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职责分工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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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职责分工doc

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

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为落实总局领导的指示要求,尽快形成总局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大群体工作机制,推进《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计划》)的贯彻落实,把《计划》提出的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现将《计划》有关目标任务、措施,按相关单位职责作如下分工:

一、关于目标任务:

(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进一步增加。

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养普遍增强,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

每周参加体育锻炼活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锻炼强度中等以上的人数比例达到32%以上,比2007年提高3.8个百分点;其中16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城市居民达到18%以上,农村居民达到7%以上,分别比2007年提高4.9和2.9个百分点。

提高老年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

牵头单位:

群体司

责任单位:

青少司、中国老年人体协

(二)城乡居民身体素质进一步提高。

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标准的人数比例明显增加。

牵头单位:

群体司

责任单位:

科教司、体科所

(三)体育健身设施有较大发展。

全国各类体育场地达到120万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

市(地)、县(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普遍建有体育场地,配有体育健身设施。

50%以上的市(地)、县(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5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

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广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

改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无障碍条件,各类体育设施的开放率和利用率有较大提高。

形成各级各类体育设施布局合理、互为补充、覆盖面广、普惠性强的网络化格局。

牵头单位:

群体司

责任单位:

经济司、青少司、装备中心

(四)全民健身活动内容更加丰富。

大力开展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足球、篮球、排球、网球等竞技性强、普及面广的体育运动项目,广泛组织健身操(舞)、传统武术、健身气功、太极拳(剑)、骑车、登山、跳绳、踢毽、门球等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的健身活动。

牵头单位:

群体司

责任单位:

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五)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更加健全。

市(地)、县(区)普遍建有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及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农民、学生等体育协会。

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妇女健身站(点)有较大发展。

80%以上的城市街道、60%以上的农村乡镇建有体育组织。

城市社区普遍建有体育健身站(点),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体育健身站(点)。

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牵头单位:

群体司

责任单位:

人事司、青少司

(六)全民健身指导和志愿服务队伍进一步发展。

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达到100万人以上,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

社会体育指导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广泛组织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学校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义务健身辅导,培育全民健身骨干,形成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

牵头单位:

群体司

责任单位:

竞体司、青少司、人事司、社体中心、人力中心

(七)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不断完善。

大力宣传推广科学健身方法,积极开展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估。

通过对公民进行日常体质测试,依据个人体质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增强全民健身的吸引力,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

牵头单位:

科教司

责任单位:

体科所

(八)全民健身服务业发展壮大。

形成规范有序的体育健身休闲市场,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消费意愿明显增强,体育健身服务从业人员较大增加,培育和形成一批实力雄厚、技术力量强的体育健身服务企业和品牌。

研发推广适宜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健身的便于进入家庭的健身设备器材。

牵头单位:

经济司

责任单位:

群体司、青少司、人力中心、装备中心

二、关于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开办专栏,举办讲座,播发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画,出版科普图书、音像制品,普及知识,提高公民科学健身素养。

借助“全民健身日”、重大体育赛事及各种体育活动加强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开展“终身体育”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

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要安排专门时段播放广播体操、健身操(舞)、传统武术、太极拳(剑)等普及健身活动的节目。

牵头单位:

宣传司

责任单位:

群体司、信息中心、报业总社

(二)大力发展城市社区体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城市社区体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统筹规划,加大投入,以城市街道和居住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为重点,不断改善社区居民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街道办事处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体育健身指导站、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组织,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推进社区体育健身站(点)规范化建设,扶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提高体育服务能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广泛经常的社区体育健身活动。

整合街道辖区单位、学校的体育设施、体育人才资源,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推动社区体育与单位职工体育、学校体育共同发展。

牵头单位:

群体司

责任单位:

青少司、经济司

(三)加快发展农村体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发展农村体育纳入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促进城乡体育资源和公共体育服务均衡配置,逐步建成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农村基层体育公共服务能力。

充分发挥包括乡镇综合文化站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作用,利用好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和体育人才资源,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广泛组织农民体育活动,开展“体育下乡活动”,办好基层农民运动会。

责任单位:

群体司

(四)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体育。

建立健全基层少数民族体育协会。

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和高水平体育人才。

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以民族优秀体育项目为主要内容的体育竞赛和活动,在学校体育课和课外活动中设置与优秀民族体育项目相关的教学内容。

建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培训基地,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之乡”。

办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责任单位:

群体司、青少司

(五)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

坚持健康第一指导思想,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和重要评价内容。

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和督导制度,提高体育教育、教学质量。

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深入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

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倡导科学、健康的体育健身和生活理念。

办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和营地建设。

建立和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和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

青少司

(六)重视发展老年人体育。

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协会、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健身团队。

广泛开展经常性的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办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

不断创新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

老年人教育机构开设体育课程,老年人活动中心设置适合老年人体育活动的设施,社区服务兼顾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服务机构和体育健身设施。

牵头单位:

群体司

责任单位:

中国老年人体协

(七)大力推进残疾人体育。

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

实施“助残健身工程”,为残疾人建设就近方便的体育健身设施。

公共体育设施进行必要的无障碍改造,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研究开发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康复手段。

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学校要重视做好残疾学生体育工作,提供适合残疾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与体育康复项目。

办好残疾人运动会和健身展示活动。

责任单位:

群体司、青少司

(八)着力推动职工体育。

充分发挥行业体育协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

鼓励企业制订针对职工的体育健身指导方案,为职工参与体育健身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坚持工间(前)操制度,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体质测试活动。

有条件的单位可每年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

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体育活动。

创新职工体育发展模式和基层职工体育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完善社区体育与职工体育互补机制。

责任单位:

群体司

(九)继续推行体育锻炼标准和体质测定标准。

修订完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达标活动。

研制国家残疾人体质测定标准,深入实施《国民体质测定标准》。

积极推行各体育项目《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建立证书证章激励制度,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和体育技能水平。

责任单位:

群体司

(十)传承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

重视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传播推广工作,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将优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以传承和保护。

广泛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教育活动,举办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展示和竞赛活动,促进各民族、地区间交流,扩大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国际影响力。

责任单位:

群体司、文化发展中心

(十一)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组织开展以传统武术运动、冰雪运动、户外运动、群众登山、江河横渡、元旦登高、春节长跑、健身大拜年、妇女健身展示等具有品牌特色、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提高活动普遍化、经常化、科学化、社会化水平。

牵头单位:

群体司

责任单位:

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十二)组织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

以深化体育大会改革为突破口,创新办赛模式,提倡勤俭办赛,减少重复建设,简化大型活动,坚持淡化锦标,重在参与、重在交流、重在健身、重在快乐;定期组织举办大中学生运动会、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充分调动和保护全民参与体育竞赛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

群体司

三、关于保障措施

(一)加大各级财政全民健身事业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基础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中央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

责任单位:

经济司

(二)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

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

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

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

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牵头单位:

经济司

责任单位:

体育基金会

(三)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引导和支持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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