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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不动产登记

新余市不动产登记

服务指南

 

2016年8月1日

目录

新余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5

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5

1.1首次登记

1.2变更登记

1.3转移登记

1.4注销登记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7

2.1首次登记

2.2变更登记

2.3转移登记

2.4注销登记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10

3.1首次登记

3.2变更登记

3.3转移登记

3.4注销登记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13

4.1首次登记

4.2变更登记

4.3转移登记

4.4注销登记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17

5.1首次登记

5.2变更登记

5.3转移登记

5.4注销登记

6.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21

6.1首次登记

6.2变更登记

6.3转移登记

6.4注销登记

7.地役权登记23

7.1首次登记

7.2变更登记

7.3转移登记

7.4注销登记

8.抵押权登记26

8.1首次登记

8.2变更登记

8.3转移登记

8.4注销登记

9.更正登记33

10.异议登记35

10.1异议登记

10.2注销异议登记

11.查封登记38

11.1查封登记

11.2注销查封登记

 

新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

(一)

办理事项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适用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经济组织的:

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集体土地所有权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1)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原件);

(2)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3)权属界线协议书(原件);

(4)处理决定书(原件);

(5)“四固定”土地清册(原件);

(6)其他证明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新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

(二)

办理事项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人民政府作出部分土地征收决定的,由登记机关依据其征收决定书和嘱托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经济组织的:

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原件);

(1)农民集体名称变更的,须提交相关人民政府关于名称变更的批复;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土地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新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三)

办理事项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2.土地调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原件)

4.证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可以是互换协议、土地调整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 

5.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以及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新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四)

办理事项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集体土地灭失的;

2.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经济组织的:

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原件)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新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五)

办理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适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

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

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个人:

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属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及承诺书(原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1)划拨:

划拨用地决定书(原件)、规划红线图(原件)、土地款付款凭证(原件);

(2)出让: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成交确认书(原件)、土地出让合同(原件)、规划红线图(原件)、土地款发票(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土地款付款凭证(原件)、土地交易服务费发票(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租赁:

土地租赁合同(原件)、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4)作价出资(入股):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授权经营: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历史遗留问题: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5.完税凭证(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每件550元。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新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六)

办理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

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个人:

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属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及承诺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不动产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原件);

(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个人须提交公安机关证明;单位须提交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的证明;

(2)土地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地名管理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③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证明;

(4)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每件550元。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新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七)

办理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

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个人:

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属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及承诺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6.转让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及经备案的公司章程(须加盖工商局章确认)、企业信息;以共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送审表(原件,注:

首次转让需提交,二次及以上不需提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每件550元。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新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八)

办理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土地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

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个人:

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属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及承诺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登簿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新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九)

办理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适用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

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

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个人:

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属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及承诺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5.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注: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提交房屋安全保证书;因历史原因不能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建设主管部门来函同意可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6.规费清缴证明(原件);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屋测绘报告、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8.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需提供:

(1)物业用房证明(原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房屋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权利人记载为该小区全体业主,不发权属证书;

(3)小区总体规划平面图(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集资建房或者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城市更新项目及其他涉及拆迁的还应提交拆迁安置相关证明材料;

(5)房地产项目联审合格证明(原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核(实地查看)—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1、住宅:

80元/套;2、非住宅:

550元/件。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新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指南(十)

办理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名称、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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