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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考核评分标准

市政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是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市政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监理活动的项目总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海河坝及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环卫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处)、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公用质监站)分别负责权限内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的项目总监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及结果公布,并具体负责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和在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监理活动的项目总监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监理活动的项目总监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处、市公用质监站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监理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处、市公用质监站对监理企业的考核结果及做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

项目总监业绩、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总监及监理机构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等情况。

  

(一)项目总监业绩情况:

项目总监完成的工程业绩和获得的表彰、奖励等;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情况;

  (三)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

  (四)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情况:

审查工程分包招标手续、队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合同签定、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持证上岗情况;

  (五)总监及现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监理日志记录、监理资料整理、归档情况;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建设监理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八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九条项目总监应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并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或报告;

  (三)审查施工总、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总分包合同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劳动合同签定情况;

  (四)审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及人员到岗到位履职情况;

  (五)对工程分包款拨付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六)积极协调化解施工现场发生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

  (七)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各类质量专业技术方案及安全专项方案,并监督组织实施;

  (八)开工前,参与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安全评估,并提出监理意见;

  (九)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重大隐患不整改的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十)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十一)按规定组织监理机构人员实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并做好记录;

  (十二)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把关,认真核查施工资料,确保资料真实、齐全、有效;

  (十三)其他应重点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

同一奖项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个人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10分;个人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6分。

  

(二)在本市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国家、山东省和我市监理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建设工作会议作经验介绍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在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1分。

  (三)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5分。

  (四)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9分、8分,获得省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分、3分、2分,获得副省级城市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获得国家、省级工法的,分别加5分、3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级城市表彰或在国家、省城市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

工法和技术创新奖加分只计第一完成人。

  (五)本市项目总监在外埠市场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市政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3分(不足10万元不计)。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40分。

  (六)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市政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2分(不足10万元不计)。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60分。

  (七)项目总监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分、1.5分、1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一年内招投标加0.3分;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分别加10分、6分。

  第十一条项目总监未履行职责,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

  

(一)因监理不作为或错误指令而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或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队伍的;

  (三)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上报的;

  (四)弄虚作假签署文书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五)所监理项目存在施工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认定办法》认定为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的;

  (六)施工企业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承揽工程,监理企业未发现或发现后未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并报告主管部门的;

  (七)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2分:

  

(一)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展监理业务的;

  

(二)经查中标项目总监与施工现场项目总监不相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现场检查时项目总监无故不到位且未履行项目总监职责的;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内容文件的;

  (五)注册监理工程师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质量、安全等原因,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未履行监理职责的;

  (七)对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八)分部或子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擅自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九)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继续施工,监理企业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并报告主管部门的;

  (十一)所监理项目存在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均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均未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十二)发生深基坑坍塌、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

  (十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安全隐患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四)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分:

  

(一)经查实项目总监未到岗到位或现场资料由他人代替签发的;

  

(二)因未履行职责,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停工的;

  (三)对施工组织设计、各类质量专业技术方案或安全专项方案未进行审查的;

  (四)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非法用工等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的;

  (五)对现场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未签定劳动合同、无证上岗等问题检查不到位或不制止的;

  (六)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损害他人利益的;

  (七)被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八)对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九)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查的;

  (十)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无故不在现场的;

  (十一)经核实,项目总监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按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

  (十三)所监理项目存在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人员有50%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十四)未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设立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公告牌、参建单位主要信息公示栏、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牌的;

  (十五)所监理的项目竣工后出现多起上访且负有监理责任的;

  (十六)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未检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上报的;

  (十七)施工企业所用材料明显与送样材料不符或质量低下,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上报的;

  (十八)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监理企业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并报告主管部门的;

  (十九)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十)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周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的专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的;

  (二十一)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导致较重扬尘污染的:

  (二十二)伪造或涂改施工质量技术资料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二十三)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实体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二十四)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安装或拆卸告知手续,即擅自同意安拆单位安装或拆除的;

  (二十五)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检测、验收或使用登记手续,即擅自同意施工单位使用的;

  (二十六)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缺陷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三)开工前,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或评估与现场实际不符的;

  (四)未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检查方式监理的;

  (五)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发现,或发现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的,或施工单位不整改未及时报告的;

  (七)未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相关规定的;

  (八)现场功能性检测二次抽检仍不合格的;

  (九)未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的;

  (十)未严格贯彻落实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

  (十一)未按规定对施工企业有关信息进行真实性核查或核实入青信用管理情况的;

  (十二)未有效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对各类隐患及时进行有效整改的;

  (十三)未及时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按要求配齐现场管理人员的;

  (十四)未按要求参加B、C、D级项目总监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十五)所监理项目存在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人员有50%以下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十六)施工质量技术资料不齐全或混乱未及时制止的;

  (十七)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重要使用功能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八)关键节点及工序未按要求组织验收即下一步施工的:

  (十九)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导致扬尘污染的;

  (二十)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3分:

  

(一)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二)现场监理人员执业不规范,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等记录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的,或工程资料不齐全,归档混乱的;

  (三)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未及时审查或审查不认真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执行的;

  (五)项目监理资料签证、签章、签字混乱,不具备从业能力或执业资格的人员超越资格或权限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的;

  (六)档案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不完整、不分类,归档不统一的;

  (七)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不符合《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八)现场未留置加盖单位公章的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复印件,未留置监理人员缴纳劳动保险清单及退休返聘的未出示退休证的;

  (九)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不完善的;

  (十)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服装不统一、安全帽不统一,未佩戴市监理协会统一配发的胸卡的;

  (十一)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未到岗到位的;

  (十二)擅自调整监理机构人员,未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三)未按时上报市政行业统计报表的,或内容不全面真实;

  (十四)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活动与会议的;

  (十五)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制度不落实,未对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实行及时监督管理的;

  (十六)未及时监督施工企业按要求配齐现场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十七)中标的项目经理未到岗到位,未要求其整改或上报的;

  (十八)在监理正式文书中只签字未盖执业印章的,每发现一处的;

  (十九)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七条考核等级为A级并在110分基础上,每超出10分(不足10分不计),在第二年度参加投标时加0.3分,在评选先进、资格升级时优先考虑。

  项目总监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各项先进评选资格。

  考核等级为B级,项目总监须接受全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

  考核等级为C级,属本地项目总监,建议执业资格管理部门停止其半年执业,并接受专项培训;外地入青项目总监,建议招投标主管部门取消其半年投标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项目总监"名单。

属本地项目总监,建议执业资格管理部门停止其一年执业,并接受专项培训;外地入青项目总监,建议招投标主管部门取消其一年投标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项目总监实施考核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市政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十九条项目总监对扣分有异议,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

争议无法解决的,项目总监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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