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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管理制度

计量管理制度

1计量管理制度

1.总则为了加强我公司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我公司的施工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维护我公司的利益,特制定了本计量管理制度。

2.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监视、测量和试验控制程序》

3.职责

3.1电气计量管理人员及计量检定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电气车间。

并负责编制﹑修改计量管理制度;负责监督﹑管理各项计量管理制度的执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计量人员培训。

3.2计量检定人员负责对公司标准检定室检定范围内的检测设备进行检定、调整、修理;负责保持最高计量标准器的准确性和适用性,保持检定环境达到检定要求;负责整理、保存受检检测设备的原始鉴定纪录,并负责对其进行标识。

4.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编号规定

4.1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编号形式。

4.1.1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有单位名称代号、器具类型代号、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4.1.2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编号如下:

□□□□□□□□顺序号类型代号单位名称代号4.2编号说明

4.2.1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类型代号。

用习惯表示代号或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具体如下:

各种电流表指针式A数字式AS

各种电压表指针式V数字式VS

各种伏安表指针式VA功率表W

电能表Wh频率表H数字式HS

万用表M数字式MS电桥Q

相位表Φ兆欧表MΩ接地电阻测试仪DΩ

电阻箱Ω电压互感器YH电流互感器LH

5.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检定、修理

5.1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的检定

5.1.1检定:

为评定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5.2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的基本条件

5.2.1有相应的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的测量准确度、稳定度、分度值、测量范围等技术指标,均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

5.2.2有相应的环境条件。

主要指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

如面积、温度、湿度、防震等。

5.2.3有计量检定规程或实验方法。

5.2.4有合格的计量人员。

检定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取得与所从事的计量项目相同的合格证方可进行检定工作。

5.3计量检定步骤。

5.3.1外观检查。

重点是观察有否影响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和寿命的缺陷。

如有锈蚀铁、裂缝、变形、划痕、撞伤等。

如有油垢,必须进行清洗。

5.3.2正常性检查。

对于有运动部件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进行正常性的检查。

如相互作用检查,零位校对,各部作用检查等,需通电的做通电试验。

以上两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用户。

5.3.3计量特性检定。

在上述两项合格后,按有关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方法进行。

5.3.4对检定结果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

5.3.5检定结果的处理。

按规定对检定合格的分别出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检定合格印,对不合格的出检定通知书。

5.4计量检定的类型。

5.4.1入库检定外购的或自制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在入库之前有计量站或检定室进行检定叫入库检定。

凡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入库前应送公司质量管理部制定的检定单位进行检定。

检定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凡属非强制检定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以出厂日期为准,至采购日期止未超出周期的期限的,可做外观检查和正常性检查后办理入库手续。

超出周期的,应按周检要求送检后办理入库手续。

5.4.2使用前检定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外观和正常性检查。

对重要检测设备(计量器具)要进行主要精度指标校验。

对已超过合格证有效期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必须按周期检定要求进行检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5.4.3返库检定共用测检设备(计量器具)归还时必须做返库检定。

一般只作外观和正常性检查。

对精密计量器具和磨损量较大的量具,应进行主要精度指标的检验。

5.4.4周期检定周期检定是按测检设备(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规定的时间进行定期检定。

要按检定规程要求的条件和项目,逐项检定。

合格的出周检合格证。

不合格的出通知书,并应送修理部门进行修理。

5.4.5抽检计量人员进入现场,对关键施工过程使用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进重点抽查。

可根据需要进行部分项目受检,或按规程全检。

5.4.6修后检定凡在上述检定中不合格或在使用中发现故障的测检设备(计量器具),都需进行修理。

修理后要按规程要求进行检定。

检定合格发合格证,继续使用。

不合格出检定通知书。

5.4.7仲裁检定对计量结果发生争执时,根据双方要求,以解决计量准确度而引起的计量纠纷为目的的检定,为仲裁检定。

应以高一级计量标准器具测量的数据为准。

5.5检定人员必需按规定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存档,妥善保管。

5.6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的修理。

5.6.1修复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必须进行修后检定。

并将修理情况记入档案中。

6.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的采购、入库、流通

6.1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的采购

6.1.1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审查公司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是否符合量值传递要求;是否满足国家和有关部门技术要求;是否适应先进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

因此有权参与检测设备购置的选型、选厂。

6.1.2各处、厂、科室增置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按规定填写《检测设备配备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购买。

凡属于固定资产范围内的检测设备,同时应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未经审批擅自购买的检测设备有关部门应不予验收、报销。

需补办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验收、报销。

6.1.3凡经审批的购置计划,应按计划要求购买。

如有变更,应进行复审。

新购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及MC标志。

技术资料、附件、备件等要齐全。

6.1.4凡不经审批擅自购买检测设备(计量器具),作如下处理:

6.1.4.1凡低于量值传递要求,或不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技术要求的,应责令其退货或转卖,当事人应做检查。

如无法退货或转卖,或转卖中造成经济损失,当事人应承担经济责任。

由主管领导做出罚款处理。

6.1.4.2凡高于量值传递要求,根据有关规定“严禁超标准配备”

的原则,当事人应作检查,新购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由公司进行调整和处理。

6.1.4.3虽符合要求,必须补办审批手续,并且当事人作检查。

6.2外购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到货后,应按设备开箱验收的规定进行开箱验收。

重要设备应通知档案部门、机械科参加。

如发现外表损坏、缺资料、缺附件、备件等现象,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不得擅自处理。

6.2.1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入库前必须进行入库检定,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入库手续应包括:

原始资料存档、登记、建卡、编号等。

6.2.2若经检定单位检定不合格或资料、附件、备件不齐,影响使用和管理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办理。

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手续解决。

6.2.3入库手续办理,应有专兼职计量人员参加,对检测设备(计量器具)进行登帐造卡、编号。

6.2.4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必须入库后才能领出,流入使用。

否则将产生检测设备(计量器具)使用不可靠,档案资料不全,帐、卡、物不符等不利使用、维护、管理的现象。

6.3.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的流通

6.3.1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出库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使用前检定。

检定合格进行领用登记,由领取人签字后方能交付使用。

6.3.2共用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归还时,必须进行返库检定。

双方签字后方能入库。

6.3.3返库检定不合格,应通知计量人员,协同有关人员进行责任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该器具按检测设备(计量器具)修理规定送指定部门修理。

7.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7.1开展周期检定是企业计量各项业务中最基本、最重要、工作量最大的一项工作。

7.2检定权限及办法。

7.2.1强制检定的检定设备,应按政府和上级有关检定部门的安排及时送检。

公司最高标准,应由公司检定室在周期内安排送检。

7.2.2非强制检定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安排周检。

7.2.3对于长期不用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由单位计量人员提出停用申请,由单位负责人批准,报公司质量管理部备案后,贴停用标签,交库封存。

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应同时报有关部门备案启封使用时,超过周检期限,应送检定部门进行检定后方可使用同时通知安全环保部和有关部门。

7.2.4凡按通知后不按时送检的单位和个人,质量管理部有权建议按《计量法实施细则》四十六条规定给与处分。

7.2.5未经检定和超期使用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一律视为失准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所测数据无效。

安全环保部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追究其责任。

7.3检定周期的安排

7.3.1原则:

强制检定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由上级有关部门安排检定周期。

公司最高标准暂定为一年。

非强制检定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可由使用单位根据使用情况自定,但最长不超过所规定的周期。

7.3.2在用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如对其准确度等主要指标产生怀疑,可提前进行检定。

7.3.3非强制检定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公司自行制定。

7.4.周检合格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有检定部门的合格标志或检定证书。

有关资料应存档保存,以备核查。

7.5周检不合格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及时进行修理。

修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8在用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的现场抽检

8.1现场抽检工作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8.2.由安全环保部抽出专业人员和电气计量管理人员配合参加组成抽检小组,有计划定期到各部门或施工现场进行抽检。

8.3各分场、部室和个人所保管使用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必须接受抽检并能积极配合。

8.4内抽检数量按各部门在用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总数10%,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0%。

8.5凡抽检不合格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立即停用,并送到指定计量检定部门进行调修和重新检定。

8.6抽检要填写原始记录,及时妥善入档保存,以备上级检查和分析原因。

并作为调整检定周期的依据。

9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的使用管理

9.1各单位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设计量人员专门管理,计量人员应报公司备案,业务上受公司和厂、处双重领导。

9.2各单位计量人员负责建立本单位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帐卡和技术档案,做到帐、卡、物、相符。

9.3各单位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实行A、B、C分类管理。

以A类为最重要管理对象,B类次之,C类为一般管理对象。

9.4现场使用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都应通过计量人员同意,使用人必须进行登记。

检测设备(计量器具)使用完毕,必须立即归还并让计量人员当面作核对性检定。

收发检定设备(计量器具)一定要有详细记录,交接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9.5现场使用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运输中必须做好防震措施。

在现场使用时要轻拿轻放,坚决杜绝五种恶性事故的发生(烧坏、摔坏、震坏、压坏、拆坏)。

9.6领出使用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必须是经过周检后的,不合格和超过周检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一律不准拿到现场使用。

9.7检测设备(计量器具)使用者必须了解其技术性能和操作规程,精密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的使用者,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使用。

9.8任何使用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的工作人员不允许将已检定后的设备私自启封,凡私自启封追究法律责任。

9.9各部室应有专门存放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的库房,库房内应有防尘、防震、防潮、防鼠保温等适当措施,经常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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