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库管理办法20160322(新)(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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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大唐哈尔滨第一热电厂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推进我厂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才比较优势,整合人才资源,为我厂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根据集团公司和省公司人才强企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是我厂各类高层次人才的“蓄水池”,是服务于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培养集团公司、省公司各级各类人才的重要资源。

第三条专家库建设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业引领,突出能力。

专家库建设强调专家的专业水平及实际经验,注重专家在业内的知名度和公认度,以及在各专业领域的影响力。

(二)以用为本,价值创造。

专家库建设旨在整合人才资源,使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不断优化各项生产技术指标,提高效益,创造价值。

(三)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专家库建设按管理层级和专业类别设计,任期内根据专家的岗位、业绩等变化情况,对专家库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

(四)标准统一,量化评价。

专家库建设采用量化手段,统一设置各级各类专家的积分标准,重业绩贡献和创新创效,通过积分排序,体现选拔过程的客观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厂职工。

专家库建设涉及的人员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不含厂领导人员)。

第二章专家库体系

第五条专家库按照三级三类体系设计,即按照层级分为企业专家、专业专家、专业带头人三个等级。

(一)企业专家,是指不但具有专业领域的特殊才能、解决专业领域范围内的难题能力,而且具有跨专业进行组织、管理,解决综合、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专业专家,是指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能够解决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或具有特别突出才能的专业人员。

(三)专业带头人,是指在本岗位规范所要求的专业领域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有较高的敬业精神,在本专业领域中业务水平和能力处于领先地位的专业人才。

每个等级内按照员工岗位又分为企业管理类、专业技术类、生产技能类三个类别(员工对应的三级三类专家见附表1)。

第六条专家库的专业设置根据层级的不同确定,同一专业涉及的专业等级情况根据岗位类别和专业特点有所不同(三级三类专家的专业设置见附表2)。

第七条企业管理类专家指具有较高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企业专家中的企业管理类就是指中层)。

企业管理类不设子类,根据人员分管工作的不同,设置生产管理等专业。

第八条专业技术类专家指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非生产技能人员。

专业技术类分为运行管理、设备管理、综合管理和其他四个子类。

第九条生产技能类专家指具有较高生产技能水平的生产技能人员。

生产技能类分为运行、检修两个子类,根据人员从事工作领域的不同,设置集控运行等专业。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是专家库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面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集团公司和省公司要求,结合我厂实际,负责我厂专家库的整体计划、工作体系的建立、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工作部署和实施。

(二)负责对厂内各层级专家申报资料的审核,以及使用、培养、开发、考核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对各层次申报人员的积分登记等工作。

第十一条现有专业人才库中,凡与本办法专业设置相同或类似的一律纳入专家库管理,不再另行建立。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根据专家的等级和类别,按照职业素养、专业水平、工作经历、绩效考核、年龄五个方面情况统一设置专家库的申报条件(三级三类专家的申报条件见附表3)。

第十三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不受申报条件中关于专业水平和工作经历的限制,可参加相应等级和类别专家的申报:

在集团公司技能大赛中获得“技术能手”称号和省公司技能大赛前三名的技能人员,可免除专业水平和工作经历两个条件,参加专家库厂级生产技能类积分排序(不含以推荐评审形式获得以上称号的人员)。

第十四条拥有下列荣誉称号之一且与申报专业相符的人员,不受申报条件的限制,直接进入专家库:

获得集团公司级大赛第一名的人员直接进入厂级专家库。

第五章选拔流程

第十五条员工根据所在岗位及从事专业,对照申报条件进行申报,申报等级可选多个(对应条件的最高等级为必报等级),类别和专业限选一个。

第十六条企业实行统一制定量化积分标准,按照员工申报的等级和类别,从“基本条件”、“创新创效”、“解决难题”、“培养人才”和“获奖情况”五个方面进行积分评价。

具体参见《专家库量化积分表》。

第十七条根据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数和积分排序情况确定专家库规模。

原则上,企业专家级数量不超过企业员工人数的2‰;专业专家人数不超过企业员工人数的4‰;专业带头人不超过企业员工人数的1%。

其中积分排序规则如下:

(一)积分排序分为按照专业排序和按照分类排序两种方式。

其中:

按照专业排序的方式是对本级本类本专业的申报人员进行积分排序,根据各专业积分排序情况,确定各专业的入库人选;;按照分类排序的方式是对本级本类中的子类的申报人员进行积分排序,根据各类积分排序情况,确定各子类的入库人选。

(二)积分排序按照积分自高向低排列。

总积分相同时,应依次比较人员“创新创效”、“解决难题”、“培养人才”、“获奖情况”、“基本条件”项目的积分分值,按照单项分值高者优先排序的原则,对人员依次排序。

总积分和各单项分值均相同时,再依次比较“创新创效”、“解决难题”、“培养人才”、“获奖情况”项目的单项原始分值(即不计算时间、空间权重,不受最高得分上限限制的分值),按照原始分值高者优先排序的原则,对人员依次排序。

总积分、各单项分值及单项原始分值均相同时,排序按并列处理。

第十八条未选入上一级专家人员可参与下一级同类别、同专业专家的选拔。

第十九条专家选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发文启动当期专家库选拔工作。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填写《个人积分登记申报表》(含电子版,见附表4),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申报人员所在部门审查《个人积分登记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确认材料属实后,将材料提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四)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复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认其是否完整、齐全和符合规范,并对满足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量化积分审核。

(五)人力资源部将申报人员的量化积分在厂网“厂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部对人员积分排序的《个人积分登记申报表》、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扫描件进行统一整理。

相关证书及材料复印件在专家遴选期间暂时存放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以备随时调用查看。

第六章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积极营造有利于人才施展才能的平台,为在库专家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提供机会。

第二十二条在库专家应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组织(参与)企业内外管理与技术交流活动。

(二)承担(参与)企业各类管理创新、技术攻关、设备改造工作、项目及成果评审等。

(三)承担(参与)企业制度、标准、教材、题库等制订及修订工作。

(四)承担(参与)企业课题研究,组建攻关团队,解决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方面的难题。

(五)担任企业技能竞赛(调考)裁判、教练、命题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委,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督导员等工作。

(六)担任职业导师、培训师,传授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带动和培养各类人才。

(七)完成企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激励与培养

第二十三条按照获得集团公司级、省公司级和基层企业级专家库和不重复兑现津贴的原则,企业建立专家津贴制度,对在库专家依据实际在库月数,在年度绩效考核及积分核查后按年计发专家津贴。

按照专家等级确定各级专家津贴标准如下:

企业专家:

9600元/人·年(800元/人·月)

专业专家:

6000元/人·年(500元/人·月)

专业带头人:

3600元/人·年(300元/人·月)

第二十四条企业优先推荐在库专家参加国家、行业(央企)、地方各类专家人才的评选。

第二十五条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专家优先晋升等机制。

优先安排在库专家到重要、关键岗位任职(或上岗);申请省公司优先派出挂职锻炼,优先推荐为企业专家工作站专家。

第八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按照“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原则,对在库专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专家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须重新进行申报。

第二十八条对专家均要进行年度积分核查。

年度积分核查可以采取自查和互查相结合的方式,以核查当年新增积分情况为主要内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家整理当年相关积分材料,递交所在部门。

(二)专家所在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并确认属实后,将有关材料送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复审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依据量化积分标准进行积分。

(四)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依据专家当年积分和岗位变动情况,确定年度积分核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在库专家若年度的“创新创效”、“解决难题”、“培养人才”、“获奖情况”四项积分总分低于规定分值时,须取消本级专家资格。

对取消本级专家资格的人员,应重新进行下一级的积分,直至退出专家库;若不符合《等级、类别与人员岗位通道对应表》关系的,则直接退出专家库。

第三十条在库专家因岗位变动或工作调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退出专家库,并从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待遇。

本人须在下一届专家库调整时重新选择等级、类别及专业进行积分。

(一)不符合《等级、类别与人员岗位通道对应表》关系的。

(二)企业级专家调出企业的。

第三十一条在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从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待遇:

(一)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违纪、违法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四)因本人直接责任造成责任事故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企业较大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骗取荣誉的。

(七)因其他原因应该取消专家资格的。

第三十二条申报人员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六)情况的,除取消其专家资格外,须扣回已发放的专家津贴和已建立的长期激励,且6年内不得参加专家库的申报。

第三十三条企业将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选拔流程评选各级各类专家,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十四条在专家库建设过程中,工作人员有舞弊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部建立举报渠道,负责受理专家库管理工作中的举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执行。

附表:

1.等级、类别与人员岗位通道对应表

2.专业设置表

3.申报条件表

4.个人积分登记申报表

5.企业积分汇总表

6.年度积分核查情况汇总表

7.专家库量化积分表

10

附表1

等级、类别与人员岗位通道对应表

人员分类

企业专家

专业专家

专业带头人

企业管理类

专业技术类

生产技能类

企业管理类

专业技术类

专业技术类

一、中层干部

1.中层正职、副职

二、享受待遇管理人员

1.专业主任

2.值长、点检长

3.主管

三、其他员工

1.非生产技能人员

2.生产技能人员

注:

1.“中层干部”:

不含“享受中层待遇”的人员。

2.“生产技能人员”:

从事运行、检修维护等与生产直接相关的班组长及以下技能人员。

3.“非生产技能人员”:

除中层干部和生产技能人员外的人员。

附表2

专业设置表(企业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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