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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副本

一、原始凭证:

(一般为报销的发票等)

应包含以下内容:

1、原始凭证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和编号;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4,对外凭证要有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5,经济业务所涉及的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

6,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

7,经办业务部门或人员的签章。

这七项一样都不能少,否则即为不完整原始凭证。

附加条件: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使用统一发票,发票上应印有税务专用章;必须加盖填制单位的公章。

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代替。

4.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5.销售货物发生退口并退还货款时,必须以退货发票、退货验收证明和对方的收款收据作为原始凭证。

6.职工公出借款填制的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8、来报销时,还应当有经办人的签名、时间,重要的或大额票据还应当有经办事由,分管领导签字。

9、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二、差旅费:

1、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填写《镇巴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差审批单》,到上级部门出差应当将通知文件或电话、会议记录附后。

2、一般规定出差借款,应该是将借条入账,回来报销归还借款时,单位应出具收据,一般不得挂账。

3、差旅费报销必须经单位财务人员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再由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报销。

三、业务招待费:

1、业务招待费包括:

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2、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3、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一律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

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

4、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接待单位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接待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之内可在外部宾馆安排食宿。

以上两种接待安排,都要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不足部分可由接待单位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5、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乡镇、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

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7、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8、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9、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10、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四、专项资金:

1、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2、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3、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4、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5、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6、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注:

涉及到某一类的专项资金,财政部还有专门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例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

五、会议费:

会议费应当履行会议审批手续,应当有财政部门审批的会议预算(应该在年初编制预算时一次弄好,一般不能超出上年的太多,否则一般不会被通过,另外零时召开一些大的会议,超出了年初的预算,可以向县财政局打报告追加预算)

六、办公用品

购置办公用品等应当附用品清单,需要列出具体的每一样办公用品的名称、数量、单价等,清章同样要有对方商店的名称,时间,经销人,以及印章。

七、福利:

1、自2006年1月1日起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一律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一律不准以现金和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

2、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奖励分为: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八、通过工会发放福利:

陕西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陕工发[2015]1号

1、总额1000元以内节日慰问品,一般全年不超过三次,一不能发现金,二不能发卡,必须是实物;

2、200元的生日慰问,可送生日蛋糕或指定蛋糕店领取蛋糕券;

3、300-1000元的会员个人或家庭困难救助;

4、500元以内服装费,参加上一级统一组织的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确需购买服装的,人均不超过500元;

5、春游秋游看电影,一年不超过2次,地点严格控制在省内,当日往返,可为职工发放电影券;

6、优秀奖励,对职工教育(业务培训、在职自学、知识竞赛、技术比武、技能竞赛)活动中优秀学员,优秀职工可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具体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执行上述六大福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必须按照(工会法)要求程序成立工会组织;

2、工会组织必须单独开设工会账户并独立核算;

3、个人必须缴纳工会会费,标准为每月本人工资收入0.5%按月缴纳,同时单位可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六大福利就是从工会账户中列支。

九、基本建设

1、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2、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包括:

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十、镇巴县2016-2017政府采购标准(这个每年都会公布,大约在2月份)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1、单项或批量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2、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方式进行集中采购。

3、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预算资金额:

货物、服务类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工程类在3万元(含)以上不足10万元的,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

货物类、服务类不足1万、工程类不足3万元的,不需由财政部门审批,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

十一、镇巴县领导干部移动通讯费限额报销管理:

镇纪发[2004]6号

1、县级领导干部移动通讯费年报销的最高限额标准为:

在职正县级领导每人5400元,副县级领导每人4200元;改任非领导职务的正县级干部每人1200元,副县级干部每人960元。

2、在职科级领导干部移动通讯费年报销的最高限额标准为:

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和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每人3600元,其他党政机关正职每人为3000元,人大、政协机关其他部门正职、群团、直属事业单位正职每人为2400元;党政机关副职(含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县人大、政协、纪委专职常委)以及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正职每人为1800元;人大、政协机关部门副职、群团、直属事业单位副职、县纪委室主任每人为1200元。

3、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直属事业单位正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的正科级干部移动通讯费年报销的最高限额标准为每人600元。

4、防汛、防火、自然灾害等应急和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县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外出招商引资、争取资金、洽谈项目等活动移动通讯费的报销标准,由带队的县级领导签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销,其报销标准不得超过当月最高限标准的一倍。

5、通讯费不得以货币化形式发入,每月凭移动通讯费发票报销。

注:

这个标准是我县自己的规定,不知道后面有没有新的规定,也不知道目前还允不允许发放。

十二、国有资产管理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2、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3、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4、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5、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十三、现金一般只用于对个人的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超过限额,应使用支票或银行本票结算。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十四、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十五、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

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等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

十六、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十七、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十八、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

十九、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二十、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十一、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

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国有资产这一块儿应当犹为重视,国家现在越来越加强了管理和审查。

二十二、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二十三、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二十四、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十五、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这个好像每年政府都会下达政府采购目录)

二十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十八、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十九、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十、预算外资金要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十一、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常见财务违纪问题:

1、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挤占、挪用、截留各项专项资金;

6、虚列事实,大头小尾,列支不符合规定票据;(大头小尾是指将发票的报销联与存根联、记账联分开填开,报销联金额大,而其他两联金额小。

7、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费等费用结算报销手续不合规;

8、业务招待费超支;

9、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

10、公款私存;

11、私设小金库;

12、超过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坐支现金;

13、银行账户未纳入账务部门统一管理,违反规定,开立两个以基本账户,多头开户(现在基本上很少出现);

14、往来款长期挂账;

15、购置固定资产未纳入固定资产核算,已完工项目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16、固定资产购置和大型商品服务支出等应集中采购的项目未经政府集中采购,自行采购;

17、项目超概算,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

18、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报销“五级把关、三级审核”制度(并不是必须的):

五级把关:

1、先由经办人签字,注明具体的经济事项;

2、由具体经办人员的分管领导签字,进一步审核证明引事的真实性;

3、由财务负责人或办公室负责人对此发票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加盖单位刻制的报销审批章,审批章分三栏“审核、复核、批准”,并在“”栏签字;

4、由单位纪检组长或财务分管领导再次复核,并在“复核栏签字”;

5、交由法人审批,同意后在“批准”栏签字。

三级审核:

1、办公室主任审核;

2、纪检组长复核;

3、法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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