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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地震应急预案

荣县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6

1.1编制目的6

1.3适用范围6

1.4工作原则6

1.4.1自行启动6

1.4.2分级响应、统一领导6

1.4.3社会参与、协同行动7

2.1地震灾害事件划分7

2.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7

2.1.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7

2.1.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8

2.1.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8

2.2其它地震事件的划分8

2.2.1临震应急事件8

2.2.2强有感地震事件8

2.2.3地震谣传事件8

2.2.5外省特大地震事件9

3.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9

3.1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9

3.1.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9

3.1.3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10

3.2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10

3.2.1临震事件的应急管理10

3.2.2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管理10

3.2.3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管理11

3.2.4邻市、区(县)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11

3.2.5外省特大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11

4.组织体系及职责12

4.1领导机构及职责12

4.3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12

4.3.1秘书组14

4.3.2信息组14

4.3.3综合协调组15

4.3.4救援组15

4.3.5安置组15

4.3.6医疗防疫组16

4.3.7救灾保障组17

4.3.8监测组18

4.3.9治安组19

4.3.10宣传组19

4.3.11评估组20

4.3.12物资接收组20

4.3.13外事组21

4.3.14社会秩序恢复组21

4.4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21

5.应急响应机制22

5.1分级响应机制22

5.1.1县人民政府的分级响应22

5.1.2县人民政府响应级别的确定与调整22

5.2自行启动机制23

5.3分工协作机制23

5.4信息共享机制23

5.5社会动员机制24

6.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I级响应)24

6.1应急启动24

6.2指挥与部署24

6.3应急结束27

7.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II级响应)27

7.1应急启动26

7.2指挥与部署27

7.3应急结束27

8.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III级响应)28

8.1应急启动28

8.2指挥与部署28

8.3应急结束29

9.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29

9.1临震应急事件29

9.1.1临震应急管理29

9.1.2临震应急处置措施29

9.1.3临震应急结束31

9.2.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管理31

9.2.2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31

9.3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32

9.3.1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管理32

9.3.2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32

9.4邻区(县)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32

9.4.1邻区(县)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33

9.4.2邻区(县)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33

10地震应急准备33

10.1组织指挥体系建设33

10.2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33

10.3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33

10.4应急指挥技术体系建设34

10.5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建设34

10.6救灾物资储备调度体系建设34

10.7地震应急科普宣传35

10.8志愿者队伍建设35

11.地震应急保障35

11.1组织保障35

11.2通信保障36

11.3资金保障36

11.4队伍保障36

11.5交通运输保障37

11.6物资保障37

11.7宣传保障38

11.8安全保障38

12.附则38

12.1预案管理38

12.2预案解释38

12.3预案实施时间38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快速、协调、高效、有序地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荣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或发生在邻区波及我县的地震及与之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1.4工作原则

1.4.1自行启动

  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相关机构和单位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事件。

1.4.2分级响应、统一领导

  县政府是处置我县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强有感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地震应急需求,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防震减灾办负责组织、协调,对灾区给予必要的支持。

1.4.3社会参与、协同行动

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与救助机制;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志愿者队伍和个人,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协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地震事件的划分

本预案将地震事件划分为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两类。

2.1地震灾害事件划分

2.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

发生在我县6.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1.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

发生在我县5.0—5.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1.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

发生在我县4.5—4.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2.1.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

发生在我县4.0—4.4地震,可初步判断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2.2其它地震事件的划分

2.2.1临震应急事件

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及时进行处置的地震事件。

2.2.2强有感地震事件

指发生在县域内的震级在4.0级以下(不含),同时有明显震感,且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

2.2.3地震谣传事件

指出现流传较为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2.2.4邻市、区(县)地震事件

指在我县周边发生的、并且波及我县的地震事件。

2.2.5外省特大地震事件

指我国大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未对我县造成直接影响的地震事件。

3.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

3.1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3.1.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省人民政府是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全省的抗震救灾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1.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市人民政府是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全市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省、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省级、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驻川军事力量、武警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和非灾区区(县)人民政府,视情对受灾区(县)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1.3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县人民政府是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如果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涉及2个或以上区县,则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该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表2.地震灾害事件应急管理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构

特大地震灾害事件

省人民政府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市人民政府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县人民政府

3.2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

3.2.1临震事件的应急管理

省人民政府是临震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3.2.2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管理

事件发生地县人民政府是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强有感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3.2.3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管理

事件发生地县人民政府是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地震谣传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谣传事件的主体。

3.2.4邻市、区(县)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

根据邻市、区(县)地震事件对我县的影响程度,按前述应急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部署和实施我县受影响地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2.5外省特大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

如果外省发生特大地震灾害事件,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和实施对外省抗震救灾工作的支援。

表3.其他地震事件应急管理一览表

其他地震事件

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构

临震事件

省人民政府

强有感地震事件

事发地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震谣传事件

邻市、区(县)地震事件

受影响地区的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

外省特大地震事件

省人民政府

4.组织体系及职责

4.1领导机构及职责

荣县人民政府是我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县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2指挥机构及职责

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我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

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

县人武部部长

县政府所有副县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4.3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以下单位构成: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委统战部(县侨办、县政府台湾事务办)、县委政法委、县政府办(县政府外事办)、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化局、县公安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粮食储备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综合执法局、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国网荣县供电分公司、国网自贡市荣州供电公司、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公安交警大队、县电信分公司、县移动分公司、县联通分公司、县供销社、人行荣县支行、寿保荣县支公司、财保荣县支公司、川投水司、川投气司、广电网络荣县支公司、县广播电视台、县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县红十字会,19个镇人民政府,2个街道办事处和荣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在地震应急期间,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平时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发生一般及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县地震应急工作。

发生强有感地震灾害,县级相关部门指导震区镇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秘书、信息、综合协调、救援、安置、医疗防疫、救灾保障、监测、治安、宣传、评估、物资接收、外事、恢复社会秩序等工作组。

各工作组组长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在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县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成员和工作组进行临时调整。

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4.3.1秘书组

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文秘工作。

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负责。

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请示、报告、公告、命令、批复、协商等文件的起草、报送、发布等工作。

4.3.2信息组

负责地震灾害信息收集、统计、报送与分析处理,以及抗震救灾工作的数据统计等事宜。

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统计局及有关单位负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上报信息汇总审定工作,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领导指示、批示、灾情信息、应急处置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通报各相关单位。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灾害信息收集、统计、报送和分析处理工作,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数据统计的收集统计等工作;及时将灾情信息、应急处置情况和存在问题等通报各相关单位。

县统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迅速提供受灾地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及时报县应急管理局,以便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掌握灾区基本情况。

县级其他部门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报送县应急管理局。

4.3.3综合协调组

负责抗震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

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单位负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人民政府与兄弟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县级各有关部门之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协调工作。

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所承担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前来我县进行支援的抢险救援力量。

4.3.4救援组

负责组织力量,迅速开展生命搜救工作。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及有关单位负责。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立即组织县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救援队伍、矿山救护队、民兵、武警部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指导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按职责分工和对口关系,分别负责指挥和协调县外救援队伍,协同开展搜救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学救援队伍赶赴灾区,配合各类救援队伍做好压埋、获救人员的生命救护工作。

4.3.5安置组

负责指导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科技经信化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人防办及有关单位负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颁布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标准和政策,指导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尽快对受灾人员进行临时(过渡)安置。

县应急管理局、县科技经信化局、县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组织货源,保障灾区的生活物资供应。

县民政局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相关事宜。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根据需要及时与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沟通,共同做好临时(过渡)和永久安置点的选址、规划和建设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县人防办等有关部门及时指导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保障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安置。

县教育体育局及时指导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临时(过渡)安置点的教学工作。

4.3.6医疗防疫组

负责开展受伤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由县卫生健康局、县科技经信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及有关单位负责。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组织医学救援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组织开展和指导灾区的心理援助行动;做好各种疫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协调县外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指挥和协调县外医学救援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县科技经信化局、县市场监管局及时为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工作所需药品、器械等提供保障,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的卫生医疗安全。

县交通运输局及时组织、协调运力,确保危重伤员得到及时转运。

4.3.7救灾保障组

负责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资金、物资、通讯、道路、运输等方面的保障。

由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及有关部门负责。

县交通运输局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赶赴灾区,对抗震救灾工作必须使用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和维护;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

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赶赴灾区,抢修和维护灾区供电、供水、供气、环卫等基础设施。

县科技经信化局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抢修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和协调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的调用、征用等事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维护灾区队伍调动、物资调运、伤员运送的运输线路交通秩序。

县财政局负责抗震救灾资金保障。

4.3.8监测组

负责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防范工作。

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科技经信化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及有关部门负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做好余震防范。

县气象局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

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的空气、水质、土壤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

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饮用水源的检查、监测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开展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

县水务局负责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水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

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化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水库、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的检查、监测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4.3.9治安组

负责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

由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及有关部门负责。

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负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灾区人民生活环境的基本安全。

4.3.10宣传组

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

由县政府新闻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文广旅游局及有关单位负责。

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政府新闻办、县侨办、县政府台湾事务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新闻报道及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对灾区群众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县文广旅游局负责及时恢复灾区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临时广播站或新闻站,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4.3.11评估组

负责地震灾害损失的评估工作。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化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及有关单位负责。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化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及有关单位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编制地震烈度图并及时发布,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4.3.12物资接收组

负责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发放工作。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政府外事办及有关部门负责。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政府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4.3.13外事组

负责与抗震救灾工作相关的涉外事务。

由县政府外事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广旅游局及有关单位负责。

县政府外事办、县文广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县政府外事办负责协助市政府外事办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入川手续事宜。

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府外事办负责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在我县的搜救行动。

4.3.14社会秩序恢复组

负责灾区及其周边地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指导、督促工作。

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有关单位负责。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督促灾区周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灾区镇政府(街道办)制定恢复生产方案。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指导灾区镇政府(街道办)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4.4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可派出1个或多个现场指挥部到灾情严重地区指挥和协调当地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对紧急突发事件进行临机处置。

县抗震救灾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5.应急响应机制

5.1分级响应机制

5.1.1县人民政府的分级响应

当我县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I级响应;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II级响应;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III级响应。

县人民政府地震应急响应级别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特大地震灾害事件

I级响应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I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II级响应

一般地震事件

III级响应

5.1.2县人民政府响应级别的确定与调整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2自行启动机制

地震事件发生后,相关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震情信息立即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并根据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结果立即启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本部门、单位地震应急响应,先期处置,边行动边报告。

5.3分工协作机制

县、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部署,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县、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主动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

5.4信息共享机制

地震事件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震情,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告。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地震事件发生后应积极主动收集灾情、社情,并对所收集的灾情、社情进行分析判断,然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县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向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通报地震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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