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306759 上传时间:2022-10-28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6.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城建环保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1983年11月11日,城建环保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环保标准)的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环保标准体系,不断提高环保标准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环保标准的管理。

第二章环保标准的分类、分级

第三条环保标准是为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订的标准。

环保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等。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只有国家标准。

第四条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而对有害物质或因素所做的规定,是环境政策目标,是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制订地方环境质量补充标准。

第五条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

当地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适于当地环境特点和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凡颁布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未做出规定的,仍执行国家标准。

第六条环保基础标准,是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等所做的规定,是制订其他环保标准的基础。

第七条环保方法标准,是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以抽样、分析、试验等方法为对象而制订的标准。

第三章环保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第八条环保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的基本原则:

(一)制订标准要体现国家的环境保护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符合国情,从实际情况出发,力求获得最佳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制订环境质量标准,要以环境基准做基础。

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要考虑自然界的净化能力和充分利用资源、能源,力求把污染物消除在工艺生产过程中。

(三)制订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考虑区域环境功能、企业类型、污染物危害程度和环境容量,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难易和效益大小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四)要积极采用国际环保标准和国外先进环保标准,逐步做到环保基础标准和通用方法标准基本上采用国际标准。

(五)环保标准既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又要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

第九条国家环保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归口管理并组织制订、审批、颁布和废止。

国家环保标准要向国家标准局备案。

第十条地方环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归口管理,组织制订,报请人民政府审批、颁布和废止。

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制订地方总量控制标准。

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相关的地方环保标准,由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审批、颁布和废止。

地方环保标准要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一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编制环保标准计划任务,确定环保标准的主编单位和参加单位,组成环保标准编制组。

环保标准编制组,负责环保标准的制订和修订,要按照环保标准计划任务书的要求、编制程序和规定进行工作。

环保标准颁布后,主编单位要组织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了解标准实施中的问题,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新的标准颁布后,与其对应的原有标准即予废止。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提出环保标准草案建议稿,由该标准归口单位审理。

第十四条参加制订标准的单位和主要人员,要在颁布的标准正文或说明中列明,以便明确责任和作为对干部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环保标准的实施

第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为实施环保标准创造条件,制订实施计划和措施,充分运用环境监测等手段,监督、检查环保标准的执行。

第十六条环保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各有关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

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国家环保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解释。

地方环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解释。

跨省、市、区的环保标准由相应省、市、区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解释。

第五章环保标准的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科学研究机构,要根据环保标准科学研究计划,加强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环保标准科学研究要纳入环境科学研究计划,各项科学研究成果要及时组织审议、鉴定。

第二十条从事环保标准科学研究工作和环保标准管理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按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管理。

各项环保标准成果,按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管理,对工作成绩显著、做出重要贡献者,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研究 > 教学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