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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

遵义市桐梓县铭安煤矿文件

铭矿字[2010]第13号

关于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通知

矿各科、室、部门: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矿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我矿的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经2010年9月1日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

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1、组长:

朱允来(矿长)

2、副组长:

张永洪(技术负责人)、朱强(办公室主)。

3、成员:

贺建(机电矿长)、刘锋(安全矿长)、贺永东(生产矿长)、李长华(防突矿长)、黎胜清(供销科长)。

4、矿专职(兼职)职业卫生人员:

李长华

5、联络员:

朱强

6、各队队长为兼职职业病防治人员。

二O一○年九月一日

遵义市桐梓县铭安煤矿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一)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二)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三)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四)对有关方面的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按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遵义市桐梓县铭安煤矿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

特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其内设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依法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体检。

三、定期或不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

四、向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工作条件。

五、办公室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依法定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其结果由办公室定期向劳动者公布。

六、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七、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八、建立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

 

遵义市桐梓县铭安煤矿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能

一、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卫生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监测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照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

八、建立、健全职业病报告制度。

九、建立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十、定期或不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遵义市桐梓县铭安煤矿

职业病防治计划

为了搞好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本矿的经济发展。

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经2010年9月1日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研究,制定本单位2009至2010年职业病防治计划。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⑴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⑵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⑶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⑷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按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

按时缴纳工伤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

使在本公司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资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⑴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⑵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⑶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⑷有配套的更衣间、男女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⑸设置、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

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病防治管理措施:

⑴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⑵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⑷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内容有:

全矿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的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内容有: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

⑸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监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有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⑹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照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建立、健全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⑵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的职业病和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

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

各级负责报告职业病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9、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⑴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⑵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⑶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0、对劳动者开展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在隐瞒。

第二款: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应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⑴劳动过程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⑵危害后果;

⑶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⑷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⑸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⑹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

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

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遵义市桐梓县铭安煤矿

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职业病防治计划所列的事项,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确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事项。

然后,将各项工作事项分解、细化。

最后,将分解、细化的各项工作纳入时间表、把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

为保障职业病防治计划的落实,实施方案应该包括对开展所需经费的预算。

只有经费得到了落实,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遵义市桐梓县铭安煤矿

基本情况

一、根况

铭安煤矿位于茅石乡境内,距桐梓县城15公里,矿山开采业,品种为无烟煤,平硐开拓,地下开采,设计规模为年产9万吨,于2008年开始承建。

遵义市桐梓县铭安煤矿2008年10月注册的,工商注册号520322000017433,国有企业。

二、法定代表人

矿现有员工101人,法定代表人刘万能。

三、矿井组织管理机构

四、主要产品为煤炭生产与销售,生产规模为年产9万吨。

五、生产工艺(见下图)

六、车间布局(见附图)

七、接触职业危害人数与分布

序号

职业危害因素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数

合计

1

煤岩尘

80

0

80

附件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附件2:

法人身份证明

附件3:

矿管理组织机构文件

附件4:

生产工艺、车间布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图。

职业病防治档案一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工商注册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组织管理机构

·主要产品

·生产规模

·生产工艺

·车间布局

·劳动用工,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及分布。

 

职业病防治档案六

职业危害因素卫生标准

·煤岩尘卫生标准

最高容许浓度:

3.5mg/m3(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

标准编号:

GB16248—1996

【理化特性】煤尘系指作业场所空气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的煤尘;而呼吸性煤尘系指采集作业场所空气中煤尘的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7.07μm,而对5μm颗粒的采集效率为50%的煤尘。

【制定依据】

对4种采煤方法作业时进行测试,在综采作业时采样197个,总煤尘与呼吸煤尘浓度比值(T/R)的几何均值为2.38;在高档普采作业时采样204个,其T/R的几何均值为2.76;在炮采作业时采样208个,其T/R的几何均值为3.39;在手镐采煤作业采样83个,其T/R的几何均值为2.54。

综合4种采煤方法作业时共采样692个,其T/R的几何均值为2.79,即呼吸性煤尘与总煤尘浓度的比例为1:

2.79。

我国总煤尘最高容许浓度为10mg/m3,如按1:

2.79进行推算,则呼吸性煤尘最高容许浓度为3.59mg/m3,将呼吸性煤尘的最高容许浓度制定为3.5mg/m3。

【测定分析方法】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浓度测定使用TR粉尘采样器;呼吸性煤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采用红外光谱测定法。

 

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

卫生要求:

千球温度,℃

相对湿度,%

风速,m/s

≤28

≤26

≥18

不规定

不规定

不规定

0.5~1.0

0.3~0.5

≤0.3

标准编号:

GB10438—1989

一、温度

⑴关节痛作业地点环境温度平均低至17.8℃和高至29.4℃时,均可使关节痛检出率显著增加。

28.4℃时检出率高于常温组,但不显著。

结果表明,作业地点环境温度最高不应超过28.4℃,最低不应低于17.8℃。

⑵因病缺勤率作业地点环境温度如不高于26.3℃,因病缺勤率与常温工作比较无显著差别,同地面对照组比较亦无显著差别;若高于29℃,缺勤率显著增加。

⑶劳动能力受检者在每日劳动前和工作结束后在脚踏车功量计上完成固定做功量900(kg·m)/s的体力负荷10min,记录负荷中最高心率值。

在22~26℃时心率增加率为64%~67%,28.9℃以上时为83%~87%,在22~26℃环境下,工作日后劳动能力平均下降8%,28℃时平均下降9%。

两组无显著差异。

环境温度28.9℃以上劳动能力下降13%~17%,与28℃以下两个组有显著差异。

可见作业环境温度高达28.9℃(约等于29℃)以上是导致工人劳动能力下降的温度界限。

二、湿度

井下作业湿度大,相对湿度多在90%以上,要改变很困难,而且当环境低于30℃时,相对湿度对机体与环境进行热交换无大影响,因此对湿度不作规定。

三、风速

风速大小对人冷热感的影响和环境温度高低有关。

风速在较低温度下可增加冷作用,在高温下对改善生理功能无作用,只对低于18℃时风速规定了不应大于0.3m/s。

我国煤矿井下风速一般在0.2~0.5m/s之间,最大为0.9m/s。

根据调查结果,影响关节痛检出率、因病缺勤率和劳动能力等指标发生显著变化的温度上限大致是28℃以上。

此外,环境温度低于18℃,工人关节痛检出率明显增高。

参考日本、前苏联等国家的标准,将井下环境温度定于不高于28℃和不低于18℃。

风速在18℃时不大于0.3m/s。

【测试方法】作业地点温湿度的测定应用温湿度计,风速的测定可应用热球式风速仪或叶状风速仪。

 

职业病防治档案二

职业卫生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职业病防治档案四

遵义市桐梓县铭安煤矿

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矿方将严格组织工人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病健康检查,从本计划制定之日起,对每一个新进工人,必须进行岗前检查,严格准入,对在岗期间的工人,按照相关规定每两年实施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工人,进行离岗检查。

对在岗期间和离岗时查出有职业病的,矿方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对查出有职业禁忌症的,将及时予以调离工作岗位。

职业健康检查经费列入矿方预算支出。

具体组织实施由矿方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

 

 

职业病防治档案三

职业卫生培训

·培训像片:

井下操作规程

·培训相关资料:

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遵义市桐梓县铭安煤矿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一、为了更好地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保障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二、凡从事有毒有害气体、接尘的人员必须建档登记,定期检查。

三、凡入井工作人员应戴陔尘口罩,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装载点进行喷雾降尘,回风巷进行空气净化。

四、工作面放炮的,必须在炮前炮后洒水喷雾降尘。

五、接触有腐蚀物品的工作人员必须配戴口罩和防酸手套、防酸鞋。

防尘队伍必须经常检查并安装防尘设施,以利正常使用。

六、防尘队伍未安装和检查致使防尘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给予处罚。

七、不使用防尘设施和设备的予以处罚。

八、损坏防尘设施的,除追究责任外,并照价赔偿。

九、全矿职工自觉使用好防尘设施设备,以利身体健康。

 

遵义市桐梓县铭安煤矿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切实保障矿井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为有效防止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能有效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灾遇险遇人员,努力将事故损失降至最低限度,特制定我矿“事故防御预案”。

一、组织领导

为了搞好我矿的事故预防和抢救工作,矿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和实施本矿的事故抢险工作。

组长:

矿长:

副组长:

技术负责人、安全矿长、生产矿长、业主、工会主席。

成员:

生产技术科长、安全通风科长、办公室主任、财供科长。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

1.进入有尘害的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必须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2.掘进或采煤打眼中必须实行湿式打眼,严禁干打眼,发现干打眼时必须按违章操作处理,立即停止工作,进入学习班学习。

3.对防护设施及设备应爱护,对因工作需要拆开的设施设备及时恢复。

4.定期对煤矿有尘害的地方进行清扫工作。

5.加强对测尘工作的管理。

6.井下放炮工作面,在放炮前后洒水除尘。

7.加强通风管理,搞好通风除尘。

井下的风速要适宜,防止煤尘飞扬和堆积。

三、事故的救援预案

1.在井下首先发现险情的人员时,应立即将井下危险情况向矿部报告.将遇险人民带到安全地带。

2.当井下发现险情时不可盲目施救,了解情况后,在不扩大灾害的同时才可进行救灾工作。

3.对救出的遇险人民立即送到医院进行救治。

四、处理事故过程中的有关职责

1、矿长:

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矿技术负责人、上级有关领导、矿山救护队队长的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2、矿技术负责人:

是矿长处理灾害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矿长领导下组织制订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

3、各有关副矿长:

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负责组织为处理事故所必需的工人待命,及时调集救灾物资,并由指定的副矿长严格控制入井人员。

签发抢救事故用的入井特别许可证。

4、矿山救护队队长:

如果要对井下遇险人员进行救护,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领导救护队。

根据救灾计划,完成对灾区遇难人员的援救和事故处理。

5、通风负责人(员):

按照矿长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制度,注视主要通风机的工作状况和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工程,并执行与通风有关的其它措施。

6、生产科长:

按照矿长命令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协助矿长进行抢救和灾害处理。

7、有关区、队、班(组)长:

负责清理本区域工作面的人数,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地带领撤离到安全地点直至地面,并将现场所见到的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如实详细地进行报告。

8、井口值班室及矿灯房人员:

应根据入井人员的挂牌和领取矿灯等,查清在井下的人数及其姓名。

对没有持有入井特别许可证的人员,不得发给矿灯。

并阻止其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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