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国际物流中的海关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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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国际物流中的海关实务

第5章 国际物流中的海关实务

5.1 报关制度

1.报关

(1)申报。

(2)接收申报。

(3)查验。

(4)征税。

(5)放行。

(6)结关。

2.报关人

(1)报关单位。

1)自理报关企业。

2)代理报关企业。

3)专业报关企业。

(2)报关员

报关员是指经海关总署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按照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3.报关登记注册程序

(1)向海关提出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并递交规定的文件资料。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在海关领取)。

2)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书(国税、地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基本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在海关领取)。

9)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2)注册地海关进行形式审查。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

(3)海关对审查合格者颁发证书。

5.2 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制度

5.2.1 通关制度

5.2.1.1 通关定义

所谓通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货物的收发货人以及代理人、物品的所有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手续,海关对其呈交的单证和申请进出口的货物依法进行审核、查验、征缴税费、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全过程。

5.2.1.2 基本程序

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程序,一般来说,可以分为4个基本环节:

①申报;②查验;③征税;④放行。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的减免税或缓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的进出口货物,以及其他放行后一定期限内仍须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通关程序,可以分为5个基本环节:

①申报;②查验;③征税;④放行;⑤结关。

5.2.1.3 放行与结关

放行是口岸海关监管现场作业的最后一个环节。

口岸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经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依法办理进出口税费计征手续并缴纳税款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海关结束其现场监督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放行即为结关。

进出口货物可由其收货人提取、发运,出口货物可由其发货人装船、启运。

在进出口货物放行前,海关人员还需对前期进行的申报、查验、征税等环节的工作进行核对,在核查无失误和遗漏的条件下,海关方予签章。

5.2.2 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5.2.2.1申报资格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2)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收发货人(即自理报关企业)已向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3)专门或代理从事办理报关手续的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向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4)报关员是经报关单位指定,并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有关人员。

5.2.2.2 申报时间

1.进口货物的申报时间与期限

根据《海关法》第18条、第21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计算)。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14日期限未向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

进口货物滞报金期限的起算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第15日。

邮运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收日期为收件人接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第15日。

转关运输滞报金起收日期有两个:

一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二是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

两个条件只要满足一个,即征收滞报金;如果两个条件均满足,则要征收两次滞报金。

2.出口货物的申报时间与期限

根据《海关法》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规定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主要是为了留给海关一定的时间,办理正常的查验和征税等手续,以维护口岸的正常货运秩序。

除了需紧急发运的鲜活、维修和赶船期货物等特殊情况之外,在装货的24小时以内申报的货物一般暂缓受理。

5.2.2.3 申报地点

1.进境地原则

在一般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出口海关手续。

2.转关运输原则

由于进出口货物的批量、性质、内在包装或其他一些原因,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也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也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起运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出口海关手续。

这些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3.指定地点原则

经电缆、管网或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按海关的要求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出口海关手续。

这些以特殊方式输送出境的货物,输送路线长,往往需要跨越几个海关甚至几个省份;并且输送方式特殊,一般不会流失;有固定的计量工具,如电表、油表等。

因此,上一级海关的综合管理部门协商指定由其中一个海关管理,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可直接与这一海关联系报告。

5.2.2.4 申报单证

1.报关单的式样

1)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填写白色的报关单。

2)进料加工的进出口货物,填写粉红色的报关单。

3)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填写浅绿色的报关单。

4)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填写浅蓝色的报关单。

5)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货物,填写浅黄色的报关单。

2.报关单准备的份数

(1)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货物。

1)进口。

2)出口。

(2)其他贸易货物。

1)进口。

2)出口。

5.2.2.5 申报程序

1.接到进口提货通知和备齐出口货物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接到运输或邮递公司寄交的“提货通知单”,即表示欲进口的货物已经到达港口、机场、车站或邮局,收货人应当立即准备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2)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备齐出口货物后,即应向运输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准备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2.办理(接受)保管委托

没有报关资格的进出口货主,需在货物进出口之前在进出口口岸就近委托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并出具报关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双方责任等内容,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

3.准备报关单证

(1)进口货物报关需提供的单证。

1)由报关员自行填写或由自动化报关预录入人员录入后打印的报关单。

2)进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或控制进口的,应交验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3)进口货物的发票、装箱单(装箱清单)。

4)进口货物的提货单(或运单)。

5)减税、免税或免验的证明文件。

6)对应实施商品检验、文物鉴定、动植物检疫、食品卫生检验或其他管制的进口货物还应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

7)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调阅贸易合同、原产地证明和其他有关单证、账册等。

8)其他有关文件。

(2)出口货物报关时需提供的单证。

1)由报关员自行填写或由自动化报关录入人员录入打印的报关单一式多份,其所需份数根据各部门需要而定。

2)出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出口货配额出口的应提供许可证件或其他证明

3)货物的发票、装箱清单、合同等。

4)商检证明等。

5)对方要求的产地证明。

6)出口收汇核销单(指创汇企业)。

7)其他有关文件。

4.报关单预录入

1)报关单位和报关数据录入服务单位须经海关批准方可负责电子计算机数据录入工作。

2)数据录入单位对录入电子计算机的报关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

5.递单

报关单位在完成报关单的预录入后,应将准备好的报关随附单证及按规定填制好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正式向进出口口岸海关递交申报。

报关员向海关递交报关单,就意味着通关工作的正式开始,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6.海关审单

1)确认保管企业及报关员是否具备报关资格,有关证件是否合法、有效。

2)保管时限是否符合海关规定,确定是否需征收滞报金。

3)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的

4)报关单证的填制是否完整、准确,单证是否相符、齐全、有效。

5)对通过电子计算机登记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要对有关加工贸易合同的每次进出口单据进行核查,并在《登记手册》上登记。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国家其他有关的税收政策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征免性质。

5.2.3 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5.2.3.1海关查验的概念

海关查验即验关,是指海关接受报关员的申报后,对进口或出口的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和检查,以确定货物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和价格是否与报关单所列一致。

5.2.3.2 海关查验的目的

海关查验,一方面是要使实际情况符合申报环节中申报的单证及查证单货是否一致,通过实际的查验发现审单环节不能发现的无证进出问题及走私、违规、逃漏关税等问题。

另一方面,通过查验货物才能保证关税的依率计征。

因为进口货物税则分类及适用税率的确定、申报的货价海关是否予以接受,都决定于查验的结果。

如果查验不实,税则分类及估价不当,不但适用的税率可能发生差错,而且估价亦高亦低,因而使税赋不公,国家或进口厂商将蒙受损失。

5.2.3.3 查验地点

海关查验货物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进出口口岸码头、车站、机场、邮局或海关的其他监管所进行。

为了加速验放,方便外贸运输,根据货物性质,海关对海运进出口的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原油、原木等)、大宗货物(如化肥、水泥、食糖、钢材等)、危险品和鲜活商品等,结合装卸环节,在作业现场予以验放。

对于成套设备、精密仪器、贵重物资、急需急用的物资和“门对门”运输的集装箱货物等,在海关规定地点进行查验有困难,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请,海关核准,海关可以派员到监管区域以外的地点进行查验,就地查验放行货物。

但申请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规费,并提供往返交通工具、住宿等方便条件。

5.2.3.4 查验方法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主要采取彻底检查、抽查、外形查验等方法以强化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监管。

彻底查验是对货物逐件开箱(包)查验,对货物品种、规格、数量、重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逐一与申报的报关单详细核对;抽查是按一定比例对货物有选择地开箱(包)查验,并对开箱(包)查验的货物品种、规格、数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逐一与申报的报关单详细核对;外形查验主要是核对货名、规格、生产国别和收发货单位等标志是否与报关单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有开拆、破损痕迹以及有无反动字样、黄色文字图像等。

5.2.3.5 查验时报关人员的职责

1.代表货主到场

海关人员到场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到达货物查验现场,并按照海关的查验要求,负责搬移、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为了较好地完成这一任务,报关人在代理报关以前,对被代理报关的货物应有一定的了解,对各种单证应进行初步的审查,有不清楚或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应向被代理人了解或指出。

在海关查验现场回答海关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并配合海关做好反走私调查工作。

2.缴付规费

海关根据所在地港口、车站、国际航空港、国界孔道和国际邮件交换站进出境货物、旅客行李、邮件以及运输工具的实际情况,规定其监管区域。

在海关监管区域执行任务不收规费。

但若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要海关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域以外的地方(如货主的仓库、工厂、施工工地或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专用机场等)办理海关手续,执行监管任务时,应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并按海关的规定缴付规费。

5.2.3.6 《海关法》对货物查验损坏赔偿的规定

1.赔偿的范围

按《海关法》第54条规定:

“海关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赔偿实际损失。

”这里所说的“实际损失”是指“由于海关官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物品损坏的,海关应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的货物、物品或其他部件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确定,必要时,可凭公正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

2.不予赔偿的范围

1)由于收发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易腐及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扣留或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未事先向海关声明的。

3)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物品的毁坏和损失。

3.海关赔偿的程序和方式

1)若海关关员在查验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应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以下简称《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由查验人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一份交当事人,另一份留海关存查。

2)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在收到《损坏报告书》后,可与海关共同协商确定货物、物品的受损程度。

1)若海关关员在查验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应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以下简称《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由查验人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一份交当事人,另一份留海关存查。

2)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在收到《损坏报告书》后,可与海关共同协商确定货物、物品的受损程度。

5.2.4 进出口货物的征税

5.2.4.1税则归类

税则归类就是将进出口货物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归类总规则归入适当的税目,以便按照该税目所使用的税率计征关税,由于进出口商品种类繁多,变化日新月异,因此,把每一种进出口商品准确地归入税则中适合的税目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要在税则中找到进出口商品准确的税号,工作人员需要具有较丰富的商品知识,同时也必须熟悉税则,熟悉归类总规则。

5.2.4.2 税率的运用

《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关税率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出口税率只有一种。

根据《关税条例》第6条规定,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对原产于对我国出口货物征收歧视性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

5.2.4.3 完税价格的审定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按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应征关税的进出口货物的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用,以及在货物成交过程中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佣金和与为在国内生产、制造、出版、发行或者使用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用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但入门费、技术费、培训费等不包括在内。

5.2.4.4 税费的缴纳

1.纳税义务人范围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2.缴纳期限

对经海关审定应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监管手续费、船舶吨税的货物或船舶,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费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费款。

税款缴纳证一式六联,其中一至五联经海关加盖“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后,缴纳税义务人凭以银行缴纳税款。

第六联(存根联)由填发海关存查。

3.汇率

进出口货物如果是以外币计算成交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外汇汇率折合人民币。

4.滞纳金

对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缴纳税费的,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费款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费款1‰的滞纳金,并制发滞纳金收据。

滞纳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滞纳金额=(关税额+增值税及消费税的应税额)×滞纳天数×0.1%

5.2.5 进出口货物的放行

5.2.5.1征税放行

进出口货物在取得海关放行前,如属于应税货物,应由海关的税收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规定,并根据一票一证的方式对这些货物收发货人征收有关关税和代征税,然后签印放行。

海关征税工作的基本方针是:

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科学归类、严肃退补、及时入库。

其工作重点是:

抓好对一般贸易的审价、对特定减免的审批、对加工贸易的稽查,以及杜绝缉私、稽查办案依法代税的现象

5.2.5.2 担保放行

1.海关接受担保的范围

1)暂时进出口货物。

2)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经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但因故不能及时提

3)进出口货物亟待提取或发运,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暂时不全,后予补交的。

4)进出口货物亟待提取货发运,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报关时暂时不能提供的。

5)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缓办理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6)进出口货物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同意或批准的

2.担保的形式

进出口货物担保的形式有缴纳保证金和提交保证函两种。

缴纳保证金是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以确保担保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担保形式。

对要求减免的进口货物,在未办完海关手续之前担保人申请限期放行的,只能以缴纳保证金的形式申请担保,保证金的金额应相当于有关货物的税费之和。

在担保期限内,申请担保人要求办理有关货物的进口手续的,经海关同意,可将保证金抵作税费,并补足不足部分或退还多余部分。

保证函是由担保人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件。

出具保证函的担保人必须是中国法人,也可由完税单位的开户银行担保。

3.担保的程序和期限

1)以保证金形式申请担保的,由报关人向海关缴纳与有关货物的进口税费等额的保证金。

2)经海关批准后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留存海关,一份由保管人留存,凭此办理销案手续。

3)持经海关审核的报关单到海关货物监管现场提取或发运货物。

4)在一般情况下,担保期不得超过20天,否则,海关对有关进出口货物按规定进行处理。

4.担保的销案

当事人办理进出口担保申请时,应在担保期满前主动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

销案是指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事先承诺的义务后,海关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以终止所承担的义务

5.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1)将保证金抵作税款,责令报关人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处以罚款。

2)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3)暂停或取消报关人的资格。

5.2.5.3 信任放行

这是海关为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的一项措施。

海关根据进出口企业的通关信誉、经营情况、管理水平等因素,对其进行评估分类。

对被海关授予“信得过企业”称号的各类企业给予通关便利,采取集中报关、预先报关、信任放行等优惠措施,使这些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在口岸进出口时径直放行,事后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分批或集中定期纳税来完备海关手续。

这种放行制度是建立在海关与企业、保管人相互信任的前提下的,但在方便企业的同时,也给海关带来了一定的管理风险。

5.2.6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

5.2.6.1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

1)报关单的填报必须真实,不得出现差错,更不能伪报、瞒报及虚报。

2)报关单填报要准确、齐全,尽可能打字,如用笔写,字迹要清楚、整洁,不可用铅笔和红墨水。

3)不同合同、不同运输工具名称、不同征免性质、不同许可证号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

4)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须用不同颜色的报关单填报。

5)报关单有关项目有海关规定的统计代码时,除填写有关项目外,还应填写有关项目的海关统计代码。

6)预录入的报关单与手工报关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报关员在打印报关单上签字盖章前,应认真核对,防止录错。

1)报关单的填报必须真实,不得出现差错,更不能伪报、瞒报及虚报。

2)报关单填报要准确、齐全,尽可能打字,如用笔写,字迹要清楚、整洁,不可用铅笔和红墨水。

3)不同合同、不同运输工具名称、不同征免性质、不同许可证号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

4)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须用不同颜色的报关单填报。

5)报关单有关项目有海关规定的统计代码时,除填写有关项目外,还应填写有关项目的海关统计代码。

6)预录入的报关单与手工报关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报关员在打印报关单上签字盖章前,应认真核对,防止录错。

5.2.6.2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内容和要求

(1)预录入编号。

(2)海关编号。

(3)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4)备案号。

(5)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6)申报日期。

(7)经营单位。

(8)运输方式。

(9)运输工具名称。

(10)提运单号。

(11)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12)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13)征免性质。

(14)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15)许可证号。

(16)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17)装货港/指运港。

(18)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19)批准文号。

(20)成交方式。

(21)运费。

(22)保费。

(23)杂费。

(24)合同协议号。

(25)件数。

(26)包装种类。

(27)毛重(千克)。

(28)净重(千克)。

(29)集装箱号。

(30)随附单据。

(31)用途/生产厂家。

(32)标记唛码及备注。

(33)项号。

(34)商品编号。

(35)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36)数量及单位。

(37)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38)单价。

(39)总价。

(40)币制。

(41)征免。

(42)税费征收情况。

(43)录入员。

(44)录入单位。

(45)申报单位。

(46)填制日期。

(47)海关审单批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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