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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成本核算

施工企业成本核算

一、成本核算的任务和要求

(一)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

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工程预算定额和施工预算、成本计划,核算施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工程和产品、作业、材料的实际成本,及时提供可靠的成本报告和有关资料,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企业必须加强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盘点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清耗定额以及材料、结构件、作业、劳务的内部结算价格;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三)企业必须按季计算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月计算;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机械施工和运输单位以及材料供应部门,应按月计算产品、作业和材料成本。

计入当期工程、产品、作业和材料成本的材料消耗和费用开支,应与工程、产品、作业量和材料采购数量的起讫日期一致,不得提前或延后。

(四)企业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已完工程、完工产品、已完作业和材料采购的数量以及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计算工程、产品、作业和材料的实际成本。

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五)企业进行成本核算时,其实际成本的核算范围、项目设置和计算口径,应与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或成本计划取得一致。

投标承包和投资包干的工程,其实际成本的核算范围、项目设置和计算口径,应与按中标价或合同价编制的施工预算取得一致。

(六)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成本。

凡是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成本;凡不属于当期成本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应计入当期成本。

当期一次支付或发生数额较大、受益期较长的费用,可以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七)必须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未完施工成本与已完工程成本的界限;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的界限;承包工程成本与专项工程成本的界限。

(八)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对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设置必要的帐册,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费用项目和单位、部门进行核算,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九)企业成本核算中的各种处理方法,包括材料的计价,材料成本差异的调整,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用的分配,已完工程和未完施工、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成本计算,以及销售产品成本的计算等等,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变更。

如需变更,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变更的原其对成本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当期的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十)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为成本核算提供真实可靠的有关资料,配合成本核算部门做好成本核算工作。

二、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的核算

(一)成本核算对象

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施工组织的特点、承包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加强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核算对象。

1.建筑安装工程一般应以每一独立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2.一个单位工程由几个施工单位共同施工时,各施工单位都应以同一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各自核算自行完成的部分。

3.规模大、工期长的单位工程,可以将工程划分为若干部位,以分部位的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4.同一建设项目,由同一个单位施工、同一施工地点、同一结构类型、开竣工时间相接近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可以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5.改建、扩建的零星工程,可以将开竣工时间相接近、属于同一建设项目的各个单位工程,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6.土石方工程、打桩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以一个单项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或将同一施工地点的若干个工程量较小的单项工程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二)成本项目

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由直接费和管理费组成。

一般应当设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五个成本项目。

1.人工费:

包括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工人以及在施工现场直接为工程制作构件和运料、配料等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和应计入成本的各种奖金。

2.材料费:

包括在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结构件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其他材料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费和租凭费。

3.机械使用费:

包括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

使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

4.其他直接费:

包括施工现场直接耗用的水、电、蒸汽等费用,施工现场发生的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铁路、公路工程行车干扰费,送电工程干扰通讯保护措施费,特殊工程技术培训费等。

上述各项其他直接费,在预算定额中,如果分别列入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项目的,企业也应分别在相应的成本项目中核算。

5.管理费:

包括企业为组织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工作人员工资、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应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及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职工教育经费、利息支出、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以及定额测定、预算编制、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现场照明等其他费用。

企业可以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对上述成本项目作适当增减和合并。

如使用结构件较多的工程,可以单列“结构件”成本项目,等等。

(三)生产费用的汇集和分配

1.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和应计入成本的奖金,耗用的各种材料,使用自有的和租入的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的费用,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手续完备的凭证和资料,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等成本项目内进行汇集,直接计入或按规定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

2.生产工人的计件工资,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计时工资应按实际工时或定额工时进行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

工资性津贴和按照规定应计入成本的各种奖金,比照计件和计时工资的分配方法,直接计入或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

支付给分包单位的人工费,直接计入该分包工程的“人工费”成本项目。

3.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各种材料,凡能够确定受益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受益的成本核算对象;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使用的材料,应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在受益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租用周转材料的租赁费,应直接计入受益的成本核算对象。

使用自有周转材料的摊销价值,应按规定的摊销方法一次或分次计入受益的成本核算对象。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在计算工程成本时,必须将耗用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材料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一般应当按照材料类别进行核算,不能将所有材料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

材料的类别由主管部门或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加强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

材料成本差异的计算期必须与成本计算期相同,按期分摊,不得在年末一次计算。

耗用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材料可以按上期的差异率计算外,都应使用当期的实际差异率。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耗用材料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分批实际法”中选定一种。

施工现场储备的材料,应当作为企业库存材料处理,不得计入成本。

实际耗用的材料,必须按成本计算期内实际耗用的数量计算,不得以领代用。

已领未用的材料,下期不用的,应及时办理退料手续;下期继续使用的,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工程竣工后,应将剩余材料退回仓库,已经计入工程成本的,要冲减成本。

现场回收可利用的废料,按可利用价值或回收价值,冲减成本。

4.租用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凡能确定受益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受益的,应确定合同的分配标准,在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自有施工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一定的方法在各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一般只包括直接费,不包括管理费。

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直接列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管理费”项目。

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辅助设施和进出场费,应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机械使用费”项目。

5.施工生产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其他直接费,能分清受益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受益成本核算对象的“其他直接费”项目;与若干个成本核算对象有关的,应按规定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

6.各项管理费用,应分别管理部门和规定的费用项目进行汇集,将属于应由工程成本负担的部分,采取合理的分配方法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管理费”项目。

7.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按《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按月提取,并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和部门进行分配。

属于工程成本负担的,应按不同的成本核算对象分配计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项目;属于工业生产、辅助生产、材料采购、专项工程等成本负担的,应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和标准,分别计入有关成本项目和核算对象。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要严格分清大修理费用和经常性中小修理费用。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应按规定的提取率按月提取大修理基金,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

实际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

实际发生的中小修理费用,一次或分次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

8.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应按规定的摊销方法,一次或分次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管理费”项目。

低值易耗品报废时的残值和向过失人收回的赔偿款,应冲减当期摊销数。

9.对一次支付、分期摊入成本的费用,应在费用支出时列作待摊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期摊入成本,不得多摊、少摊或不摊。

分摊期限一般为1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年。

对于应由本期成本负担而在以后月价支付的费用,应在本期提取时,列作预提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计入本期成本,不得多提、少提或不提。

预提费用与实际发生数差异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

多提数额,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不得保留余额。

因特殊情况必须保留余额的,应在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并由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项目、内容,要按照规定加强管理。

一切不属于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范围的支出,不得作为待摊费用或预提费用处理。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一般内容规定如下:

(1)一次发生数额较大的大型施工机械安装、折卸、辅助设施和进出场费;

(2)一次发生数额较大的砂石开采剥土费;

(3)新建单位一次大量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4)按照规定应分期计入工程成本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以及为掌屋引进技术发生的有关费用;

(5)在施工、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数额较大的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

(6)一次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7)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劳动力招募费、职工探亲路费和探亲期间的工资;

(8)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职工冬煤补贴;

(9)预付报刊订阅费;

(10)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

(11)预提收尾工程费用;

(12)其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10.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辅助生产车间、单位或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按不同的车间、单位或部门和成本核算对象(如各种自制材料、劳务的种类等)以及自行规定的成本项目进行汇集,并按照规定的分配方法全部分配给各受益单位。

辅助生产车间、单位或部门为本单位的施工生产和管理部门提供的材料和劳务,不负担管理费用、但对外单位、本企业基建部门和其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专项工程和福利事业单位销售材料和提供劳务,均应负担管理费用。

(四)未完施工、已完工程和竣工工程成本

1.企业必须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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