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计生财务年度报表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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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计生财务年度报表编制说明
全国卫生计生财务年度报表编制说明
一、编制围
全国卫生计生财务年度报表(以下简称“财务年报”)编制围包括委预算管理单位,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31个省级行政单位、生产建设兵团各级卫生计生(卫生、人口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以及所属(管)的有预算管理关系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口计生机构。
具体包括:
(一)主管部门
指各级卫生计生(卫生、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含单列的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下同),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
(二)基层单位
——医院:
包括中华人民国境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举办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门诊部(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机构:
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财务独立核算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机构、卫生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所(站)以及其他卫生事业单位。
——人口计生机构:
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财务独立核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研机构,药具站(所)、宣传站(所)以及其他人口计生事业单位。
二、填报对象和填报类型分类
财务年报填报对象指符合编报围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口计生机构,具体包括:
(一)主管部门
指各级卫生计生(卫生、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
其填报类型为行政单位。
(二)基层单位
1.医院
分城市医院、城市中医院、区级医院、区级中医院、县级医院、县级中医院6类填报类型。
具体划分为:
——城市医院包括地(市)级及以上(含4个直辖市所辖区级)各类医院;
——城市中医院包括地(市)级及以上(含4个直辖市所辖区级)各类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
——区级医院:
除4个直辖市外地市所辖各类区级医院;
——区级中医院:
除4个直辖市外地市所辖各类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
——县级医院包括县(含县级市)各类医院;
——县级中医院包括县(含县级市)各类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分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2类填报类型。
具体划分为:
——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站)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门诊部、诊所;
——乡镇卫生院包括乡镇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含农村社区卫生机构)、门诊部、诊所。
3.卫生机构
分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采供血、其他卫生机构以及中医机构6类填报类型。
具体划分为:
——疾病控制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防保站)、卫生防病中心、预防保健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健康教育所(站);
——卫生监督包括各级卫生监督所(局)、卫生监督检验所(检测、监测)所(中心、站);
——妇幼保健包括妇幼保健院(所、站)、生殖保健中心;
——采供血包括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其他卫生机构包括急救中心(站)、卫生科学研究机构、卫生教育机构、临床检验中心(所、站)、统计信息中心、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社区卫生管理机构等。
——中医机构包括中医卫生科学研究机构、中医卫生教育机构等机构。
对由医院管理或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并财务独立核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实际执行的会计制度选择相应的填报类型填列。
4.人口计生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所属(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
——科研机构;
——药具站(所);
——宣传站(所);
——其他人口计生事业单位等。
三、填报容及口径
反映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年末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年度收入、支出等经营成果及其运行基本情况。
填报时,请参考《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相关制度。
四、填报方式
属于本套报表编制围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均应逐户编制和录入,逐级汇总上报。
属于本套报表编制围的人口计生机构由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代填,有条件的人口计生机构可以单户填报,在人口计生类中列示。
五、填报要求
1.各级卫生计生(卫生、人口计生)、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级、所属(管)单位和下级上报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核、汇总,有关财政拨款数应与财政部门实际拨款数相一致,剔除收入支出重复汇总数,机构、人员数应反映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状况,以及对有关数据逻辑性进行审核。
2.各级卫生计生(卫生、人口计生)、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国卫财01附1表、01附4表、24表-30表、31表共10;医院填报国卫财01附1表、01附4表、02-15表(包括03附1表),共1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报国卫财01附1表、01附4表、16-23表(包括18附1表、18附2表),共12;卫生和人口计生机构填报国卫财01附1表、01附4表、24-30表(包括25附1表、26附1表),共12。
3.本套报表的填报和分户录入金额单位为“元”(保留小数两位),打印上报汇总报表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4.各省卫生计生(卫生、人口计生)、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正式上报的年度报表及相关资料统一用A3纸打印并装订。
六、封面填报方法
(一)会计年度
填列财务年报反映的年度。
(二)单位名称
填列单位的规全称,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三)总会计师
已设总会计师的医院须填列。
(四)单位地址
单位的详细通讯地址,请按照所在的省地市名称完整填写,如市卫生计生委地址:
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
(五)卫生计生机构分类代码
指单位从卫生计生(卫生、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的机构分类代码。
机构分类代码由22位组成。
前9位为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第10位至15位为单位所在行政区划代码;第16位至第17位为经济类型代码;第18位至第21位为卫生、人口计生机构类别代码;第22位为机构分类管理代码。
其中:
1.组织机构代码:
指由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
2.行政区划代码:
填写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共6位。
3.经济类型代码:
填写经济类型代码,共2位,一般为11(国有全资)。
4.机构类别代码:
根据机构类别的划分选择填列至末级(共4位编码:
1位字母+3位数字),主管部门一般为P939(其他)。
5.机构分类管理代码:
填写机构分类管理代码,共1位,主管部门一般为9(其他)。
填报单位尚未取得卫生、人口计生机构分类代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规则中自定义编码规则统一编码填报。
(详见附录)。
(六)填报类型
填报类型参见【二、填报对象和填报类型分类】,各单位选择明细类别进行填列。
(七)汇总属性
分为单户表、全部汇总、直属单位汇总、本级、自定义汇总及分类汇总六类,基层单位(例如医院、疾控中心等)填报时汇总属性一般为单户表;全部汇总、直属单位汇总为主管部门填报时使用的汇总表(只能汇总生成,不可编辑);行政主管部门(含卫生、人口计生、卫生计生、中医)本单位报表的汇总属性为本级;前4种情况外,汇总属性可选择自定义汇总或分类汇总,如市卫生计生委既有直属单位、也有附属单位,直属单位报表数据,填报时汇总到直属单位汇总表,对于附属单位,市卫生计生委汇总时,可建立一套汇总属性为自定义汇总的附属单位汇总表,将附属单位的数据汇总到这附属单位汇总表中。
(八)上级标识代码
指直接上级主管部门的卫生机构分类代码(唯一标识,16位),代码组成:
第1~9位为上级直接主管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第10~15位为上级直接主管部门所在地的行政区划,第16位为上级直接主管部门的汇总属性。
关于第16位,本单位报表的汇总属性为单户表(0)、本级表(3),对应的上级标识代码末位一般为2(汇总属性为直属单位汇总);本单位报表的汇总属性为全部汇总
(1)、自定义汇总(4)及分类汇总(5~9)等,对应的上级标识代码末位一般为1(汇总属性为全部汇总)。
本单位报表的汇总属性,对于主管部门(有多套表)指树状结构最根部结点单位的汇总属性,对于基层单位(只有一套表)指当前填报单位。
以市为例,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机构代码(000125858),市卫生计生委所在地行政区划(120101),市卫生计生委的全部汇总唯一标识代码为01011,市卫生计生委的直属单位汇总唯一标识代码01012,市卫生计生委的附属单位汇总唯一标识代码01014(汇总属性为自定义汇总),那么市卫生计生委本级、市卫生计生委各直属单位的上级标识代码应填01012,市卫生计生委各附属单位的上级标识代码应填01014,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汇总、附属单位汇总、各区县汇总的上级标识代码应填01011,市卫生计生委全部汇总的上级标识代码应填01021(国家卫生计生委全部汇总)。
(九)单位基本性质
根据政府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单位性质,在“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四种类型中选择填列,同时在“行政单位”中设置二级明细,分为卫生、人口计生、卫生计生和中医四类。
前三类反映政府办卫生计生(卫生、人口计生)、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其中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只选择“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填报,不再选择“事业单位”。
“其他单位”指部分地区实行行业管理后,纳入卫生计生(卫生、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非政府办的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
(十)财政预算代码
指单位的财政部门预算编码。
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按财政部编制的3位代码填列,二级单位为6位代码,前3位填列其一级预算单位编码,后3位由主管部门从001-799依次自行编制。
已经实行部门预算的地方单位,该代码应与部门预算代码一致;未实行部门预算的,可参照上述方法编制预算单位代码。
(十一)预算管理级次
单位按预算分级管理级次“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县(市)级”和“区级”选择填列。
4个直辖市为副省级,其直属医院应填报“省级”,4个直辖市所辖区医院应填报在“地(市)级”。
(十二)填报因素
按连续上报、新增单位、上年应报未报、报表类型改变、其他因素选择填列。
(十三)医疗机构级别和等级
由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设置规划确定的级别(三、二、一级)和等级(甲、乙),是由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评定的反映医疗机构规模和医疗水平的综合指标。
没有级别的按未定级填报。
(十四)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收支两条线”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支出通过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进行统筹安排,资金通过国库或财政专户收缴和拨付的管理制度。
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择填报。
(十五)实行“乡村(中心、站)财务一体化”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工作服务量等全部纳入统一财务核算。
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择填报。
(十六)备用码
供各级主管部门汇总选择使用。
(十七)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类型
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分为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其他(高校、科研、非营利等)。
(十八)封皮信息的审核设置
1.基本审核公式
除总会计师、备用码以外所有信息均不能空。
单位名称长度应大于三个汉字;
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表人应多于两个汉字;
区号首位应为“0”,不应为空;邮政编码应为六位;
填报类型为医院时,机构类别代码应以A开头;
填报类型为社区时,机构类别代码应以B、D开头;
填报类型为卫生院时,机构类别代码应以C、D开头;
填报类型为行政单位时,机构类别代码应以P开头;
填报类型为疾病控制时,机构类别代码应以H、J开头;
填报类型为卫生监督时,机构类别代码应以K、L开头;
填报类型为妇幼保健时,机构类别代码应以G开头;
填报类型为采供血时,机构类别代码应以F开头;
填报类型为其他或中医机构时,机构类别代码应以E/M/N/O/P/Q开头。
七、报表填报解释
国卫财01附1表:
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收支决算总表
(一)填报单位
编制围中所有机构。
(二)本表主要容
反映单位本年度按支出功能分类的各项收入、支出、结转(余)及结余分配等总体情况。
(三)主要指标解释
1.科目编码名称:
根据《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中的“类”、“款”、“项”的编码名称填列。
2.上年结转和结余:
反映本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结余和经营结余。
(1)基本支出结转:
反映单位历年基本支出收支相抵后结转本年使用的累计余额(亏损)。
(2)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
反映单位从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等取得,需要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项目支出收支累计余额,包含科教项目结转(余)。
(3)基本建设资金结转和结余:
反映单位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基本建设类资金中非偿还性资金结转本年使用的累计余额。
3.本年收入合计:
反映单位本年度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医疗卫生机构资金收入和基本建设类资金收入。
4.本年支出合计:
反映单位本年度全部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机构资金支出和基本建设类资金支出。
5.结余分配:
反映医疗卫生机构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和结果,包括交纳所得税、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转入事业基金和其他,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取奖励基金的金额计入“其他”中。
6.基本建设资金收入、基本建设资金支出、基本建设资金结转和结余资金包括土建和大型设备。
7.年末结转和结余:
反映本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结余(含基本建设资金结转、科教项目结转(余))和经营结余。
(四)审核公式
1.基本平衡公式
1栏各行=(2+3+5)栏各行;
12栏各行=(13+14+15)栏各行;
17栏各行=(18+19+20+21)栏各行;
22栏各行=(23+24+26)栏各行;
2.逻辑性审核公式
1栏1行=国卫财03表附1表1栏1行+国卫财17表1栏1行+国卫财25附1表1栏1行;
4栏1行=国卫财15表10行1栏+国卫财22表10行1栏+国卫财30表10行1栏;
5栏1行=国卫财25附1表6行1栏;
6栏1行=国卫财03附1表5行1栏+国卫财17表5行1栏+国卫财25附1表7行1栏;
7栏1行=国卫财03附1表6行1栏+国卫财17表6行1栏+国卫财25附1表8行1栏;
8栏1行=国卫财15表13行1栏+国卫财22表13行1栏+国卫财30表13行1栏;
9栏1行=国卫财03附1表11行1栏+国卫财17表11行1栏+国卫财25附1表15行1栏;
10栏1行=国卫财09表19行1栏+国卫财19表23行1栏+国卫财28表43行1栏;
11栏1行=国卫财15表22行1栏+国卫财22表22行1栏+国卫财30表22行1栏;
12栏1行=国卫财03附1表18行1栏+国卫财17表17行栏+国卫财25附1表24行1栏;
12栏1行=(1+6-9)栏1行;
16栏1行=国卫财03表12行1栏+国卫财17表21行1栏+国卫财25附1表27行1栏;
22栏1行=(12+16-17)栏1行;
25栏1行=国卫财30表30行1栏
25栏1行=(4+8-11)栏1行;
3.核实性公式
3栏各行≥4栏各行;
6栏各行≥7栏各行≥8栏各行;
9栏各行≥10栏各行≥11栏各行;
20栏1行=国卫财03表14行1栏+国卫财17表26行1栏+国卫财25表25行1栏;
22栏1行=国卫财03表附1表20行1栏+国卫财03表附1表21行1栏+国卫财03表附1表26行1栏+国卫财17表18行1栏+国卫财17表19行1栏+国卫财17表27行1栏+国卫财25附1表32行1栏;
24栏各行≥25栏各行;
6-11、16-21栏各行≥0;
单户表,如果16栏各行>0,则17栏各行=0;
单户表,13栏≥0,则16栏=0。
国卫财01附2表:
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基本情况总表(自动生成)
(一)填报单位
同国卫财01附1表
(二)本表主要容
反映各级卫生、计生(卫生计生)、中医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所属医疗卫生计生、中医机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工作量等主要容。
(三)主要指标解释
依据《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四)审核公式
基本平衡
1栏各行=(2+3+4)栏各行,除51行、52行外;
51行1栏=(26/24)行1栏;
52行1栏=(33/32)行1栏;
2行2栏=国卫财11表3行1栏;
3行2栏=国卫财11表4行1栏;
4行2栏=国卫财11表5行1栏;
5行2栏=国卫财11表6行1栏;
6行2栏=国卫财11表8行1栏;
7行2栏=国卫财11表11行1栏;
8行2栏=国卫财11表25行1栏;
9行2栏=国卫财11表26行1栏;
10行2栏=国卫财11表27行1栏;
11行2栏=国卫财11表28行1栏;
12行2栏=国卫财11表29行1栏;
14行2栏=国卫财11表31行1栏;
15行2栏=国卫财11表32行1栏;
16行2栏=国卫财11表33行1栏;
17行2栏=国卫财11表34行1栏;
18行2栏=国卫财11表35行1栏;
19行2栏=国卫财11表36行1栏;
20行2栏=国卫财11表37行1栏;
21行2栏=国卫财11表38行1栏;
22行2栏=国卫财11表39行1栏;
24行2栏=国卫财02表28行1栏
25行2栏=国卫财02表17行1栏;
26行2栏=国卫财02表47行1栏;
27行2栏=国卫财02表46行1栏;
28行2栏=国卫财11表80行1栏;
29行2栏=国卫财11表81行1栏;
30行2栏=国卫财02表55行1栏;
32行2栏=国卫财03附1表5行1栏;
33行2栏=国卫财03附1表6行1栏;
34行2栏=国卫财03附1表8行1栏;
35行2栏=国卫财03附1表9行1栏;
37行2栏=国卫财03附1表11行1栏;
38行2栏=国卫财03附1表(12+16)行1栏;
39行2栏=国卫财03附1表13行1栏;
41行2栏=(32-37)行2栏;
42行2栏=(34-38)行2栏;
44行2栏=国卫财11表83行1栏;
45行2栏=国卫财11表84行1栏;
46行2栏=国卫财11表85行1栏;
47行2栏=国卫财11表86行1栏;
48行2栏=国卫财11表87行1栏;
49行2栏=国卫财11表88行1栏;
51行2栏=(26/24)行2栏;
52行2栏=(33/32)行2栏;
2行3栏=国卫财21表3行1栏;
3行3栏=国卫财21表4行1栏;
4行3栏=国卫财21表5行1栏;
5行3栏=国卫财21表6行1栏;
6行3栏=国卫财21表7行1栏;
7行3栏=国卫财21表10行1栏;
8行3栏=国卫财21表11行1栏;
9行3栏=国卫财21表12行1栏;
10行3栏=国卫财21表13行1栏;
11行3栏=国卫财21表14行1栏;
12行3栏=国卫财21表15行1栏;
14行3栏=国卫财21表18行1栏;
15行3栏=国卫财21表19行1栏
16行3栏=国卫财21表20行1栏;
17行3栏=国卫财21表21行1栏;
18行3栏=国卫财21表22行1栏;
19行3栏=国卫财21表23行1栏;
20行3栏=国卫财21表24行1栏;
21行3栏=国卫财21表25行1栏;
22行3栏=国卫财21表26行1栏;
24行3栏=国卫财16表15行1栏;
25行3栏=国卫财16表11行1栏;
26行3栏=国卫财16表26行1栏;
27行3栏=国卫财21表50行1栏;
28行3栏=国卫财21表51行1栏;
29行3栏=国卫财21表52行1栏;
30行3栏=国卫财16表34行1栏;
32行3栏=国卫财17表5行1栏;
33行3栏=国卫财17表6行1栏;
34行3栏=国卫财17表7行1栏;
35行3栏=国卫财17表8行1栏;
37行3栏=国卫财17表11行1栏;
38行3栏=国卫财17表12行1栏;
39行3栏=国卫财18表(86+151)行1栏;
41行3栏=(32-37)行3栏;
42行3栏=(34-38)行3栏;
44行3栏=国卫财21表54行1栏;
45行3栏=国卫财21表55行1栏;
46行3栏=国卫财21表56行1栏;
47行3栏=国卫财21表57行1栏;
48行3栏=国卫财21表58行1栏;
49行3栏=国卫财21表59行1栏;
51行3栏=(26/24)行3栏;
52行3栏=(33/32)行3栏;
2行4栏=国卫财29表2行1栏;
3行4栏=国卫财29表3行1栏;
4行4栏=国卫财29表5行1栏;
5行4栏=国卫财29表6行1栏;
6行4栏=国卫财29表7行1栏;
7行4栏=国卫财29表9行1栏;
8行4栏=国卫财29表10行1栏;
9行4栏=国卫财29表11行1栏;
10行4栏=国卫财29表12行1栏;
11行4栏=国卫财29表13行1栏;
12行4栏=国卫财29表14行1栏;
24行4栏=国卫财24表23行1栏
25行4栏=国卫财24表14行1栏;
26行4栏=国卫财24表40行1栏;
27行4栏=国卫财24表39行1栏;
30行4栏=国卫财24表51行1栏;
32行4栏=国卫财25附1表7行1栏;
33行4栏=国卫财25附1表8行1栏;
36行4栏=国卫财25附1表10行1栏;
37行4栏=国卫财25附1表15行1栏;
40行4栏=国卫财25附1表(16+18)行1栏;
41行4栏=(32-37)行4栏;
51行4栏=(26/24)行4栏;
52行4栏=(33/32)行4栏;
国卫财01附3表:
财政补助收入支出总表(自动生成)
(一)填报单位
同国卫财01附1表
(二)本表主要容
反映各级卫生计生(卫生、人口计生)、中医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所属医疗卫生计生、中医机构本年度财政收入支出总体情况。
(三)主要指标解释
依据《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四)审核公式
基本平衡公式
1栏各行=(2+3+4)栏各行;
1行2栏=(2+3)行2栏;
2行2栏=国卫财09表2行1栏;
3行2栏=国卫财09表8行1栏;
4行2栏=(5+11)行2栏;
5行2栏=(6+9+10)行2栏;
6行2栏=(7+8)行2栏;
7行2栏=国卫财09表12行1栏;
8行2栏=国卫财09表13行1栏;
9行2栏=国卫财09表14行1栏;
11行2栏=国卫财09表15行1栏;
12行2栏=国卫财15表13行1栏;
13行2栏=(14+19)行2栏;
14行2栏=(15+18)行2栏;
15行2栏=(16+17)行2栏;
16行2栏=国卫财09表22行1栏;
17行2栏=国卫财09表23行1栏;
18行2栏=国卫财09表24行1栏;
19行2栏=国卫财09表25行1栏;
20行2栏=国卫财15表22行1栏;
21行2栏=(22+23)行2栏;
22行2栏=国卫财09表33行1栏;
23行2栏=国卫财09表39行1栏;
1行3栏=(2+3)行3栏;
2行3栏=国卫财19表2行1栏;
3行3栏=国卫财19表9行1栏;
4行3栏=(5+11)行3栏;
5行3栏=(6+9+10)行3栏;
6行3栏=(7+8)行3栏;
7行3栏=国卫财19表13行1栏;
8行3栏=国卫财19表14行1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