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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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莒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莒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2年3月29日县十七届
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提高议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省、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常委会议事范围
第三条常委会的议事范围是:
(一)讨论、议定全县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事项;
(二)决定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三)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和列席人员范围;
(四)讨论、决定全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城乡建设、环境和资源保护、外事侨务和民主与法制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七)议定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事项,受理并议定人民群众对县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
(八)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九)决定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事项,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决定许可对本级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确认主任会议许可对本级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十一)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二)其他需由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组成人员应准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请假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六条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讨论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期间,议程如有改变,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条常委会举行会议,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的主要议题等,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员、县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
第十条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议案、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
第五章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县人民政府向常委会会议专项报告工作,应由县长或副县长到会作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县人民政府向常委会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或经县长或主管副县长主持研究并签署。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会议专项报告工作,应由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二十日左右,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一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视察或调研形成的材料可以提交常委会会议参阅。
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应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于三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对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批准。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
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七章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的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二)对所检查法律、法规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或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三条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四条在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交由有关的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本次常委会会议或下一次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第九章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上要积极发言。
发言应围绕议题,简明扼要,每人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
请假的可以书面发言。
第四十条表决议案、决议、决定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一条交付表决的议案、决议、决定,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二条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三条常委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常委会会议进行过程及情况,通过的决议、决定等,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及时公布、报道。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