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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冲刺复习资料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一、法的形式和分类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协定

国家之间

法的分类:

按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按法的内容、效力、制定程序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法的内容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法的空间、时间、对人效力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二.法律规范的分类

(1)按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分类标准

分类

说明

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3类)

义务性规范

关键词“必须”、“应当”

禁止性规范

关键词“不能做”“不准做”

授权性规范

关键词“可能做”

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2类)

强制性规范

一般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

任意性规定

是指允许当事人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三、法律关系

1.

(1)法律关系的主体(重点):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等。

(2)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重点):

  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等。

 其中:

①物,不包括阳光、空气、军火、自然灾害等。

  ②精神产品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包括荣誉称号、嘉奖表彰、体育比赛的名次等)

3.法律事实

  

(1)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情况。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直接原因。

  

(2)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大类:

  ①按法律行为的外在表现情况,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按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不管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都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②法律事件分为:

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自然现象——绝对事件,不以人的因素引起。

包括:

地震等。

  社会现象——相对事件,人的行为引起,但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包括:

战争、会计政策变更等。

四、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仲裁

(1)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注意】如果是附着于人身的婚姻、继承、收养、监护、抚养纠纷;劳动(合同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是不能仲裁的。

(2)仲裁的基本原则:

  ①协议仲裁:

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②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3)仲裁机构:

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4)仲裁协议:

  ①仲裁协议应当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②仲裁协议的内容:

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有仲裁事项;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注意】最初订立的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③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决定的,由法院裁定。

  【注意】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5)仲裁的程序与裁决:

  ①申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

有仲裁协议;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②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③仲裁庭可以由3名裁决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注意仲裁员的指定和选择)

  ④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

  【注意】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⑤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注意】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⑥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2.行政复议

(1)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②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整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复议的申请:

  ①申请时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②行政复议的机关:

  第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二,海关、金融、国税等垂直领导的机关由一级主管部门;

  第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四,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作出原具体行为的机关。

  ③申请方式: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注意】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3)行政复议决定:

  ①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即行政机关)承担。

  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③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④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第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作出机关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

(1)诉讼的适用范围:

(2)审判制度:

①合议制度:

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②两审终审制度:

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诉讼管辖:

  ①级别管辖

  ②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原则。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第一,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第二,保险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第三,侵权行为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第四,票据纠纷引起的为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

专属管辖:

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二年。

  2)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①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②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为1年;

  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失,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③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第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案例】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半年交一次房租。

2006年1月1日乙未交给甲房租,诉讼时效期间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延付、拒付租金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所以,诉讼时效期间为2006年1月1日到2006年12月31日。

  假设06年4月1日当地发生地震,5月1日地震消除。

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因此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00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

  2006年8月1日发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

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此从8月1日起暂停计时,9月1日恢复计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6年1月1日~2007年1月31日。

  2006年6月15日发生地震,7月15日地震停止。

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存在,因此从7月1日起暂停计时,7月15日恢复计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6年1月1日~2007年1月15日。

  第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如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上述纠纷,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行政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五.法律责任的种类

  违反经济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1)民事责任。

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

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包括: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概述:

1.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会计人员的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3.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5.会计法律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

二、会计核算:

1.会计年度:

公历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2.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1)会计凭证:

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①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③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④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⑤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2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2)会计账簿

  ①种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账簿。

  ②登记会计账簿基本要求:

4.财务会计报告:

(1)分类:

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2)构成:

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

(3)对外提供:

 ①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②会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③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1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略)

5.会计档案管理:

(1)分类:

①会计凭证;②会计账簿;③财务会计报告;④会计移交清册;⑤会计档案保管清册;⑥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归档:

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1年。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解释】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保管期限:

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5种。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1天算起。

(4)销毁:

 ①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签署意见。

 ②专人负责监销。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监销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将销毁情况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③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以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三、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2)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①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

  第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不相容职务:

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

  第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第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第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略)

 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第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政府会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

3.社会会计监督

  ①注册会计师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接业务,而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②会计责任:

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

  ③审计责任:

验证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允性为主,同时也要求揭露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和舞弊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概述:

①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②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及管理制度等

2.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除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总会计师

(1)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注意】其他企业没有强制要求。

(2)总会计师的地位:

  ①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②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五、会计从业资格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

①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向其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办理注册会计登记。

②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岗位超6个月的,应向原注册地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①在同一管辖范围的:

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②在不同管辖范围的:

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继续教育:

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六、会计工作岗位

1.会计岗位的设置:

要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的工作:

(1)稽核

(2)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3)费用(4)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工作岗位划分:

  

(1)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2)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所从事的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

  (3)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八、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都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

2.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九、法律责任(见征管法,结合征管法学习)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职权:

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

(2)义务:

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

 

(2)义务:

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二、税务管理

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形:

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1.税务登记: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开业登记: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2)变更登记: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意】变更登记是先工商后税务。

(3)注销登记:

①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2.账簿、凭证管理:

(1)设置账簿时间:

①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发票管理:

①领购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购票申请,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印模。

②发票领购:

对外地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以所购发票面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0000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③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3)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3.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方式:

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其他方式(如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亦应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申报。

 

三、税款征收

1.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适合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

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

适用于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

适用于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2.税款缴纳方式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2)税务机关自收并办理入库手续

(3)代扣代缴(4)代收代缴(5)委托代征

3.税款征收措施

(1)补缴和追征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加收滞纳金:

没有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核定应纳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⑥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①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

  第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第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可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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