、无名氏的《内恕录》、《结案式》等,继有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等。

可见,至宋时已经出现了不少关于治狱之书。

这些书记述了历史上许多释析疑狱的故事,可以看作是各种类型的案例记录。

这些案例记录虽然对当时的刑官理刑审案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因而为时所重,但还不是专门的检验著作。

再从宋时官府的检验要求和手续来看,也日趋严格和完备。

宋孝宗淳熙元年(一一七四年),浙西提点刑狱郑兴裔,因为当时州县官往往将已有的检验成法视为闲慢,「不即差官,或所差官迟延起发,或因道里隔远,惮于寒暑,却作不堪检覆,或承检官不肯亲临,合干人等情弊百端,遂使冤枉不明,狱讼滋繁」,所以绘制《检验格目》,并获准由刑部镂板颁之诸路提刑司,依例而行。

宋宁宗嘉定中,湖广广西宪司刑印《正背人形检验格目》,嘉定四年(一二一一年),江西提刑徐似道言于朝,将湖南提刑司的格式「下诸路提刑司,体效施行。

」[一]至此,检验格目已蒸完备,对于用以指导检验的法医学专门著作的出现,已经成为了迫切的要求。

淳佑中,官至湖南提刑的宋慈,便撰集了中国、也是世界的第一部法医检验专着——《洗冤集录》。

宋慈在该书的自序中说,他着此书是「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

」足见前面所述诸书,以及有宋一代历年所公布的条例、格目,都曾是他编着时取材的来源。

又经过他的厘正、补充,吸收了当时民间流传的医、药学知识和官府刑狱检验的实际经验才编辑成的。

因此可以说,宋慈的《洗冤集录》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在与死伤疾病作斗争中所获得的医学知识和官府检验经验的一个比较全面的总结。

《洗冤集录》一经梓刻问世,立即被颁行全国,成为当时和后世审理案件官员案头必备之书。

数百年来,对之整理,进行补、集、注、篡者不下数十余人,版本之多,难以悉数。

一般来说,愈到后来的本子内容愈充实,条理愈清楚,愈便于实用,因而也更为流行。

然多已重新编排,又略有增损,已失宋慈原书面目。

故今欲了解原书内容和概貌,还得以较原始的本子为据。

是书的最早版本,当以宋淳佑丁未(一二四七年)宋慈于湖南宪治的自刻本。

后奉旨颁行天下,定有重刻,但均已不传。

今所存之最古者为元刻本,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善本书室,笔者未及见。

今我所据者乃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的《岱南阁丛书》本,即兰陵孙星衍元椠重刻本。

孙氏精于校勘,所辑刊《平津馆丛书》、《岱南阁丛书》,世称善本,故此重刻本《洗冤集录》与元刻本大致不会相去太远。

现本五卷目录下有「嘉庆丁卯(一八○七年)山东督粮道孙星衍依元本校刊,元和县学生员顾广圻复校,金陵刘文奎镌」等字样,书前有摹宋慈《洗冤集录序》手迹。

全书分五卷五十三目。

于首卷之前有《圣朝颁降新例》七项,皆是至元、大德、延佑间所颁的条例,则是元刻时所增入。

第一卷的《条令》目下,辑有宋代历年公布的条令共二十九则,都是对检验官员规定的纪律和注意事项。

其余五十二目,排列分卷不甚有序,各目下的内容亦有穿叉交错,使人有混乱之感。

但细加缕析,仍可见其内容大致分作三个方面,即:

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原则;各种尸伤的检验和区分方法;保辜和各种救急处理。

关于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原则方面,在《检覆总说》中共列有十九条。

其中有反对借检验而纵属下扰害民众者,如说:

「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候,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各自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驰看尸之类,皆是骚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需戒忌」。

「凡行凶人,不得受地通吐,一例收人解送,……恐手脚下人妄生事骚扰也。

」有规定检验官员必须身临现场躬亲视检者,如说:

「需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唱检,免致除脱重伤处」,「凡检覆需在专一,不可避臭恶」,「若是避臭秽不亲临,往往误事。

」主张检验官员必须十分审谨,绝不可敷衍塞责,「临时审察,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状谓可塞责。

况其不识字者多出吏人代书。

其邻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不可不察。

」「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

」强调进行广泛的察访,进行多方面的调查研究,「若遇大段疑难,须更广布尔目以合之,庶几无误。

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巫师救治之类,即多病患死,若不访问,则不知也。

虽广布尔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要注意及时搜索犯罪左证,「凡行凶器杖,索之少缓,则奸囚之藏匿移易,妆成疑狱,……初受差委,先当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参照痕伤大小阔狭,定验无差。

」他所规定的这些作为检验的一般原则,即在今日法医检验中也仍需遵守。

在各种尸伤的检验区别当中,本书搜罗了许多丰富的实践经验,有的达到相当精细程度,具有一定的科学水平,这是该书中最精采的部分。

书中对许多处于疑似之间、真假难辨的伤、病、毒死都列具了各种详细分辨的办法。

如辨认刃痕的生前、死后伤时说:

「活人被刀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

有血荫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粘,受刃处皮肉骨露。

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无血流,其色白,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

」[一]分辨自缢、勒死与死后被假作自缢、勒死状需知:

「其人已死,气血不行,虽被系缚,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验。

死后系缚者、无血荫,系缚痕虽深入皮,即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二]这些都是从死者受刃、受绳勒时,其肌肉、血液是否还有生理机能上来判断的,它完全符合现代法医学上辨认生前死后伤所依据的「生活反应」的原理。

又如验骨伤说:

「骨伤损处痕迹未见,用糟醋泼罨尸首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雨伞覆欲见处,迎日隔伞看,痕即见。

」[一]「将红油伞遮尸验。

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骨断处,其接续两头各有血晕色。

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

」[二]这是不自觉地运用了现代科学上的光学原理。

因为不透明物在阳光下所显示的颜色是有选择反射的,光线通过油绢或明油雨伞,都被吸收了部分影响观察的光线,因而易于看出。

现代法医学上用紫外线光照射检验骨伤,用的还是同一原理。

对骨质的生前死后伤的辨别是看血荫,「骨有他故处骨青,骨折处带淤血」。

骸骨「元被伤痕,血粘骨上,有干黑血为证。

」「伤处不至骨损,则肉紧粘在骨上,用水冲激亦不去,指甲蹙之方脱。

」[三]这些区辨方法都是正确的。

又如分辨生前溺死与死后推尸入水、焚死与焚尸的区别说:

「若生前溺水尸首,……各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损处。

」「身死被人抛掉在水内,即口鼻无水沫,肚内无水,不胀。

」[四]「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手脚皆拳缩;若死后烧者,其人手足虽拳缩,即口内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五]这些虽是一般的常识问题,但列举出来,却可提醒检验者从细微处注意。

书的第五二《救死方》目下,收集了自缢、水溺、暍死、冻死、杀伤及胎动等抢救办法及单方数十则,都是通过经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如其中所举的救缢死方,与今日所行的人功呼吸法几乎完全一致。

此外,关于尸体的四时变动,书中所列的不同季节的不同气候条件下,尸体的逐步变化情况,也是与实际情况大体相符的。

书中多处提到了用糟(酒糟)、醋、白梅、五倍子等作为伤痕局部的拥罨洗盖之用,如「多备葱、椒、盐、白梅,防其痕损不见处,藉以拥罨」,「验尸并骨伤损处,痕迹未见,用糟、醋泼罨尸首」[一]。

这是为了不使外界细菌感染,减轻伤口原有炎症,将伤口固定起来,也是符合现代科学原理的。

直至现代法医学上,也还是用酸来沉淀和保护伤口的。

《洗冤集录》中还记载了滴骨辨亲法,「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生男或女,何以试之?

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滴血,滴骸骨上,是的亲生,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

」[二]滴血辨亲是我国自秦汉以来就有的传说,且每见史载。

这种滴血法在今天看来并不十分科学,但它在二千多年前就已注意到了父母血型对子女血型的影响作用,因而其是后世血清检验法的原始萌芽,这比欧美各国有此记载也要早得多。

所以,现代有些法医学家仍认为,「滴血法」是现代亲权鉴定血清学的先声。

书中具有一定科学水平值得肯定的地方还有许多,不能一一介绍。

当然,由于时代和当时认识水平的限制,书中也还挟杂有一些迷信和错误的地方。

如认为人体的骨节数目是:

「人有三百六十五节,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

」[三]这是受我国古代阴阳五行说的影响,认为人体是一个大宇宙的缩影,按周天三百六十五度,附会出人体的骨节是三百六十五个的数目,这是与人体骨格的实际构造不符的。

又如,第四十一目《虎咬死》中说:

「虎咬人,月初咬头颈,月中咬腹背,月尽咬两脚,猫儿咬鼠亦然」;第十九目《自缢》中云:

「若真自缢,开掘所缢脚下穴三尺以来,究得火炭方是」等,都是没有科学根据,甚至是谎诞不稽的。

虽然《洗冤集录》书中还有这些落后、迷信的内容,但仍然掩盖不了它成就的光辉。

由于《洗冤集录》一方面总结了当时劳动人民在同死伤疾病的实际斗争中所获得的新经验,也继承了历史上法医学知识的优秀遗产;另一方面,它又突破了以前那种单纯的刑狱故事的记述,从中抽象出一整套的法医检验方法,成为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类似于检验指南性质的专门著作。

因此,它一问世便显示出了其不平凡的应用价值,并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洗冤集录》一直被「官司检验奉为金科玉律」[一],「入官僚佐者不肆习」[二],成为「士君子学古入官,听讼决狱,皆奉洗冤录为圭臬」[三]。

继宋慈的《洗冤集录》之后,宋、元、明、清各代都有不少类似的专书出现,然「后来检验诸书,大抵以是为蓝本而递相考究,互有增损,则不及后来之周密也」[四]。

在《洗冤集录》之后不久而出现的同类著作颇多,惜大部分皆佚失。

只有《平冤录》和《无冤录》两部得以流传下来。

《平冤录》未署著作者姓名,据清季《枕碧楼丛书》本《无冤录》作者王与的自序中说,《平冤录》系赵逸斋所订。

逸斋为何许人,笔者尚无法查得。

《无冤录》为元代王与所撰。

《四库全书总目子部法家类》本条下谓:

「《永乐大典》载此书,题元王与撰。

与不知何许人。

卷中自称昔任盐官,检二孕妇事,盖尝官海盐县令。

《永乐大典》载其自序一篇,题至大改元之岁,是武宗戊申年(一三○八年)作也。

所载多至元、元贞、大德间官牒条格。

又多引《平冤录》、《洗冤录》之文,而稍为驳正。

上卷皆官吏之章程,下卷皆尸伤之辨别。

其论银钗试毒,非真银则触秽色必变。

论自缢、勒死之分,皆发二录所未发,至今犹遵用之。

」《平冤录》、《无冤录》二书,因多采《洗冤集录》之说,故不为世所重,传本亦稀。

经清嘉庆十七年(一八一一年),全椒吴鼒(字山尊)将三录汇刻为一,称《宋元检验三录》,才得与录并存行世。

宋氏《洗冤集录》历来为世所重,研稽者亦众。

仅有清一代,便有《洗冤录详义》、《辨正》[一]、《续辑》、《汇编》、《集证》、《集注》、《集说》、《全篡》、《笺释》、《补》、《校正》、《附记》、《附着》、《摭拾》、《补遗》、《备考》、《便览》、《解》、《补注》、《义证》、《歌诀》、《表》等等,其名难尽悉数。

康熙三十三年(一六九四年),国家律例馆曾组织人力修订《洗冤录》,参证古书达数十种之多,定本是为《律例馆校正洗冤录》,《钦颁》全国。

是书虽已大失宋录的体例、面目,然内容则大加充实,且眉目清晰,条理井然,益于实用,实为佳本。

道光年间,又有将王又槐的《集证》、李观澜所录蕲水令汪歙之的《补遗》、国拙斋的《备考》、《杂说》以及世传的《宝鉴编》合而为一的《补注洗冤录集证》行世,这就是我们目前所看到的最完整的本子。

仅从后世整理人数和版本之多,就足以窥见其在中国影响之大。

数百年来,它确实成了历代刑官实行检验的指南。

尤其应当说明的是,此书之影响决不限于我国,而是及于世界许多国家。

宋慈的《洗冤集录》不仅是中国法医史上的第一部专着,而且也是世界法医史上的第一部。

当它刊刻问世及在中国社会广泛流传之时,世界各国的法医学均尚处于蒙昧时代。

欧洲法医学最早的著作是一六○二年由意大利人佛图纳图菲德利(fortunatusfidelis)写出,但它已是《洗冤集录》问世三百五十多年以后的事了。

截至本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的资料说明,《洗冤录》已在世界的六、七个国家有译本流行,历来为世界法医学界所重视。

我国法医学的著作流传、翻译到国外去,最早的是元人王与的《无冤录》。

这是在《洗冤集录》的影响下,而且是直接增损《洗冤集录》而成的书。

明英宗正统三年(一四三八年),高丽使臣李朝成将洪武十七年(一三八四年)颁行本携带回国,翻译加注以《新注无冤录》为名刊行。

一七九六年,朝鲜具允明氏又重篡刊刻。

公元一七三六年,日人源尚久氏将朝鲜刊行的《新注无冤录》翻成日文出版,在日本广泛流传。

接着,欧洲一些国家也先后将《洗冤录》翻译出版。

一七七九年,法国巴黎《中国历史艺术科学杂志》首先节译刊出;一八八二年,法国马丁医师(dr.ern.martin)于《远东评论》发表《洗冤录》提要论文;一九○八年便有法译单行本正式出版。

一八五三年六月,英国《亚洲文会会报》发表英国人海兰医生(w.a.harlandm.d.)的《洗冤录集证》论文;一八七五年,英国剑桥大学东方文化教授盖尔斯(h.a.giles)的译本分期于《中国评论》刊出;一九二四年,英国皇家医学会杂志又重刊全书,以后又有单行本行世。

一八六三年,荷兰人第吉列氏(degrijs)译本于巴达维亚发表。

一九○八年,德人霍夫曼(hoffmann)氏由法译本转译出版。

本世纪五十年代初,苏联曾发表评介《洗冤录》的论文,称它是世界最古的法医名著。

《洗冤录》在世界各地受到重视,广泛流传,是中国人民对世界文化的贡献,它的撰集者宋慈是有着不可磨灭的功劳的。

附注: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曾得到过历史研究所张政烺、朱家源、王曾瑜等同志的指点。

文中关于《洗冤录》在世界各地流传的情况,则是采用宋大仁先生《中国法医典籍版本考》一文中的材料,在此说明并致谢。

(原载《历史研究》1979年第4期)

附录:

洗冤录二巻(永乐大典本)

宋宋慈撰慈字惠父始末未详是书自序题淳佑丁未结衔题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序中称四权泉司于狱案审之又审博采近世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稡厘正增以已见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后来检验诸书大抵以是为蓝本而递相考究互有增损则不及后来之宻也(四库全书总目子部法家类存目)

赵维城洗寃录序(宋)文天祥撰

(四库全书集部别集类文山集卷十三)

汉法杀人者死我国家式敬由狱尤于人命重致意焉情法轻重相去一毛转移蔽欺其谬千里吾儒坐论书史志其大者固自以司空城旦之书柱后惠文之学为不必讲不必讲可也而一日临事懵然受成其为误不少爱人利物之心谓之何哉近世宋氏洗寃录于检覆为甚备宋氏多所扬厯盖履之而后知吾邦赵君与揲甫阶一命而能有志乎民反复驳难推究其极于宋氏有羽翼之功矣使君自此有中外之迹日増月益岂曰小补之哉书曰狱货非寳惟府辜功又曰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祥刑之本也读赵君此编而于书再三焉虽不中不逺矣

平寃集录序(元)吴澄撰

(四库全书集部别集类吴文正集卷十五)

邑人姜斯立业吏学而通儒书以洗寃录折狱集今古考证抄类成编名曰平寃集录余每怪夫食天禄司天民者于人命曾不介意痕伤则或以无而为有或以有而为无情欵则或以重而为轻或以轻而为重壹惟己私是徇岂复顾天理畏天刑哉斯立居闲其用心若此俾得膺事任移此心以治狱则阴徳之及人也庸有既乎

【篇二:

循驴察盗郑克文言文答案】

折狱龟鉴[南宋]郑克

又名《决狱龟鉴》是在五代和凝父子的《疑狱集》的基础上而成,复采摭旧文,广增条目,附益宋事,每条又加以论断、评述,故成书之后,历南宋、元、明、清四朝八百多年,文为流传,为世人所重。

是我国历史上一部不朽的名着,影响久远,就是在今天,书中所阐明的有些基本经验和方法,对侦破、审判、察伤、辨诬、决疑等司法实际工作也并不丧失其参考和借鉴作用。

虞应龙序

天开之会,一统同文。

宜春旧有书版,鐍于郡斋,其在今日,搜放失、补残断莫先焉。

至元辛巳秋仲,府尹张公国纪发其藏归校官,若春秋分记、紫阳四书、昌黎文、黄陈诗注、折狱龟鉴、廉吏传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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