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1纪学梅04-009.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1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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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

摘要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变化,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交通运输业逐渐发达,加快了我国现代化社会的建设,但是不同忽略的一点是,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发生了很多的交通事故,这为国家、集体与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更令人担心的是很多的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避应该所承担的责任,使得很多被害的人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

严重的还将死者抛弃在其它的地方,将伤者处死,这渐渐成为了社会广大群众日益关注的问题,这种不良行为引起了法律各界人士的关注。

本文通过对交通肇事罪认定的研究,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如何准确的认定交通肇事罪;第二部分,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第三部分,怎样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对策。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理

Abstract

Withthecontinuouschangeofthecountry'sreformandopeningup,therapiddevelopmentofsocialeconomy,transportationindustrygraduallydeveloped,speeduptheconstructionofChina'smodernsociety,butignorethedifferentpointisthatinthemodernsociety,therehavebeenalotoftrafficaccidents,thestate,collectiveandpersonalandpropertyrightsbroughtseriouslosses,evenmoreworryingisthatmanyoftheperpetratorsshouldescapetheresponsibilityinthetrafficaccident,thevictimmakesalotofpeopledonothavetotimelyrescueanddeath.Seriouswillabandonthedeadinotherplaces,theinjuredwerekilled,whichgraduallybecomeasocialconcernofthemassesthis.Badbehaviorarousedtheattentionfromallwalksoflife.Thelawthroughtheresearchonthecrimeoftraffic,mainlydividedintothreeparts,thefirstpart,analysisofthetrafficaccidentcrimehowaccurate;thesecondpart,howtograspthetrafficaccidentcrimeplotstandard;thethirdpart,howtoreducetheCountermeasuresoftrafficaccidents.

Keywords:

trafficaccidentcrime;cognizance;treatment

目录

引言 1

一、如何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罪 1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1

(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1

二、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 2

(一)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3

(二)以财产损失数额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3

三、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对策 4

(一)增强社会群众的法制安全思想 4

(二)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督与管理 5

(三)提高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 5

1.树立先进的执法思想 5

2.加强打击力度 5

(四)完善相关硬件设施 6

1.完善安全设施设置 6

2.强制车辆保险 6

总结 6

参考文献 7

致谢 8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交通运输业也发生了转变,交通工具的增多,为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便利,提升了人们的生活水平。

但是,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逐渐上升,特别是近年来,群死群伤的事故网络频繁报道,引起了学界各人士的关注。

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相关法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133条规定及其法院中《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但是从现实生活中来看,交通肇事案件经常发生,仅仅依靠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解决好理论与实践所出现的问题,因而,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细致的研究很有必要。

一、如何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指的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的法规,发生了导致人员身亡的重大事故。

一般主体是在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观方面仅仅只是过失;违反公路、水上交通管理法规等被称之为客体,因而在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人员的不仅财产受损,严重的会导致死亡。

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交运输安全,由此得知,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从整体方面来看必须掌握主观方面罪过的过失性、客观行为的违规性、事故中的责任等姜先良.超标电动车撞人致死之刑事责任分析——兼论超标电动车的管理对策[J].中国检察官.2016(12):

05-12.

因而,在面临交通肇事事故中的问题,应该积极的面对,而不是临阵脱逃。

(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一是划分本罪与非罪。

应当对当时人进行调查,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违法了交通管理的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与事故中的联系。

假如没有违法行为或者是违法行为红没有相应的联系,假如发了部分人员不遵守交通规则,横穿马路,或者是一些自然的影响,例如风暴、洪水等原因造成,就不会对本罪进行处置。

此外,发生交通事故并不能排除各种因素,这里应当分析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

只有将行为人违规行为相应的关系,才能对本罪进行处置,不应该对该罪追求刑事责任。

例如,行为人加速超车,突然间发现前方十几米有人横穿马路,便打方向盘避开行为,但是由于速度非常快,导致行人受伤。

此时,行为人在穿过马路作为介入的因素只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真正的因素就是违规超车,因而,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相应的联系从而这就构成了本罪。

二是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最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最,在主观方面处于过失,从客观的角度来看,导致人员的伤亡、使得公共财产受到损失及其较为严重的后果,损害了公共的安全。

但是性质不同的犯罪,也应该划清两者之间的界限。

主要的区别就是:

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前者的主体,虽然非交通人员也可以构成该罪主体,但是两者必须在操纵交通工具,与交通人员不同,他们仅仅不具备交通运输人员的身份;后者被称之为一般的主体。

另外一方面,前者在发生交通事故运输活动中,严重后果就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了规章制度,后者发生了与交通运输活动没有直接的联系,导致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外的日常生产、在生活中不严谨、草率、不谨慎。

三是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伤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在这两者之间都会出现重伤、死亡的结果,但是在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对致人重伤的结果,主要表现出过失的心理态度,利用交通工具具故意杀人与伤人的损害,通常也会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也是两者最直接的却别。

四是本罪与驾车撞人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财产受到损失等后果,两者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

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表现。

此外,客观方面也不同,交通肇事在客观方面主要是要求人的违章行为必然会导致法定严重的后果导致犯罪。

五是,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飞行事故中罪不同点就是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体是公路、水上运输等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就是航空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是铁路交通运输的安全。

此外,在客观方面也会导致不同的后果。

当犯罪主体不同时,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称之为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与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仅仅只是航空人员,还包括了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一般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犯罪主体就是铁路职工。

二、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法规,因而就会发生重大的事故,导致人员的伤亡”,使得公共财产受到损失,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被拘留,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中,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由于逃逸导致人员伤亡的被处分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从犯罪组成的客观方面来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形成交通肇事罪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前提吴英华.浅析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行为的刑法评价[D].西南政法大学2014(05):

05-20.

而构成该罪的结果前提是出现重大事故,同时对人的生命安全与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

在对这种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在掌握与分析重大事故与其他特别严重的事情,没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交通肇事行为会对人的生命安全与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同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导致公私财产损失的金额与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状况。

所以,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以下几点来确定:

(一)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在把握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上,应当结合伤亡的人数来予以确定。

如果交通事故导致重伤人数为3人以上,同时死亡人数1人的,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的,应当类属于重大事故;而死亡人数高于2人以上的,就应当被当做情节特别恶劣的。

从中能够发现,标准是较为具体清晰的,但是如果交通肇事者造成死亡人数1人、重伤多人时,如果还是安全这一规定来进行应对,就只能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明显的,这不符合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同时量刑相对较轻。

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对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进行修改,如果导致出现重伤人数3人到10人或是死亡人数为1人的,同时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就应当视为是重大事故。

而如果导致出现2人以上死亡,11人重伤的,或是死亡1人,重伤多于8人的,就应当当做情节恶劣的案件。

在这种标准下,不但能够表现出执法的严谨性,而且还能够和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规定联系在一起。

(二)以财产损失数额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第一,“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不能赔偿的数额还是造成的损害。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对社会有着一定的危害性,不仅包括人的主观恶性,而且还包括行为的客观危害性。

客观危害性是产生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同时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在衡量是否能够成立该罪时,对于将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出现了该罪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后果,就能够成立为该罪。

犯罪具有一定的定性,行为人对客观损害的赔偿能力不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只有在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时,才能成立本罪,因此,交通肇事罪属于结果犯。

导致人死亡、重伤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都属于危害社会的后果。

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就是导致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

按照中国刑法第133条要求,交通肇事行为只要产生致人重伤、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就能够被称之为本罪。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重大财产损失的造成3-6万元损失的。

中国刑法第4条中提出:

“不管是什么形式的犯罪,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不能够出现逾越法律的情况”,这和刑法上的人人平等是相同的要求。

对于任何人犯罪,不管其职业性质与财产情况,只要是出现违法行为,就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当遵守刑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律来进行判定处罚的结果。

这一原则规定要在刑法上进行立法,同时刑事司法应当遵守规定。

因此,即便最高法院有法律解释权,但是也应当遵循相关原则。

综合来说,笔者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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