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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资金管理办法

XX集团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资金内部控制和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XX集团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主要是指集团各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资金管理的原则是:

明确责任、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提高效益。

1、明确责任。

资金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管理。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2、内部控制。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规范资金收支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资金内部控制机制,运用信息技术,实现资金流与信息流的有效结合,强化资金内部监管,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3、预算管理。

各单位所有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全年预算指标执行,依照“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在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需要调整或追加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4、提高效益。

在保证正常合理的资金需求基础上优化存量资金结构,提高资金收益,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系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决策机构及职责。

各单位资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有:

党组会议、经理办公会议、预算管理委员会、薪酬管理委员会等。

主要职责为:

审定本单位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审定本单位年度资金收益预算及调整方案;研究决定本单位的大额资金使用;检查、考核资金预算收益执行结果;加强资金内部管理,控制风险。

第六条执行机构及职责。

资金管理的执行机构为各单位财务部门。

集团财务管理处的职责:

执行行业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和资金决策机构决定的关于资金管理的各项决定;制订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制订和调整集团资金收益预算,对各集团下属公司资金收益预算进行批复并监督执行;对集团各单位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和资金管理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考核;对集团大额资金使用进行审核;负责集团银行账户(包括定期存款)开设的审核和银行账户的年检;向决策机构汇报资金管理情况;负责集团本级的资金收支和管理。

各集团下属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责:

执行行业和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资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执行资金决策机构决定的关于资金管理的各项决定;对本单位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和资金管理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对本单位资金收益预算的上报,执行集团资金收益预算的批复;上报本单位银行账户(包括定期存款)开设的审核和所有银行账户的年检及备案相关资料;向决策机构汇报资金管理情况;负责本单位资金收入、支出审签。

第三章岗位管理

第七条岗位设置。

各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资金的管理和支付,建立内部制约机制,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岗位轮换。

第八条印鉴管理。

公司财务专用章和个人章由财务人员分别保管,印鉴保管人暂时离开岗位时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人员代管。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九条资金管理人员职责。

资金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各单位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资金办理的相关手续,按照不相容职务原则负责资金有关的账户管理、账务处理和档案保管,确保每一笔资金收支数据准确,资金存量安全完整。

出纳人员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使用范围支付现金,对现金的收、支凭证应及时编制、记账,做到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日清日结,确保账款相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相关工作。

出纳人员存取大额现金须派专车接送,以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章现金管理

第十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以下情况可以使用现金:

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和各种奖金、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其他需要支付现金的情况。

第十一条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要求,要保留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确有特殊情况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五天,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库存的现金超过限额的部分要当日送存银行。

如有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系统内外单位之间的往来,除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外,应当使用转帐方式。

确需支付现金的特殊情况,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三条严格管理现金。

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擅自挪用或出借现金,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严禁编造用途、利用账户或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严禁坐支现金。

第十四条各部门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交财务部门统一入帐。

会计人员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当面点清。

第五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各集团下属公司原则上应当在报经集团审核并经财政部驻XX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准或备案的银行开设账户。

开立的各类银行账户应“专户专用”,不得改变账户用途。

第十六条银行账户实行分类管理。

各单位银行账户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基本账户;第二类是电子结算户;第三类是党费工会学会账户;第四类是房改类账户。

(一)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电子结算户应当在集团批准范围内开设使用。

原则上要求定期及通知存款须在基本户银行和结算户银行开设,对由于经营管理的需要确需在基本户银行、结算银行以外开设的定期及通知存款账户,需履行审批手续,经集团批准后开设,并负责报送开户备案相关材料。

(三)党费工会学会账户,应当在集团批准范围内开设。

(四)房改类账户,应当在集团批准范围内开设。

第十七条各单位银行账户新设、变更和撤销要履行审批程序。

填写《集团新开银行账户审批单》、《集团银行账户变更审批单》、《集团银行账户撤销审批单》(附件4、5、6),履行签批手续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集团,经集团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各单位每年按要求将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报集团,由集团统一办理银行账户年检手续。

第十九条严格账户管理。

各单位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二十条各单位必须严格管理银行存款,确保资金安全。

严禁开展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对行业外企业借款和进行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活动,严禁通过银行定制存款或结构性存款等方式变相购买理财产品。

定期存款到期后应该及时将所存款项汇至存款单位基本账户,再根据需要办理续存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在保证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优化银行存款结构,保证资金保值增值,提高资金收益。

第二十二条银行票据管理。

(一)公司日常使用的银行票据包括: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凭证。

(二)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和开具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

(三)现金支票仅限于出纳人员提取备用金时使用。

(四)严禁将空白支票或其它转账凭证交由业务人员外出办理业务,自行填制各项栏目。

(五)开具支票及其他转账凭证时必须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内容是否规范、金额是否准确、审批手续是否完整、票据粘贴是否整齐。

(六)开具的支票及其它转账凭证必须按规定填写收款人、出票日期、大小写金额等内容,不得签发空白、空头支票。

(七)作废或过期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

(八)收取支票时应认真核对:

付款单位是否为业务发生的相关单位,支票是否在有效期内,金额和收款单位名称是否正确,有无涂改,财务印鉴是否清晰、完整。

(九)建立健全支票领用登记制度。

财务部门应当设置支票领用登记簿,登记支票领用的日期、领用人、用途、金额、限额、批准人、签发人等事项。

对于确实无法填写支票金额的,在签发支票时,除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外,必须注明日期和用途。

同时还应当在签发支票时填写收款单位,个别确实无法填写收款单位的小额支票除外。

支票领用后,应在5天之内报销,如在5天之内没有使用,应及时将未使用的支票交回财务部门。

第二十三条财务人员应该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

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并报领导处理。

第六章结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集团下属公司要根据交易合同及时办理验货入库,按时支付资金。

(一)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要在托收承付期内结清货款。

(二)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各单位要在卷烟验收确认且收到增值税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卷烟已到但增值税发票未到的,要在卷烟验收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

(三)货款结算时,如未收到供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先按不含税调拨价格暂估成本进行结算,待收到增值税发票后,再办理剩余货款结算。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及时根据电子结算及现金解款单汇总和核对,制作销售日报表,将货款回笼至收入账户。

第七章支付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

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借款时,填制《借款单》(附件1)。

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交资金支付申请,填写《资金使用审批单》(附件2),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文件、证明等。

(二)支付审批。

资金使用应实行逐级审批。

审批人应当根据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

财务部门复核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会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册。

第二十七条 银行转账(包括同行和跨行转账)及资金调度应履行审批手续。

(一)银行定期存款计划由集团下属公司申请,报集团备案或审批。

(二)银行转账需填制“大额资金流动审批单”(附件3),由各单位会计人员、财务负责人审核,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大额资金的支付和使用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

大额资金支付按照《XX集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XX号)要求履行决策程序。

第八章监督机制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密切关注资金流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未按审批程序确认的资金使用,予以拒付,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

第三十条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对资金收支和使用程序进行监督,对不符合程序和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和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自本管理办法下发之日起。

附件:

1、借款单;

2、资金使用审批单;

3、大额资金流动审批单;

4、集团新开银行账户审批表;

5、集团银行账户变更审批表;

6、集团银行账户撤销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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