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历届试题及答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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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历届试题及答案解析

历届民诉试题及答案精解

一、单选题:

(2002年)

21.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

1997年李平与王坚固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子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

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

2000年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A市甲区法院

B.B市乙区法院

C.C市丙区法院

D.C市丁区法院

答案及解析:

D本题考管辖。

《民诉法意见》第8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

22.周童(5岁)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游戏过程中周童将林晨(6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晨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

林层的父亲林呵要求周家赔偿林晨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6万元。

周童的父亲周志伟以周童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

林家无奈只好诉至法院。

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本案原告是林晨,其父林坷是林晨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童,其父周志伟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证人

B.本案被告是周童,周志伟是其法定代理人,李霞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本案原告是林河,被告是周志伟和李霞

D.本案原告是林坷和林晨,被告是周志伟、李霞和风童

答案及解析:

A本题考诉讼参与人。

《民诉法》第49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可见任何自然人皆具有当事人能力,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本案中,周童是造成损害之人,林晨是受到损害之人,他们是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之人,理当作为原被告参加诉讼。

又根据《民诉法》第57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民诉法》意见第67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原被告各自父亲(监护人)是法定诉讼代理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民诉法》第56条第2款所规定: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本案祖母李霞不可能为被告承担责任,因此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诉法》第70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可见李霞是证人。

2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A.1999年3月张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林秀虹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

同年6月林秀虹向法院起诉离婚

B.王昆与邓洁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王昆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C.邹某12岁时与邻居陆某(当时13岁)玩耍,被陆某木慎刺伤左眼,导致失明。

当时由于两家关系甚好,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

15年后,陆某成了远近闻名的企业家,邹却因身有残疾生活窘迫,邹某以陆某伤害了其眼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D.赵永顺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3个月后赵永顺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

答案及解析:

D本题考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

《民诉法》第111条对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作了-般性规定: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A、D考的是第7项,但第7项规定的是"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不包括被告;D则符合第7项规定,故D当选。

另外,根据《仲裁法》第20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可见B错误。

C是关于罹于诉讼时效案件的处理,它规定于《民诉法意见》第153条之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24.陈国忠在安定庄有五间瓦房,陈国忠的儿子陈良在外地工作,1998年陈国忠去世,陈国忠的五间瓦房由其侄子陈治一家暂住。

1999年陈治未经陈良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陈良听说后立即将陈治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治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陈良,陈治不服提起上诉。

在上诉审过程中,陈治提出反诉,要求陈良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金;向二审法殃应当如何处理陈治的反诉?

A.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

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

C.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D.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陈治另行起诉

答案及解析:

D本题考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反诉时的处理。

《民诉法意见》第184条规定: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25.张文有一名表。

某日,张文的好友李进看到了这块表,表示愿出价三万元购买,张文立即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李进分三次将钱在两个月内付清。

两个月后,李进只付了一万元,张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进承担违约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李进的父母来到法院称李进有间歇性精神病,签合同时正处于发病状态,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同时李进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李进父母的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

A.应让李进的父母代理李进正在进行的诉讼

B.应对李进作法医鉴定,如果李进被确定有间歇间性精神病,法院应当判决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宣布合同无效

C.应中止原诉讼,由李进的父母另行提起确认李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

D.李进的父母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主张不应采纳

答案及解析:

C本题考认定自然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关系。

《民诉法意见》第193条规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

26.下列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并一律不准上诉

C.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D.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答案及解析:

B本题考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民诉法》第199条规定: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A项表述正确。

《民诉法意见》第252条规定:

"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

"B项说法错误,当选。

此外,根据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2款与14条第3款规定,有两种裁定可上诉:

"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诉法》第206条第2款规定:

"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

"C项表述正确。

《民诉法意见》242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该规定亦在上述《规定》第15条中得以体现,D项恰好与之一致。

2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期限,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A.举证期限一经确定,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先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但只允许延长一次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后,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还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再次提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多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自第二次申请起,是否准许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答案及解析:

C本题考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28.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元。

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

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0元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答案及解析:

C本题考诉讼标的的概念。

诉讼标的是指需要法院作出裁判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

要注意区分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后者则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29.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一定顺序清偿。

下列哪一清偿顺序是正确的?

A.①破产债权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B.①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②破产债权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④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

D.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

答案及解析:

D本题考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民诉法》第204条第1款规定: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

30.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A.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案及解析:

D本题考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按照通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可见,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必然是法院。

(2003年)

21.甲与同事丙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

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

对这一争议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A.甲承担举证责任

B.甲、乙均应承担举证责任

C.乙承担举证责任

D.丙作为证人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及解析: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至第四条的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对于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题所涉及的是其中第四种情形,即"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题主要考查的是甲的伤害到底是不是由乙的花盆坠落导致的,对于该争议事实就要由原告方甲来证明了,只是对于花盆坠落是否存在过错才由乙来举证。

本案中,丙是证人,证人并不承担举证责任,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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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甲婚后经常被其丈夫乙打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

甲认为区人民法院对财产的处理不公平,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期间,乙因意外事故死亡,二审法院遂裁定终结诉讼。

关于本案,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B.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C.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上诉期间是否届满,只要上诉期间届满,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D.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发生法律效力,而财产分割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及解析:

B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而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出现特定情形,使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或者失去了继续进行的必要,从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诉讼终结的适用情形主要有: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本案关键就是当事人仅对离婚判决中的财产部分上诉,那么整份离婚判决是否生效呢?

应当说,法院判决离婚和处理财产分割是在同一份判决书中作出的,当事人对财产问题不服提出上诉,那么整份判决都没有生效。

而在二审中,一方当事人乙因意外事故死亡,这时应属于"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而既然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了,也就不再存在"离婚"的问题,因此,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故选B.

23.拓海公司系私营独资企业,因欠债被诉诸法院,后被判令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履行期限届满后,拓海公司仍未还债。

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强制执行。

经查,该公司无偿还能力。

在下列后续措施中何种是正确的?

A.裁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

B.裁定终结执行

C.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

D.裁定执行该公司投资人的其他财产

答案及解析:

D对于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102条的规定,执行中止的情形主要有: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而对于终结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105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故选D.

24.郑某诉刘某离婚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郑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二审法院采取以下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A.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解决

B.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C.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解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只对离婚事项作出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发回重审

答案及解析:

C依《民诉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故选C.

25.居住在甲市的吴某与居住在乙市的王某在丁市签订了一份协议,吴某将一幅名人字画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并约定双方在丙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后吴某翻悔并电告王某自己已将字画卖给他人。

王若想追究吴的违约责任,应向何地法院起诉?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答案及解析:

A依民诉法第24条、《民诉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故选A.

26.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4年起在某市经营一饭店,领有营业执照,1997年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因而将饭店转让给赵某经营,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

赵某经营过程中,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此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A.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与本案无关

B.顾客是原告,崔某是被告,赵某与本案无关

C.顾客是原告,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

D.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及解析:

C依《民诉意见》第46条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故选C.

27.甲乙发生口角,乙将甲房屋的门窗砸坏。

甲起诉要求乙赔偿财产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甲的诉讼请求成立。

判决生效后,甲认为自己不仅财产上受到损失,精神上也受到损害,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因该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

关于本案,以下何种观点是正确的?

A.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对甲的起诉应当受理

B.甲未在前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生效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起诉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C.对于该起诉是否受理,要区分受害人甲是否在诉前意识到精神损害的存在。

如果没有意识到,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意识到,但当时没有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D.在前诉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声明保留的,人民法院对关于精神损害的起诉应予受理

答案及解析:

B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项的规定:

"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故选B.

28.甲乙两公司因贸易合同纠纷进行仲裁,裁决后甲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此时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裁决

B.裁定终结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

D.将案件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答案及解析:

C根据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故选C.

29.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起诉时,发现当事人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通知当事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D.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及解析:

C依《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故选C.

30.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

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

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

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B.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

D.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答案及解析:

DA错误,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B错误,依民诉法第136条规定,B不属于中止诉讼情形。

C错误,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刘某妻不是本案第三人。

故只能选D.

(2004年)

35.下列何种民事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A.某案的审判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犯交通肇事罪,作出民事判决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B.某案的审判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接受一方当事人价值200元的礼品,但其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C.某案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接受一方当事人价值200元的礼品,但其证言是真实的

D.某案的生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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