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计算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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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计算题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0分,共40分)
1.刘先生是一位知名撰稿人,年收入预计在60万元左右。
在与报社合作方式上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选择:
调入报社;兼职专栏作家;自由撰稿人。
请分析刘先生采取哪种筹划方式最合算。
参考答案:
对刘先生的60万元收入来说,三种合作方式下所适用的税目、税率是完全不同的,因而使其应缴税款会有很大差别,为他留下很大筹划空间。
三种合作方式的税负比较如下:
第一,调入报社。
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其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刘先生的年收入预计在60万元左右,则月收入为5万元,实际适用税率为30%。
应缴税款为:
[(50000—3500)×30%—3375]×12=(元)
第二,兼职专栏作家。
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如果按月平均支付,适用税率为30%。
应缴税款为:
[50000×(1—20%)×30%—2000]×12=(元)
第三,自由撰稿人。
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其收入属于稿酬所得,预计适用税率为20%,并可享受减征30%的税收优惠,则其实际适用税率为14%。
应缴税款:
×(1—20%)×20%×(1—30%)=67200(元)
由计算结果可知,如果仅从税负的角度考虑,刘先生作为自由撰稿人的身份获得收入所适用的税率最低,应纳税额最少,税负最低。
比作为兼职专栏作家节税52800元(—67200);比调入报社节税65100元(—67200)。
2.某企业新购人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机器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5年,假定不考虑折旧情况下的企业利润额每年均为500万元,所得税在年末缴纳,所得税税率25%,贴现率10%。
可采用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也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暂不考虑设备残值。
折旧费用、利润、所得税比较表金额单位:
万元
折旧
方法
年度
折旧
费用
利润额
税率
所得税
贴现率
复利现
值系数
所得税
现值
直线折旧
l
200
300
25%
10%
0.909
2
0.826
3
0.751
4
0.683
5
0.621
合计
加速折旧
1
400
100
25%
。
10%
0.909
2
0.826
3
0.751
4
0.683
5
0.621
合计
注:
l年期、2年期、3年期、4年期、5年期贴现率10%的复利现值系数分别为0.909,0.826,0.751,0.683,0.621。
请根据上表计算分析两种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年度折旧费用、利润及所得税节税情况。
参考答案:
折旧方法
年度
折旧费用
利润额
税率
所得税
贴现率
复利现值系数
所得税现值
直线折旧
l
200
300
25%
75
10%
0.909
68.175
2
200
300
75
0.826
61.950
3
200
300
75
0.751
56.325
4
200
300
75
0.683
51.225
5
200
300
75
0.621
46.575
合计
1000
1500
375
284.250
加速折旧
1
400
100
25%
25
10%
0.909
22.725
2
240
260
65
0.826
53.690
3
144
356
89
0.751
66.839
4
108
392
98
0.683
66.934
5
108
392
98
0.621
60.858
合计
1000
1500
375
271.046
从计算的数据可以看出,设备在采用直线折旧法与加速折旧法下5年的折旧总额、利润总额以及应纳所得税总额是完全相同的,分别为1000万元、1500万元、375万元,但由于双倍余额递减法使企业前两个年度的折旧费用大幅提高,利润与应纳所得税税额大幅下降;而后面年度的折旧费用大幅下降,利润与应纳所得税税额相应增加,这实际上是一种将部分税款递延到以后年度缴纳的筹划,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可实现相对节税13.204万元(284.250-271.046)。
1.王先生承租经营一家餐饮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人数为20人)。
该企业将全部资产(资产总额300000元)租赁给王先生使用,王先生每年上缴租赁费100000元,缴完租赁费后的经营成果全部归王先生个人所有。
2009年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90000元,王先生在企业不领取工资。
试计算比较王先生如何利用不同的企业性质进行筹划?
参考答案:
方案一:
如果王先生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按税法规定其经营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第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第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l000万元),而且其税后所得还要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一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企业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90000×20%=38000(元)
王先生承租经营所得=190000-100000-38000=52000(元)
王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2000-2000×12)×20%-1250=4350(元)
王先生实际获得的税后收益=52000-4350=47650(元)
方案二:
如果王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则其承租经营所得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直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王先生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90000-100000-2000×l2)×35%-6750=16350(元)
王先生获得的税后收益=190000-100000-16350=73650(元)
通过比较,王先生采纳方案二可以多获利26000元(73650一47650)。
2.假设某商业批发企业主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服装进行批发,年销售额为1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其中可抵扣进项增值税的购入项目金额为50万元,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税款为1.5万元。
分析该企业采取什么方式节税比较有利。
参考答案: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在对这两类纳税人征收增值税时,其计税方法和征管要求不同。
一般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而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按照适用的简易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比较,税负轻重不是绝对的。
由于一般纳税人应缴税款实际上是以其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确定的,而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税款则是以全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确定的,因此,比较两种纳税人税负轻重需要根据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率来确定。
当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低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率高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这种平衡关系,经营者可以合理合法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人身份。
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该企业年销售额超过80万元,应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缴纳15.5万元(100×17%一1.5)的增值税。
但如果该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缴纳3万元(100×3%)的增值税。
因此,该企业可以将原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均控制在80万元以下,这样当税务机关进行年检时,两个企业将分别被重新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过企业分立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节约税款12.5万元。
3.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大型电子设备的销售及售后培训业务,假设某年该公司设备销售收人为1170万元(含税销售额),并取得售后培训收人117万元(含税销售额),购进设备的可抵扣项目金额为100万元。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公式,该公司2009年度的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
应纳增值税销售额=
[注:
由于该公司的售后培训收入与设备销售属于混合销件范围,根据增值税税法的有关规定,其培训收人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其计税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
]
应纳增值税税额=11OO×l7%-100=87(万元)
计算分析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参考答案:
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不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分别为17%和13%,并且实行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计税方法,即仅对增值额进行计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3%);而营业税纳税人的税率为3%,5%以及5%~20%的幅度税率(娱乐业),以全部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
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税负的差异为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提供了筹划空间。
如果把培训服务项目独立出来,成立一个技术培训子公司,则该子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其培训收人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则:
应纳营业税税额=117×5%=5.85(万元)
设备销售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
共应缴纳的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税额=5.85+70=75.85(万元)
筹划后节约流转环节的税款=87-(70+5.85)=11.15(万元)
4.卓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卓达公司)2008年实现营业收人9000万元,各项代收款项2500万元(包括水电初装费、燃气费、维修基金等各种配套设施费),代收手续费收人125万元(按代收款项的5%计算)。
卓达公司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代收款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人营业额一并计税:
应纳营业税税额=(9000+2500+125)×5%=581.25(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81.25×(7%+3%)=58.13(万元)
应纳税费合计=581.25+58.13=639.38(万元)
是否有办法减轻卓达公司的税负呢?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人应当计征营业税。
据此,卓达房产开发公司可以成立自己独立的物业公司,将这部分价外费用转由物业公司收取。
这样,其代收款项就不属于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