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3096466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9.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经管规定(试行)

 

【法例分类号】

 

【标题】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经管规定(试行)

 

【时效性】有效

 

【公布单位】纺织工业部。

公安部

 

【公布日期】1989/04/28

 

【实行日期】1989/04/28

 

【无效日期】

 

【内容分类】消防经管

 

【文号】(89)纺生字第21号

 

【题注】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纺织行业的消防工作,保障纺织工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行细则和相关法律、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纺织行业的消防工作,一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联合”的目标,坚持安全第一,推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消防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察与指导。

 

第三条纺织行业应该对员工进行常常性的防火、防爆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法制观点,自觉恪守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合用于纺织行业各公司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经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工业(轻工业)厅、局和纺织(丝绸)公司、

 

计划单列市和二级纺织工业局、纺织(丝绸)公司推行防火责任制;各公司单位的厂部、

 

车间(科、室、工场)、班组推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六条各公司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消防负责人,抵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其余工作的负责人及各业务部门要对所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七条各公司应该将消防工作归入生产、经营和承包经管之中,推行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概括总结、同评选。

 

第八条各公司事业单位应该成立和健全员工岗位防火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

 

责任区和消防职责,使员工懂得本岗位有什么火灾危险,懂得预防举措,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械,会办理事故苗头。

 

第九条各公司事业单位成立义务消防组织。

义务消防队员比率不低于员工总数的百分之十,库房等防火要点部位的员工都应参加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要按期展开消防训练,凡因训练或救火而误工的,本单位应该照发薪资、奖金或照计工分。

 

第十条依据《公司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规定,凡切合建队要求的单

 

位都要成立专职消防队。

对专职消防队要严格经管,不停提升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员的数目依据以下要求装备:

 

(一)配有一辆中型消防车的专职消防队,许多于十八人;

 

(二)配有一辆轻巧消防车的专职消防队,许多于十二人;

 

(三)配有消防车但未成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成立专职消防班(组),许多于五

 

人。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员的薪资、奖金、津贴和其余福利待遇与生产第一线员工同样对待。

 

第十三条各公司事业单位依据规模大小、火灾危险性程度,装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件的公司,应该装备一名专职消防干部;此中员工

 

在一千人以上的,应该装备二名专职消防干部;

 

(二)一般公司,员工在五百人以下的应该装备兼职消防干部;员工超出五百人不足五千人的应该装备一名专职消防干部;员工在五千人以上的应该装备二名专职消防干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工业(轻工业)厅、局和纺织(丝绸)公司,计划单列市和二级纺织工业局、纺织(丝绸)公司,应该依据消防安全任务确立专职或兼职干部经管本行业消防工作。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的队长或指导员享受干部待遇。

专职消防干部能够参照公安

消防队伍的规定评定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干部和专职消防队的职责是:

 

(一)拟订消防工作计划、灭火作战技术方案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成立防火档案;

 

(二)展开消防宣传,进行灭火训练,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三)成立防火责任制,按期深入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敦促采纳有效举措,除去火险隐患;

 

(四)提出更新、添置消防设备、器械的计划,并负责消防设备和器械的维修养护;

 

(五)做好灭火准备,一旦发生火警,快速采纳灭火举措,并实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凡接到公安消防部门出门灭火调令时,应该快速出动,遵从指挥;

 

(六)保护火灾现场,辅助公安消防部门检查起火原由,提出改良举措和办理建议;

 

(七)按期向本单位消防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以及公安消防监察部门报告消防工作,踊跃参加本系统、当地域消防联防活动。

 

第三章明火经管

 

第十六条生产上使用电焊、气焊(割)的单位,一定成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安全操

 

作规程和制度。

第十七条各公司须依据生产特征、危险程度和建筑布局区分禁火地区。

在禁火地区内动用明火时,一定预先向主管消防职能部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由专人监护。

 

第十八条采纳明火或高温进行烘燥、烤炒、熬制或使用淬火、退火、保温设备等单位,都要成立严格的防火安全经管束度,并须有专人负责经管。

 

第十九条使用明火取暖须由使用部门申请,经主管消防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发放炉具,并成立炉火使用制度,增强经管。

 

第二十条禁止在车间、库房、变电室、汽车库、木匠房、化验室等要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

 

第二十一条纺织公司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物件作业场所,应有显然标记,禁止抽烟和携带火种。

 

第二十二条各公司事业单位与承建本单位各样工程工程的施工队签署的合同中要有防火防爆的协议,此项工作由基建部门负责,主管消防的职能部门敦促执行。

 

第四章电气防火经管

 

第二十三条各公司事业单位应严格依据相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和纺织工业部《关

 

于纺织公司电气安全经管规定》等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常常检查,实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

 

第二十四条敷设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一定由考试合格的电工肩负。

第二十五条凡是能够产生静电惹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一定设置除去静电的装置。

 

第二十六条凡电加热设备一定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看守,走开时一定切断电源。

 

第二十七条库房内电线一定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应该设在库房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

每座库房的电源开关箱应该独自设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举措。

 

第二十八条凡遇雷击简单惹起火灾、爆炸的场所,要设置避雷装置,按期检测,保持完满。

 

第二十九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五章建筑与储运经管

 

第三十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一定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做到主体工程与消防安全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三十一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应该征采本单位消防经管职能部门和上司主管部门的建议,并送当地公安消防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要组织安全、消防等相关部门进行查收,对不切合消防设计要求的禁止接收使用。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消防通道处堆放物件,保持建筑物内消防通道的通畅。

 

第三十四条凡采纳有火灾危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资料时,要有防火、防爆的安全举措,不然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十五条在车间内检修机器时,应该采纳冲洗剂冲洗零件。

使用汽油、煤油等冲洗零零件,要从严限制,并在采纳消防安全举措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三十六条人防地下工程和其余地下工程平常不得用于生产、寄存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件。

 

第三十七条化学危险物件应该依据其性质分类分库寄存,禁止超存、混存、露天堆放。

 

第三十八条装卸化学危险物件一定轻拿轻放,禁止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

 

置。

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危险物件一定除去洁净。

 

第三十九条运输原料成品的车、船一定用篷布严实掩盖,随车人员禁止在车上吸

 

烟。

 

第四十条各单位对库房保存员和从事操作、经管化学危险物件的相关人员应该按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消防器械经管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该依据灭火的需要,装备适合种类和足足数目的消防设备和

器械,其实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消防设备器械和工具应搁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址。

搁置在室外的要采纳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结块和防冻举措。

 

第四十三条消防设备、器械的四周禁止堆放杂物和挂放其余物件,禁止埋压圈占消防栓和消防池。

抵消防设备、器械要成立按期维修养护制度,保证完满有效。

 

第四十四条室内外和库房堆场的消防给水设备,应该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

 

第四十五条消防水池内应该保持规定的水量,消防与生产合用的水池,要有保证消防用水的技术举措。

 

第四十六条凡维修消防管道或许停止供水时,一定预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或当地

 

区内的公安消防队,做好应急举措。

 

第七章消防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公司事业单位一定成立和健全逐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实时发现和除去隐患。

 

第四十八条各级防火责任人要按期上岗检查;班组推行班前检查;车间推行周检查;全厂推行月检查;重要节日组织全面检查。

 

第四十九条各级消防负责人和消防职能部门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详尽登记,逐条

研究,有条件的立刻整顿。

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实时上报,同时采纳有效防备举措限时整顿。

 

第五十条各公司事业单位应该成立有负责人参加的值班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交接班制度,发现异样状况,实时办理。

 

第八章奖惩

 

第五十一条各公司事业单位要依据国务院批转的《要点单位消防工作十项规范》要求,联合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成立严格的查核、奖罚制度。

 

第五十二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司部门赐予表彰和奖赏。

 

第五十三条违犯本规定经消防监察机构通知采纳更正举措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

 

的或许造成火警、火灾事故,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经管处分条例》予以处分,或许由主管机关赐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结果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纺织原料、成品库房的消防安全要求仍按《纺织工业部对于纺织原料

 

成品库房防火安全经管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凡将本单位的车间、库房等设备出租的公司事业单位,应该由出租和承租两方签署消防协议书,作为出租合同附件,并报上司主管部门存案,不然结果自负。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觉布之日起实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动态背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