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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认证实施细则

 

GAP认证实施细则

 

中检集团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目录

1.引言4

2.适用范围4

3.术语及定义4

4.认证依据4

5.认证选项、级别及认证基本程序5

6.认证申请的受理5

6.1GAP认证的申请5

6.2申请附加材料6

7.合同评审与合同6

7.1合同评审7

7.2合同建立7

7.2.1责任声明7

8.审核策划7

9.文件检查8

10现场检查8

10.1检查准备8

10.2现场检查内容9

10.2.1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检查9

10.2.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检查10

1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10

11.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10

11.2认证时限10

11.3认证证书10

12.认证信息上报11

13.认证标志和证书使用11

14.获证后监督12

15.认证的维持和变更13

15.1认证范围的扩大13

15.2认证范围的缩小13

16.处罚原则14

16.1告诫14

16.2暂停14

16.3撤销15

17.复评16

18.证书转换16

19.收费16

 

附件1——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

附件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附件3——检查人员要求

 

1.引言

本细则是依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1月24日发布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制定的,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公司开展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依据,未尽事宜,由农产品认证部依据国家认监委《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进行解释。

2.适用范围

2.1本细则用于规范对大田作物、水果和蔬菜的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活动。

本细则不适用于所涉及的认证模块中植物产品的深加工。

3.术语及定义

GB/T20014.1—2005《良好农业规范术语》中的术语适用于本细则。

4.认证依据

4.1大田作物GAP认证依据

GB/T20014.1良好农业规范第1部分术语

GB/T20014.2良好农业规范第2部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3良好农业规范第3部分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4良好农业规范第4部分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4.2水果和蔬菜GAP认证依据

GB/T20014.1良好农业规范第1部分术语

GB/T20014.2良好农业规范第2部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3良好农业规范第3部分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5良好农业规范第5部分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5.认证选项、级别和基本程序

5.1认证选项

选项1:

农业生产经营者;

选项2: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5.2认证级别

一级认证:

见10.2.3

二级认证:

见10.2.3

5.3认证的基本程序

申请的受理

合同评审与认证合同签订

注册号

文件检查

农场现场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获证后的监督

复评

6.认证申请的受理

6.1GAP认证的申请

申请者必须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申请,并阐明申请者的合法性、生产组织形式(认证选项)、申请的认证级别、种植产品、种植面积、种植产品的农场信息、农产品处理(适用于果蔬)以及农场允许公开的农场信息等。

申请方不管是农业生产经营者,还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都可以同时申请多个模块的认证;但同一个模块不能按不同的选项申请认证;同一模块不能按不同的级别申请认证。

不能将同一模块同时在本机构和其他机构同时申请。

申请者一次可以申请多个产品或品种,对于初次认证,必须保证申请的产品在体系建立到检查时间之间的所有记录满足10.2.1的相关要求(采收前三个月记录)。

申请者必须按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公司最新有效的申请表格(可通过CCIC-CAS市场部及各地方中心获取)填写GAP认证申请。

申请者加盖公章视为有效。

6.2申请附加材料

申请方在提供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同时,还应向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1、当受检查方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时,申请方应提供其法人注册或自然人证明材料、受检查方的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证明,以及土壤栽培图;2、当受检查方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时,申请方应提供其法人注册证明材料、与农业生产者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声明,以及土壤栽培图。

对于一年中同一地块存在连作、轮作或地块间交替种植等情况,还需要将申请年度的种植计划提交认证机构,例如某蔬菜基地一年中种植2季某种蔬菜,那么必须将基地详细种植计划提交。

6.3注册号的编制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在受理客户申请书后,应根据以下规则为客户编制注册号,

ChinaGAPCCIC××××××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英文缩写

认证公司英文缩写

无论该项目最终是否通过了认证,注册号要连同客户的申请信息得意保留。

7、合同评审与认证合同

7.1合同评审

在正式建立认证合同之前必须对申请方申请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确认。

重点确认一下几个方面:

a)申请方的申请认证范围是否为本机构批准范围和能力范围之内。

b)确认申请者的法律地位和其生产组织形式(认证选项)

c)申请认证的级别与预期需要的审核人日。

考虑审核所需人日必须充分考虑申请者的组织形式、农场规模、不同地块间距离、现场检查的难易程度等,兼顾审核的效率和质量。

7.2认证合同的建立

认证合同应清晰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认证服务的具体内容,如具体的认证产品和面积以及认证所有相关和后续费用。

认证合同的有效期可以为三年。

7.2.1责任声明

申请方应签署责任声明,具体如下:

a)承诺GAP认证申请表中所列举的各项内容属实;

b)若认证农场的产品发生变更,或农场情况变更,获证方应立即向中检集团质量认证公司通报;

c)时间经确认后,受检查方应同意中检集团质量认证公司派出人员检查其农场,进行与GAP认证有关的农场评审,阅读与产品认证有关的文件,询问员工,样品抽样检查;

d)若无产品处理(包括:

存储、化学处理、整理、清洗或任何其他处置行为)的申请,应对此声明。

e)所申请认证的种植和(或)养殖产品和销售的产品相一致,即保证GAP产品和非GAP产品不能相混淆;

f)承诺在其种植或养殖过程中,不使用中国及消费国禁用的农药;

g)在使用GAP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CCIC的声誉、不得做出任何可能引起误导或XX的声明;

h)承诺在初次申请时已经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对体系运行了3个月以上,并已经完成了一次内部检查。

i)当证书被暂停或撤销后,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CCIC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保证不再使用本认证标志;

j)承诺在获证后,遵守有关标志和证书使用的规定;

8.审核策划

审核策划重点关注审核的时机选择和审核人员的选择。

审核时机的选择要根据申请注册产品的生长特性以及对整个生产期各环节的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高风险的农业操作时期安排现场审核,对于水果和蔬菜的GAP现场检查,通常宜安排在采收季节或农产品处理季节。

对于审核人员的选择,要侧重检察员专业能力与审核项目的符合性上,除了选择满足本文件附件3的要求外,还应关注检察员是否确实了解认证产品生产的一般特点和关键环节,可以考虑通过对检察员进行额外的专业培训和提供相应的知识补充材料使所选人员具备充分的能力。

9.文件检查

选项1可以不进行文件审核,对于选项二,文件审核的对象包括农场的管理性文件。

在现场检查前,应安排对申请方的管理文件及其相关背景信息进行审核,文件审核的目的在于进一步确认申请方信息的准确性,比如申请的选项是否适宜、具体的生产位置(地块位置和处理场所),为进一步制定合理的检查计划奠定基础,另外文件审核关注农场管理体系建立是否完整,是否具备了完整而符合GAP标准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的相关要求(附件1)要求。

10.现场检查

10.1检查准备

进入现场前应根据申请文件和文件审核所提供的信息,制定审核计划。

10.2现场检查内容

10.2.1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

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外部检查首先需要依据4.1和4.2的标准要求编制现场检查表,检查时必须覆盖标准要求的全部内容,包括一级、二级和三级所有条款的判断。

对于一级认证所有一级和二级条款的检查除了进行判断之外,必须详细描述判断的理由,三级条款不强制性要求详细描述判断的理由;对于二级认证,一级条款的检查除了进行判断之外,必须详细描述判断的理由,二级和三级条款不必详细描述判断的理由。

检查时,现场必须至少有一种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作物、果蔬产品为当季产品(当季作物是指在田间、果园、仓库中,当季果蔬是田间或果园里的农作物上还未采收的农产品)能使认证机构相信,任何其他当时未在种植的申请作物、果蔬产品也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一般情况下,果蔬的初次认证必须有采收日期前三个月的GAP体系运行记录。

特殊情况例外,例如有些蔬菜的生育期较短,不足3个月。

关于产量评估,要考虑基地的实际生产计划和评估产量的方法,现场确认一年之内申请每种产品的产量。

例如一个农场土地使用在一年证书有效期内存在多种产品的轮作,或同一产品存在连作或者地块间的轮换种植同一品种,那么产量评估应该合理考虑这些因素。

对于果蔬产品认证,如果农场(企业)种植的产品被作为加工厂的原料使用,这种情况可以包括内部使用和外部使用两种情况,所谓内部使用是指申请者本身就是加工者,所谓外部使用是指申请者与加工者不是同一法人。

对于内部使用,农场(企业)可以声明其GAP覆盖的详细范围,如声明GAP管理范围不包括农产品处理过程,那么关于农产品处理的内容在检查中可以作为不适用处理,并且GAP认证的证书和标志必须仅能使用在农场环节至向加工环节提供原料的环节,而不能用于最终加工产品上。

对于外部使用或者农场生产的产品直接作为消费品使用的,检察员必须现场核准,如果农场(企业)实际存在处理,即使农场声明不包括农产品处理,检查也必须关注农产品处理。

当现场审核发生在作物、果蔬采收之前,且企业无法提供当季产品或12个月内有效的终产品的农残检测报告,那么,只有在确认农场满足GB/T20014.3-2005中4.6.2.2、4.6.2.3、4.6.2.4、4.6.2.8、4.6.3.11、4.6.4.1、4.6.5.1要求的基础上,由企业提供其向认证机构提交当季产品农残检测报告的时限(此时限不得超过采收结束时间2个月),且逾期不提供自愿接受认证机构相关的证书暂停和撤销处理的书面声明,且其余条款满足认证标准的条件下,可以向该农场颁发认证证书。

现场检查必须形成检查报告、不符合项清单,并依据认证的级别,与申请方现场确认必须进行整改的不符合项,并开据不符合项,不符和项应一式两份,一份为申请方存档用,另一份用于检查组对整改措施跟踪验证。

当申请的产品存在较高安全风险,企业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建立的GAP体系足以控制该风险,例如,出口国连续发现在该地区发现某项农残超标,申请者又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产品符合特定要求,检查员可在认证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现场对受检查方的土壤、水和实物产品现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留给受检查方,一份由受检查方交给CCIC分包的实验室,另外一份由检查员带回CCIC。

不符合项的整改期限最长为28天。

10.2.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现场检查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现场检查除了满足10.2.1的要求外,还需要依据本文件附件1和2的要求编制管理体系的检查表。

对管理体系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必须要求申请方进行整改,整改有效后方可提交认证决定。

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注册成员的抽查数量不得少于成员总数量的开根号,并且抽样应考虑不同的产品类型、明显不同的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

当现场检查发现某一成员出现关键性缺陷,检查员有权利在与认证公司沟通的情况下扩大抽样量,以进一步验证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所建立GAP体系的有效性,但抽样总数量不得高于总数量开根号的4倍。

10.2.3检查结论:

10.2.3.1对于一级认证,1级控制点必须100%符合;2级控制点作物类至少90%符合,果蔬至少95%符合;三级控制点没有要求。

二级控制点允许不符合百分比需按以下公式计算:

作物类模块使用下列公式:

{单个模块的二级控制点总数-单个模块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10%=(单个模块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对果蔬模块,使用下列公式:

{(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果蔬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果蔬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5%=(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10.2.3.2对于二级认证,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一级控制点总数的95%的要求,2级和3级控制点没有要求。

一级控制点允许不符合百分比按以下公式计算:

{所有适用模块的一级控制点总数-所有适用模块不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5%=(允许不符合的一级控制点总数)

10.2.4针对超出认证要求的一级和二级控制点不符合项,受检查方应在28日内进行整改,并将不符合项整改的证据报检查组。

检查组根据不符合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对不符合跟踪验证的方式。

当对申请一级认证的受检查方进行检查时,如发现受检查方的1级控制点出现不符合时,且申请者不可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效的整改,而其却具备能力满足2级认证的1级控制点要求时,在受检查方同意的情况下(现场由申请者在确认单上盖章确认),可做出二级认证的决定。

1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1.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检查组现场检查后,将检查材料和被检查方关闭的不符合证明材料整理后提交认证公司,认证公司委派的认证决定人员组成的小组对提交材料的符合性进行评定。

如果农场检查的结果证明申请组织在申请表和检查时所递交的资料与认证公司的认证程序一致,且产品检测报告或抽取的样品的结果符合ChinaGAP的相关技术要求时,小组作出认证决定。

当认证决定小组对认证的结果有歧义时,可责成检查组对认证决定人员提出的不符合进行整改;并在28天内做出认证决定。

当认证决定作出不能通过认证决定的决定时,认证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检查方。

11.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文件检查时间、现场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正常情况下,从收到现场检查不符合项关闭并经验证合格时至颁发证书的时间,不超过28日,但因评审时存在严重不符合项造成的时间延误不包括在内。

如检查后关闭不符合项正好在节假日,可以考虑顺延。

11.3认证证书

证书打印人员在接到认证评定人员的《认证注册评定表》后,开始打印证书。

11.3.1认证证书有效期

GAP认证证书为有效期为1年,当颁发或再次颁发认证证书时,证书上的颁证日期是不符合项关闭后满足规定的要求后,通过认证决定的日期。

11.3.2认证证书覆盖内容

11.3.2.1认证标志

11.3.2.2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名称和标识

11.3.2.3国家认证认可委员会的名称和/或标识

11.3.2.4认证获证方的名称和地址

11.3.2.5农场场所名称和地址。

如果获证的是农业生产者联合组织,应在证书的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者联合组织涵盖的所有农业生产者/农场场所名称和地址。

11.3.2.6认证选项

11.3.2.7注册号

11.3.2.8证书号

11.3.2.9认证产品范围

11.3.2.10对果蔬类如未经处理,应声明

11.3.2.11认证依据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名称及版本号

11.3.2.12发证时间

11.3.2.13证书有效期。

12.认证信息上报

发证同时,CCIC-CAS必须按照国家认监委认证信息上报的要求,将认证的相关信息上报“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13.认证标志和证书使用

 

一级认证标志二级认证标志

13.1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的规定。

13.2申请人在获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后可以在非零售产品包装、产品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使用认证标志(果蔬类认证产品可以在零售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变色;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必须在认证标志下标注注册号。

13.3认证获证方应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展示进行适当的控制。

13.4若发现认证获证方对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错误宣传或使用,中检集团质量认证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置。

13.5认证获证方在宣传中,不能在认证与非认证产品之间引起混淆。

14.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预先通知的监督检查和预先不通知的检查,预先不通知的检查必须满足每年不低于总获证数量的10%。

14.1监督的内容

a)证书及标志的使用

b)农场现场监督检查

14.2农场现场监督检查的重点

a)证书及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使用协议;

b)产品的种植和后处理是否与获证时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c)不符合的关闭情况;

14.3获证后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中如果发现超过认证级别要求的控制点符合比例,应马上经过技术委员会研究,视情节轻重启动制裁程序(见15)。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14.4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的条件:

a)若在监督抽查中,发现严重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

b)若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c)如有客户重大投诉时。

15.认证的维持和变更

15.1认证范围的扩大

根据本规则所规定的认证选项和模块的划分,获证方在原有认证范围的基础上,若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选项2)的新增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数量不超过已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清单中农场数量的10%,无需CCIC进一步的验证,新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可通过注册列入清单。

获证方需将增加后的注册名单提交CCIC。

若一年内新增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超过已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清单中农场数量的10%,则CCIC的检查组应对新增的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追加抽样检查和(或)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

但若一年内因增加新成员数量虽然没有超过10%,但认证面积超过原注册量的10%,则在该年内应对新增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追加抽样检查和(或)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

若农业生产经营者(选项1)在原有注册面积上增加新的认证产品或农场面积,应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获证方提交正式的申请文件,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公司确认,安排检查进行验证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的情况。

15.2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认证产品或农场的认证资格时,或缩小农场面积时属缩小认证产品范围,原则上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注销相应的认证产品或农场。

认证证书持有者应退还认证证书,同时停止在该认证产品或农场使用认证标志。

16处罚原则

对获证方处罚的方式:

处罚的方式包括:

告诫、暂停和撤销

16.1告诫

16.1.1处罚

当获证方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第一次滥用标志和证书情况时,将被处以告诫的处罚。

如果获证方从告诫之日28天内没有对告诫的问题实施有效的整改,则处以暂停的处罚。

16.2暂停

16.2.1暂停的定义

在一段时期内,认证获证方将被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它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

16.2.2暂停的类型

16.2.2.1延期暂停:

在允许纠正的期限内即28天,不会强制实行立即暂停。

如果28天之后问题仍然没有纠正,则实行立即暂停。

16.2.2.2立即暂停,可以是下列任意一项

16.2.2.3部分暂停:

仅仅是被认证产品范围内的某一部分被暂停,被暂停产品将被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它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

16.2.2.4完全暂停:

对被认证产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暂停。

16.2.3暂停的时限

暂停的持续时间将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公司决定,最长为六个月。

暂停期满之后,如果暂停仍然没有解除,将取消证书以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公司和认证获证方之间的合同。

16.2.4暂停的解除

暂停将会持续到有证据证明引起暂停处罚的原因已经整改,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公司来完成一次预先通知的或不通知的确认审核或检查,符合要求后暂停才能解除。

16.2.5暂停的条件

如果获证方从告诫之日28天内没有对告诫的问题实施有效的整改,则处以暂停的处罚。

暂停的方式视标志或证书使用的程度,若在所有的产品中错误地使用标志或证书,且在规定的告诫时间内未完成整改,则完全暂停;若仅在部分注册产品中错误地使用标志或证书,且在规定的告诫时间内未完成整改,则部分暂停。

如果CCIC发现并证实获证方出现一级控制点不符合,获证方也未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且未告知直接客户和CCIC,证书将立即完全暂停,最长期限为6个月。

如果在以后的审核、检查中发现重复出现同样的问题,则证书会被撤销。

如果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某一个成员发现一级控制点不符合,则CCIC结合监督或非通知检查的方式,通过增加取样数(最大为其成员总数平方根的4倍)来进一步调查,以确定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不符合的严重性,从而确定是否需要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暂停制裁,或是仅对该成员暂停制裁6个月。

对于获得一级认证证书的获证方,如果获证方在CCIC发现之前,告知直接客户和CCIC其不符合的某一级控制点,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避免该不符合项的再次发生,可对受影响的产品立即暂停注册,暂停期限为6个月。

立即部分暂停的程度可限定到某种产品(地块、温室、动物或批次)的可清楚识别的、可追踪的部分,同时农场应有清楚的、可识别的追踪(追溯)系统。

对于获得二级认证证书的获证方,如果超过5%的适用一级控制点不符合,证书会被立即完全暂停。

在暂停期的6个月内,CCIC经确认其纠正措施有效后(通过现场访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核查进行),才能继续保持其证书,否则撤销证书,并解除合同。

16.3撤销

16.3.1处罚

撤销合同,全面禁止使用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的文件、证书、认证标志等。

16.3.2时限

证书已被撤销的认证获证方,应在引起撤销的起因消除后,才能向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公司提出再次认证申请。

16.3.3撤消的条件

除了15.1.2.5提到的撤消条件外,由于获证方管理不善而未履行认证机构和认证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中的双方协定的条款而出现的不符合时,则应解除合同。

或者由于获证方破产或者农场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关系发生改变则合同解除。

17复评

17.1复评的时机

复评应参考初次检查的内容,尽可能有意识的安排有利于对申请者所建立GAP体系更全面的检查,重点关注初次检查没有看到的现场。

17.2每次复评检查的重点

a)证书及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使用协议;

b)产品的种植/养殖和后处理是否与申请时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c)上次不符合的关闭情况;

d)内部检查和变化的情况。

e)二级不符合的改正情况

17.3复评人日与初次检查相同。

17.4获证后复评检查结果的评价

复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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