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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一)混业经营的规定

  1.概念

  所谓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例如:

某试点一般纳税人即提供适用税率为11%的交通运输服务,又由提供适用税率为17%的远洋运输光租业务。

  2.处理原则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即:

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如:

某试点一般纳税人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又提供物流辅助服务,如果该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则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则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和提供物流辅助服务均从高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3.处理方法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对试点纳税人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与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政策的精神相同。

兼营同一税种中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应按不同项目分开核算;如果未分别核算,一律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纳税人健全账簿、正确核算应纳税额。

  

(二)兼营的规定

  1.概念

  兼营营业税应税服务项目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服务,且从事的营业税应税服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增值税应税服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对“营改增”试点行业来说,兼营营业税应税服务的情况已经比较多,比如:

某试点纳税人,一方面从事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业务,另一方面又从事不动产的租赁服务业务。

  2.处理方法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例如:

某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8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取得收入1万元(不含税销售额),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收入1万元,如果该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上述销售额和营业额,则按照销售额1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营业额1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上述销售额和营业额的,则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销售额,并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三)混合销售的规定

  1.概念

  纳税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处理方法

  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是一致的。

在试点过程中,由于并非所有原营业税应税劳务都纳入试点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剩余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混合销售的规定。

  (四)混业经营与混合销售、兼营之间的区别

  混业经营:

纳税人经营行为涉及应征增值税的不同项目

  混合销售:

纳税人一项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这里所指的是营改增后的项目)

  兼营:

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这里所指的是营改增后的项目)

  举例说明兼营、混业和混合销售业务的税收处理

  第一种情况:

某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防盗门,2012年8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收入20000元(不含税销售额),同时负责取得运输收入1170元,并为其安装,取得劳务收入3510元。

该公司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该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20000+1170/1.17)×17%,3510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二种情况:

某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防盗门,同时兼营运输业务和防盗门的安装业务。

2012年8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收入20000元(不含税销售额);为C公司安装其自购的防盗门,取得劳务收入3510元,为D公司运输货物取得运费收入1000元(不含税收入),该公司生产销售与运输业务、安装业务能分开核算。

该公司8月份发生的业务,一种是销售货物行为,一种是提供应税服务,另一种是提供营业税安装劳务;三项销售行为的款项是分别向B公司、C公司和D公司收取的;该公司的这三项销售行为能分别核算,应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

销项税额=20000×17%+1000×11%=3510元。

【为C公司安装取得的3510元的安装收入单独计算缴纳营业税,注意:

所安装的门不是该试点纳税人生产的,是C公司自购的】

  (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确定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是《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一项特殊销售行为,规定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其提供了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一般为10%。

  明确“提供应税服务价格明显偏高”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规定,是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仅对价格偏低情况加以规范的情况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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