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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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考点
劳动合同法考点
篇一:
《劳动合同法》复习重点内容
《劳动合同法》重点内容
1、【基本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下情形劳动者可以提出订立、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杂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的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4、【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额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5、【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
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
7、【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8、【劳动合同的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9、【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作业】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0、【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2、【无过失性辞退】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5、【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无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第一款规定(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6、【经济补偿的计算】
(1)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工资;(3)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17、【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18、【劳务派遣】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19、【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0、【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1、【用工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2、【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劳动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3、【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4、【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帮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5、【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26、【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27【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薪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28、【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
(1)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违反法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9、【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应当依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0、【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篇二:
劳动合同法十大考点精讲
劳动合同法十大考点精讲
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背景
1.劳动法的执行现状
2.劳动法规定的不足
《劳动法》共十三章,107个条文,内容分成四大块:
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劳动争议解决和国家保障。
其中,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专门规定劳动合同,共20个条文,内容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经济补偿,其中有10个条文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二、劳动合同法概述
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思路
2.劳动合同的框架结构
《劳动合同法》共8章,98个条文,篇幅接近整个劳动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涉及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其中第二章和第四章属于重中之重,第一章和第七章也比较重要。
第2章从第7条到第28条,共22个条文。
第4章从第36条到50条,共15个条文。
不要问劳动合同法修改了什么?
而要问劳动法保留了什么?
如同物权法通过后不用再看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部分一样,劳动合同法通过后不需要再看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部分。
三、劳动合同法十大考点预测
1.劳动合同书面化(第10条、第11条、第14条、第82条)
(1)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订立合同的期限:
用工之日起1个月
(3)不订立书面合同的责任: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内订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
(4)不订立劳动合同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年期满仍不订立的。
(5)无书面合同时的补充:
劳动报酬的明确。
2.劳动合同期限
(1)三种期限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铁血第14条
劳动法的规定是:
20条
①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②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③劳动者提出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实施后起算)
②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签订劳动合同
③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2倍工资
3.试用期
(1)不得约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或者期限不足3个月
(2)约定不成立:
仅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劳动合同期限
(3)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能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或者无固定期的,不得超过6个月。
(4)约定次数:
只能有一次
(5)试用期待遇:
不得少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标准
(6)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超过试用期部分,以试用期满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7)不得随意解除
4.服务期
提供特殊待遇,服务一定年限的要求:
支付违约金,不超过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未满部分应均摊的费用。
5.竞业限制条款:
(1)人员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约定
(3)期限不得超过合同后2年
(4)按月给与经济补偿
6.劳动合同无效:
(1)无效原因:
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无效的后果
无效不影响支付报酬,报酬标准参照相同岗位或者近似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
(3)造成无效一方承担责任
7.劳动者的解除权
(1)通知解除:
提前30日通知,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书面
(2)随时解除:
①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
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合同无效
⑥其他
⑦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违法指挥,强令冒险。
第25条,不得约定违约金。
(3)非法解除,赔偿责任
8.用人单位的解除权
(1)随时解除权
①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④兼职,造成影响或者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合同无效
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通知解除权:
提前30天书面
①患病或者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而不听安排的
②不能胜任工作,培训、调岗仍不行
③情势变更,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
(3)集体解除:
裁员第41条。
(4)不得解除:
第42条
(5)继续履行:
第48条
(6)后续事项:
第50条
9.经济补偿
(1)补偿情形:
第46条
(2)补偿标准:
第47条
10.赔偿金
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①试用期超期
②不给劳动报酬、不给加班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未支付经济补偿,赔偿应付金额的50-100%.
③违规解除合同以补偿标准的2倍作为赔偿金
四、劳动合同法五个次重要考点
1.适用范围:
增加民办非企业组织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应当经过代表讨论
3.集体合同:
工会可以起诉
4.劳务派遣:
约束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
三方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2年以上加班费、绩效奖金
5.非全日制用工:
一天不超过4个小时,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口头协议、不得有试用期、随时可终止
篇三:
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劳动合同法考点解析】
【劳动合同法考点解析】
1、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3、书面劳动合同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书面通知中止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5、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2)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7、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8、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
重新协商——集体合同——同工同酬
9、试用期
(1)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不得超过一个月;
(2)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0、服务期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违约时,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11、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
(1)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2)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2、劳动合同的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13、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14、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5、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6、劳动者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7、劳动者随时解除: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