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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
1.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
(×)
2.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都是毒品。
(√)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都是毒品。
(×)
4.毒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5.只有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单位,才能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6.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7.法定的毒品犯罪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8.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都是法定的毒品犯罪证据。
(√)
9.勘验、检查笔录不属于法定毒品犯罪证据。
(×)
10.零星贩毒是毒品犯罪行为。
(√)
11.零星贩毒不是毒品犯罪行为,而是一般违法行为。
(×)
12.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以当场缴获的数量计算。
(×)
13.毒品犯罪分子张某因畏惧法律的严惩,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14.毒品犯罪分子张某因畏惧法律的严惩,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15.毒品犯罪分子张某因畏惧法律的严惩,主动前往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他不是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
(√)
16.李某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因其未满16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
17.李某已满14周岁,因贩卖毒品被抓获,李某应当负刑事责任。
(√)
18.贩卖毒品应承担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以上。
(×)
19.毒品犯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20.毒品犯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21.毒品犯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的危害国家安全罪。
(×)
22.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按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
(√)
23.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按贩卖毒品罪加重处罚。
(×)
24.贩卖安眠酮20千克,属于《办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数量大”。
(×)
25.贩卖安眠酮20千克,属于《办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数量较大”。
(√)
26.贩卖安眠酮50千克,属于《办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数量大”。
(√)
27.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事前有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
28.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
29.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按窝藏、包庇罪论处。
(×)
30.毒贩张某贩卖海洛因40克,经鉴定该批海洛因二乙酰吗啡含量为90%,在定罪时,贩卖毒品数量以36克计算。
(×)
31.贩卖毒品在定罪时,对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
(√)
32.甲将自己加工冰毒的事实告诉乙,要求乙为其提供原料麻黄素,乙遂向其出售400桶麻黄素,对乙应以制造毒品罪共犯论处。
(√)
33.甲要求乙为其提供麻黄素,乙遂向其出售400桶麻黄素,乙构成制造毒品罪。
(×)
34.将1000克头痛粉冒充海洛因贩卖构成诈骗罪。
(√)
35.将1000克头痛粉冒充海洛因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
(×)
36.张某将1000克头痛粉冒充海洛因贩卖,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
37.误将头痛粉作为海洛因贩卖构成诈骗罪。
(×)
38.误将头痛粉作为海洛因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
(√)
39.误将头痛粉作为海洛因贩卖,可以比照贩卖毒品罪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
40.甲拾得一包重50克的头痛粉,以为是海洛因,遂卖给吸毒人员乙,对甲应该比照诈骗罪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
41.毒品犯罪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
(√)
42.毒品犯罪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主,犯罪地管辖为辅。
(×)
43.戒毒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
44.戒毒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
(×)
45.某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在该公司没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本公司剩余的1吨麻黄素非法出售,在处罚时可只对该公司进行罚款。
(×)
46.某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在该公司没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本公司剩余的1吨麻黄素非法出售,在处罚时应当对该公司判处罚金。
(√)
47.某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在该公司没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本公司剩余的1吨麻黄素非法出售,在处罚时应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处罚。
(√)
48.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交由其他公安机关管辖。
(×)
49.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应报请公安部禁毒局指定管辖。
(×)
50.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5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
5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氯胺酮1000克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
5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1000克美沙酮,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
5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1000克氯胺酮,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
5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800克的氯胺酮或美沙酮,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
5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1000克的美沙酮,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
5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氯胺酮1千克以上不满2千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58.我国目前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
59.我国目前禁毒工作实行“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方针。
(×)
60.我国目前禁毒工作实行“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方针。
(×)
61.我国禁毒工作的工作机制是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
(×)
62.我国禁毒工作的工作机制是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
(√)
63.我国禁毒工作的工作机制是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负主责,社会广泛参与。
(×)
6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
(√)
6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设立禁毒委员会。
(×)
66.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
(×)
67.吸毒成瘾的认定标准,应该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公安三部门联合制定。
(×)
68.吸毒成瘾的认定标准,应该由国务院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公安三部门联合制定。
(√)
69.吸毒成瘾的认定标准,应该由国务院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制定。
(×)
70.社区戒毒由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负责。
(×)
71.社区戒毒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
(×)
72.社区戒毒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73.社区戒毒的期限是一年。
(×)
74.社区戒毒的期限是二年。
(×)
75.社区戒毒的期限是三年。
(√)
76.吸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
(√)
77.吸毒人员应当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
78.吸毒人员可以在任何地方接受社区戒毒。
(×)
79.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批准。
(×)
80.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81.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82.经报县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
(×)
83.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
(√)
84.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经批准可以做广告。
(×)
85.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可以做广告。
(×)
86.对拒绝检测的吸毒人员执行强制检测,需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的批准。
(√)
87.对拒绝检测的吸毒人员执行强制检测,需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88.对拒绝检测的吸毒人员执行强制检测,需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的批准。
(×)
89.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人员吸食、注射毒品,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
90.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人员吸食、注射毒品,应当立即向其主管卫生部门报告。
(×)
91.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人员吸食、注射毒品,应当立即停止治疗。
(×)
92.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必须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
93.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必须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
94.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吸毒人员,必须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
95.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可以自由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
96.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
97.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
9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开办戒毒劳动康复场所。
(√)
99.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开办戒毒劳动康复场所。
(×)
100.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有权开办戒毒劳动康复场所。
(×)
10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开办戒毒劳动康复场所。
(×)
102.火车站的禁毒宣传工作由车站所在辖区公安机关全权负责。
(×)
103.娱乐场所的禁毒宣传由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
(√)
104.擅自闯入麻醉药品仓库等警戒区域,经责令仍然拒绝离开的,应该强制带离。
(√)
105.擅自闯入麻醉药品仓库等警戒区域,经责令仍然拒绝离开的,应该给予警告或行政拘留。
(×)
106.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一律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
107.对戒毒人员中的传染病患者,应当进行隔离治疗。
(√)
108.为了保障其他戒毒人员的身体健康,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拒绝收戒严重传染病患者。
(×)
109.对正在哺乳自己不满周岁婴儿的吸毒成瘾人员,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
110.对怀孕的妇女吸毒成瘾的,可以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
111.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只能提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
112.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只能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
113.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决定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
114.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15.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探亲的,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报请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
116.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外出探望朋友。
(×)
117.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
(√)
118.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办娱乐场所。
(×)
119.曾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只要诊断评估证明其确实已经解除毒瘾,也可以开办娱乐场所。
(×)
120.由诊断评估的医疗机构批准,戒毒人员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
121.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
122.曾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可以到娱乐场所担任服务员。
(×)
123.曾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只要诊断评估证明其确实已经解除毒瘾,可以在娱乐场所内担任服务员。
(×)
124.娱乐场所阻碍公安机关进行毒品检查的,应当依法取缔。
(×)
125.娱乐场所阻碍公安机关进行毒品检查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26.对涉毒娱乐场所的停业整顿期限为2至6个月。
(×)
127.对涉毒娱乐场所停业整顿的期限为3至6个月。
(√)
128.娱乐场所因涉毒问题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终生不得担任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129.娱乐场所因涉毒问题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130.《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范围包括业主、管理人员、保安人员、服务人员(×)
13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范围包括管理人员、保安人员、服务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
132.娱乐场所不按规定悬挂禁毒警示标志的,由县级文化、公安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133.公安机关先行拘留毒品犯罪嫌疑人以后,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讯问。
(×)
134.安机关先行拘留毒品犯罪嫌疑人以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
135.公安机关必须证据确凿,才能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毒品犯罪嫌疑人。
(×)
136.可能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嫌疑人,才能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
137.提请批准逮捕毒品犯罪嫌疑人,应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应的证据。
(√)
138.张某种植了100株罂粟,听说公安机关要来查处,慌忙将罂粟全部铲除,对张某可以不予处罚。
(√)
139.在罂粟成熟以前自行铲除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140.对72岁的吸毒人员,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
141.对17岁的吸毒人员,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
142.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只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43.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4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活动时,旅馆业、文化娱乐业的工作人员为吸毒人员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
145.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活动时,旅馆业、文化娱乐业的工作人员为吸毒人员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46.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毒品刑事案件中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
147.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毒品刑事案件中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
148.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毒品治安案件中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
149.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毒品治安案件中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
150.检查女性吸毒人员的身体,必须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
151.一名民警也可以执行对吸毒人员的人身检查。
(×)
152.吸毒人员在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前已经在公安机关接受继续盘查的,留置盘查时间可以折抵行政拘留时间。
(√)
153.吸毒人员在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前已经在公安机关接受继续盘查的,留置盘查时间以2日折抵1日的比例折抵行政拘留时间。
(×)
154.《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
155.梁某引诱他人吸毒被当地派出所挡获,拟对其行政拘留10天,罚款1000元。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
15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毒品违法行为6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
15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毒品治安案件的处罚时效为5个月。
(×)
158.欺骗医务人员开具精神药品以满足自身瘾癖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
159.不满14周岁的人吸毒,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
(√)
160.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
16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共有24种。
(×)
162.黄樟油是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
163.黄樟油是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
164.黄樟油是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
165.盐酸是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
166.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共有5种(√)
167.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
168.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
169.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
170.购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应该向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
(×)
171.购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应该向公安机关备案。
(√)
172.经营单位的销售台帐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销售台帐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保存2年备查。
(√)
173.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建立使用台帐,并保存2年备查。
(√)
174.运输甲苯,应该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
175.运输甲苯,应该向公安机关备案。
(√)
176.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
177.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
178.医疗机构购买麻黄素注射剂2万支以下,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的,无需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
179.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7万片以下,持有购买许可证的,无需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
180.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
181.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
182.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
183.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
184.公安机关责令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其违规行为,经营单位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
185.公安机关责令易制毒化学品违规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整顿逾期不合格的,应当吊销相关的许可证。
(√)
186.非法购买、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有营业执照的,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87.硫酸是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
188.硫酸和盐酸是统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
189.异黄樟素是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
190.异黄樟素和硫酸是同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
191.个人因科学研究需要,可以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
192.个人因科学研究需要,可以购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
193.未经许可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处非法生产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194.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货值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
(√)
195.某公司在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没有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96.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由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运输许可证。
(×)
197.根据公安部《缉毒特情管理办法》,缉毒特情分为情报特情、控制特情和专案特情。
(√)
198.根据公安部《缉毒特情管理办法》,缉毒特情分为情报特情、监视特情和派遣特情。
(×)
199.忠诚老实是公安机关物建缉毒特情的条件之一。
(×)
200.是否是党团员是公安机关物建缉毒特情的条件之一。
(×)
201.吸毒人员不得建为缉毒特情。
(×)
202.可以在境外人员中建立缉毒特情。
(√)
203.对能够提供重要线索,但不宜建为特情的人员,可以作为工作关系使用,比照《缉毒特情管理办法》管理。
(√)
204.对不宜建为特情的人员,即使其能够提供重要线索,公安机关也不能使用。
(×)
205.建立专案特情,应经组织专案侦查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206.建立专案特情,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禁毒部门关负责人批准。
(×)
207.对毒品犯罪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之后还应当制作《搜查笔录》。
(√)
208.在紧急情况下,不用《搜查证》,也可以对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进行搜查。
(×)
209.根据《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入库毒品应开列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库备查,一份交办案或上交毒品的单位,一份作为附条粘贴在毒品的外包装上。
(√)
210.根据《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入库毒品应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留库备查,一份交办案或上交毒品的单位。
(×)
211.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结案毒品交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统一保管。
(×)
212.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结案毒品交省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部门统一保管。
(×)
213.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结案毒品交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统一保管。
(√)
214.公安机关销毁毒品,应当邀请检察机关和公证部门派员到现场负责监销。
(√)
215.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
(√)
216.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成份鉴定的结论。
(×)
217.在案件现场收缴毒品开具的《扣押物品清单》,除毒品犯罪嫌疑人签名外,应由现场两名以上侦查员签名。
(√)
218.在案件现场收缴毒品开具的《扣押物品清单》上,可以没有见证人的签名。
(√)
219.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
220.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毒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人批准。
(×)
221.对于侦查终结的毒品案件,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
222.对于侦查终结的毒品案件,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
223.《四川省禁毒条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阶是地方性法规。
(√)
224.《四川省禁毒条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阶是地方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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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四川省禁毒条例》规定对涉毒旅馆业、娱乐服务业可以限期整顿,此处的“限期整顿”包括停业整顿。
(√)
226.《四川省禁毒条例》规定对涉毒旅馆业、娱乐服务业可以限期整顿,此处的“限期整顿”不包括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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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根据《四川省禁毒条例》,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吸毒人员不服的,应该在15天内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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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根据《四川省禁毒条例》,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吸毒人员不服的,应该在1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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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根据公安部《毒品案件侦查协作规定》,毒品案件侦查协作必须坚持依法、及时、无偿的原则。
(√)
230.根据公安部《毒品案件侦查协作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