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管理规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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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doc

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条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住宅、商铺;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幼儿园 ;

2、地下车库;

3、社区旅馆、超市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修守则、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要求将垃圾放入物业管理处指定地点,包括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生活垃圾在内,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

00~12:

00,下午14:

00~

19:

00(公众假期除外),其他时间不得进行影响相邻业户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燃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因空调位高度有限,购买空调时请先做好测量,安装适合的外机机型。

楼宇外墙均做保温处理,所有外挂设备禁止悬订在保温墙外,若擅自安装造成外墙渗水或安全事故后果均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高层装修户装修上料时,必须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

并在电梯工现场指导下上料,禁止用电梯搭载超高、超宽、尖锐性器物或带有腐蚀性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装修期间禁止家人带儿童进入施工区域,儿童、老人和孕妇搭乘电梯需专人陪护。

装修期间电梯分时段使用。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定。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的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反规定对阳台、平台、天井、花园等进行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违反规定安装防盗设施,在室外设置凉衣架、卫星天线、太阳能吸热板、广告牌等;

5、擅自在管理区域内开设办公、安装动力设备进行加工及营业场所;

6、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7、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8、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在管理区域发放广告,张贴海报、悬挂横幅的行为;

9、不在指定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在管理区域内超载、鸣笛、超速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10、擅自动用明火作业,未经允许随意动用消防设施,使用消防用水;

11、招引小贩及推销人员进入小区推销物品;

12、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行为;

13、乱抛垃圾、乱堆杂物及从高空抛物等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险的行为;

14、使用绿化专用水源浇灌自种植物、刷洗车辆、浣洗衣物以及他用;

15、随意破坏绿化环境、践踏草地,毁坏树木的行为;

16、在管理区域内进行非法集会、宣传、法事及迷信活动;

17、故意侵占公共用地或公共设施的行为;

18、、刻意阻挠物业人员入室检修公共设备、设施的行为;

19 在管理区域内进行养殖、种植行为,如饲养鸡、鸭、鹅、猪、猫、狗、肉鸽等以食肉或观赏为目的的家畜、家禽以及庄稼、蔬菜种植行为。

20、 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1、向地漏或及排水口投放砂浆块、石子、砂子等建筑废料或垃圾,造成排水管道堵塞或破损的行为。

2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为保持本小区楼房外观整体美观和不破坏现有窗户格局,业主安装防盗窗必须是内置式,颜色与现有窗户相同。

材质、质量自定。

严禁防盗窗外装和使用其他颜色,否则物业管理处扣除装修押金1000元,并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  商铺经营应遵守以下规定:

1、商铺经营不得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租赁应避免从事餐饮业;

2、经营餐饮业商铺油烟不得向小区内排放;

3、经营餐饮业商铺厨房排污必须加装油污过滤装置;对所产生的泔水,不得直接排入小区排污管道系统;

4、关于商铺经营餐饮业业户,应向物业管理处进行说明,并提供有效室内装修图纸。

同时图纸必须标明油污过滤系统,且此装置须由物业管理处验收后方可使用。

5、如排污管道因油污发生堵塞,相关业户应在接到物业管理处通报后三小时内自行清理疏通;否则物业管理处将协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业户承担。

6、为了保障消防通道的畅通无阻,消除安全隐患。

本小区商铺相邻的消防通道禁止一切车辆停放、摆放广告牌或其他杂物、商品展示等占用该通道行为;如有违规者,由此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业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饲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地方,不得在外墙和防盗网外部挂放鸟笼,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2、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只带防护口罩;2)、系好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3)、及时清除犬只排除的粪便。

3、禁止携带犬乘坐电梯。

4、住户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休息时,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的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派出所或相关物业亲属或朋友)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九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对违章搭建或破坏房屋及设施的行为采取有效控制;

4、 对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有制止的权利;

5、在紧急情况下进入私有单元的行为;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六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费(RMB)多层0.45元/m2/月;高层0.45元/m2/月;商铺1.00元/m2/月;自来水二次加压(七层以上,含七层)与电梯运行维护费(向高层业主收取)均价0.45元/m2/月(按建筑面积收取),如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物价局批复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按规定交纳各项应交费用,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每日按欠费金额之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管理处将对拖欠管理费的住户发《催款通知书》并限期缴清,限期过后管理处将停止服务,并根据相关法律提起法律诉讼。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规约所指建设单位为山东远航置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单位为枣庄晨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

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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