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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重点难点结构图

注册安全工程师结构图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控制知识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本知识

 

应急预案的基本知识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知事故调查组的成立、职责及工作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取证

各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范围

条款

监管部门

监管范围

39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9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40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40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4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分析

分析伤害方式可从:

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等七个方面进行分析。

安全管理分析

基本内容、结构及重点解读

4安全生产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培训的对象和内容、安全生产培训形式和方法。

4.5建设项目“三同时”

建设项目“三同时”的主要法律依据、“三同时”的定义和内容。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9.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模式与要素

安全评价

5.1安全评价的分类

5.2安全评价的程序(参见下图)

5.3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价单元的划分

✓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

✓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方法

✓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评价单元的划分

安全生产技术

应急体系:

应由组织体制、运作机制、法制基础和应急保障系统4部分构成。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行政处罚备案规定

条款

处罚决定机构

处罚办法

备案规定

72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作出之日起7日内报市(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3

市(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1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作出之日起7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74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10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作出之日起7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对上级监管机构交办案件给予处罚的,由决定处罚的机构自作出处罚之日起7日内报上级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规定内容

法律条款

法律责任类型

违法主体

违法内容

法律责任

77条

行政或刑事责任

安全监管工作人员

违法批准或验收;不取缔或不依法处理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不查处违法行为;不撤销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活动

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8条

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安全设备、器材或产品;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费用;情节严重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79条

行政或刑事,连带民事责任

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至5倍或5千至2万元);罚主管和直接责任人5千至5万元;连带赔偿责任;撤销其相应资格;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80条

行政或刑事责任

单位决策机构,负责人,私营投资人

不依本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职负责人,罚投资人2至20万元(私营);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81条

行政或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职处分或罚款2至20万元;从业限制;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82条

行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管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就从事操作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2万元以下

83条

行政或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

建设项目无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施工单位未按批准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场所无明显安全警示;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合标准,或未经常性维护保养与检验;劳动防护用品不合标准;使用不合标准的特种设备;使用明令淘汰和禁用的工艺、设备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建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5万元以下;构成犯罪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84条

行政或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止,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至5倍或2万至10万元);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85条

行政或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未建危险物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措施,未接受监督管理;未制定应急预案;危险作业无专人监护;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止、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2万至10万元;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86条

行政、连带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安全条件或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未签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导致事故发生

责令停止、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至5倍或1万至5万元)

87条

行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区域进行有威胁对方的作业,未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指定专人协调

责令停止,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8条

行政或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存在“三合一”问题,或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紧急疏散、标志不合要求,或通道封闭、堵塞;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止,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89条

行政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私营投资人

签订“生死合同或协议”问题

罚款2万至10万元

90条

行政或刑事责任

从业人员

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

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91条

行政或刑事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

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事故调查处理时擅离职守或逃匿;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降职、撤职处分;逃匿者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92条

行政或刑事责任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责任人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93条

行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条件不合规定标准

停业整顿;关闭;吊销有关证照

95条

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

民事赔偿;法院强制执行

 

 刑法中的安全事故罪

条款

罪名

犯罪主体

犯罪的

主观

犯罪的客观

处罚

131

航空重大飞行事故罪

特殊主体,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和地勤人员

过失或自信过大

违反规章制度行为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后果严重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人员伤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

132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职工,包括从事运输、管理、建设、维修工作人员

过失或自信过大

违反规章制度行为

后果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133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罪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含非正式从事人员)

过失或自信过大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损失重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134

工矿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罪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过失或自信过大

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

135

工矿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罪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过失或自信过大

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行为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

136

危险品重大事故罪

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过失,疏忽大意或自信过大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行为

发生重大事故,后果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3~7年有期徒刑

137

建筑工程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过失,疏忽大意或自信过大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行为

造成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罚金

138

学校设施事故罪

特殊主体,对学校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和及时报告的直接负责人

过失,疏忽大意或自信过大

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行为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139

消防事故罪

特殊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内与防火直接有关的主管领导,防火安全保卫人员及其他人员

过失,因疏忽而没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拒绝执行整改措施行为

后果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处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14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间接故意,明知危害但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

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

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97

渎职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过失或带故意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条款

法律责任

处理办法

55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6

行政处罚不使用或使用非法单据罚款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7

行政机关违法自行收缴罚款,财政部门违法返还罚款或拍卖款项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8

非法处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以及利用职务便利,牟取非法个人利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9

行政机关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0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行为的法律责任

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行政机关为违法牟取本单位私利,以罚代刑,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应追究的法律责任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2

行政机关玩忽职守,因不作为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条款

违法主体

违法行为

处理办法

62

建设单位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63

用人单位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64

用人单位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5

用人单位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66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单位

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7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

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68

用人单位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69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70

用人单位

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1

用人单位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73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75

卫生行政部门

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76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

条款

违法主体

违法行为

处罚办法

5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4

建设单位

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54

建设单位

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55

建设单位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6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7

工程监理单位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8

注册执业人员

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9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0

出租单位

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1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

(一)未编制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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