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划网在线服务平台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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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划网在线服务平台办事指南
上海规划网在线服务平台——办事指南
办理“一书二证”概要2
“一书二证”办理程序图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5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送审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
《详细规划》审批10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11
办理“一书二证”概要
一、办理《建设项目一书二证》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办理时限: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0个工作日;
2、《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30个工作日;
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20个工作日;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0个工作日;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5个工作日。
三、申请表填写及附件要求:
1、内容真实、完整、有效,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并符合建设项目之实际情况,如有不实,则有送审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送审的文件中要求同时送原件及复印件的,原件经总窗口审核后即退回;有“*”号为必送材料。
四、监督电话:
64277328
五、咨询电话:
64271866—101、103、104
六、接待时间:
每周二、三、四(上午:
9:
00~11:
00、下午13:
30~16:
30);
每周五(下午13:
30~16:
30)。
相关法规
《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目录(选)》
《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管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一书二证”办理程序图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含拆迁房屋);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二、随同申请表应附送的文件、图纸及其要求:
1、经批准有效的详细规划批复(复印件一份)或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部门做出的选址论证(原件一份);
2、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计划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市测绘院提供的1/500或1/1000地形图三份,地形图上应用红色铅笔标明原址地界或明确选址意向用地的用地范围;
4、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附送土地、房产权属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有两方以上(含两方)合作建设的联建项目,应送联建各方签署的联建(合作)协议书等文件副本(原件一份);
6、高层建筑项目,应送有相应资质部门做出的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评估报告;
7、工业及涉及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送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估报告;
8、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同意选址意向的复函、通知等。
三、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及内容:
1、接规划局总窗口领证通知后,持规划局发放的“一书二证”联系卡(IC卡),前来办理领证手续。
2、领取的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附图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一、建设项目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单位在原址利用自有土地使用权的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且不涉及到改变原址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涉及原有外貌或者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
3、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4、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5、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市政交通工程;
二、随同申请表应附送的文件、图纸及其要求:
1、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市测绘院提供的1/500或1/1000地形图二份,地形图上应用≤0.3mm的墨线笔标明拟建工程用地位置、建设基地的用地边界;
3、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原有基地拆房,需提供应拆房屋的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涉及非自有产权房屋的,加送相关单位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原件一份);
6、如属危房翻建,加送危房鉴定报告(原件一份)
7、如基地内涉及土地使用权属共有人,须附送土地使用权属共有人的同意证明(原件一份);
8、市政交通工程只需送审上述1、2项的文件和图纸;
三、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的要求及内容:
1、接规划局总窗口领证通知后,持规划局发放的“一书二证”联系卡(IC卡),前来办理领取手续。
2、领取的内容包括:
1)《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
2)《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的附图。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送审
一、建设项目申请《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送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已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的批租土地的建设工程。
二、随同申请表应附送的图纸、文件及其要求:
1、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市测绘院提供的1/500或1/1000地形图一份,地形图上应有设计单位用≤0.3mm的墨线笔标明下列内容:
(1)建筑基地用地界限;
(2)建筑物外轮廓及层数(3)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用地界限、道路规划红线及相关控制线、相邻建筑物间距尺寸轴线标号;(地形图划示见《报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形图示意图》)
3、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蓝图)二份,图纸须加盖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印章,且符合国家和本市设计方案出图标准。
总平面图上应标明的内容及要求同地形图;
4、建筑设计方案图(含平面、立面、剖面)及文本二套,图纸须加盖建筑设计方案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印章,且符合国家和本市设计方案出图、文本的标准;
5、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或《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文本副本及附图(复印件各一份);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或《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等中要求申请单位送审的相关其它文件、图纸等;
7、第二次送审及以后各次送审所需的文件、图纸以城市规划部门前次审核意见要求为准。
三、领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的要求及内容:
1、接规划局总窗口领证通知后,持规划局发放的“一书二证”联系卡(IC卡),前来办理领取手续。
2、领取的内容包括:
1)《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2)《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的附图。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定意见;
2、已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工程规划设计》或《工程设计方案》审定意见的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市政交通工程;
3、施工临时用地;
二、随同申请表应附送的文件、图纸及其要求:
1、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计划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4、市测绘院提供的1/500或1/1000地形图六份,地形图上应用红色铅笔标明用地位置地界;
5、凡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需加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副本)及附图各一份(原件)
6、如属迁建单位,应详细填明原址地点、土地、房屋面积并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市政交通工程只需送审上述1、3、4项文件和图纸。
三、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及内容:
1、接规划局总窗口领证通知后,持规划局发放的“一书二证”联系卡(IC卡),前来办理领证手续。
2、领取的内容包括: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终审批复》的建设工程项目;
2、已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终审批复》的建设工程项目,还须取得市房屋土地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随同申请表应附送的文件、图纸及其要求:
1、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有关计划批准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该项目设计方案终审批复及总平面图。
(原件各一份);
3、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属新征土地,应提供市房屋土地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
(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市测绘院提供的1/500或1/1000地形图三份,地形图上应有设计单位用≤0.3mm的墨线笔标明下列内容:
(1)建筑基地用地界限;
(2)建筑物外轮廓及层数;(3)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用地界限、道路规划红线及相关控制线、相邻建筑物间距尺寸轴线标号;(地形图划示见《报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形图示意图》)
5、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三份,图纸须加盖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印章,且符合国家和本市设计方案出图标准。
总平面图上应标明的内容及要求同地形图;
6、建筑施工图二套(平、立、剖面图和图纸目录单),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的建筑施工设计出图章、注册建筑师印章,且符合国家和本市设计方案出图标准;
7、分层面积表(应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规定计算),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的建筑施工设计出图章、注册建筑师印章;
8、基础施工平面图、基础详图及桩位平面布置图各二份,须加盖设计单位的建筑施工设计出图章、注册建筑师印章;
9、建筑工程概预算书;
10、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该项目设计方案终审批复中要求征询的相关单位审核意见。
(消防、卫生、交警、绿化等)(原件一份);
11、高层建筑项目,应送有相应资责部门做出的日照分析报告二份(附图)及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和清单各一份。
12、原有基地拆房,需提供应拆房屋的权属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3、居住建筑应提供民防缴费证明;
14、设计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设计说明等文件、资料;
15、设计方案终审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书面承诺、申请单位与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协议书或其它文件、资料;
16、建设项目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部分(含地下室),除上述1、2、3、4、5、6、9、条外,还需送以下图纸、资料:
(1)地下建筑部分的结构设计施工图和建筑施工图(首层平面图、地下室平面图),图纸上须加盖设计单位的建筑施工设计出图章、注册建筑师印章;
(2)消防审核意见单;
(3)卫生审核意见单;(地下室)
三、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及内容:
1、接规划局总窗口领证通知后,持规划局发放的“一书二证”联系卡(IC卡)、缴纳建设工程执照费证明及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合同和回执,前来办理领证手续。
2、领取的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照)。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地形图及总平面图各一份、施工图一套)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表。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示意图。
6)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7)上海市建设工程放样复验申请表。
《详细规划》审批
⑴审批项目:
详细规划审批
⑵审批时限:
受理城市详细规划报批文件后,在法定工作日50日内予以审定。
⑶详细规划编制主体:
根据规划项目性质以及所在地区的不同分别由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编制;经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⑷报批程序:
根据规划项目性质以及所在地区的不同分别报市人民政府、市规划局或郊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⑸报批材料:
编制报告及其说明、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其他有关附件。
⑹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⑴管理事项:
①负责本市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
②负责本市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审批;
③负责本市各区县的规划行业资质管理工作;
⑵各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业务范围
①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承担下列任务:
A、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B、详细规划的编制;
C、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③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承担下列任务:
A、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B、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C、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
D、中、小型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具备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⑶各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①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A、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B、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5人;
C、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D、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E、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F、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A、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B、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C、达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D、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E、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F、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③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A、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B、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C、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D、达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E、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F、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及升级条件
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②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
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③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⑸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上报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明确拟申请核定的资质等级),并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
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甲级一式八份、乙、丙级一式5份)。
③原持有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副本1份。
④《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1份。
⑤单位技术骨干技术职务资质证书(复印件)和在编人数的核定证明。
⑥法人任命书或法人代表变更的批件(复印件)。
⑦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⑧主要技术装备(含软件)及新技术应用证明文件。
⑨规划项目成果(3个)及获奖证明。
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发生下列情况的将被取消规划设计资质
①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并收回《资质证书》。
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A、弄虚作假偏取《资质证书》的;
B、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C、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⑺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第84号文《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