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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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D

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135条)。

三是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标准,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等能力建设要求(第152条)。

此外,还细化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一是强化较大规模和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和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在较大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和肉制品、乳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中推行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第46条)。

二是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监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予以其他治安管理处罚,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向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第66条)。

三是强化特殊食品监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对出厂产品进行逐批检验(第93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对进口婴幼儿配方食品进行全部项目逐批检验(第112条)。

此外,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控制、食品追溯、食品召回等方面的义务。

(三)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

一是明确乡镇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执法协助、宣传教育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5条)。

二是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能力建设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修订、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就应急处置、案件查办、举报奖励、重大活动保障等设置专项经费。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车辆纳入特种用途车辆管理(第152条)。

此外,还明确了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职责。

(四)强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监管。

一是强化了非标准检验方法的使用。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第98条)。

二是强化企业非法添加物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用技术手段检出食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143条)。

三是明确制定临时限量值和临时限量方法的情形。

对于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掺杂使假、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未制定残留限量值和检验方法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向社会公布,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第144条)。

四是在强化双随机检查的基础上,增加食品安全飞行检查。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投诉举报反映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者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实施飞行检查(第155条)。

五是强化案件办理中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

公安机关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公安机关公布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信息,涉及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前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必要时共同公布,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解释、说明(第164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在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第173条)。

六是明确行政执法与行政拘留衔接程序。

对尚不构成犯罪,依法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移送至公安机关(第169条)。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拘留的,应当依法作出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第171条)。

(五)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一是强化食品安全素质教育。

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强化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主管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第6条)。

二是强化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新闻媒体等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第20条)。

三是引入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检查评价能力,并对其出具的检查评价结论的真实性负责(第45条)。

(六)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强化刑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食品在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等情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案件线索和证据移送公安机关。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第162条)。

二是明确证据衔接机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移送给公安机关的证据,可以留存电子数据、书面证据复印件并加盖印章等,作为相关行政处罚的依据。

公安机关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移送的证据,经核实认为符合刑事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第170条)。

三是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责任制度。

明晰了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中的“情节严重”、“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列举“拒绝、阻挠、干涉”的具体情形;细化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四是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形。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造成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违法生产经营特殊食品的;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销毁证据的,从重处罚。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多个条款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处罚(第1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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