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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公司安全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井区、各部门。

3.术语\定义

3.1职业病:

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3职业禁忌症:

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3.4有害作业:

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4.组织机构与责任

公司安委会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主管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4.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4.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4.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4.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4.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4.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4.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4.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5.管理职责

5.1总裁职责: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⑸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2主管副总经理职责:

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保证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

及时、如实向市安监局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5.3安全监察处职责(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安全监察处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组织人员落实好本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对各生产厂的粉尘、煤气、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⑸负责制定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⑹负责做好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⑺负责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

5.4人力行政科职责

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人力行政科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5.5生产技术部的职责

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5.6井长职责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及公司相关规定,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⑶向主管部门反映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⑷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防范措施。

⑸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7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⑴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⑶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5.8车间主任职责

⑴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公司和分厂(部)制订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车间主任是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负责制订和健全本车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制订和修改紧急事故预案。

⑶负责对新职工和换岗职工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特殊工种必须坚持证上岗。

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职工穿戴劳保用品,做好文明生产,及时组织力量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到实处,同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9班组长职业健康职责

⑴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⑵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⑶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⑷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⑸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⑹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⑺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⑻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5.10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⑴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⑵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⑶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⑷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向分厂(部)安全科和公司安全部报告。

6.职业病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各车间、部门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7.防护措施

7.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⑴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⑶工作现场在进行原材料运输、加工等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对有毒、有害介质储罐和设备管道加强监测检修,防治跑、冒、滴、漏,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7.2个人防护措施:

⑴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工作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携带对应的报警器材。

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8.职业安全检查措施

⑴公司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

⑶安全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和防范措施。

9.考核

安全部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考核200-500元。

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安全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2、公司人力行政科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行政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昌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公司人力行政科和安全监察处应在井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各有关部门即使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5、井区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6、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人力行政科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7、公司后勤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8、公司人力行政科和安全监察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3.定义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4.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5.各部门或项目部存在职业病危害源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一般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若险情或事故重大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部门领导和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

6.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区职业健康监管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7.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施工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8.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或新产品投产,各部门应及时向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申报其工艺流程和技术,并提供使用相关原材料及化学成分。

9.发生危害源泄露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必须在最段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汇报情况。

说明事情发生的经过,造成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10.公司应当按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减少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与职工培训工作同步实施。

二、公司根据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通过企业宣传媒介、职工会议、基层单位安全学习活动等多种形式,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健康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持续提高公司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总体素质。

三、公司各级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上级相应培训单位组织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具备与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四、对新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由公司职工安全培训中心按照职工培训计划,作为职工年度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进行培训,其培训流程按照职工安全培训管理系列制度同步进行,其培训学时上岗前职工不低于72学时,在岗职工每年不低于20个学时。

五、职业危害防治安全教育培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2、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规定、制度;

3、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本行业、本工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职业卫生常识);

4、职业危害典型事故案例。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三条矿安全监察处、机电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井区负责所在矿井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井区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五)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六)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六条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七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八条日常维护

各区队要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九条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条各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各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进行有效改造,从而减少职业危害,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经通风部确认效果显著,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违反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违章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或者工作不负责任者,给予批评和处罚。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三、人力行政科主管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负责所在部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五)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六、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七、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八、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监控煤矿重大职业危害源,控制职业病发病率,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现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及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状需要,制订公司《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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