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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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

“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推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年-2015年)》。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机遇

(一)“十一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取得显著成就。

5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全面落实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坚持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提升,圆满完成了“十一五”任务指标。

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事业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法制建设。

建立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承办、社会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对残疾人工作实行“五个优先”、“五个纳入”,将工作任务量化分解到各地各部门实施,基本实现了由残联一家“独唱”向社会“大合唱”的转变。

出台了十多部与残疾人保障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和政策支持。

坚持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提升。

实施了“十项助残工程”和“111助残行动”等一批惠及残疾人民生重点工程,集中解决残疾人“三最”问题,推动残疾人事业整体发展上水平。

残疾人康复成效明显。

成功实施了“慈善燕赵·万人复明”、“帮四千人站起来”、“0至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等康复项目,全省康复残疾人70万人。

残疾人教育培训稳步推进。

实现了每个县(市)建有一所特教学校的目标,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206万人次残疾人接受了职业教育和培训。

残疾人就业、扶贫和托养工作进展加快。

城乡残疾人新增就业174万人,农村残疾人从业89万人,帮助345万名残疾人脱贫,完成13603户危房改造,托养残疾人3501人。

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初见成效。

参加社会保险226万人,城乡低保343万人,五保供养24万人,城镇居民医保131万人,新农合162万人,新农保32万人,132万人得到临时救济。

残疾人权益保障和无障碍建设深入扎实,残疾人组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积极为国、为省争光,形成惠残助残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一五”时期较快增加的发展实力和优化的社会环境,为“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十二五”时期面临的机遇与困难。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各级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大环境和坚强的政治保障。

已形成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较为完善的残疾人组织体系,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不断增强的经济实力,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物质保障。

不断提高的社会文明程度,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利社会条件。

但是,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是残疾人事业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事业基础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措施尚需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托养、脱贫、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有的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扶残意识不强,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十二五”时期,我省残疾人事业处于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有利条件大于不利条件,要准确把握发展趋势,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乘势发展,开创残疾人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指导原则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状况改善和全面发展,努力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出一条河北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道路。

坚持统筹协调发展。

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建设,加快解决残疾人事业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促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努力使残疾人同全省人民一道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迈进。

坚持纳入加优先。

把握民生的全局性和优先性,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政及部门预算、督导检查和领导班子考核范围。

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生产就业、教育托养等合法权益。

坚持普惠加特惠。

把握发展的特殊性,在研究制定普惠政策的同时,更加注重残疾人特殊困难群体的政策需求,实事求是地研究制定特惠政策,提高政策含金量,满足特殊困难群体的特殊需求。

坚持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提升。

在推进全面发展中把握重点,实施重点发展战略,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发展上水平。

坚持“四真”精神。

把握发展的务实性,用“真心实意、真招实举、真金白银、真抓实办”精神干工作,推进残疾人事业扎扎实实健康发展。

坚持以残疾人为本。

想残疾人所想、谋残疾人所盼、帮残疾人所需,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开发残疾人人力资源,激励残疾人创造社会财富、实现人生价值。

(二)主要目标。

基本建立残疾人医疗康复体系。

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和服务网络基本建立,残疾人医疗康复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城乡残疾人三项基本医保参保全覆盖,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基本建立残疾人生活保障体系。

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优先覆盖残疾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框架基本建立,特殊保障工作有较快发展。

基本建立残疾人生产服务体系。

政策性扶持措施进一步完善,社会性帮扶力度加大,50万贫困残疾人稳定脱贫。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

优先发展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职业教育,重视残疾人高等教育,进一步完善体系,健全机制,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基本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框架。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进一步完善,不断创新集中就业形式,加快发展个体就业,残疾人就业和从业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初步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托养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快,居家安养服务业较快发展,15万名残疾人得到托养服务。

初步建立残疾预防体系。

残疾预防法规规章建设进一步加快,残疾预防网络初步建立。

基本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体系。

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基本建立,维权政策措施和法律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组织体系。

全省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配备率100%,残联干部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专门协会工作活跃,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基本建立残疾人基础设施和无障碍建设体系。

各设区市全部建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各县(市、区)加快新建、改建、扩建。

残联所属残疾人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率实现100%。

残疾人住房供给和服务明显增加。

为15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实施危房改造,1万个行政村新民居建设优先照顾残疾人。

残疾人文化体育等事业蓬勃发展。

进一步弘扬自强不息的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文化繁荣发展,残疾人体育力争为国、为省争光。

通过“十个体系”的建设和重点工作的实施,推进残疾人生活、生产基本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其中60强县(市、区)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全省残疾人事业再上新台阶。

三、实施重点发展战略

将集中力量办大事和推进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发展,作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战略重点,强力打造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增长极,开创重点突破带动全局发展的新局面。

(一)实施“万名贫困聋人复听工程”。

动员企业、社会慈善机构和人士参与,实行省、市、县三级财政补贴,为全省1万名贫困轻度聋人安装助听器,实现无轻度聋人省的目标。

(二)实施“万名精神残疾者免费服药工程”。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筹资为我省3万名贫困精神残疾者提供免费服药,实现省内全覆盖。

(三)实施“万人复视工程”。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广泛筹资,为我省4万名贫困低视力者购置并免费发放助视器,实现助视器全覆盖。

(四)实施“百名贫困肢残者矫治工程”。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广泛筹资,免费为我省500名急需手术矫治的贫困青少年肢残者进行手术矫治,实现全省青少年肢残者矫治手术全覆盖。

(五)实施“千名盲人培训就业工程”。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筹资对我省有按摩培训需求的5000名贫困盲人进行免费培训,结业后帮助安排就业,实现盲人按摩培训后全部就业的目标。

(六)实施“省级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新建省残疾人综合服务基地,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2014年底投入使用。

(七)实施“60强县率先发展工程”。

全省经济实力排名前60的县(市、区),要率先发展残疾人事业,在188个方面基本达到全国一流水平,在全省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四、加快建设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服务体系

(一)加快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体系建设。

1城乡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帮助238万名未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残疾人加入医疗保险。

落实城乡重度及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补贴政策,逐步实现参保费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代缴。

支持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2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

将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范围。

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逐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

3提高残疾人住院报销比例和实施医疗救助补助。

对贫困残疾人重症医疗实施特别救助和康复治疗补助。

对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

对贫困残疾人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的医疗康复费用予以补助。

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不满6周岁的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给予补助。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家庭的孕妇和新生儿,由县级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免费孕期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及早期干预,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4实施惠残助残措施。

省内公共综合医疗机构对贫困残疾人在本机构就医,给予挂号、缴费、化验、取药优先照顾,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注射费,减收不低于5%的治疗费(不含材料费)、10%的检查费、50%的住院床位费。

各级各类公办康复机构免费为贫困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

鼓励民营康复机构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费用给予减免。

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二)加快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1全面落实康复服务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根据残疾人实际需求和我省财力,5年内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5万例,视力残疾人康复服务4万例,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训练1万名,贫困成年听力残疾人免费配戴助听器5000人,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2万名,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1万例,为20万名贫困精神残疾者提供综合性、开放式、社会化康复医疗和服务。

为2000人次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补贴。

免费组织供应、租用辅具10万件。

实施0至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

到2012年底,前30强县(市、区)对0至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听力语言训练、脑瘫康复训练,对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聋儿免费实施电子耳蜗手术。

其他县(市、区)对残疾儿童康复及安装电子耳蜗给予补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2健全康复服务的体制机制。

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企业的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功能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

加强省、市、县三级专业康复机构建设,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

3加强社区康复工作。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每个县(市、区)建设一所示范性的社区康复站。

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为残疾人普遍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到2012年底,前30强县(市、区)达到以上标准。

4加大康复人才培训力度。

用3年时间,通过高等院校定向培养和在职培训,提高省级和部分市级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

通过分级培训,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要有一名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咨询服务的康复协调员。

五、加快完善残疾人生活保障体系

(一)全面落实目标任务。

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优先覆盖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就业、康复、教育、无障碍等方面建立起基本的保障制度,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目标,努力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二)加强制度保障。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扶助残疾人规定》,按照一般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残疾人生活保障方面的实施措施。

将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落实并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生活补助、护理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生活救助等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三)认真落实低保政策。

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四)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政策。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农村残疾人纳入五保供养。

对有其他困难且符合残疾人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在五保供养政策之外给予定期或临时救助。

(五)推进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和救助。

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范围,对贫困残疾人按规定落实补贴政策;将不能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

鼓励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给予个人缴费部分补贴。

纳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前30强县(市、区),争取对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个人按最低缴费档缴费部分全额补贴,对其他贫困残疾人个人按最低缴费档缴费部分给予50%补贴,除省、市按规定补助外,其余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建立健全城乡残疾人救助体系和未成年残疾人救助保护中心,完善救助政策,及时给予救助。

(六)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

逐步建立省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制度,减免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和燃气费。

自2013年起,前60强县(市、区)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贴,对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护理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300元护理津贴。

(七)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提高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住房、医疗等相关经费标准。

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六、扎实推进残疾人生产服务体系建设

到“十二五”末,扶持5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稳定脱贫;农村贫困残疾人收入增幅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一)科学制定规划。

制定省残疾人扶贫开发十年规划(2011—2020年)。

按照国家新的扶贫标准,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贫困人口建档卡登记范围,核定贫困残疾人口数量。

(二)加强制度衔接。

实现农村残疾人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坚持开发式扶贫和救助式扶贫双管齐下,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和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国家开发式扶贫范围,提高个人收入。

(三)实施“整村推进”。

充分借助3000个贫困村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平台,对贫困村中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予以优先扶持,以实施扶贫开发“细胞工程”、产业化扶贫、“雨露计划”和扶贫移民搬迁为重点,帮助贫困残疾人增收脱贫。

(四)基地扶持服务。

完善农村基地扶贫服务体系,将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作为残疾人摆脱贫困、增加收入的重要形式,以扶贫基地建设为载体,与新农村建设有机融会,与扶持农村产业化发展相吻合,与农村专业组织的机构相结合,形成省级创建示范、市级政策引导、县乡覆盖依托的基地扶贫服务网络,依托基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培训、康复、托养等全方位的服务。

(五)金融信贷服务。

抓住国家加大对“三农”和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积极协调各类银行金融机构为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发放贷款,帮助残疾人企业发展,使企业残疾职工受益。

推进小额信贷,政府可直接贴息到户,扶持残疾人进行种植、养殖、加工项目,实现残疾人脱贫致富。

(六)技术培训服务。

依托社会化服务机构和各种行业协会组织,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需求进行服务指导;依托社会各级培训机构,对愿意依托承包经营土地开展种养殖业的贫困残疾人开展相关实用技术培训服务;增强贫困残疾人的自我发展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七)社会帮扶服务。

继续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口结对支援残疾人,实行帮、包、带、扶,提高残疾人生产经营技能,搞好产、供、销服务,增强残疾人项目的造血功能。

切实加强基层残疾人扶贫服务社建设,依托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村互助社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生活服务。

七、优先发展残疾人教育

(一)建立较为完善的残疾人教育体系。

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和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

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体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到2015年,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

(二)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加强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工作,确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采取巡回教育、社区教育、建立专门学校等形式对适龄重度肢体残疾、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巩固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水平。

(三)加强学前康复教育。

鼓励和支持幼儿园、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特教学校、福利机构等开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提高0至3岁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水平,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学前一年教育。

前30强县(市、区)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学前3年教育,并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给予补助。

(四)加强特教学校建设和招生工作。

组建河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年招生规模达到300人以上。

各设区市建有一所规模大、功能全、设有高中部的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每个县建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基本满足行政区域内残疾学生入学需求,到2011年底前,前30强县(市、区)要达到上述要求。

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扶助残疾学生完成学业。

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加强学校现代化教育技术、设备、无障碍设施和康复设施建设。

(五)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全面实施农村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规定给予资助。

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六)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

各有关部门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职工编制并保障落实,配齐配足教师,落实教师待遇。

八、千方百计扩大残疾人就业

(一)认真落实就业目标任务。

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5万人;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90万人。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对残疾人就业的服务能力,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促进盲人按摩业的发展,培训并扶持就业盲人按摩人员5000名。

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国家、省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

(二)全面推进就业。

认真落实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方式安置残疾人就业;扶持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开办福利性工(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场,使托养和就业有机结合;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个体创业和灵活就业。

(三)提高就业技能。

以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竞争力为着眼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方法和措施,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就业率。

举办第五届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系列专业比赛,选拔优秀人才参加全国残疾人技能竞赛。

(四)促进盲人就业。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规范盲人按摩市场。

充分发挥中、高等医学院校、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培训残疾人按摩保健人员和医疗按摩人员,加强对在职盲人按摩人员的继续教育,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五)规范残保金征收和使用。

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实行规范化操作和运作,应收尽收。

(六)加强服务机构建设。

加强各级残联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帮助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建设,实现与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的联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

九、大力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业

“十二五”时期,初步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实施好“阳光家园计划”,为15万名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一)加快托养机构建设。

建立健全以省级或石家庄市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以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以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各设区市及县(市、区)普遍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二)大力发展居家安养服务。

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动员社会服务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家庭邻里等力量,依托社区(村)和家庭,为更多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安全保护等服务。

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建立健全残疾人档案,掌握社区残疾人基本情况和需求;依托“居家养老一键通”呼叫服务网络,安装“一键通”呼叫机,为行动不便、语言受阻等残疾人及时提供服务。

在农村建立邻里互助帮扶长效机制,通过政府购买邻里服务,为农村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提供帮扶服务。

(三)多方筹措资金。

以政府投入为主,同时通过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托养服务资金,逐步提高托养服务的补助标准,扩大受益面。

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对5万残疾人托养予以补助。

(四)加强规范管理。

制定实施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

探索建立针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等社会组织的资助制度和服务质量监管制度,加强行业管理。

对符合规范标准的托养服务机构给予居民家庭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方面的价格优惠待遇。

十、增强对残疾人住房的供给和服务

为15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危房改造,省、市、县匹配资金要考虑物价上涨因素,适当提高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贫困残疾人新居房搬迁配备必需的生活设施和无障碍设施。

在农村新民居建设中要照顾残疾人。

1万个行政村新民居建设和改造,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在土地置换、资金筹集、房屋选择、搬迁时间、无障碍建设、生活服务等方面,为残疾人提供方便。

对暂未搬迁的残疾人危房要及时修缮,确保居住安全。

在城市住房建设中要照顾残疾人。

在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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