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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分标准》说明

附录一

《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说明

一、标准结构

本考核评分标准为5大部分(二级指标),28个系统(三级指标),162个元素(四级指标),746个五级考核指标。

二、评分方法:

本标准评分时直接对照五级指标进行检查,根据五级指标检查情况,采用自下而上逐级评分的方法计算总分。

具体打分步骤及方法为:

(一)计算四级指标得分:

1、若四级指标下有1-2个五级指标:

任何一个五级指标不满足时,该四级指标得0分。

2、若四级指标下有2个以上五级指标:

任何一个五级指标不满足,该四级指标得设计分的50%;

两个以上(含两个)五级指标不满足时,该四级指标得

0分。

注:

33项标记“☆”的五级指标(具体指标见附录三)为对三级指标直接扣分指标(以下简称“直接扣分指标”),不对四级指标进行扣分。

(二)计算三级指标得分:

三级指标分为两步计算:

1、计算三级指标下所有四级指标得分之和;

2、对照三级指标下33项直接扣分指标进行扣分,其中:

任意一项“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的指标不满足时,从相应三级指标扣3分(扣完为止);任意一项“采掘”、“机电”等其它专业的指标不满足时,从相应三级指标扣2分(扣完为止)。

(三)计算二级指标得分:

二级指标下所有三级指标得分之和。

(四)计算总分:

标准中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涉及的考核元素不同,如低瓦斯矿井无“防突管理”元素,大多数无“瓦斯抽采管理”元素,高瓦斯矿井无“防突管理”元素。

为统一考核标准,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计算公式为:

注:

各类煤矿设计分值:

无“瓦斯抽采管理”的低瓦斯矿井:

90分

高瓦斯矿井和有“瓦斯抽采管理”的低瓦斯矿井:

96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00分

附录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各系统设计分值汇总表

五大部分

系统编号

系统名称

设计分值

第一部分

保障管理(6分)

1.1

组织机构(3个元素)

1.40

1.2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个元素)

1.20

1.3

文件、记录管理(2个元素)

0.60

1.4

企业本质安全文化管理(3个元素)

0.80

1.5

监督机制(3个元素)

2.00

第二部分

风险预控管理(10分)

2.1

风险管理(5个元素)

10.00

第三部分

人员不安全行为控制管理(6分)

3.1

人员不安全行为控制管理(7个元素)

6.00

第四部分

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70分)

4.1

采掘管理(11个元素)

7.60

4.2

地测管理(6个元素)

1.20

4.3

防治水管理(11个元素)

5.50

4.4

机电管理(17个元素)

6.80

4.5

运输管理(7个元素)

3.80

4.6

空压机及输送管理(4个元素)

1.80

4.7

压力容器、登高及起重作业管理(3个元素)

1.80

4.8

爆破管理(6个元素)

3.00

4.9

通风管理(8个元素)

10.00

4.10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5个元素)

4.50

4.11

防灭火管理(5个元素)

5.00

4.12

防尘管理(7个元素)

4.00

4.13

防突管理(7个元素)

4.00

4.14

瓦斯管理(6个元素)

5.00

4.15

瓦斯抽采管理(9个元素)

6.00

第五部分

辅助管理(8分)

5.1

煤矿准入管理(2个元素)

0.80

5.2

承包商管理(2个元素)

1.00

5.3

消防管理(3个元素)

0.80

5.4

应急与事故管理(5个元素)

1.80

5.5

职业健康管理(4个元素)

1.00

5.6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7个元素)

2.60

附录三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33项直接扣分指标汇总表

序号

编号

考核项目

备注

4.1

采掘管理(4条)

各项指标扣分标准详见附录一第二条“评分方法”

(二)

1

4.1.1.1

采区开采前必须按规定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修改采区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2

4.1.1.2

未按采区设计形成完整的通风、供电、排水等生产系统之前,不得安排工作面采掘作业。

3

4.1.2.1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4

4.1.4.4

有冲击地压及大面积冒顶危险的矿井应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做好冲击地压及大面积冒顶预测预报、防治工作,严防发生冲击地压及大面积冒顶事故。

4.3

防治水方面(4条)

5

4.3.3.9

基本建设矿井永久排水系统未形成前,严禁施工三期工程;矿井采区、工作面排水系统必须完善可靠,下山开采采区必须建立正规的排水系统。

6

4.3.4.4

井下未发生淹工作面(含)以上的透水事故。

7

4.3.5.1

做好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并有月报和年报备查。

8

4.3.6.1

凡采掘工作面遇到《煤矿防治水规定》第92条列举情况之一,必须进行探放水;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98条要求。

4.4

机电专业(8条)

9

4.4.1.1

矿井应有取自不同母线段的两回路电源线路,并采用分列运行方式;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10

4.4.1.2

井下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等供电线路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2条规定。

11

4.4.5.1

防爆设备选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444条规定。

12

4.4.5.2

防爆电器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率达100%。

13

4.4.10.1

应在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规定的时限内,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完善的供水施救系统。

14

4.4.12.1

应在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规定的时限内,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等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15

4.4.13.1

应在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规定的时限内,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应能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

16

4.4.16.1

不得使用列入国家明令禁用或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

4.6

空压机及输送管理(1条)

17

4.6.1.1

应在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规定的时限内,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要求,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应能满足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

序号

编号

考核项目

备注

4.9

通风管理(4条)

各项指标扣分标准详见附录一第二条“评分方法”

(二)

18

4.9.1.1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调整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系统时,必须有调整设计和安全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19

4.9.1.2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式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不稳定的角联风路。

20

4.9.1.3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21

4.9.2.1

矿井总风量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103条要求。

4.10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1条)

22

4.10.3.1

甲烷、一氧化碳及烟雾传感器的数量、位置符合规定,断电可靠;无人为修改监测报表数据现象。

4.11

防灭火方面(2条)

23

4.11.1.1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以注浆、注氮为主的矿井综合防灭火系统和束管火灾监测系统。

24

4.11.6.1

查明火区位置、范围等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和检测手段,证实火区已熄灭。

严禁在受火区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4.13

防突管理(4条)

25

4.13.1.1

突出矿井有各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意见;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按要求编制瓦斯地质图。

26

4.13.4.1

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检验、验证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后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27

4.13.5.1

突出矿井未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后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28

4.13.6.3

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4.14

瓦斯管理(1条)

29

4.14.2.4

瓦斯检查无空班漏检、造假现象。

4.15

瓦斯抽采(2条)

30

4.15.1.1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瓦斯抽采系统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规范》(AQ1027-2006)。

31

4.15.2.3

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的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瓦斯含量,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的标准。

十一

1.2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条)

32

1.2.2.1

突出抓好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贯彻落实。

要根据国发〔2010〕23号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3号令和集团公司[2010]415号文件等要求,切实做到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与工人“同下同上”,并保证带班质量。

同时要制订井下交接班制度、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带班下井公示制度、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带班下井举报等制度。

十二

5.4

应急与事故管理(1条)

33

5.4.2.1

应在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规定的时限内,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附录四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生产系统相关指标参数汇总表

编号

考核项目

备注

1.1

工作面支护参数

4.1.5

1

综采工作面支护:

(1)液压支架与顶底板接触严密,无空顶,初撑力不低于规定值的80%;

(2)支架要排成一条直线,其偏差不超过±50mm。

中心距按作业规程要求,偏差不超过±100mm;

(3)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其最大仰俯角<7°;

(4)相邻支架间不能有明显错差(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支架不挤、不咬,架间空隙不超过规定(<200mm);

(5)综采支架不漏液、不串液、不卸载,支架高度与采高相符,不得超高使用;

(6)液压支架侧护板、护帮板打开及时,无架间漏矸;

(7)液压支架要垂直顶底板,歪斜<±5°。

工作面倾角>15°时,支架设防倒防滑装置,有链牵引采煤机和刮板运输机设防滑装置;倾角>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采高超过3米或片帮严重时,支架必须有护帮板;转载机安有破碎机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2

普采工作面支护:

(1)支柱初撑力符合作业规程;

(2)支柱全部编号管理,牌号清晰,不缺梁,不少柱;

(3)工作面支柱打成直线,其偏差不超过±100mm(局部变化地区可加柱),柱距偏差不大于±100mm,排距偏差不超过±100mm;

(4)底板松软时,支柱要穿鞋,钻底<100mm;

(5)支柱高度与采高相符,不得超高使用;

(6)在用支柱完好、不漏液、不自动卸载,无外观缺损。

达不到此要求的支柱不超过3根;

(7)支柱迎山有力,不出现连续3根以上支柱迎山角或退山角过大,采高大、倾角>15°的工作面支柱,必须有防倒措施;

(8)使用铰接顶梁工作面铰接率>90%。

 

3

普采回柱放顶:

(1)控顶距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回风、运输顺槽与工作面放顶线放齐(机头处可根据作业规程放宽1排);

(2)用全部陷落法管理顶板的工作面,采空区冒落高度普遍不小于1.5倍采高,局部悬顶和冒落高度不充分(<(2×5)M2),用丛柱加强支护,超过的要进行强制放顶。

特殊条件下不能强制放顶时,要有强支可靠措施和矿压观测资料及监测手段;

(3)切顶线支柱数量齐全,无空载和失效支柱,挡矸有效。

特殊支护(戗柱、戗棚)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4)无空载支柱。

 

1.2

掘进巷道支护

4.1.8

1

架棚巷道:

(1)撑(拉)杆、垫板的位置、数量均符合设计要求;

(2)背板安设位置、数量均符合设计要求,全部背紧背牢;柱窝深度在实底上,其深度符合设计要求。

(3)棚梁接口严密,无错位;支架间距与设计值误差±50mm;

(4)各种支架及其构件、配件的材质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背板和充填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编号

考核项目

备注

1.2

掘进巷道支护

4.1.8

2

光爆锚喷巷道:

(1)90%及其以上锚杆间、排距偏差不超过100mm,锚杆孔深度偏差在0-+50mm之间,锚杆与井巷轮廓线的角度和岩层夹角≥75,锚杆外露长度外漏<50mm,水沟,位置偏差在-50-+50mm、宽度偏差在-30—+30mm、深度偏差在-30—+30mm之间,其余不影响安全使用;

(2)锚杆的材质、品种、规格、强度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规范的规定;

(3)锚固剂的材质、配比、规格、强度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规范的规定;

(4)混凝土的材质、品种、规格、强度配比必须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规范的规定。

 

3

混凝土支护巷道:

(1)壁厚与设计值误差≥-15;

(2)表面无裂缝、蜂窝、孔洞、露筋;壁后充填无空帮空顶;

(3)基础深度与设计值误差在0~+30mm间;

(4)接茬≤15mm;

(5)表面平整度≤10mm;

(6)混凝土的材质、品种、规格、强度配比必须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规范的规定;(7)临时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4

锚杆支护巷道:

(1)钻孔方向与设计误差<2°;

(2)铺网(安梁)质量符合设计和作业规程规定,网间压接(绑扎)牢固,连接压茬好;

(3)锚杆密贴壁面楔紧;

(4)抗拔力不小于设计值;

(5)锚杆间、排距偏差不超过100mm;

(6)锚杆孔深度偏差在0-+50mm之间;

(7)角度<15°;锚杆外露长度露出≤50mm,水沟,位置偏差在-50-+150mm、宽度偏差在-30—+150mm、深度偏差在-30—+150mm之间;

(8)锚杆的材质、品种、规格、强度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规范的规定;

(9)锚固剂的材质、配比、规格、强度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规范的规定。

 

5

砌碹支护巷道:

(1)砌体厚度不小于设计值;

(2)饱满密度实,无空顶、空帮;

(3)砌体灰缝无重缝、瞎缝、干缝;

(4)砌体基础做到实底,其深度不小于设计值;

(5)砌筑块体和砂浆的材料、强度、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6)临时支护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6

预应力锚索支护巷道:

(1)巷道净宽与设计值误差0~+200mm;

(2)巷道净高与设计值误差0~+200mm;

(3)巷道坡度与设计值误差在±0.5‰之间;

(4)钻孔方向与设计误差<2°;

(5)安装深度与预应力不小于设计值;

(6)孔距偏差不超过100mm;

(7)孔深偏差在0-+200mm之间;

(8)锚锁外露长度露出≤100mm;

 

编号

考核项目

备注

1.2

掘进巷道支护

4.1.8

6

(8)锚锁外露长度露出≤100mm;

(9)壁厚不小于设计10mm;

(10)预应力锚索的材质、规格、结构、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1)锚索的注浆材料、浆液配比和注浆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

连采煤层巷道:

(1)锚杆的材质、品种、规格及强度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规范的规定;

(2)锚固剂的材质、配比规格及强度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规范的规定;

(3)锚杆的锚固力符合设计值的要求;

(4)锚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规范规定,托板、杆体均不能松动;

(5)梁的安置质量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规范规定,搭接良好,压实;

(6)铺网的质量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规范规定,搭接良好,压实,同时网间压接(邦扎)牢固,连接压茬好;

(7)锚杆间、排距偏差不超过100mm;

(8)锚杆角度75°≤0≤105°;

(9)锚杆外露长度露出托盘<50mm。

 

1.3

巷道规格

4.1.9

1

架棚巷道:

(1)巷道净宽与设计值误差0~+50mm;

(2)巷道净高与设计值误差0~+50mm;

(3)水平巷道前倾后仰不超过±0.5°;

(4)倾斜巷道迎山角误差不超过±0.5°。

 

2

裸体巷道:

(1)巷道净宽与设计值误差0~100mm;

(2)巷道净高与设计值误差0~100mm;

(3)巷道坡度误差范围:

±0.5‰;

(4)水沟位置误差0~+50mm;

(5)水沟宽度误差-30~+30mm;

(6)水沟深度误差-30~+30mm;

(7)周边眼眼痕率≥70%;

(8)炮掘:

采用光面爆破,爆破图表齐全,爆破参数选择合理:

光面爆破施工符合工作要求;

(9)机掘:

操作程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3

光爆锚喷巷道:

(1)巷道净宽与设计值误差0~+100mm;

(2)巷道净高与设计值误差0~+100mm;

(3)锚杆锚固力最低值符合设计值;

(4)喷层厚度全部达到设计值;

(5)表面平整密实,墙基无明裸露;

(6)基础深度全部达到设计值;

(7)轨道运输巷50米内巷道坡度不超过±0.5‰。

 

编号

考核项目

备注

1.3

巷道规格

4.1.9

4

混凝土支护巷道:

(1)巷道净宽与设计误差0-+30;

(2)巷道净高与设计误差0-+30;

(3)水沟位置误差-50-+50;

(4)水沟宽度误差-30-+30;

(5)水沟深度误差-30-+30。

 

5

锚杆支护巷道:

(1)巷道净宽与设计值误差0~+200mm;

(2)巷道净高与设计值误差0~+200mm;

(3)巷道坡度与设计值误差在±0.5‰之间。

 

6

砌碹支护巷道:

(1)巷道净宽:

主要巷道误差在0-+30mm之间,一般巷道误差在0-+50mm之间,全宽误差在0-+50mm之间;

(2)巷道净高误差在0-+50mm之间;

(3)巷道坡度主要轨道运输巷50m以内±0.5‰;

(4)水沟位置误差-50~+50mm;

(5)水沟宽度误差-30~+30mm;

(6)水沟深度误差-30~+30mm。

 

7

预应力锚索支护巷道:

(1)巷道净宽与设计值误差0~+200mm;

(2)巷道净高与设计值误差0~+200mm;

(3)巷道坡度与设计值误差在±0.5‰之间;

(4)水沟,位置偏差在-50-+50mm、宽度偏差在-30—+30mm、深度偏差在-30—+30mm之间、上沿标高偏差-20—+20mm。

 

8

连采煤层巷道:

(1)巷道净宽与设计值误差0~+200mm;

(2)巷道净高与设计值误差0~+200mm;

(3)坡度符合设计、排水畅通;

(4)联巷口抹角符合设计(<4m);

(5)水沟位置、宽度、深度误差-30~+150mm。

 

1.4

供电系统保护

4.4.7

1

地面供电系统应有:

(1)主要设备专用双回路;

(2)直供电机或带有电容器的开关有欠压保护;

(3)过电流保护;

(4)开关柜“五防”功能;

(5)反送电的开关柜加锁并有明显标志;

(6)变电所应有可靠的跳闸电源;

(7)高压配出板上应装设选择性的接地保护;

(8)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符合要求;

(9)主运行方式符合规定;

(10)电器工作票、操作票符合要求;(11)专用电话。

 

编号

考核项目

备注

1.4

供电系统保护

4.4.7

2

井下供电系统应有:

(1)有合格的供电系统设计及保护整定校验;

(2)高压隔爆开关应装设:

①欠压释放保护;②短路保护;③过负荷保护;④选择性接地保护装置;⑤真空高压隔爆开关还应装设过电压保护;

矿用一般型高压开关应装设:

①欠压保护;②短路保护;

(3)低压电机的控制设备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装置;

(4)40KW及以上的电机应使用真空接触器,并使用电动机综合保护;

(5)127V供电系统(包括信号照明、煤电钻等)使用综合保护;

(6)局部扇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器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7)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瓦斯电闭锁装置;

(8)四小线和动力电缆使用阻燃电缆;

(9)低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检漏保护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

(10)接地保护符合《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要求。

 

1.5

电气设备保护

4.4.8

1

采掘运设备:

(1)采煤机上有急停刮板输送机的闭锁装置、综采工作面有通讯和照明。

倾斜15°及以上工作面应有防滑装置。

刨煤机工作面至少每隔30m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工作面倾角120以上时,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装置。

扒装机应有卡轨器、制动闸,保护栏杆、照明灯。

掘进机蜂鸣器、照明、急停开关完整齐全。

(2)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固定牢固。

(3)液压系统零部件齐全,管路、阀组不串、漏液,泵站压力符合要求。

 

1.6

提升设备及其辅助设施保护

4.5.2

1

钢丝绳牵引胶带机(主提升)装设:

欠压保护;过电流保护;脱槽保护;过速保护;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应有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由搭乘人员或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下人地点声光信号和自动停车装置;卸煤口防止人员坠入设施(7-9指兼乘人输送机)。

 

2

钢丝绳芯胶带机(主提升)装设:

欠压保护;过电流保护;堆煤保护;防滑保护;防跑偏保护;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自动洒水装置;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防撕带保护;上运时装设防逆转装置,下运时装设制动装置;断带保护装置。

 

3

立井(斜井)提升系统应装置:

欠压保护;过电流保护;过卷保护;过速保护;限速保护;闸间隙保护;松绳保护;信号与控制回路闭锁;单绳罐笼提升有防坠装置;通信信号完善,符合要求;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满仓保护装置;减速功能保护;防止过卷、过速、限速、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提人绞车高低压双回路;立井井口设施联锁;立井提升系统的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符合规定;主井箕斗实行定重装载;上下井口安装工业电视监视器。

 

4

斜巷提升安全保护:

(1)斜巷挡车装置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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